TWI898455B - 嵌合抗原受體t細胞療法 - Google Patents
嵌合抗原受體t細胞療法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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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本文提供用於製備、生產、加工、培養、分離或製造適合於免疫或細胞療法之細胞的方法,及該等細胞在細胞療法中之用途。
Description
本申請案係關於CAR-T細胞、其製造方法及使用其治療癌症之方法。
人類癌症就其本質而言係由經歷遺傳或表觀遺傳轉化變為異常癌細胞之正常細胞構成。癌細胞表現與由正常細胞表現之蛋白質及其他抗原不同的蛋白質及其他抗原。此等異常腫瘤抗原可由身體之先天性免疫系統用於特異性靶向及殺滅癌細胞。然而,癌細胞採用各種機制來阻止免疫細胞(諸如T及B淋巴球)成功地靶向癌細胞。人類T細胞療法依賴於離體富集或修飾之人類T細胞來靶向及殺滅個體、例如患者中之癌細胞。已開發出多種技術來製備具有富集濃度之能夠靶向腫瘤抗原之天然存在之T細胞的T細胞群體,移除循環腫瘤細胞及/或對T細胞進行基因改造以特異性靶向已知之癌症抗原,因此產生嵌合抗原受體(CAR)-T細胞群體用於癌症療法。此等療法中之一些已顯示有希望的對腫瘤尺寸及患者存活率之作用。
本文所述之任何態樣或實施例可與如本文所揭示之任何其他態樣或實施例組合。儘管本發明已結合其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該描述意欲說明且不限制本發明之範疇,本發明之範疇由隨附申請專利範圍之範疇界定。其他態樣、優勢及修改在以下實施例/申請專利範圍之範疇內。
實施例1. 一種治療有需要之個體之套膜細胞淋巴瘤(MCL)或B細胞ALL的方法,其包含向該個體投與治療有效量之T細胞產物,該T細胞產物包含表現抗CD19嵌合抗原受體(CAR)之自體T細胞。
實施例2. 實施例1之方法,其中該MCL及B細胞ALL為復發性或難治性MCL及B細胞ALL,視情況其中該MCL為典型、母細胞樣及多形性MCL。
實施例3. 實施例1及2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MCL及B細胞ALL係以下一或多者難治的或在以下一或多者之後復發:化學療法、放射線療法、免疫療法(包括T細胞療法及/或用抗體或抗體-藥物結合物治療)、自體幹細胞移植或其任何組合。
實施例4. 實施例1至3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個體已接受1-5種先前治療,視情況其中該等先前治療中之至少一者係選自自體SCT、抗CD20抗體、含蒽環黴素(anthracycline)或苯達莫司汀(bendamustine)之化學療法及/或布魯東氏酪胺酸激酶抑制劑(Bruton 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BTKi)。
實施例5. 實施例4之方法,其中該BTKi為依魯替尼(ibrutinib)或阿卡替尼(acalabrutinib)。
實施例6. 實施例1至5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R/R B細胞ALL定義為一線療法難治的(亦即原發難治性),在第一次緩解之後≤12個月復發,在≥2線先前全身療法之後復發或難治,或在同種異體幹細胞移植(SCT)之後復發,視情況其中該個體需要具有≥5%骨髓母細胞、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量表(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performance status)為0或1及/或足夠腎臟、肝臟及心臟功能。
實施例7. 實施例1至6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若該B細胞ALL個體已接受先前博納吐單抗(blinatumomab),則該個體需要具有CD19表現≥90%之白血病母細胞。
實施例8. 實施例1至7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個體在白血球分離術之後及在調理性/淋巴球清除性化學療法(conditioning/lymphodepleting chemotherapy)之前接受過渡性治療(bridging therapy)。
實施例9. 實施例1至8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MCL個體接受以下淋巴球清除性化學療法方案:靜脈內500 mg/m
2環磷醯胺(cyclophosphamide)及靜脈內30 mg/m
2氟達拉賓(fludarabine),兩者均在T細胞輸注之前第五天、前第四天及前第三天每一天給與。
實施例10. 實施例1至9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B細胞ALL個體接受以下淋巴球清除性方案:在T細胞輸注之前第四天、前第三天、前第二天每一天給與,靜脈內(IV)投與每天25 mg/m
2氟達拉賓;及在輸注之前第二天,IV投與每天900 mg/m
2環磷醯胺。
實施例11. 實施例8至10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MCL過渡性治療係選自地塞米松(dexamethasone)(例如PO或IV每日一次20-40 mg或同等量1-4天);甲基普賴蘇穠(methylprednisolone)、依魯替尼(ibrutinib)(例如PO每日一次560 mg)及/或阿卡替尼(acalabrutinib)(例如PO每日兩次100 mg);免疫調節劑;R-CHOP、苯達莫司汀;烷基化劑;及/或基於鉑之藥劑,其中該過渡性治療在白血球分離術之後投與且在調理性化學療法之前例如5天或更短時間內完成。
實施例12. 實施例8至10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B細胞ALL個體可接受以下過渡性化學療法方案中之任一者或多者:
| 預先定義之過渡性化學療法方案 | |
| 減弱之 VAD | 長春新鹼(Vincristine)非脂質體(IV每週一次1-2 mg)或脂質體(IV每週一次2.25 mg/m 2)及地塞米松IV或PO每日一次20-40 mg×每週3-4天。視情況選用之多柔比星(doxorubicin) 50 mg/m 2IV×1 (僅第一週) |
| 巰基嘌呤 (Mercaptopurine)(6-MP) | 經口每天50-75 mg/m 2(在就寢時間空腹投與以提高吸收) |
| 羥基脲 (Hydroxyurea) | 在每天15-50 mg/kg之間滴定的劑量(捨入成最接近之500 mg膠囊且以每日單一口服劑量連續給與) |
| DOMP | 第1-5天PO (或IV)每天6 mg/m 2分次BID地塞米松,第1天IV 1.5 mg/m 2(最大劑量2 mg)長春新鹼,PO每週一次20 mg/m 2甲胺喋呤(methotrexate),PO每日一次6-MP每天50-75 mg/m 2 |
| 減弱之 FLAG/FLAG-IDA | 第1-2天IV 30 mg/m 2氟達拉賓,第1-2天IV 2 g/m 2阿糖胞苷(cytarabine),在第3天開始SC或IV 5 μg/kg G-CSF且可繼續直至開始調理性化學療法前的日子。第1-2天有或無IV 6 mg/m 2艾達黴素(idarubicin) |
| 低劑量強度傳統 hyper-CVAD(Mini-hyper CVAD)( 做法 A 及 / 或 B) | 做法A:每12小時×3天150 mg/m 2環磷醯胺,第1-4天及第11-14天IV或PO每日一次20 mg/d地塞米松,IV 2 mg長春新鹼×1 做法B:第1天24小時IV 250 mg/m 2甲胺喋呤,第2天及第3天每12小時×4劑IV 0.5 g/m 2阿糖胞苷 |
實施例13. 實施例1至12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T細胞產物包含CD4+及CD8+ CAR T細胞,該等CAR T細胞係由周邊血單核細胞(PBMC)藉由陽性富集及隨後部分或完全清除循環癌細胞來製備。
實施例14. 實施例13之方法,其中該等PBMC藉由針對CD4+及CD8+細胞進行陽性選擇來富集T細胞,在IL-2存在下用抗CD3及抗CD28抗體活化,且接著經含有FMC63-28Z CAR之複製缺陷型病毒載體轉導,該CAR為包含抗CD19單鏈可變片段(scFv)、CD28及CD3-ζ域之嵌合抗原受體(CAR)。
實施例15. 實施例13及14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T細胞產物包含的癌細胞低於包含來自白血球分離產物之尚未針對CD4+及CD8+ T細胞進行陽性選擇之T細胞的T細胞產物中的癌細胞。
實施例16. 實施例13至15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T細胞產物相對於包含來自白血球分離產物之尚未針對CD4+及CD8+ T細胞進行陽性選擇/富集之T細胞的T細胞產物具有其他優良產物屬性。
實施例17. 實施例16之方法,其中該等優良產物屬性係選自增加百分比之CDRA45+CCR7+ (原生樣) T細胞、降低百分比之分化T細胞、增加百分比之CD3+細胞、減少之IFN-γ產生、降低百分比之CD3-細胞。
實施例18. 實施例1至17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向該MCL個體投與一或多劑之每公斤體重1.8×10
6、1.9×10
6或2×10
6個CAR陽性活T細胞,其中最高為2×10
8個CAR陽性活T細胞(對於100 kg以上患者),且向該B細胞ALL個體投與每公斤體重0.5×10
6、1×10
6或2×10
6個CAR陽性活T細胞,其中最高為2×10
8個CAR陽性活T細胞(對於100 kg以上患者)。
實施例19. 實施例1至17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若該個體對該第一次輸注已實現完全反應,則若在接下來>3個月後緩解演進,該個體可接受抗CD19 CAR T細胞之第二次輸注,條件為已保留CD19表現且沒有疑似針對該CAR之中和抗體,其中使用盧加諾分類(Lugano classification)評估反應。
實施例20. 實施例1至19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在投與T細胞之後監測該個體之細胞介素釋放症候群(CRS)及神經毒性之徵象及症狀。
實施例21. 實施例20之方法,其中在輸注之後每日監測該個體之CRS及神經毒性之徵象及症狀,持續至少七天,較佳四週。
實施例22. 實施例20及21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等與CRS相關之徵象或症狀包括發熱、發冷、疲乏、心搏過速、噁心、低氧及低血壓,及該等與神經事件相關之徵象及症狀包括腦病、癲癇、意識狀態變化、言語障礙、震顫及意識混亂。
實施例23. 實施例20至22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MCL個體之細胞介素釋放症候群係根據以下方案管理:
| CRS 級別 | 托西利單抗 (Tocilizumab) | 皮質類固醇 |
| 1 級症狀僅需要對症治療(例如發熱、噁心、疲乏、頭痛、肌痛、不適)。 | 若在24小時之後無改善,則1小時靜脈內投與8 mg/kg托西利單抗(不超過800 mg)。 | 不適用 |
| 2 級症狀需要中度干預且對其起反應。 氧需求小於40% FiO2或對流體或低劑量之一種血管加壓劑起反應之低血壓或2級器官毒性。 | 1小時靜脈內投與8 mg/kg托西利單抗(不超過800 mg)。 若對靜脈內流體或增加補充氧不起反應,則根據需要每8小時重複托西利單抗。在24小時時間內限於最多3劑;若CRS之徵象及症狀未得到臨床改善,則總計最多4劑。 若改善,則停用托西利單抗。 | 若在開始托西利單抗之後24小時內無改善,則根據3級管理。 若改善,則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 |
| 3 級症狀需要積極干預且對其起反應。 氧需求大於或等於40% FiO2或需要高劑量或多種血管加壓劑之低血壓或3級器官毒性或4級轉胺酶升高。 | 根據2級 | 每日兩次靜脈內投與1 mg/kg甲基普賴蘇穠(methylprednisolone)或等效的地塞米松(例如靜脈內每6小時10 mg)直至1級,接著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 若改善,則如2級管理。 若無改善,則如4級管理。 |
| 4 級危及生命之症狀。 需要呼吸器支持或連續靜脈-靜脈血液透析(CVVHD),或4級器官毒性(排除轉胺酶升高)。 | 根據2級 | 每天靜脈內投與1000 mg甲基普賴蘇穠,持續3天。 若改善,則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且如3級管理。 若無改善,則考慮另一種免疫抑制劑。 |
實施例24. 實施例20至23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MCL個體中之神經毒性係根據以下方案管理:
| 分級評估 | 併發 CRS | 無併發 CRS |
| 2 級 | 根據實施例15投與托西利單抗以管理2級CRS。 若在開始托西利單抗之後24小時內無改善,則每6小時靜脈內投與10 mg地塞米松,直至事件為1級或更低,接著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 若仍無改善,則如3級管理。 | 每6小時靜脈內投與10 mg地塞米松,直至事件為1級或更低,接著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 |
| 考慮非鎮靜性抗癲癇藥物(例如左乙拉西坦(levetiracetam))以預防癲癇。 | ||
| 3 級 | 根據實施例15投與托西利單抗以管理2級CRS。 另外,與第一劑托西利單抗一起靜脈內投與10 mg地塞米松,且每6小時重複地塞米松劑量。繼續使用地塞米松,直至事件為1級或更低,接著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 若改善,則停用托西利單抗且如2級管理。 若仍無改善,則如4級(以下)管理。 | 每6小時靜脈內投與10 mg地塞米松。 繼續使用地塞米松,直至事件為1級或更低,接著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 若無改善,則如4級管理。 |
| 考慮非鎮靜性抗癲癇藥物(例如左乙拉西坦)以預防癲癇。 | ||
| 4 級 | 根據實施例15投與托西利單抗以管理2級CRS。 與第一劑托西利單抗一起每天靜脈內投與1000 mg甲基普賴蘇穠,且每天靜脈內繼續1000 mg甲基普賴蘇穠,再持續2天。 若改善,則如3級管理。 若無改善,則考慮另一種免疫抑制劑。 | 每天靜脈內投與1000 mg甲基普賴蘇穠,持續3天。 若改善,則如3級管理。 若無改善,則考慮另一種免疫抑制劑。 |
| 考慮非鎮靜性抗癲癇藥物(例如左乙拉西坦)以預防癲癇。 |
實施例25. 實施例1至24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如藉由Ki-67腫瘤增殖指標≥50%及/或存在TP53突變所確定,該MCL個體為高風險患者。
實施例26. 實施例20至22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B細胞ALL個體之CRS係根據以下方案管理:
| CRS 級別 | 托西利單抗 | 皮質類固醇 |
| 1 級症狀僅需要對症治療(例如發熱、噁心、疲乏、頭痛、肌痛、不適)。 | 若在24小時之後無改善,則1小時靜脈內投與8 mg/kg托西利單抗(不超過800 mg)。 | 不適用。 |
| 2 級症狀需要中度干預且對其起反應。 氧需求小於40% FiO2或對流體或低劑量之一種血管加壓劑起反應之低血壓或2級器官毒性。 | 1小時靜脈內投與8 mg/kg托西利單抗(不超過800 mg)。 若對靜脈內流體或增加補充氧不起反應,則根據需要每8小時重複托西利單抗。在24小時時間內限於最多3劑;若CRS之徵象及症狀未得到臨床改善,則總計最多4劑。 若改善,則停用托西利單抗。 | 若在開始托西利單抗之後24小時內無改善,則根據3級管理。 若改善,則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 |
| 3 級症狀需要積極干預且對其起反應。 氧需求大於或等於40% FiO2或需要高劑量或多種血管加壓劑之低血壓或3級器官毒性或4級轉胺酶升高。 | 根據2級 | 每日兩次靜脈內投與1 mg/kg甲基普賴蘇穠或等效的地塞米松(例如靜脈內每6小時10 mg)直至1級,接著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 若改善,則如2級管理。 若無改善,則如4級管理。 |
| 4 級危及生命之症狀。 需要呼吸器支持或連續靜脈-靜脈血液透析(CVVHD),或4級器官毒性(排除轉胺酶升高)。 | 根據2級 | 每天靜脈內投與1000 mg甲基普賴蘇穠,持續3天。 若改善,則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且如3級管理。 若無改善,則考慮另一種免疫抑制劑。 |
實施例27. 實施例20至22及26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B細胞ALL個體中之神經毒性係根據以下兩種方案之一管理:
| NE 級別 | 原始管理準則 | 經修訂之管理準則 |
| 1 級 | ● 支持性照護 ● 神經檢查及如臨床上所指示之額外處理 | ● 支持性照護 ● 密切監測神經狀態 ● 考慮預防性抗癲癇劑 |
| 2 級 | 支持性照護及評估 ● 神經檢查、腦MRI及CSF評估;如臨床上所指示,考慮EEG ● 考慮預防性抗癲癇劑 | 支持性照護及評估 ● 如所指示,連續心臟遙測術及脈搏血氧飽和度分析儀 ● 連續神經檢查,包括眼底鏡檢查及格拉斯哥昏迷評分(Glasgow Coma Score)、腦MRI、CSF評估、EEG;考慮神經學會診 ● 對癲癇患者投與抗癲癇劑 |
| 托西利單抗 ● 對於患有共病(例如級別≥2 CRS)之患者,考慮1小時 IV 8 mg/kg托西利單抗(不超過800 mg) | 托西利單抗 ● 對於同時患有 CRS 之患者,1小時 IV投與8 mg/kg托西利單抗(不超過800 mg);若對IV流體或增加補充氧不起反應,則根據需要每4-6小時重複,在24小時內最多3劑 ● 若患者改善,則停用托西利單抗 | |
| 皮質類固醇 ● N/A | 皮質類固醇 ● 對於未同時患有CRS之患者,每6小時IV投與10 mg地塞米松 ● 對於同時患有CRS之患者,若在開始托西利單抗之後24小時內無改善,則每6小時IV投與10 mg地塞米松 ● 若患者改善,則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 | |
| 3 級 | 支持性照護及評估 ● 根據2級 ● 用連續心臟遙測術及脈搏血氧飽和度分析儀監測 | 支持性照護及評估 ● 在監測性照護或ICU中管理 |
| 托西利單抗 ● 考慮1小時 IV 8 mg/kg托西利單抗(不超過800 mg);若症狀不穩定或無改善,則每4-6小時重複 | 托西利單抗 ● 根據2級 ● 若患者改善,則停用托西利單抗 | |
| 皮質類固醇 ● 對於儘管投與托西利單抗,症狀仍惡化之情況,考慮皮質類固醇(例如每6小時IV 10 mg地塞米松或BID 1 mg/kg甲基普賴蘇穠) | 皮質類固醇 ● 每6小時IV投與10 mg地塞米松 ● 若患者改善,則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 | |
| 4 級 | 支持性照護及評估 ● 根據2級 ● 用連續心臟遙測術及脈搏血氧飽和度分析儀監測 | 支持性照護及評估 ● 根據3級 ● 可能需要呼吸器 ● 若患者無改善,則投與免疫抑制劑 |
| 托西利單抗 ● 若先前未投與,則根據3級投與托西利單抗 | 托西利單抗 ● 根據2級 | |
| 皮質類固醇 ● 投與皮質類固醇(例如甲基普賴蘇穠1 g/d×3天,接著250 mg BID×2天,接著125 mg BID×2天,接著60 mg BID×2天) | 皮質類固醇 ● 投與高劑量皮質類固醇(例如甲基普賴松1 g/d×3天) ● 若患者改善,則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 |
實施例28. 實施例1至27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B細胞ALL個體可接受以下過渡性化學療法方案中之任一者或多者:
| 預先定義之過渡性化學療法方案 | |
| 減弱之 VAD | 長春新鹼非脂質體(IV每週一次1-2 mg)或脂質體(IV每週一次2.25 mg/m 2)及地塞米松IV或PO每日一次20-40 mg×每週3-4天。視情況選用之多柔比星50 mg/m 2IV×1 (僅第一週) |
| 巰基嘌呤 (6-MP) | 經口每天50-75 mg/m 2(在就寢時間空腹投與以提高吸收) |
| 羥基脲 | 在每天15-50 mg/kg之間滴定的劑量(捨入成最接近之500 mg膠囊且以每日單一口服劑量連續給與) |
| DOMP | 第1-5天PO (或IV)每天6 mg/m 2分次BID地塞米松,第1天IV 1.5 mg/m 2(最大劑量2 mg)長春新鹼,PO每週一次20 mg/m 2甲胺喋呤,PO每日一次6-MP每天50-75 mg/m 2 |
| 減弱之 FLAG/FLAG-IDA | 第1-2天IV 30 mg/m 2氟達拉賓,第1-2天IV 2 g/m 2阿糖胞苷,在第3天開始SC或IV 5 μg/kg G-CSF且可繼續直至開始調理性化學療法前的日子。第1-2天有或無IV 6 mg/m 2艾達黴素 |
| Mini-hyper CVAD( 做法 A 及 / 或 B) | 做法A:每12小時×3天150 mg/m 2環磷醯胺,第1-4天及第11-14天IV或PO每日一次20 mg/d地塞米松,IV 2 mg長春新鹼×1 做法B:第1天24小時IV 250 mg/m 2甲胺喋呤,第2天及第3天每12小時×4劑IV 0.5 g/m 2阿糖胞苷 |
實施例29. 一種表現抗CD19 CAR之自體T細胞,其用於實施例1至28中任一項之治療套膜細胞淋巴瘤(MCL)或B細胞ALL之方法中。
實施例30. 一種表現抗CD19 CAR之自體T細胞的用途,其用於製造根據實施例1至28中之任一項治療套膜細胞淋巴瘤(MCL)或B細胞ALL之藥劑。
實施例31. 一種預測以下之方法,
(i) 個體對CAR T細胞治療(視情況根據實施例1至28中任一項之方法)之客觀反應,該方法包含量測峰值CAR T細胞含量且將其與參考標準比較,其中客觀反應與峰值CAR T細胞含量正相關,其中客觀反應包括完全反應與部分反應,且其中所有反應均使用盧加諾分類評估。
(ii) 對CAR T細胞治療(視情況根據實施例1至28中任一項之方法)起反應之微小殘留病(例如在第4週),該方法包含量測峰值CAR T細胞含量且將其與參考標準比較,其中陰性微小殘留病與較高峰值CAR T細胞含量相關。
(iii) 在接受CAR T細胞治療(視情況根據實施例1至28中任一項之方法)之個體中級別≥3 CRS及/或級別≥3神經事件(NE),該方法包含量測在治療之後的峰值CAR T細胞擴增且將含量與參考值比較,其中該CAR T細胞擴增愈高,級別≥3 CRS及/或級別≥3 NE事件之機率愈高。
(iv) 級別≥3 CRS及/或級別≥3 NE,該方法包含量測在CAR T細胞治療(視情況根據實施例1至28中任一項之方法)之後的GM-CSF及IL-6之峰值含量且將其與參考含量比較,其中此等細胞介素之峰值含量愈高,級別≥3 CRS及/或級別≥3 NE之機率愈高。
(v) 在接受CAR T細胞治療(視情況根據實施例1至28中任一項之方法)之個體中級別≥3 CRS,該方法包含量測在CAR T細胞治療之後的血清鐵蛋白之峰值含量且將其與參考含量比較,其中鐵蛋白之峰值含量愈高,級別≥3 CRS之機率愈高。
(vi) 級別≥3 CRS,該方法包含量測在CAR T細胞治療(視情況實施例1至28中任一項)之後血清IL-2及IFN-γ之峰值含量且將其與參考含量比較,其中IL-2及IFN-γ之峰值含量愈高,級別≥3 NE之機率愈高。
(vii) 級別≥3 CRS,該方法包含量測在CAR T細胞治療(視情況實施例1至28中任一項)之後C反應蛋白、鐵蛋白、IL-6、IL-8及/或血管細胞黏附分子(VCAM)之腦脊髓液含量且將其與參考含量比較,其中C反應蛋白、鐵蛋白、IL-6、IL-8及/或血管細胞黏附分子(VCAM)之腦脊髓液含量愈高,級別≥3 NE之機率愈高
(viii) 在接受CAR T細胞治療(視情況根據實施例1至28中任一項之方法)之後級別≥3 CRS,該方法包含量測在抗CD19 CAR T治療之後IL-15、IL-2 Rα、IL-6、TNFα、GM-CSF、鐵蛋白、IL-10、IL-8、MIP-1a、MIP-1b、顆粒酶A、顆粒酶B及/或穿孔素之峰值血清含量且將該等含量與參考含量比較,其中IL-15、IL-2 Rα、IL-6、TNFα、GM-CSF、鐵蛋白、IL-10、IL-8、MIP-1a、MIP-1b、顆粒酶A、顆粒酶B及/或穿孔素之該等峰值血清含量與級別≥3 CRS正相關。
(ix) 在B細胞ALL之CAR T細胞治療(視情況根據實施例1至28中任一項之方法)之後級別≥3 CRS,該方法包含量測在抗CD19 CAR T治療之後的IL-15之峰值血清含量且將該含量與參考含量比較,其中IL-15之該峰值血清含量與級別≥3 CRS負相關。
(x) 在CAR T細胞治療(視情況根據實施例1至28中任一項之方法)之後級別≥3 CRS及/或級別≥3 NE,該方法包含量測在抗CD19 CAR T治療之後的IL-6、TNFα、GM-CSF、IL-10、MIP-1b及顆粒酶B之峰值血清含量且將該等含量與參考含量比較,其中IL-6、TNFα、GM-CSF、IL-10、MIP-1b及顆粒酶B之峰值血清含量與級別≥3 CRS及級別≥3 NE正相關。
(xi) 在CAR T細胞治療(視情況實施例1至28中任一項)之後4週/一個月患者是否將呈MRD (10
-5靈敏度)陰性,該方法包含量測在治療之後的IFN-γ、IL-6及/或IL-2之峰值血清含量且將該含量與參考標準比較,其中IFN-γ、IL-6及/或IL-2之峰值血清含量與一個月時之MRD陰性正相關。
實施例32. 實施例20至24、26、27及30至31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CRS及NE藉由Lee等人, Blood 2014; 124: 188-195中所述之方法分級。
實施例33. 實施例31之方法,其中該參考標準藉由生物標記物技術中常用之任何方法建立,諸如具有已知反應之患者群體的四分位數分析、毒性級別及MRD程度。
實施例34. 實施例31之方法,其中藉由血液中每微克DNA之CAR基因複本來量測CAR T細胞含量。
實施例35. 實施例1至34中任一項之方法,其進一步包含降低在CAR T細胞輸注之後與級別≥3 CRS及/或級別≥3 NE正相關之細胞介素的含量/活性,以減少級別≥3 CRS及/或級別≥3 NE。
實施例36. 一種改善CAR T細胞治療(例如典型、母細胞樣及多形性MCL,及B細胞ALL)在有需要之個體中之效力的方法,其包含操控投與該個體之T細胞產物之T細胞表型,視情況其中該操縱包含增加CD3+ T細胞之數目、減少CD3-細胞之數目、增加CDRA45+CCR7+ (原生樣) T細胞之數目/百分比、及/或減少在生產期間該T細胞產物中分化細胞之數目/百分比、降低該等T細胞產生之IFN-γ量,其中相對於在未進行任何故意操縱該T細胞產物中CDRA45+CCR7+ (原生樣) T細胞之數目/百分比及/或分化細胞之數目/百分比下所製備的T細胞產物之效力,觀測到該改善。
除非本文另外明確提供,否則以下術語每一者應具有以下闡述之含義。在整個申請案中,闡述其他定義。除非另外定義,否則本文所用之所有技術及科學術語均具有與一般技術者通常所瞭解之含義。舉例而言,the Concise Dictionary of Biomedicine and Molecular Biology, Juo, Pei-Show, 第2版, 2002, CRC Press;The Dictionary of Cell and Molecular Biology, 第3版, 1999, Academic Press;及the Oxford Dictionary Of Biochemistry And Molecular Biology, 修訂版, 2000, Oxford University Press,向熟習此項技術者提供本發明中所用之許多術語的通用辭典。
單位、前綴及符號以其國際單位體系(Système International de Unites (SI))接受之形式表示。數值範圍包括限定該範圍之數值。本文所提供之揭示內容並非本申請案之各種態樣的限制,其可藉由提及說明書整體。除非另外定義,否則本文所使用之所有技術及科學術語均具有與本發明相關領域之一般技術者通常所瞭解之含義相同之含義。例如,Juo, 「The Concise Dictionary of Biomedicine and Molecular Biology」, 第2版, (2001), CRC Press;「The Dictionary of Cell & Molecular Biology」, 第5版, (2013), Academic Press;及「The Oxford Dictionary Of Biochemistry And Molecular Biology」, Cammack等人編輯, 第2版, (2006), Oxford University Press,向熟習此項技術者提供本發明中所用之許多術語的通用辭典。
冠詞「一種(a或an)」係指任何敍述或列舉組分中之「一或多種」。
術語「約」或「基本上由……構成」係指在如藉由一般技術者所測定之特定值或組成之可接受誤差範圍內的值或組成,其將部分取決於值或組成之量測或測定方式,亦即量測系統之限制。舉例而言,「約」或「基本上由……構成」可意謂根據此項技術中之實踐在1個或超過1個標準偏差內。或者,「約」或「基本上由……構成」可意謂多達10% (亦即±10%)之範圍。舉例而言,約3 mg可包括介於2.7 mg與3.3 mg之間的任何數值(對於10%)。在生物系統或方法方面,該等術語可意謂值之至多一個數量級或至多5倍。當在申請案及申請專利範圍中提供特定值或組成時,除非另有說明,否則「約」或「基本上由……構成」之含義包括該值或組成之可接受誤差範圍。除非另有指示,否則任何濃度範圍、百分比範圍、比率範圍或整數範圍均包括在所敍述範圍內之任何整數值及(在適當時)其分數(諸如整數之十分之一及百分之一)。
除非明確陳述或自上下文顯而易見,否則如本文所用之術語「或」應理解為包括性的且涵蓋「或」與「及」兩者。術語「及/或」係指兩個指定特徵或組分中之每一者,存在或不存在另一者。因此,諸如本文中「A及/或B」之短語中所用之術語「及/或」意欲包括「A及B」、「A或B」、「A」(單獨)及「B」(單獨)。同樣,如在諸如「A、B及/或C」之片語中所使用之術語「及/或」意欲涵蓋以下態樣中之各者:A、B及C;A、B或C;A或C;A或B;B或C;A及C;A及B;B及C;A (單獨);B (單獨);及C (單獨)。
術語「例如」及「亦即」僅作為舉例使用,不意欲限制,且不應視為僅提及本說明書中明確列舉之彼等條目。
術語「或更多」、「至少」、「超過」及例如「至少一個」之其類似術語包括(但不限於)至少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或15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2000、3000、4000、5000或超過陳述值。亦包括任何更大的數目或之間的分數。相反,術語「不超過」包括小於陳述值之各值。舉例而言,「不超過100個核苷酸」包括100、99、98、97、96、95、94、93、92、91、90、89、88、87、86、85、84、83、82、81、80、79、78、77、76、75、74、73、72、71、70、69、68、67、66、65、64、63、62、61、60、59、58、57、56、55、54、53、52、51、50、49、48、47、46、45、44、43、42、41、40、39、38、37、36、35、34、33、32、31、30、29、28、27、26、25、24、23、22、21、20、19、18、17、16、15、14、13、12、11、10、9、8、7、6、5、4、3、2、1及0個核苷酸。亦包括任何更小的數目或之間的分數。
術語「複數個」、「至少兩個」、「兩個或更多個」、「至少第二」及其類似術語包括(但不限於)至少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或15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2000、3000、4000、5000或更多個。亦包括任何更大的數目或之間的分數。
貫穿本說明書,詞語「包含(comprising)」或諸如「包含(comprises/comprising)」之變化形式應理解為暗示包括所陳述之要素、整數或步驟、或要素、整數或步驟之群,但不排除任何其他要素、整數或步驟、或要素、整數或步驟之群。應瞭解每當本文中用語言「包含」描述態樣時,則亦提供用術語「由……組成」及/或「基本上由……組成」描述之類似態樣。術語「由……組成」排除申請專利範圍中未規定之任何要素、步驟或成分。In re Gray, 53 F.2d 520, 11 USPQ 255 (CCPA 1931);Ex parte Davis, 80 USPQ 448, 450 (Bd. App. 1948) (「由……組成」定義為「封閉技術方案,不包括除敍述之物質以外的物質,通常與其相關之雜質除外」)。術語「基本上由……組成」將技術方案之範疇限定於所指定物質或步驟及不會顯著影響所主張發明之基本及新穎特徵之彼等物質或步驟。
除非特定陳述或自上下文顯而易見,否則如本文所用,術語「約」係指在如藉由一般技術者所測定之特定值或組成之可接受誤差範圍內的值或組成,其將部分取決於值或組成之量測或測定方式,亦即量測系統之限制。舉例而言,「約」或「大致」可意謂根據此項技術中之實踐在一個或超過一個標準偏差內。「約」或「大致」可意謂至多10% (亦即±10%)之範圍。因此,「約」可理解為在比所述值大或小10%、9%、8%、7%、6%、5%、4%、3%、2%、1%、0.5%、0.1%、0.05%、0.01%或0.001%內。舉例而言,約5 mg可包括介於4.5 mg與5.5 mg之間的任何量。此外,尤其在生物系統或方法方面,該等術語可意謂值之至多一個數量級或至多5倍。當本發明中提供特定值或組成時,除非另外說明,否則「約」或「大致」之含義應假定為在該特定值或組成之可接受誤差範圍內。
如本文所描述,除非另有指示,否則任何濃度範圍、百分比範圍、比率範圍或整數範圍均應理解為包括在所敍述範圍內之任何整數值及(在適當時)其分數(諸如整數之十分之一及百分之一)。
術語「活化(activation)」、「活化(activated)」或其類似術語係指包括且不限於免疫細胞(例如T細胞)之細胞經充分刺激而誘發可偵測之細胞增殖的狀態。活化可與誘發之細胞介素產生及可偵測之效應功能相關聯。術語「活化T細胞」尤其係指正進行細胞分裂之T細胞。T細胞活化之特徵可為包括(但不限於) CD57、PD1、CD107a、CD25、CD137、CD69及/或CD71之一或多種生物標記物之T細胞表現增加。用於活化及擴增T細胞之方法係此項技術中已知的且描述於例如美國專利第6,905,874號、第6,867,041號及第6,797,514號,以及PCT公開案第WO 2012/079000號中,其內容以全文引用的方式併入本文中。一般而言,此類方法包括使細胞(諸如T細胞)與可附著、塗佈或結合於珠粒或其他表面之活化、刺激或協同刺激劑(諸如抗CD3及/或抗CD28抗體)在具有某些細胞介素(諸如IL-2、IL-7及/或IL-15)之溶液(諸如進料、培養物及/或生長培養基)中接觸。附著於相同珠粒之活化劑(諸如抗CD3及/或抗CD28抗體)充當「替代」抗原呈現細胞(APC)。一個實例為Dynabeads®系統,一種用於人類T細胞之生理性活化的CD3/CD28活化劑/刺激物系統。在一個實施例中,使用美國專利第6,040,177號、第5,827,642號及PCT公開案第WO 2012/129514號(其內容以全文引用的方式併入本文中)中描述之方法,T細胞經某些抗體及/或細胞介素活化及刺激而增殖。
術語「投藥」、「投與(Administering)」或其類似術語係指使用熟習此項技術者已知之多種方法及遞送系統中之任一種將藥劑物理引入個體中。藉由本文所揭示之方法製備之免疫細胞的示例性投藥途徑包括靜脈內(i.v.或IV)、肌肉內、皮下、腹膜內、脊柱或其他非經腸投藥途徑,例如藉由注射或輸注。非經腸投藥途徑係指通常藉由注射之除腸及局部投藥之外的投藥模式,且包括(不限於)靜脈內、肌肉內、動脈內、鞘內、淋巴管內、病灶內、囊內、眶內、心內、皮內、腹膜內、經氣管、皮下、表皮下、關節內、囊下、蛛膜下、脊柱內、硬膜外及胸骨內注射及輸注,以及活體內電穿孔。在一個實施例中,藉由本發明方法製備之免疫細胞(例如T細胞)經由注射或輸注投與。非經腸途徑包括局部、表皮或經黏膜投與途徑,例如鼻內、經陰道、經直腸、舌下或局部。投與亦可在一或多個長時期內進行一次、兩次及/或多次。在投與一或多種治療劑(例如細胞)之情況下,投與可同時或相繼進行。相繼投與包含一種藥劑僅在另一或其他藥劑之投與已完成之後投與。
術語「抗體」(Ab)包括不限於特異性結合於抗原之免疫球蛋白。一般而言,抗體可包含由二硫鍵互連之至少兩條重(H)鏈及兩條輕(L)鏈。各H鏈包含重鏈可變區(本文中縮寫為VH)及重鏈恆定區。重鏈恆定區可包含三個或四個恆定域,CH1、CH2、CH3及/或CH4。各輕鏈包含輕鏈可變區(本文中縮寫為VL)及輕鏈恆定區。輕鏈恆定區可包含一個恆定域,CL。VH及VL區可進一步再分成高變區,稱為互補決定區(CDR),穿插稱為構架區(FR)之更保守區。各VH及VL包含三個CDR及四個FR,自胺基端至羧基端以如下次序排列:FR1、CDR1、FR2、CDR2、FR3、CDR3、FR4。免疫球蛋白可源自任一通常已知同型,包括(但不限於) IgA、分泌性IgA、IgG及IgM。IgG子類亦為熟習此項技術者熟知,且包括(但不限於)人類IgG1、IgG2、IgG3及IgG4。「同型」係指由重鏈恆定區基因編碼之Ab類別或子類(例如IgM或IgG1)。術語「抗體」包括例如天然存在與非天然存在之Ab、單株與多株Ab、嵌合與人類化Ab、人類或非人類Ab、完全合成Ab、及單鏈Ab。非人類Ab可藉由重組方法人類化以降低其在人中之免疫原性。在未明確陳述之情況下,且除非上下文另外指示,否則術語「抗體」亦包括任一以上提及之免疫球蛋白的抗原結合片段或抗原結合部分、單價及二價片段或部分、及單鏈Ab。
「抗原結合分子」、「抗體片段」或其類似術語係指小於整個抗體的抗體之任何部分。抗原結合分子可包括抗原互補決定區(CDR)。抗體片段之實例包括(但不限於) Fab、Fab'、F(ab')2及Fv片段、dAb、線性抗體、scFv抗體以及由抗原結合分子形成之多特異性抗體。在一個態樣中,CD19 CAR構築體包含抗CD 19單鏈FV。「單鏈Fv」或「scFv」抗體結合片段包含抗體之可變重鏈(V
H)及可變輕鏈(V
L)域,其中此等域存在於單一多肽鏈中。一般而言,Fv多肽進一步在V
H與V
L域之間包含多肽連接子,該多肽連接子使得scFv能夠形成用於抗原結合之所需結構。本文所使用之所有抗體相關術語均採取此項技術中之慣用含義且為一般技術者充分瞭解。
「抗原」係指引起免疫反應或能夠由抗體或抗原結合分子結合之任何分子。免疫反應可涉及抗體產生,或特異性免疫勝任細胞之活化,或兩者。熟習此項技術者將容易瞭解,任何大分子,包括實際上所有蛋白質或肽均可充當抗原。抗原可內源性表現,亦即由基因體DNA表現,或可以重組方式表現。抗原可對某一組織,諸如癌細胞具有特異性,或其可廣泛表現。另外,較大分子之片段可充當抗原。在一些實施例中,抗原為腫瘤抗原。
術語「中和」係指抗原結合分子、scFv、抗體或其片段結合至配位體且阻止或降低該配位體之生物作用。在一些實施例中,抗原結合分子、scFv、抗體或其片段直接阻斷阻斷配位體上之結合位點或以其他方式經由間接手段改變配位體結合之能力(諸如在配位體中進行結構性或高能改變)。在一些實施例中,抗原結合分子、scFv、抗體或其片段阻止其所結合之蛋白質執行生物功能。
術語「自體」意謂所源自之個體與隨後重新引入至之個體相同的任何物質。例如,本文所述之經工程改造之自體細胞療法涉及來自個體(諸如供體或患者)之一批淋巴球,接著其經工程改造以表現CAR構築體且接著投回相同個體。
術語「同種異體」係指源自一名個體之接著引入至相同物種之另一個體中的任何物質,例如同種異體T細胞移植。
「癌症」係指特徵為異常細胞在體內不受控生長之一組廣泛的多種疾病。不受調控細胞分裂及生長導致形成侵入鄰近組織且亦可經由淋巴系統或血流轉移至身體之遠端部分的惡性腫瘤。「癌症」或「癌症組織」可包括各個階段之腫瘤。在一個實施例中,癌症或腫瘤處於0期,因此例如癌症或腫瘤處於發展極早期且尚未轉移。在另一實施例中,癌症或腫瘤處於I期,因此例如癌症或腫瘤尺寸相對較小,尚未擴散至鄰近組織中且尚未轉移。在其他實施例中癌症或腫瘤處於II期或III期,因此例如癌症或腫瘤大於0期或I期中,且其已生長至相鄰組織中,但其尚未轉移,除了可能轉移至淋巴結之外。在額外實施例中,癌症或腫瘤處於IV期,因此例如癌症或腫瘤已轉移。IV期亦可稱為晚期或轉移性癌症。
如本文所用,「抗腫瘤作用」係指可存在且不限於以下之生物作用:腫瘤體積減小、腫瘤生長抑制、腫瘤細胞數目減少、腫瘤細胞增殖減少、癌轉移數目/程度降低、總體或無演進存活期增加、預期壽命增加及/或與腫瘤相關之多種生理症狀改善。抗腫瘤作用亦可指預防腫瘤出現,例如疫苗。
術語「無演進存活期」(PFS)係指自治療日期至疾病演進(根據通用準則,諸如修訂版IWG惡性淋巴瘤反應標準)或由任何原因引起之死亡之日期的時間。術語「疾病演進」可藉由在放射照片上量測惡性病變或其他方法來評估,不應報導為不良事件。在缺乏徵象及症狀下由疾病演進引起之死亡可報導為原發性腫瘤類型(例如DLBCL)。術語「反應持續時間」(DOR)係指個體之第一客觀反應至證實疾病演進(根據通用準則,諸如修訂版IWG惡性淋巴瘤反應標準)或死亡之日期的時間段。術語「總存活率」(OS)係指自治療日期至死亡日期之時間。
「細胞介素」係指可由包括巨噬細胞、B細胞、T細胞及肥大細胞之免疫細胞釋放以傳播免疫反應的非抗體蛋白質。在一個實施例中,對療法起反應而釋放一或多種細胞介素。在其他實施例中,對療法起反應而分泌之彼等細胞介素可指示或暗示有效療法。在一個實施例中,「細胞介素」係指對與特異性抗原之接觸起反應而由一種細胞釋放之非抗體蛋白質,其中該細胞介素與第二細胞相互作用以調節第二細胞中之反應。如本文所用,「細胞介素」意指由一種細胞群體釋放而作用於另一細胞之蛋白質,如細胞間介體。細胞介素可由細胞內源性表現或向個體投與。細胞介素可藉由包括巨噬細胞、B細胞、T細胞及肥大細胞之免疫細胞釋放以傳播免疫反應。細胞介素可在受體細胞中誘導各種反應。細胞介素可包括體內恆定細胞介素、趨化因子、促炎性細胞介素、效應子及急性期蛋白質。舉例而言,體內恆定細胞介素,包括介白素(IL) 7及IL-15,促進免疫細胞存活及增殖,且促炎性細胞介素可促進發炎反應。體內恆定細胞介素之實例包括(但不限於) IL-2、IL-4、IL-5、IL-7、IL-10、IL-12p40、IL-12p70、IL-15及干擾素(IFN) γ。促炎性細胞介素之實例包括(但不限於) IL-1a、IL-1b、IL-6、IL-13、IL-17a、腫瘤壞死因子(TNF)-α、TNF-β、纖維母細胞生長因子(FGF)2、顆粒球巨噬細胞群落刺激因子(GM-CSF)、可溶性細胞間黏附分子1 (sICAM -1)、可溶性血管黏附分子1 (sVCAM -1)、血管內皮生長因子(VEGF)、VEGF-C、VEGF-D及胎盤生長因子(PLGF)。效應子之實例包括但不限於顆粒酶A、顆粒酶B、可溶性Fas配位體(sFasL)及穿孔素。急性期蛋白質之實例包括(但不限於) C-反應蛋白(CRP)及血清澱粉樣蛋白A (SAA)。
「趨化因子」為一種類型之細胞介素,其介導細胞趨化性或方向移動。趨化因子之實例包括但不限於IL-8、IL-16、伊紅趨素(eotaxin)、伊紅趨素-3、巨噬細胞衍生之趨化因子(MDC或CCL22)、單核球趨化蛋白1 (MCP-1或CCL2)、MCP-4、巨噬細胞發炎蛋白1α (MIP-1α、MIP-1a)、MIP-1β (MIP-1b)、γ誘導性蛋白10 (IP-10)及胸腺及活化調控之趨化因子(TARC或CCL17)。
「治療有效量」、「治療有效劑量」或其類似術語係指由本發明方法(產生T細胞產物)產生且當單獨或與另一治療劑組合使用時預防或治療個體疾病發作或促進如以下所證明之疾病消退的細胞(諸如免疫細胞或經工程改造之T細胞)之量:疾病症狀之嚴重程度減低、頻率及無疾病症狀期之持續時間增加、及/或預防由患病所引起之損傷或失能。促進疾病消退之能力可使用熟習此項技術者已知之多種方法評估,諸如在臨床試驗期間在個體中評估、在預測人體內之功效的動物模型系統中評估或藉由在活體外分析中分析藥劑活性來評估。在一些實施例中,用於T細胞療法中之供體T細胞自患者獲得(例如用於自體T細胞療法)。在其他實施例中,用於T細胞療法中之供體T細胞自非患者之個體獲得。T細胞可以治療有效量投與。舉例而言,T細胞之治療有效量可為至少約10
4個細胞、至少約10
5個細胞、至少約10
6個細胞、至少約10
7個細胞、至少約10
8個細胞、至少約10
9個細胞或至少約10
10個細胞。在另一實施例中,T細胞之治療有效量為約10
4個細胞、約10
5個細胞、約10
6個細胞、約10
7個細胞或約10
8個細胞。在一些實施例中,CAR T細胞之治療有效量為約2×10
6個細胞/公斤、約3×10
6個細胞/公斤、約4×10
6個細胞/公斤、約5×10
6個細胞/公斤、約6×10
6個細胞/公斤、約7×10
6個細胞/公斤、約8×10
6個細胞/公斤、約9×10
6個細胞/公斤、約1×10
7個細胞/公斤、約2×10
7個細胞/公斤、約3×10
7個細胞/公斤、約4×10
7個細胞/公斤、約5×10
7個細胞/公斤、約6×10
7個細胞/公斤、約7×10
7個細胞/公斤、約8×10
7個細胞/公斤或約9×10
7個細胞/公斤。在一些實施例中,CAR陽性活T細胞之治療有效量在約1×10
6個CAR陽性活T細胞/公斤體重與約2×10
6個CAR陽性活T細胞/公斤體重之間,至多約1×10
8個CAR陽性活T細胞之最大劑量。在一些實施例中,CAR陽性活T細胞之治療有效量在約0.4×10
8個CAR陽性活T細胞與約2×10
8個CAR陽性活T細胞之間。在一些實施例中,CAR陽性活T細胞之治療有效量為約0.4×10
8、約0.5×10
8、約0.6×10
8、約0.7×10
8、約0.8×10
8、約0.9×10
8、約1.0×10
8、約1.1×10
8、約1.2×10
8、約1.3×10
8、約1.4×10
8、約1.5×10
8、約1.6×10
8、約1.7×10
8、約1.8×10
8、約1.9×10
8或約2.0×10
8個CAR陽性活T細胞。
如本文所用,術語「淋巴球」可包括自然殺手(NK)細胞、T細胞、NK-T細胞或B細胞。NK細胞為代表固有免疫系統之主要組分的一種類型細胞毒性(cytotoxic/cell toxic)淋巴球。NK細胞經由細胞凋亡或計劃性細胞死亡之過程抵制腫瘤及經病毒感染之細胞。其稱為「天然殺手」,因為其殺死細胞並不需要活化。T細胞在細胞介導之免疫性(無抗體參與)中起主要作用。T細胞受體(TCR)區分其與其他淋巴球類型。胸腺(一種免疫系統之專門器官)主要負責T細胞之成熟。
存在若干類型之「免疫細胞」,包括(但不限於)巨噬細胞(例如腫瘤相關巨噬細胞)嗜中性球、嗜鹼性球、嗜酸性球、顆粒球、自然殺手細胞(NK細胞)、B細胞、T細胞、NK-T細胞、肥大細胞、腫瘤浸潤性淋巴球(TIL)、骨髓來源之抑制性細胞(MDSC)及樹突狀細胞。該術語亦包括此等免疫細胞之前驅細胞。造血幹細胞及/或祖細胞可藉由此項技術中已知之方法自骨髓、臍帶血、在細胞介素動員之後的成人周邊血及其類似物獲得。一些前驅細胞為可分化成淋巴譜系之細胞,例如淋巴譜系之造血幹細胞或祖細胞。可用於免疫療法之免疫細胞的額外實例描述於以全文引用的方式併入本文中之美國公開案第20180273601號中。
亦存在若干類型之T細胞,亦即:輔助T細胞(例如CD4+細胞、效應T
EFF細胞)、細胞毒性T細胞(亦稱為TC,細胞毒性T淋巴球、CTL、T-殺手細胞、細胞溶解T細胞、CD8+ T細胞或殺手T細胞)、記憶T細胞((i)幹細胞記憶T
SCM細胞,如原生細胞,為CD45RO-、CCR7+、CD45RA+、CD62L+ (L-選擇素)、CD27+、CD28+及IL-7Rα+,但其亦表現大量CD95、IL-2Rβ、CXCR3及LFA-1,且展示記憶細胞特有之眾多功能屬性);(ii)中樞記憶T
CM細胞表現L-選擇素且為CCR7+及CD45RO+,且其分泌IL-2,但不分泌IFNγ或IL-4;及(iii)然而,效應子記憶T
EM細胞不表現L-選擇素或CCR7,但表現CD45RO且產生效應子細胞介素,如IFNγ及IL-4)、調節性T細胞(T細胞、抑制T細胞或CD4+CD25+調節T細胞)、自然殺手T細胞(NKT)及γ δ T細胞。在腫瘤內發現之T細胞稱為「腫瘤浸潤性淋巴球」(TIL)。另一方面,B細胞在體液免疫(有抗體參與)中起主要作用。其製造抗體及抗原且執行抗原呈現細胞(APC)之作用且在藉由抗原相互作用活化之後轉變成記憶B細胞。在哺乳動物中,未成熟B細胞在其名稱所來源之骨髓中形成。
「原生」T細胞係指保持免疫學上未分化之成熟T細胞。在胸腺中進行陽性及陰性選擇之後,T細胞呈CD4
+或CD8
+原生T細胞出現。在其原生狀態中,T細胞表現L-選擇素(CD62L
+)、IL-7受體-α (IL-7R-α)及CD132,但其不表現CD25、CD44、CD69或CD45RO。如本文所用,「不成熟」亦可指展現表徵原生T細胞或不成熟T細胞之表型的T細胞,諸如T
SCM細胞或T
CM細胞。例如,不成熟T細胞可表現L-選擇素(CD62L
+)、IL-7Rα、CD132、CCR7、CD45RA、CD45RO、CD27、CD28、CD95、IL-2Rβ、CXCR3及LFA-1中之一或多種。原生或不成熟T細胞可與終末分化之效應T細胞,諸如T
EM細胞及T
EFF細胞形成對比。
如本文中所提及之「T細胞功能」係指健康T細胞之正常特徵。T細胞功能可包含T細胞增殖、T細胞活性及/或細胞溶解活性。在一個實施例中,本申請案之在某些氧及/或壓力條件下製備T細胞之方法將增加一或多種T細胞功能,藉此使得T細胞更適合及/或更有效用於達成治療目的。在一些實施例中,根據本發明方法製備之T細胞與在缺乏一定氧及/或壓力之條件下的T細胞相比具有增加之T細胞功能。在其他實施例中,根據本發明方法製備之T細胞與在缺乏一定氧及/或壓力之條件下培養的T細胞相比具有增加之T細胞增殖。在額外實施例中,根據本發明方法製備之T細胞與在缺乏一定氧及/或壓力之條件下培養的T細胞相比具有增加之T細胞活性。在另一實施例中,根據本發明方法製備之T細胞與在缺乏一定氧及/或壓力之條件下培養的T細胞相比具有增加之細胞溶解活性。
術語細胞「增殖(proliferation)」、「增殖(proliferating)」或其類似術語係指細胞經由細胞分裂大量生長之能力。增殖可藉由用羧基螢光素丁二醯亞胺基酯(CFSE)對細胞進行染色來量測。細胞增殖可發生在活體外,例如在T細胞培養期間,或活體內,例如在投與免疫細胞療法(例如T細胞療法)後。細胞增殖可藉由本文所述或該領域中已知之方法量測或測定。例如,細胞增殖可藉由活細胞密度(VCD)或總活細胞(TVC)來量測或測定。VCD或TVC可為理論的(在某個時間點自培養物移除等分試樣或樣品以測定細胞數目,接著將細胞數目乘以研究開始時之培養物體積)或實際的(在某個時間點自培養物移除等分試樣或樣品以測定細胞數目,接著將細胞數目乘以該某個時間點之實際培養物體積)。術語「T細胞活性」係指健康T細胞所共有之任何活性。在一個實施例中,T細胞活性包含細胞介素產生(諸如INFγ、IL-2及/或TNFα)。在其他實施例中,T細胞活性包含產生選自干擾素γ (IFNγ或IFN-γ)、組織壞死因子α (TNFα或IFNα)及兩者之一或多種細胞介素。術語「細胞溶解活性」、「細胞毒性」或其類似術語係指T細胞破壞目標細胞之能力。在一個實施例中,目標細胞為癌細胞,例如腫瘤細胞。在其他實施例中,T細胞表現嵌合抗原受體(CAR)或T細胞受體(TCR),且目標細胞表現目標抗原。
術語「經基因工程改造」、「基因編輯」或「經工程改造」係指一種修飾細胞基因體之方法,包括但不限於刪除編碼或非編碼區或其一部分或者插入編碼區或其一部分。在一些實施例中,經修飾之細胞為淋巴球,例如T細胞,其可自患者或供體獲得。細胞可經修飾以表現外源構築體,諸如嵌合抗原受體(CAR)或T細胞受體(TCR),其併入至細胞基因體中。
術語「轉導」及「經轉導」係指經由病毒載體將外源DNA引入至細胞中之方法(參見Jones等人, 「Genetics: principles and analysis」, Boston: Jones & Bartlett Publ. (1998))。在一些實施例中,載體為逆轉錄病毒載體、DNA載體、RNA載體、腺病毒載體、桿狀病毒載體、艾伯斯坦巴爾病毒載體(Epstein Barr viral vector)、乳多泡病毒載體、牛痘病毒載體、單純疱疹病毒載體、腺病毒相關載體、慢病毒載體或其任何組合。
本申請案之「嵌合抗原受體」(CAR或CAR-T)及T細胞受體(TCR)為經基因工程改造之受體。此等經工程改造之受體可根據此項技術中已知之技術容易地插入至包括之T細胞之免疫細胞中且由其表現。在CAR之情況下,單一受體可經程式化以識別特異性抗原,且當結合於該抗原時,活化免疫細胞以攻擊且破壞帶有或表現該抗原之細胞。當此等抗原存在於腫瘤細胞上時,表現CAR之免疫細胞可靶向且殺滅腫瘤細胞。在一個實施例中,根據本申請案製備之細胞為具有包含抗原結合分子、協同刺激域及活化域之嵌合抗原受體(CAR)或T細胞受體的細胞。協同刺激域可包含細胞外域、跨膜域及細胞內域。在一個實施例中,細胞外域包含鉸鏈或截短鉸鏈域。
「免疫反應」係指免疫系統細胞(例如T淋巴球、B淋巴球、自然殺手(NK)細胞、巨噬細胞、嗜酸性球、肥大細胞、樹突狀細胞及嗜中性球)及由此等細胞中之任一者或肝臟(包括Ab、細胞介素及補體)產生之可溶性大分子之作用,其引起選擇性靶向、結合於、損壞、破壞及/或及/或自脊椎動物體內消除侵入病原體、感染病原體之細胞或組織、癌性或其他異常細胞,或在自體免疫或病理性發炎情況下之正常人類細胞或組織。
術語「免疫療法(immunotherapy)」、「免疫療法(immune therapy)」或其類似術語係指藉由包含誘導、提高、抑制或以其他方式改善免疫反應的方法治療罹患疾病或處於感染或遭受疾病復發之風險下的個體。免疫療法之實例包括但不限於T細胞及NK細胞療法。T細胞療法可包括授受性T細胞療法、腫瘤浸潤性淋巴球(TIL)免疫療法、自體細胞療法、經工程改造之自體細胞療法及同種異體T細胞移植。熟習此項技術者將認識到本文中揭示之製備免疫細胞之方法將增強任何癌症或移植T細胞療法之效力。T細胞療法之實例描述於以全文引用的方式併入的美國專利公開案第2014/0154228號及第2002/0006409號、美國專利第7,741,465號、第6,319,494號及第5,728,388號以及PCT公開案第WO 2008/081035號中。
術語「經工程改造之自體細胞療法」可縮寫為「eACT™」,亦稱為授受性細胞轉移,係一種收集患者自身之T細胞且隨後對其進行基因改變以識別及靶向在一或多種特異性腫瘤細胞或惡性病之細胞表面上表現的一或多種抗原之方法。T細胞可經工程改造以表現例如嵌合抗原受體(CAR)或T細胞受體(TCR)。CAR陽性(+)T細胞經工程改造以表現對某些腫瘤抗原具有特異性的細胞外單鏈可變片段(scFv),該scFv連接至包含協同刺激域及活化域之胞內信號傳導部分。協同刺激域可為來源於例如CD28、CTLA4、CD16、OX-40、4-1BB/CD137、CD2、CD7、CD27、CD30、CD40、計劃性死亡-1 (PD-1)、計劃性死亡配位體-1(PD-L1)、誘導性T細胞協同刺激因子(ICOS)、ICOS-L、淋巴細胞功能相關抗原-1 (LFA-1 (CDl la/CD18)、CD3γ、CD3δ、CD3ε、CD247、CD276 (B7-H3)、LIGHT (腫瘤壞死因子超家族成員14;TNFSF14)、NKG2C、Igα (CD79a)、DAP-10、Fcγ受體、MHC I類分子、TNF受體蛋白質、免疫球蛋白類蛋白質、細胞介素受體、整合素、信號傳導淋巴球活化分子(SLAM蛋白質)、活化NK細胞受體、BTLA、鐸配位體受體、ICAM-1、B7-H3、CDS、ICAM-1、GITR、BAFFR、LIGHT、HVEM (LIGHTR)、KIRDS2、SLAMF7、NKp80 (KLRF1)、NKp44、NKp30、NKp46、CD19、CD4、CD8、CD8α、CD8β、IL2Rβ、IL2Rγ、IL7Rα、ITGA4、VLA1、CD49a、ITGA4、IA4、CD49D、ITGA6、VLA-6、CD49f、ITGAD、CDl ld、ITGAE、CD103、ITGAL、CDl la、LFA-1、ITGAM、CDl lb、ITGAX、CDl lc、ITGBl、CD29、ITGB2、CD18、LFA-1、ITGB7、NKG2D、TNFR2、TRANCE/RANKL、DNAM1 (CD226)、SLAMF4 (CD244、2B4)、CD84、CD96 (Tactile)、CEACAM1、CRT AM、Ly9 (CD229)、CD160 (BY55)、PSGL1、CD100 (SEMA4D)、CD69、SLAMF6 (NTB-A、Lyl08)、SLAM (SLAMF1、CD150、IPO-3)、BLAME (SLAMF8)、SELPLG (CD162)、LTBR、LAT、GADS、SLP-76、PAG/Cbp、CD19a、特異性結合CD83之配位體或其任何組合之信號傳導區。活化域可來源於例如CD3,諸如CD3 ζ、ε、δ、γ或類似物。在一個實施例中,CAR經設計以具有兩個、三個、四個或更多個協同刺激域。CAR scFv可經設計以靶向例如CD19,其為由B細胞譜系中之細胞表現之跨膜蛋白,該等細胞包括所有正常B細胞及B細胞惡性病,包括(但不限於) NHL、CLL及非T細胞ALL。示例CAR+ T細胞療法及構築體描述於以全文引用的方式併入本文中之美國專利公開案第2013/0287748號、第2014/0227237號、第2014/0099309號及第2014/0050708號中。
如本文所用,「協同刺激信號」係指與諸如TCR/CD3接合之主要信號組合,引起T細胞反應、諸如但不限於關鍵分子之增殖及/或上調或下調的信號。
如本文所用,「協同刺激配位體」包括抗原呈現細胞上特異性結合T細胞上之同源協同刺激分子之分子。協同刺激配位體之結合提供介導T細胞反應、包括但不限於增殖、活化、分化及其類似反應之信號。協同刺激配位體誘導除主要信號以外由刺激分子,例如藉由T細胞受體(TCR)/CD3複合物與負載有肽之主要組織相容複合物(MHC)分子結合所提供的信號。協同刺激配位體可包括(但不限於) 3/TR6、4-1BB配位體、結合鐸配位體受體之促效劑或抗體、B7-1 (CD80)、B7-2 (CD86)、CD30配位體、CD40、CD7、CD70、CD83、疱疹病毒侵入介體(HVEM)、人類白血球抗原G (HLA-G)、ILT4、免疫球蛋白樣轉錄物(ILT) 3、誘導性協同刺激配位體(ICOS-L)、細胞間黏著分子(ICAM)、特異性結合B7-H3之配位體、淋巴毒素β受體、MHC I類鏈相關蛋白A (MICA)、MHC I類鏈相關蛋白B (MICB)、OX40配位體、PD-L2或計劃性死亡(PD) L1。協同刺激配位體包括不限於特異性結合存在於T細胞上之協同刺激分子的抗體,該等協同刺激分子為諸如但不限於4-1BB、B7-H3、CD2、CD27、CD28、CD30、CD40、CD7、ICOS、特異性結合CD83之配位體、淋巴球功能相關抗原1 (LFA-1)、自然殺手細胞受體C (NKG2C)、OX40、PD-1或腫瘤壞死因子超家族成員14 (TNFSF14或LIGHT)。
「協同刺激分子」係T細胞上與協同刺激配位體特異性結合,藉此介導T細胞之協同刺激反應、諸如(但不限於)增殖之同源結合搭配物。協同刺激分子包括但不限於,「協同刺激分子」係T細胞上與協同刺激配位體特異性結合,藉此介導T細胞之協同刺激反應、諸如(但不限於)增殖之同源結合搭配物。協同刺激分子包括(但不限於):4-1BB/CD137、B7-H3、BAFFR、BLAME (SLAMF8)、BTLA、CD 33、CD 45、CD100 (SEMA4D)、CD103、CD134、CD137、CD154、CD16、CD160 (BY55)、CD18、CD19、CD19a、CD2、CD22、CD247、CD27、CD276 (B7-H3)、CD28、CD29、CD3 (α;β;δ;ε;γ;ζ)、CD30、CD37、CD4、CD4、CD40、CD49a、CD49D、CD49f、CD5、CD64、CD69、CD7、CD80、CD83配位體、CD84、CD86、CD8α、CD8β、CD9、CD96 (Tactile)、CDl-la、CDl-lb、CDl-lc、CDl-ld、CDS、CEACAM1、CRT AM、DAP-10、DNAM1 (CD226)、Fcγ受體、GADS、GITR、HVEM (LIGHTR)、IA4、ICAM-1、ICAM-1、ICOS、Igα (CD79a)、IL2Rβ、IL2Rγ、IL7Rα、整合素、ITGA4、ITGA4、ITGA6、ITGAD、ITGAE、ITGAL、ITGAM、ITGAX、ITGB2、ITGB7、ITGBl、KIRDS2、LAT、LFA-1、LFA-1、LIGHT、LIGHT (腫瘤壞死因子超家族成員14;TNFSF14)、LTBR、Ly9 (CD229)、淋巴球功能相關之抗原-1 (LFA-1 (CDl la/CD18)、MHC I類分子、NKG2C、NKG2D、NKp30、NKp44、NKp46、NKp80 (KLRF1)、OX40、PAG/Cbp、PD-1、PSGL1、SELPLG (CD162)、信號傳導淋巴球活化分子、SLAM (SLAMF1;CD150;IPO-3)、SLAMF4 (CD244;2B4)、SLAMF6 (NTB-A;Lyl08)、SLAMF7、SLP-76、TNF、TNFr、TNFR2、鐸配位體受體、TRANCE/RANKL、VLA1或VLA-6或其片段、截短或組合。
在一些態樣中,本申請案之細胞可經由自個體獲得之T細胞獲得。在一個態樣中,T細胞可自例如周邊血單核細胞(PBMC)、骨髓、淋巴結組織、臍帶血、胸腺組織、來自感染部位之組織、腹水、胸膜積水、脾組織及腫瘤獲得。另外,T細胞可來源於此項技術中可利用之一或多種T細胞株。亦可使用熟習此項技術者已知之多種技術,諸如FICOLL™分離及/或血球分離術自收集自個體之血液單元獲得T細胞。在一些態樣中,藉由血球分離術收集之細胞可經洗滌以移除血漿部分,且置於適當緩衝液或培養基中用於後續處理。在一些態樣中,細胞用任何溶液(例如具有中和pH值之溶液或PBS)或培養基洗滌。如將瞭解,可使用洗滌步驟,諸如藉由使用半自動流通式離心機,例如Cobe
TM2991細胞處理器、Baxter CytoMate
TM或其類似物。在一些態樣中,使經洗滌之細胞再懸浮於一或多種生物相容性緩衝液或有或無緩衝劑之其他鹽水溶液中。在一些態樣中,移除血球分離樣品之非所要組分。分離T細胞用於T細胞療法之額外方法揭示於以全文引用的方式併入本文中之美國專利公開案第2013/0287748號中。
在一些實施例中,藉由溶解紅細胞及消耗單核細胞,例如藉由使用經由PERCOLL
TM梯度之離心而自PBMC分離T細胞。在一些實施例中,特定T細胞亞群(諸如CD4+、CD8+、CD28+、CD45RA+及CD45RO+ T細胞)藉由此項技術中已知之陽性或陰性選擇技術進一步分離。舉例而言,藉由陰性選擇富集T細胞群體可使用針對陰性選擇之細胞所特有之表面標記物的抗體之組合來實現。在一些實施例中,可使用經由陰性磁性免疫黏附或流式細胞測量術進行的細胞分選及/或選擇,其使用針對經陰性選擇之細胞上存在之細胞表面標記物的單株抗體混合液。舉例而言,為藉由陰性選擇富集CD4+細胞,單株抗體混合液通常包括CD8、CD11b、CD14、CD16、CD20及HLA-DR之抗體。在一些實施例中,使用流式細胞測量術及細胞分選來分離用於本發明中之相關細胞群體。
在一個實施例中,使用塗有抗CD3抗體之Dynabeads自PBMC分離CD3+ T細胞。藉由使用CD8微珠(例如Miltenyi Biotec)或CD4微珠(例如Miltenyi Biotec)進行陽性選擇來進一步分別分離CD8+及CD4+ T細胞。
在一些實施例中,PBMC直接用於使用如本文中所描述之方法利用免疫細胞(諸如CAR)進行基因改造。在一些實施例中,在分離PBMC之後,進一步分離T淋巴球,且在基因改造及/或擴增之前或之後,將細胞毒性與輔助T淋巴球兩者分選成原生、記憶及效應T細胞亞群。
本文所述之一或多種免疫細胞可自包括例如人類供體之任何來源獲得。供體可為需要抗癌治療,例如用由本文所述之方法產生之一種免疫細胞治療的個體(亦即自體供體),或可為供給淋巴球樣品之個體,在藉由本文所述之方法產生之該細胞群體產生時淋巴球樣品將用於治療不同個體或癌症患者(亦即同種異體供體)。免疫細胞可在活體外自造血幹細胞群體分化,或免疫細胞可自供體獲得。免疫細胞群體可藉由此項技術中使用之任何合適方法自供體獲得。例如,淋巴球群體可藉由任何合適之體外方法、靜脈穿刺或獲得有或無淋巴球之血液樣品的其他血液收集方法獲得。淋巴球群體藉由血球分離術獲得。一或多種免疫細胞可自包含一或多種免疫細胞之任何組織、包括(但不限於)腫瘤收集。自個體收集腫瘤或其一部分,且自腫瘤組織分離一或多種免疫細胞。任何T細胞可用於本文所揭示之方法中,包括適合於T細胞療法之任何免疫細胞。例如,可用於本申請案之一或多種細胞可選自由以下組成之群:腫瘤浸潤性淋巴球(TIL)、細胞毒性T細胞、CAR T細胞、經工程改造之TCR T細胞、自然殺手T細胞、樹突狀細胞及周邊血淋巴球。T細胞可自例如周邊血單核細胞、骨髓、淋巴結組織、臍帶血、胸腺組織、來自感染部位之組織、腹水、胸膜積水、脾組織及腫瘤獲得。另外,T細胞可來源於此項技術中可利用之一或多種T細胞株。亦可使用熟習此項技術者已知之多種技術,諸如FICOLL™分離及/或血球分離術自收集自個體之血液單元獲得T細胞。亦可自人造胸腺類器官(ATO)細胞培養系統獲得T細胞,該系統複製人類胸腺環境以支持T細胞自初級及再程式化之多潛能幹細胞的有效離體分化。分離T細胞用於T細胞療法之額外方法揭示於美國專利公開案第2013/0287748號、PCT公開案第WO2015/120096號及第WO2017/070395號中,所有該等案中出於描述此等方法之目的之全部內容及全文以引用的方式併入本文中。在一個實施例中,T細胞為腫瘤浸潤性白血球。在某一實施例中,一或多種T細胞表現CD8,例如為CD8
+T細胞。在其他實施例中,一或多種T細胞表現CD4,例如為CD4
+T細胞。分離T細胞用於T細胞療法之額外方法揭示於美國專利公開案第2013/0287748號、PCT公開案第WO2015/120096號及第WO2017/070395號中,所有該等案中出於描述此等方法之目的之全部內容及全文以引用的方式併入本文中。
免疫細胞及其前驅細胞可藉由可利用之方法分離(參見例如Rowland-Jones等人, Lymphocytes: A Practical Approach,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 (1999))。免疫細胞或其前驅細胞之來源包括(但不限於)周邊血、臍帶血、骨髓或造血細胞之其他來源。陰性選擇方法可用於移除非所要之免疫細胞的細胞。另外,陽性選擇方法可分離或富集所要之免疫細胞或其前驅細胞,或可採用陽性與陰性選擇方法之組合。對於陽性與陰性選擇而言,單株抗體(MAb)適用於鑑別與某些細胞譜系及/或分化階段相關之標記物。若將分離某些類型細胞,例如某些類型T細胞,則可使用多種細胞表面標記物或標記物之組合,包括但不限於CD3、CD4、CD8、CD34 (用於造血幹細胞及祖細胞)及其類似物將細胞分開,如此項技術中所熟知(參見Kearse, T Cell Protocols: Development and Activation, Humana Press, Totowa N.J. (2000);De Libero, T Cell Protocols, Methods in Molecular Biology第514卷, Humana Press, Totowa N.J. (2009))。
PBMC可直接用於利用免疫細胞(諸如CAR)進行之基因改造。在分離PBMC之後,進一步分離T淋巴球,且在基因改造及/或擴增之前或之後,將細胞毒性與輔助T淋巴球兩者分選成原生、記憶及效應T細胞亞群。在一個實施例中,CD8+細胞可藉由鑑別與此等類型CD8+細胞各者相關之細胞表面抗原而進一步分選成原生、中央記憶及效應細胞。在其他實施例中,中央記憶T細胞之表型標記物之表現包括CCR7、CD3、CD28、CD45RO、CD62L及CD127,且對於顆粒酶B為陰性的。在一些實施例中,中央記憶T細胞為CD8+、CD45RO+及CD62L+ T細胞。在某一實施例中,效應T細胞對於CCR7、CD28、CD62L及CD127為陰性的且對於顆粒酶B及穿孔素為陽性的。在額外實施例中,CD4+ T細胞可進一步分選成各亞群。舉例而言,CD4+ T輔助細胞可藉由鑑別具有細胞表面抗原之細胞群體而分選成原生、中央記憶及效應細胞。
本文所述之方法進一步包含在自供體收穫與暴露自供體個體獲得之一或多種細胞之間,富集或製備自供體獲得之免疫細胞群體。可藉由任何合適之分離方法,包括(但不限於)使用分離培養基(例如FICOLL-PAQUE
TM、ROSETTESEP™ HLA總淋巴球富集混合液、淋巴球分離培養基(LSA) (MP Biomedical 目錄號0850494X)或其類似物)、藉由過濾或淘析進行細胞大小、形狀或密度分離、免疫磁性分離(例如磁活化細胞分選系統,MACS)、螢光分離(例如螢光活化細胞分選系統,FACS)或基於珠粒之管柱分離,實現例如一或多種T細胞之免疫細胞群體的富集。
在一個實施例中,T細胞自供體個體獲得。在其他實施例中,供體個體為罹患癌症或腫瘤之人類患者。在額外實施例中,供體個體為未罹患癌症或腫瘤之人類患者。本申請案亦提供一種組合物或調配物,其包含醫藥學上可接受之載劑、稀釋劑、增溶劑、乳化劑、防腐劑及/或佐劑。在某一實施例中,組合物或調配物包含賦形劑。術語組合物及調配物在本文中可互換地使用。術語組合物、治療性組合物、治療學上有效組合物、醫藥組合物、醫藥學上有效組合物及醫藥學上可接受之組合物在本文中可互換地使用。組合物可經選擇以用於非經腸遞送、吸入或經由消化道(諸如經口)遞送。組合物可藉由熟習此項技術者已知之方法製備。緩衝劑用於將組合物維持在生理pH或略低之pH下,通常在約5至約8之pH範圍內。當考慮非經腸投與時,組合物呈無熱原之非經腸可接受之水溶液形式,包含在醫藥學上可接受之媒劑中有或無額外治療劑的本文所述之組合物。例如,非經腸注射液之媒劑為無菌蒸餾水,其中有或無至少一種額外治療劑的本文所述之組合物調配為無菌等滲溶液,適當防腐。製備涉及所要分子與提供產物之受控或持續釋放的聚合化合物(諸如聚乳酸或聚乙醇酸)、珠粒或脂質體一起調配,隨後產物經由積存注射來遞送。另外,可使用可植入藥物遞送裝置以引入所要治療劑。
在一些實施例中,用於T細胞療法中之供體T細胞自患者獲得(例如用於自體T細胞療法)。在其他實施例中,用於T細胞療法中之供體T細胞自非患者之個體獲得。T細胞可以治療有效量投與。舉例而言,T細胞之治療有效量可為至少約10
4個細胞、至少約10
5個細胞、至少約10
6個細胞、至少約10
7個細胞、至少約10
8個細胞、至少約10
9個細胞或至少約10
10個細胞。在另一實施例中,T細胞之治療有效量為約10
4個細胞、約10
5個細胞、約10
6個細胞、約10
7個細胞或約10
8個細胞。在一些實施例中,CAR T細胞之治療有效量為約2×10
6個細胞/公斤、約3×10
6個細胞/公斤、約4×10
6個細胞/公斤、約5×10
6個細胞/公斤、約6×10
6個細胞/公斤、約7×10
6個細胞/公斤、約8×10
6個細胞/公斤、約9×10
6個細胞/公斤、約1×10
7個細胞/公斤、約2×10
7個細胞/公斤、約3×10
7個細胞/公斤、約4×10
7個細胞/公斤、約5×10
7個細胞/公斤、約6×10
7個細胞/公斤、約7×10
7個細胞/公斤、約8×10
7個細胞/公斤或約9×10
7個細胞/公斤。在一些實施例中,CAR陽性活T細胞之治療有效量介於約1×10
6個CAR陽性活T細胞/公斤體重與約2×10
6個CAR陽性活T細胞/公斤體重之間,至多約1×10
8個CAR陽性活T細胞之最大劑量。
如本文所用,「患者」包括罹患包括癌症(例如淋巴瘤或白血病)之疾病或病症的任何人類。術語「個體」與「患者」在本文中可互換使用。術語「供體個體」在本文中係指獲得細胞用於進一步活體外工程改造的個體。供體個體可為有待用由本文所述之方法產生之細胞群體治療的癌症患者(亦即自體供體),或可為供給淋巴球樣品之個體,在藉由本文所述之方法產生之該細胞群體產生時淋巴球樣品將用於治療不同個體或癌症患者(亦即同種異體供體)。接受藉由本發明方法製備之細胞之彼等個體可稱為「受體個體」。
「刺激(stimulation)」、「刺激(stimulating)」或其類似術語係指由刺激分子與其同源配位體之結合誘導之主要反應,其中該結合介導信號轉導事件。「刺激分子」為T細胞上特異性結合抗原呈現細胞上存在之同源刺激配位體之分子,例如T細胞受體(TCR)/CD3複合物。「刺激配位體」為一種配位體,其在存在於抗原呈現細胞(例如人造抗原呈現細胞(aAPC)、樹突狀細胞、B細胞及其類似物)上時可特異性結合T細胞上之刺激分子,藉此介導T細胞之主要反應,包括(但不限於)活化、起始免疫反應、增殖及其類似反應。刺激配位體包括但不限於負載有肽之MHC I類分子、抗CD3抗體、超促效劑抗CD28抗體及超促效劑抗CD2抗體。如本文所用,「活化」或「活性」係指經刺激之T細胞。活性T細胞之特徵可為表現一或多種選自CD137、CD25、CD71、CD26、CD27、CD28、CD30、CD154、CD40L及CD134之標記物。
術語「外源性活化物質」係指來源於外部來源之任何活化物質。例如,可商購或以重組方式產生外源性抗CD3抗體、抗CD28抗體、IL-2、外源性IL-7或外源性IL-15。「外源性IL-2」、「外源性IL-7」或「外源性IL-15」在添加至一或多種T細胞中或與一或多種T細胞接觸時,指示此類IL-2、IL-7及/或IL-15並非由該等T細胞產生。在與「外源性」IL-2、IL-7或IL-15混合之前T細胞可含有痕量該等物質,該等物質係由該等T細胞產生或自具有該等T細胞之個體分離(亦即內源性「外源性」IL-2、IL-7或IL-15)。經由此項技術中已知之任何方法,包括添加經分離之「外源性」IL-2、IL-7及/或IL-15至培養物,在培養基中包括抗CD3抗體、抗CD28抗體、「外源性」IL-2、IL-7及/或IL-15,或由培養物中除一或多種T細胞以外之一或多種細胞,諸如由飼養層表現「外源性」IL-2、IL-7及/或IL-15,可使本文所述之一或多種T細胞與外源性抗CD3抗體、抗CD28抗體、「外源性」IL-2、IL-7及/或IL-15接觸。
如本文所用,術語「活體外細胞」係指離體培養之任何細胞。在一個實施例中,活體外細胞包括T細胞。
術語「持久性」係指例如一或多種向個體投與之移植之免疫細胞或其後代(例如分化或成熟T細胞)在個體中保持在可偵測含量下一段時間的能力。如本文所用,增加一或多種移植之免疫細胞或其後代(例如分化或成熟T細胞)之持久性係指增加在投與之後在個體中可偵測到移植之免疫細胞的時間量。舉例而言,一或多種移植之免疫細胞的活體內持久性可增加至少約至少約1天、至少約2天、至少約3天、至少約4天、至少約5天、至少約6天、至少約7天、至少約8天、至少約9天、至少約10天、至少約11天、至少約12天、至少約13天、至少約14天、至少約3週、至少約4週、至少約1個月、至少約2個月、至少約3個月、至少約4個月、至少約5個月或至少約6個月。另外,與並非藉由本文中揭示之本發明方法製備的一或多種移植之免疫細胞相比,一或多種移植之免疫細胞之活體內持久性可增加至少約1.5倍、至少約2倍、至少約2.5倍、至少約3倍、至少約3.5倍、至少約4倍、至少約4.5倍、至少約5倍、至少約6倍、至少約7倍、至少約8倍、至少約9倍或至少約10倍。
術語「減少」及「降低」在本文中可互換使用且指示小於原始之任何變化。「減少」及「降低」為相對術語,需要在量測前與量測後之間進行比較。「減少」及「降低」包括完全消耗。如本文所用,術語「調節」T細胞成熟係指使用本文所述之任何干預來控制諸如T細胞之一或多種細胞的成熟及/或分化。舉例而言,調節係指不活化、延遲或抑制T細胞成熟。在另一實例中,調節係指加速或促進T細胞成熟。術語「延遲或抑制T細胞成熟」係指維持一或多種T細胞處於不成熟或未分化狀態。舉例而言,「延遲或抑制T細胞成熟」可指維持T細胞處於原生或T
CM狀態,與演進至T
EM或T
EFF狀態相對。另外,「延遲或抑制T細胞成熟」可指在T細胞之混合群體內增加或富集不成熟或未分化T細胞(例如原生T細胞及/或T
CM細胞)之總百分比。T細胞狀態(例如成熟或不成熟)可例如藉由針對多種基因之表現及在T細胞表面上表現之多種蛋白質之存在進行篩選來確定。舉例而言,選自由以下組成之群之一或多種標記物的存在可指示不太成熟之未分化T細胞:L-選擇素(CD62L+)、IL-7R-α、CD132、CR7、CD45RA、CD45RO、CD27、CD28、CD95、IL-2Rβ、CXCR3、LFA-1及其任何組合。
個體/患者之「治療(Treatment)」或「治療(treating)」係指在個體/患者上進行之任何類型的干預或方法,或向個體/患者投與藉由本申請案製備之一或多種T細胞,目標為逆轉、緩解、改善、抑制、減緩或預防症狀、併發症或病狀之發作、演進、發展、嚴重程度或復發,或與疾病相關之生化標誌。在一個態樣中,「治療」包括部分緩解。在另一態樣中,「治療」包括完全緩解。
在以下子部分中進一步詳細描述本申請案之各種態樣。
負載高含量的循環之表現CD19之腫瘤細胞的B細胞惡性病患者代表具有極高未滿足之需求的群體。舉例而言,套膜細胞淋巴瘤(MCL)在復發性或難治性背景下具治療挑戰性且仍為不可治癒的。二線及更高化學療法不存在標準照護。治療選擇包括細胞毒性化學療法、蛋白酶體抑制劑、免疫調節藥物、酪胺酸激酶抑制劑及幹細胞移植(自體[ASCT]與同種異體幹細胞移植[同種異體-SCT])。方案之選擇受先前療法、併存病及腫瘤化學敏感性影響。儘管在布魯東氏酪胺酸激酶抑制劑(BTK抑制劑)下觀測到高初始反應率,但大部分患者最終將出現演進性疾病。需要新治療策略以改善疾病尚未經化學免疫療法、幹細胞移植及BTK抑制劑有效控制之r/r MCL患者的慘淡預後。
CD19 CAR-T中使用之抗CD19 CAR T細胞療法或產物可經由白血球分離術由患者自身之T細胞製成,該白血球分離術適合於具有循環腫瘤細胞負荷之B細胞惡性病以使最終產物中表現CD19之腫瘤細胞降至最低。來自收穫自白血球分離產物之白血球的T細胞可藉由針對CD4+/CD8+ T細胞進行選擇來富集,用抗CD3及抗CD28抗體活化,及/或經含有抗CD19 CAR基因之病毒載體轉導。該方法之更多細節可見於以WO2015/120096公開之PCT/US2015/014520及以WO2017/070395公開之PCT/US2016/057983中。在一個實施例中,細胞未用AKT抑制劑、IL-7及IL-15處理。此等經工程改造之T細胞可增殖以產生足以實現治療作用之數目的細胞。此類過程移除表現CD19之惡性及正常B細胞,該等細胞會減少抗CD19 CAR T細胞之活化、擴增及清除。
免疫細胞之活化、轉導及/或擴增可在任何合適之時間進行,其允許產生(i)經工程改造之免疫細胞之群體中足夠數目之細胞,達至少一個投與患者之劑量;(ii)與典型更長過程相比,具有有利比例之幼稚細胞的經工程改造之免疫細胞之群體,或(iii)(i)與(ii)。適合時間可取決於若干參數,包括一或多種細胞之群體、由免疫細胞表現之細胞表面受體、所用載體、具有治療作用所需要之劑量及/或其他變數。活化時間可為0天、1天、2天、3天、4天、5天、6天、7天、8天、9天、10天、11天、12天、13天、14天、15天、16天、17天、18天、19天、20天、21天或超過21天。根據本申請案之方法的活化時間與此項技術中已知之擴增方法相比減少。舉例而言,活化時間可縮短至少5%、至少10%、至少15%、至少20%、至少25%、至少30%、至少35%、至少40%、至少45%、至少50%、至少55%、至少60%、至少65%、至少70%、至少75%或可縮短超過75%。此外,擴增時間可為0天、1天、2天、3天、4天、5天、6天、7天、8天、9天、10天、11天、12天、13天、14天、15天、16天、17天、18天、19天、20天、21天或超過21天。根據本申請案之方法的擴增時間與此項技術中已知之擴增方法相比減少。舉例而言,擴增時間可縮短至少5%、至少10%、至少15%、至少20%、至少25%、至少30%、至少35%、至少40%、至少45%、至少50%、至少55%、至少60%、至少65%、至少70%、至少75%或可縮短超過75%。在一個實施例中,細胞擴增時間為約3天,且自細胞群體富集至產生經工程改造之免疫細胞的時間為約6天。
一或多種T細胞或DC細胞成熟或分化之延遲或抑制可藉由此項技術中已知之任何方法量測。舉例而言,一或多種T細胞或DC細胞成熟或分化之延遲或抑制可藉由偵測一或多種生物標記物之存在來量測。一或多種生物標記物之存在可藉由此項技術中已知之任何方法,包括(但不限於)免疫組織化學及/或螢光活化細胞分選(FACS)來偵測。一或多種生物標記物係選自由以下組成之群:L-選擇素(CD62L
+)、IL-7Rα、CD132、CCR7、CD45RA、CD45RO、CD27、CD28、CD95、IL-2Rβ、CXCR3、LFA-1或其任何組合。在某些態樣中,一或多種T細胞或DC細胞成熟或分化之延遲或抑制可藉由偵測L-選擇素(CD62L
+)、IL-7Rα及CD132中之一或多者之存在來量測。熟習此項技術者將認識到,雖然本發明方法可增加收集細胞之群體中不成熟及未分化T細胞或DC細胞之相對比例,但一些成熟及分化細胞仍可能存在。因此,一或多種T細胞或DC細胞成熟或分化之延遲或抑制可藉由計算在有或無超過大氣壓之壓力下在自供體個體獲得之一或多種細胞暴露於低氧培養條件之前及之後細胞群體中不成熟及未分化細胞之總百分比來量測。本文所揭示之方法可增加T細胞群體中不成熟及未分化T細胞之百分比。
本文所述之方法進一步包含在適合條件下用一或多種T細胞刺激劑刺激諸如淋巴球之細胞群體以產生活化T細胞群體。一或多種適合T細胞刺激劑之任何組合可用於產生活化T細胞群體,包括包括(但不限於)靶向T細胞刺激或協同刺激分子之抗體或其功能片段(例如抗CD2抗體、抗CD3抗體(諸如OKT-3)、抗CD28抗體或其功能片段)或任何其他適合有絲分裂原(例如十四醯基佛波醇乙酸酯(TPA)、植物凝血素(PHA)、伴刀豆球蛋白A (conA)、脂多醣(LPS)、美洲商陸有絲分裂原(pokeweed mitogen,PWM) )或T細胞刺激或協同刺激分子之天然配位體。
適合於刺激或活化如本文所述之免疫細胞群體的條件進一步包括溫度、時間量及/或在一定水準之CO
2存在下。刺激溫度可為約34℃、約35℃、約36℃、約37℃或約38℃、約34-38℃、約35-37℃、約36-38℃、約36-37℃或約37℃。
刺激或活化如本文所述之免疫細胞群體的另一條件可進一步包括刺激或活化時間。刺激時間為約24-72小時、約24-36小時、約30-42小時、約36-48小時、約40-52小時、約42-54小時、約44-56小時、約46-58小時、約48-60小時、約54-66小時或約60-72小時、約44-52小時、約40-44小時、約40-48小時、約40-52小時或約40-56小時。在一個實施例中,刺激時間為約48小時或至少約48小時。
刺激或活化如本文所述之免疫細胞群體的其他條件可進一步包括CO
2水準。用於刺激之CO
2水準為約1.0-10% CO
2、約1.0%、約2.0%、約3.0%、約4.0%、約5.0%、約6.0%、約7.0%、約8.0%、約9.0%或約10.0% CO
2、約3-7% CO
2、約4-6% CO
2、約4.5-5.5% CO
2。在一個實施例中,用於刺激之CO
2水準為約5% CO
2。
用於刺激或活化免疫細胞群體之條件可進一步包含呈任何組合之溫度、刺激時間量及/或在一定水準CO
2存在下。舉例而言,刺激免疫細胞群體之步驟可包含在約36-38℃的溫度下且在約4.5-5.5% CO
2之CO
2水準存在下用一或多種免疫細胞刺激劑刺激免疫細胞群體約44-52小時之時間量。本申請案之一或多種免疫細胞可向個體投與,用於免疫或細胞療法。因此,可自需要免疫或細胞療法之個體收集一或多種免疫細胞。一旦收集,可在向個體投與之前將一或多種免疫細胞處理任何合適之時間段。
藉由本文中之方法製造的淋巴球或所得產物之濃度、量或群體為約1.0-10.0×10
6個細胞/毫升。在某些態樣中,濃度為約1.0-2.0×10
6個細胞/毫升、約1.0-3.0×10
6個細胞/毫升、約1.0-4.0×10
6個細胞/毫升、約1.0-5.0×10
6個細胞/毫升、約1.0-6.0×10
6個細胞/毫升、約1.0-7.0×10
6個細胞/毫升、約1.0-8.0×10
6個細胞/毫升, 1.0-9.0×10
6個細胞/毫升、約1.0-10.0×10
6個細胞/毫升、約1.0-1.2×10
6個細胞/毫升、約1.0-1.4×10
6個細胞/毫升、約1.0-1.6×10
6個細胞/毫升、約1.0-1.8×10
6個細胞/毫升、約1.0-2.0×10
6個細胞/毫升、至少約1.0×10
6個細胞/毫升、至少約1.1×10
6個細胞/毫升、至少約1.2×10
6個細胞/毫升、至少約1.3×10
6個細胞/毫升、至少約1.4×10
6個細胞/毫升、至少約1.5×10
6個細胞/毫升、至少約1.6×10
6個細胞/毫升、至少約1.7×10
6個細胞/毫升、至少約1.8×10
6個細胞/毫升、至少約1.9×10
6個細胞/毫升、至少約2.0×10
6個細胞/毫升、至少約4.0×10
6個細胞/毫升、至少約6.0×10
6個細胞/毫升、至少約8.0×10
6個細胞/毫升或至少約10.0×10
6個細胞/毫升。
抗CD3抗體(或其功能片段)、抗CD28抗體(或其功能片段)或抗CD3與抗CD28抗體之組合可根據刺激淋巴球群體之步驟使用,結合或獨立於在有或無超過大氣壓之壓力下將自供體個體獲得之一或多種細胞暴露於低氧培養條件。可使用任何可溶性或固定之抗CD2、抗CD3及/或抗CD28抗體或其功能片段(例如純系OKT3 (抗CD3)、純系145-2C11 (抗CD3)、純系UCHT1 (抗CD3)、純系L293 (抗CD28)、純系15E8 (抗CD28))。在一些態樣中,抗體可自此項技術中已知之供應商商購,該等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 Miltenyi Biotec、BD Biosciences (例如MACS GMP CD3純1 mg/mL,零件號170-076-116)及eBioscience, Inc。此外,熟習此項技術者應瞭解藉由標準方法如何產生抗CD3及/或抗CD28抗體。在一些態樣中,根據刺激淋巴球群體之步驟使用的一或多種T細胞刺激劑包括在T細胞細胞介素存在下靶向T細胞刺激或協同刺激分子之抗體或其功能片段。在一個實施例中,一或多種T細胞刺激劑包括抗CD3抗體及IL-2。在某一實施例中,T細胞刺激劑包括濃度為50 ng/mL之抗CD3抗體。抗CD3抗體濃度為約20 ng/mL-100 ng/mL、約20 ng/mL、約30 ng/mL、約40 ng/mL、約50 ng/mL、約60 ng/mL、約70 ng/mL、約80 ng/mL、約90 ng/mL或約100 ng/mL。在一替代態樣中,不需要T細胞活化。
本文所述之方法進一步包含用包含編碼細胞表面受體之核酸分子的病毒載體轉導活化免疫細胞之群體,使用單循環或更多次病毒轉導產生經轉導之免疫細胞群體。若干重組病毒已用作病毒載體以將遺傳物質遞送至細胞。可根據轉導步驟使用之病毒載體可為任何親嗜性或雙嗜性病毒載體,包括(但不限於)重組逆轉錄病毒載體、重組慢病毒載體、重組腺病毒載體及重組腺相關病毒(AAV)載體。該方法進一步包含用逆轉錄病毒轉導一或多種免疫細胞。在一個態樣中,用於轉導活化免疫細胞群體的病毒載體為MSGV1 γ逆轉錄病毒載體。在一個實施例中,用於轉導活化免疫細胞群體之病毒載體為由Kochenderfer, J. Immunother. 32(7): 689-702 (2009)描述之PG13-CD19-H3載體。根據此態樣之一個態樣,病毒載體在特定用於病毒載體製造之在本文中稱為病毒載體接種物之培養基中呈懸浮培養物生長。用於生長病毒載體之任何適合生長培養基及/或補充劑可根據本文所述之方法用於病毒載體接種物中。根據一些態樣,接著在轉導步驟期間將病毒載體接種體添加至下文描述之無血清培養基。在一些態樣中,一或多種免疫細胞可經逆轉錄病毒轉導。在一個實施例中,逆轉錄病毒包含編碼細胞表面受體之異源基因。在另一實施例中,細胞表面受體可結合目標細胞之表面上,例如腫瘤細胞之表面上的抗原。除視情況在有或無超過大氣壓之壓力下將自供體個體獲得之一或多種細胞暴露於低氧培養條件之外,用於轉導如本文所述之活化免疫細胞群體之條件可包含特定時間、在特定溫度下及/或在特定水準之CO
2存在下。轉導溫度為約34℃、約35℃、約36℃、約37℃或約38℃、約34-38℃、約35-37℃、約36-38℃、約36-37℃。在一個實施例中,轉導溫度為約37℃。轉導之預定溫度可為約34℃、約35℃、約36℃、約37℃、約38℃、或約39℃、約34-39℃、約35-37℃。在一個實施例中,轉導之預定溫度可為約36-38℃、約36-37℃或約37℃。轉導時間為約12-36小時、約12-16小時、約12-20小時、約12-24小時、約12-28小時、約12-32小時、約20小時或至少約20小時,為約16-24小時、約14小時、至少約16小時、至少約18小時、至少約20小時、至少約22小時、至少約24小時或至少約26小時。用於轉導之CO
2水準為約1.0-10% CO
2、約1.0%、約2.0%、約3.0%、約4.0%、約5.0%、約6.0%、約7.0%、約8.0%、約9.0%、約10.0% CO
2、約3-7% CO
2、約4-6% CO
2、約4.5-5.5% CO
2或約5% CO
2。
轉導如本文所述之活化免疫細胞群體可在某一溫度下及/或在特定水準之CO
2存在下進行一段時間,呈任何組合:約36-38℃之溫度、約16-24小時之時間量及在約4.5-5.5% CO
2之CO
2水準存在下。免疫細胞可藉由本申請案之任一方法與以下各者之組合製備:製備T細胞用於免疫療法之任何製造方法,包括(但不限於) PCT公開案第WO2015/120096號及第WO2017/070395號中所描述之彼等製造方法,該等公開案出於描述此等方法之目的其總體以引用之方式併入本文中;用於製備阿基侖賽(Axicabtagene ciloleucel)或Yescarta®之任何及所有方法;用於製備替沙津魯(Tisagenlecleucel)/Kymriah
TM之任何及所有方法;用於製備「現成的」T細胞用於免疫療法之任何及所有方法;及製備淋巴球用於向人類投與之任何其他方法。製造方法可適於自獲自患者之細胞移除循環腫瘤細胞。
CAR-T細胞可經工程改造以表現其他分子且可為以下例示性類型或此項技術中可用之其他細胞中之任一者: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或更多CAR-T細胞;盾CAR-T細胞、運動CAR-T細胞、TRUCK T細胞、開關受體CAR-T細胞;基因編輯CAR T細胞;雙重受體CAR T細胞;自殺CAR T細胞、藥物誘導性CAR-T細胞、synNotch誘導性CAR T細胞;及抑制性CAR T細胞。在一個態樣中,T細胞為自體T細胞。在一個態樣中,T細胞為自體幹細胞(對於自體幹細胞療法或ASCT)。在一個態樣中,T細胞為非自體T細胞。
細胞(諸如免疫細胞或T細胞)在使用已知方法分離或選擇之後進行基因改造,或在基因改造之前活體外活化及擴增(或在祖細胞之情況下分化)。免疫細胞(例如T細胞)用本文所述之嵌合抗原受體進行基因改造(例如經包含一或多種編碼CAR之核苷酸序列之病毒載體轉導)且接著活體外活化及/或擴增。用於活化及擴增T細胞之方法可見於美國專利第6,905,874號、第6,867,041號及第6,797,514號以及PCT公開案第WO 2012/079000號中,該等案以全文引用的方式併入本文中。一般而言,此類方法可包括使PBMC或經分離之T細胞與可附著至珠粒或其他表面之刺激劑及協同刺激劑(諸如抗CD3及/或抗CD28抗體)在具有某些細胞介素(諸如IL-2)之培養基中接觸。可使用Dynabeads®系統,一種用於人類T細胞之生理活化之CD3/CD28活化劑/刺激劑系統。如美國專利第6,040,177號及第5,827,642號及PCT公開案第WO 2012/129514號(以全文引用的方式併入本文中)中所述,T細胞可經適合飼養細胞、抗體及/或細胞介素活化及刺激而增殖。
由經工程改造之免疫細胞表現之細胞表面受體可為CAR、諸如抗CD19 CAR、FMC63-28Z CAR或FMC63-CD828BBZ CAR所靶向之任何抗原或分子(Kochenderfer等人, J Immunother. 2009, 32(7): 689;Locke等人, Blood 2010, 116(20):4099,兩者之主題以引用的方式併入本文中。在某些態樣中,經工程改造之免疫細胞之預定劑量可超過約100萬至少於約300萬個經轉導之經工程改造之T細胞/公斤。在一個實施例中,經工程改造之T細胞之預定劑量可每公斤體重超過約100萬至約200萬個經轉導之經工程改造之T細胞(細胞/公斤)。經工程改造之T細胞之預定劑量可每公斤體重超過約100萬至約200萬、至少約200萬至少於約300萬個經轉導之經工程改造之T細胞(細胞/公斤)。在一個實施例中,經工程改造之T細胞之預定劑量可為約200萬個經轉導之經工程改造之T細胞/公斤。在另一實施例中,經工程改造之T細胞之預定劑量可為至少約200萬個經轉導之經工程改造之T細胞/公斤。經工程改造之T細胞之預定劑量的實例可為約200萬、約210萬、約220萬、約230萬、約240萬、約250萬、約260萬、約270萬、約280萬或約290萬個經轉導之經工程改造之T細胞/公斤。
本文所述之方法包含歷時一段時間增加或富集經轉導之一或多種免疫細胞之群體以產生經工程改造之免疫細胞之群體。擴增時間可為任何合適之時間,其允許產生(i)經工程改造之免疫細胞之群體中足夠數目之細胞,達至少一個投與患者之劑量;(ii)與典型更長過程相比,具有有利比例之幼稚細胞的經工程改造之免疫細胞之群體,或(iii)(i)與(ii)。此時間將視由免疫細胞表現之細胞表面受體、所用載體、具有治療作用所需之劑量及其他變數而定。用於擴增之預定時間可為0天、1天、2天、3天、4天、5天、6天、7天、8天、9天、10天、11天、12天、13天、14天、15天、16天、17天、18天、19天、20天、21天或超過21天。在一個實施例中,本發明方法之擴增時間與此項技術中已知之擴增方法相比減少。舉例而言,用於擴增之預定時間可縮短至少5%、至少10%、至少15%、至少20%、至少25%、至少30%、至少35%、至少40%、至少45%、至少50%、至少55%、至少60%、至少65%、至少70%、至少75%或可縮短超過75%。在一個實例中,擴增時間為約3天,且自淋巴球群體富集至產生經工程改造之免疫細胞之時間為約6天。
用於擴增經轉導之免疫細胞之群體的條件可包括溫度及/或在一定水準之CO
2存在下。在某些態樣中,溫度為約34℃、約35℃、約36℃、約37℃或約38℃、約35-37℃、約36-37℃或約37℃。CO
2水準為1.0-10% CO
2、約1.0%、約2.0%、約3.0%、約4.0%、約5.0%、約6.0%、約7.0%、約8.0%、約9.0%、約10.0% CO
2、約4.5-5.5% CO
2、約5% CO
2、約3.5%、約4.0%、約4.5%、約5.0%、約5.5%或約6.5% CO
2。
本文所述之方法各步驟可在封閉系統中進行。封閉系統可為封閉袋培養系統,使用任何合適之細胞培養袋(例如Miltenyi Biotec MACS® GMP細胞分化袋、Origen Biomedical PermaLife細胞培養袋)。封閉袋培養系統中使用之細胞培養袋可在轉導步驟期間用重組人類纖維結合蛋白片段塗佈。重組人類纖維結合蛋白片段可包括三個功能域:中央細胞結合域、肝素結合域II及CS1-序列。藉由幫助共定位目標細胞及病毒載體,重組人類纖維結合蛋白片段可用於增加免疫細胞之逆轉錄病毒轉導之基因效能。在一個實施例中,重組人類纖維結合蛋白片段為RETRONECTIN® (Takara Bio, Japan)。細胞培養袋用濃度為約1-60 µg/mL或約1-40 µg/mL、約1-20 µg/mL、20-40 µg/mL、40-60 µg/mL、約1 µg/mL、約2 µg/mL、約3 µg/mL、約4 µg/mL、約5 µg/mL、約6 µg/mL、約7 µg/mL、約8 µg/mL、約9 µg/mL、約10 µg/mL、約11 µg/mL、約12 µg/mL、約13 µg/mL、約14 µg/mL、約15 µg/mL、約16 µg/mL、約17 µg/mL、約18 µg/mL、約19 µg/mL、約20 µg/mL、約2-5 µg/mL、約2-10 µg/mL、約2-20 µg/mL、約2-25 µg/mL、約2-30 µg/mL、約2-35 µg/mL、約2-40 µg/mL、約2-50 µg/mL、約2-60 µg/mL、至少約2 µg/mL、至少約5 µg/mL、至少約10 µg/mL、至少約15 µg/mL、至少約20 µg/mL、至少約25 µg/mL、至少約30 µg/mL、至少約40 µg/mL、至少約50 µg/mL或至少約60 µg/mL重組人類纖維結合蛋白片段的重組人類纖維結合蛋白片段塗佈。在一個實施例中,細胞培養袋用至少約10 µg/mL重組人類纖維結合蛋白片段塗佈。封閉袋培養系統中使用之細胞培養袋可視情況在轉導步驟期間用人類白蛋白血清(HSA)阻斷。在另一實施例中,在轉導步驟期間細胞培養袋未用HSA阻斷。
由上述方法產生的經工程改造之免疫細胞之群體可視情況低溫保存以使得隨後可使用細胞。本文亦提供一種用於低溫保存經工程改造之免疫細胞之群體的方法。此類方法可包括用稀釋溶液洗滌及濃縮經工程改造之免疫細胞之群體的步驟。舉例而言,稀釋溶液為標準生理食鹽水、0.9%生理食鹽水、PlasmaLyte A (PL)、5%右旋糖/0.45% NaCl生理食鹽水溶液(D5)、人類血清白蛋白(HSA)或其組合。另外,在解凍之後,可將HSA添加至經洗滌及濃縮之細胞中以提高細胞活力及細胞回收率。在另一態樣中,洗滌溶液為標準生理食鹽水且經洗滌及濃縮之細胞補充有HSA (5%)。該方法亦可包括產生低溫保存混合物之步驟,其中該低溫保存混合物包括在稀釋溶液中稀釋之細胞群體及適合之低溫保存溶液。低溫保存溶液可為任何適合之低溫保存溶液,包括(但不限於) CryoStor10 (BioLife Solution),與經工程改造之免疫細胞之稀溶液以1:1或2:1之比率混合。可添加HSA以提供在低溫保存混合物中約1.0-10%、約1.0%、約2.0%、約3.0%、約4.0%、約5.0%、約6.0%、約7.0%、約8.0%、約9.0%、約10.0%、約1-3% HSA、約1-4% HSA、約1-5% HSA、約1-7% HSA、約2-4% HSA、約2-5% HSA、約2-6% HSA、約2-7% HAS或約2.5% HSA之最終濃度。低溫保存經工程改造之免疫細胞之群體可包含用0.9%標準生理食鹽水洗滌細胞,添加最終濃度為5%之HSA至經洗滌之細胞,且用CryoStorTM CS10 1:1稀釋細胞(最終低溫保存混合物中HSA最終濃度為2.5%)。在一些態樣中,該方法亦包括將低溫保存混合物冷凍之步驟。另外,在速率受控冷凍機中使用界定之冷凍週期冷凍低溫保存混合物,細胞濃度介於每毫升低溫保存混合物約1×10
6至約1.5×10
7個細胞之間。該方法亦可包括將低溫保存混合物儲存於氣相液氮中之步驟。
藉由本文所述之方法產生的經工程改造之免疫細胞之群體可以預定劑量低溫保存。預定劑量可為治療學上有效劑量,其可為如以下所提供之任何治療學上有效劑量。經工程改造之免疫細胞之預定劑量可視由免疫細胞表現之細胞表面受體(例如在細胞上表現之細胞表面受體的親和力及密度)、目標細胞類型、所治療之疾病或病理學病狀之性質或兩者的組合而定。
在一個實施例中,經工程改造之T細胞之群體可以每公斤體重約100萬個經工程改造之T細胞(細胞/公斤)之預定劑量低溫保存。在某一實施例中,經工程改造之T細胞之群體可以約500,000至約100萬個經工程改造之T細胞/公斤之預定劑量低溫保存。在某一實施例中,經工程改造之T細胞之群體可以至少約100萬、至少約200萬、至少約300萬、至少約400萬、至少約500萬、至少約600萬、至少約700萬、至少約800萬、至少約900萬、至少約1000萬個經工程改造之T細胞/公斤之預定劑量低溫保存。在其他態樣中,經工程改造之T細胞之群體可以小於100萬個細胞/公斤、100萬個細胞/公斤、200萬個細胞/公斤、300萬個細胞/公斤、400萬個細胞/公斤、500萬個細胞/公斤、600萬個細胞/公斤、700萬個細胞/公斤、800萬個細胞/公斤、900萬個細胞/公斤、1000萬個細胞/公斤、超過1000萬個細胞/公斤、超過2000萬個細胞/公斤、超過3000萬個細胞/公斤、超過4000萬個細胞/公斤、超過5000萬個細胞/公斤、超過6000萬個細胞/公斤、超過7000萬個細胞/公斤、超過8000萬個細胞/公斤、超過9000萬個細胞/公斤或超過1億個細胞/公斤之預定劑量低溫保存。在某些態樣中,經工程改造之T細胞之群體可以約100萬至約200萬個經工程改造之T細胞/公斤之預定劑量低溫保存。經工程改造之T細胞之群體可以介於約100萬個細胞至約200萬個細胞/公斤、約100萬個細胞至約300萬個細胞/公斤、約100萬個細胞至約400萬個細胞/公斤、約100萬個細胞至約500萬個細胞/公斤、約100萬個細胞至約600萬個細胞/公斤、約100萬個細胞至約700萬個細胞/公斤、約100萬個細胞至約800萬個細胞/公斤、約100萬個細胞至約900萬個細胞/公斤、約100萬個細胞至約1000萬個細胞/公斤之間的預定劑量低溫保存。經工程改造之T細胞之群體的預定劑量可基於個體之體重計算。在一個實例中,經工程改造之T細胞之群體可低溫保存於約0.5-200 mL之冷凍保存培養基中。另外,經工程改造之T細胞之群體可低溫保存於約0.5 mL、約1.0 mL、約5.0 mL、約10.0 mL、約20 mL、約30 mL、約40 mL、約50 mL、約60 mL、約70 mL、約80 mL、約90 mL或約100 mL、約10-30 mL、約10-50 mL、約10-70 mL、約10-90 mL、約50-70 mL、約50-90 mL、約50-110 mL、約50-150 mL或約100-200 mL之冷凍保存培養基中。在某些態樣中,經工程改造之T細胞之群體可較佳低溫保存於約50-70 mL之冷凍保存培養基中。
在一個實施例中,使用不含外加之血清的無血清培養基進行以下中之至少一者:(a)使免疫細胞群體與外源性IL-2、外源性IL-7、外源性IL-15及/或其他細胞介素接觸;(b)刺激免疫細胞群體;(c)轉導活化免疫細胞群體;及(d)擴增經轉導之免疫細胞之群體。在一些態樣中,使用不含外加之血清的無血清培養基進行(a)至(d)中之每一者。如本文中所提及,術語「無血清培養基(serum-free media)」或「無血清培養基(serum-free culture medium)」意謂所用生長培養基未補充血清(例如人類血清或牛血清)。換言之,出於支持培養細胞之活力、活化及生長之目的,未有血清作為單獨分開及不同之成分添加至培養基中。任何合適之免疫細胞生長培養基均可用於根據本文所述之方法懸浮培養細胞。舉例而言,免疫細胞生長培養基可包括但不限於無菌低葡萄糖溶液,該溶液包括適合量之緩衝劑、鎂、鈣、丙酮酸鈉及碳酸氫鈉。在一個態樣中,T細胞生長培養基為OPTMIZER™ (Life Technologies)。與用於產生經工程改造之免疫細胞的典型方法對比,本文所述之方法可使用未補充有血清(例如人類或牛)之培養基。
申請案提供用T細胞治療癌症之多種方法。在一個態樣中,T細胞為針對CD19之CAR-T細胞,其可藉由本申請案之任一方法與以下各者之組合製備:製備T細胞用於免疫療法之任何製造方法步驟,包括(但不限於) PCT公開案第WO2015/120096號及第WO2017/070395號中所描述之彼等製造方法,該兩個公開案出於描述此等方法之目的其總體以引用之方式併入本文中;用於製備阿基侖賽或Yescarta®之任何及所有方法;用於製備替沙津魯/Kymriah
TM之任何及所有方法;用於製備「現成的」T細胞用於免疫療法之任何及所有方法;及製備淋巴球用於向人類投與之任何其他方法。在一些態樣中,製造方法適於自獲自患者之細胞移除循環腫瘤細胞。
在一個態樣中,T細胞為CD19 CAR-T細胞,藉由PCT/US2016/057983中所述之方法製備。在一個實施例中,清除循環腫瘤細胞之T細胞群體係由白血球分離產物製備。此等細胞可如PCT/US2016/057983中所描述來製備且本文中進一步描述為CD19 CAR-T細胞。簡言之,CD19 CAR-T為一種自體CAR T細胞產物,其中個體之T細胞經工程改造以表現由針對CD19之單鏈抗體片段連接至CD28及CD3ζ活化域組成之受體,該等受體消除表現CD19之細胞。在CAR與CD19
+目標細胞嚙合之後,CD3ζ域活化下游信號傳導級聯,引起T細胞活化、增殖及獲得效應功能,諸如細胞毒性。CD28之胞內信號傳導域提供協同刺激信號,該協同刺激信號與主要CD3ζ信號一起用以加強T細胞功能,包括介白素(IL)-2產生。總之,此等信號可刺激CAR T細胞之增殖及目標細胞之直接殺滅。另外,活化T細胞可分泌細胞介素、趨化因子及可募集及活化額外抗腫瘤免疫細胞之其他分子。CD19 CAR-T細胞中之抗CD19 CAR可包含FMC63-28Z。
由於在某些癌症中存在循環腫瘤細胞,所以CD19 CAR-T之製造包括CD4
+及CD8
+T細胞富集步驟。T細胞富集或分離步驟可減少白血球分離物質中之表現CD19之循環腫瘤細胞,且可與製造期間抗CD19 CAR T細胞之活化、擴增及清除相關。
本文所述之方法可增強免疫或細胞療法之治療結果或效力,免疫或細胞療法可為選自由以下組成之群之授受性T細胞療法:腫瘤浸潤性淋巴球(TIL)免疫療法、自體細胞療法、經工程改造之自體細胞療法(eACT™)、同種異體T細胞移植、非T細胞移植及其任何組合。授受性T細胞療法廣泛地包括選擇、活體外富集及向患者投與識別且能夠結合腫瘤細胞之自體或同種異體T細胞的任何方法。TIL免疫療法為授受性T細胞療法之類型,其中能夠浸潤腫瘤組織之淋巴球經分離、活體外富集且投與患者。TIL細胞可為自體或同種異體。自體細胞療法為授受性T細胞療法,其涉及自患者分離能夠靶向腫瘤細胞之T細胞、活體外富集T細胞且將T細胞投回同一患者。同種異體T細胞移植可包括移植離體擴增之天然存在之T細胞或經基因工程改造之T細胞。如以上詳細描述之經工程改造之自體細胞療法為授受性T細胞療法,其中患者自身之淋巴球經分離,進行基因改造以表現腫瘤靶向分子,活體外擴增,且投回患者。非T細胞移植可包括用非T細胞進行的自體或同種異體療法,該等非T細胞諸如(但不限於)自然殺手(NK)細胞。
本申請案之免疫細胞療法為經工程改造之自體細胞療法(eACT™)。根據此態樣,該方法可包括自供體收集免疫細胞。接著經分離之免疫細胞可與外源性活化試劑(例如細胞介素)接觸,擴增且經工程改造以表現嵌合抗原受體(「經工程改造之CAR T細胞」)或T細胞受體(「經工程改造之TCR T細胞」)。在一些態樣中,經工程改造之免疫細胞治療個體中之腫瘤。舉例而言,一或多種免疫細胞經包含編碼細胞表面受體之異源基因之逆轉錄病毒轉導。在一實施例中,細胞表面受體能夠結合目標細胞之表面上,例如腫瘤細胞之表面上的抗原。在一些實施例中,細胞表面受體為嵌合抗原受體或T細胞受體。在另一實施例中,一或多種免疫細胞可經工程改造以表現嵌合抗原受體。嵌合抗原受體可包含腫瘤抗原之結合分子。結合分子可為抗體或其抗原結合分子。舉例而言,抗原結合分子可選自scFv、Fab、Fab'、Fv、F(ab')2及dAb及其任何片段或組合。嵌合抗原受體可進一步包含鉸鏈區。鉸鏈區可來源於IgG1、IgG2、IgG3、IgG4、IgA、IgD、IgE、IgM、CD28或CD8 α之鉸鏈區。在一個實施例中,鉸鏈區來源於IgG4之鉸鏈區。嵌合抗原受體亦可包含跨膜域。跨膜域可為作為免疫細胞上之輔助受體之任何跨膜分子的跨膜域或免疫球蛋白超家族一員之跨膜域。在某一實施例中,跨膜域來源於CD28、CD28T、CD8 α、CD4或CD19之跨膜域。在另一實施例中,跨膜域包含來源於CD28跨膜域之域。在另一實施例中,跨膜域包含來源於CD28T跨膜域之域。嵌合抗原受體可進一步包含一或多個協同刺激信號傳導區。舉例而言,協同刺激信號傳導區可為CD28、CD28T、OX-40、41BB、CD27、誘導性T細胞共刺激因子(ICOS)、CD3 γ、CD3 δ、CD3 ε、CD247、Ig α (CD79a)或Fcγ受體。在另一實施例中,協同刺激信號傳導區為CD28信號傳導區。在另一實施例中,協同刺激信號傳導區為CD28T信號傳導區。在額外實施例中,嵌合抗原受體進一步包含CD3ζ信號傳導域。
在一些態樣中,腫瘤抗原係選自707-AP (707丙胺酸脯胺酸)、AFP (α (a)-胎蛋白)、ART-4 (由T4細胞識別之腺癌抗原)、BAGE (B抗原;b-連環蛋白/m、b-連環蛋白/突變)、BCMA (B細胞成熟抗原)、Bcr-abl (斷裂點簇集區-阿貝爾森(Abelson))、CAIX (碳酸酐酶IX)、CD19 (分化簇19)、CD20 (分化簇20)、CD22 (分化簇22)、CD30 (分化簇30)、CD33 (分化簇33)、CD44v7/8 (分化簇44、外顯子7/8)、CAMEL (黑色素瘤上CTL識別之抗原)、CAP-1 (癌胚抗原肽-1)、CASP-8 (凋亡蛋白酶-8)、CDC27m (細胞分裂週期27突變)、CDK4/m (細胞週期素依賴性激酶4突變)、CEA (癌胚抗原)、CT (癌症/睪丸(抗原))、Cyp-B (親環素B)、DAM (分化抗原黑色素瘤)、EGFR (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vIII (表皮生長因子受體變異體III)、EGP-2 (上皮糖蛋白2)、EGP-40 (上皮糖蛋白40)、Erbb2、3、4 (有核紅血球白血病病毒致癌基因同源物-2、-3、4)、ELF2M (延伸因子2突變)、ETV6-AML1 (Ets變異基因6/急性骨髓性白血病1基因ETS)、FBP (葉酸結合蛋白)、fAchR (胎兒乙醯膽鹼受體)、G250 (糖蛋白250)、GAGE (G抗原)、GD2 (雙唾液酸神經節苷脂2)、GD3 (雙唾液酸神經節苷脂3)、GnT-V (N-乙醯胺基葡萄糖轉移酶V)、Gp100 (糖蛋白100kD)、HAGE (helicose抗原)、HER-2/neu (人類表皮受體-2/神經;亦稱為EGFR2)、HLA-A (人類白細胞抗原-A) HPV (人類乳頭狀瘤病毒)、HSP70-2M (熱休克蛋白70-2突變)、HST-2 (人類印環腫瘤-2)、hTERT或hTRT (人類端粒酶逆轉錄酶)、iCE (腸羧基酯酶)、IL-13R-a2 (介白素-13受體次單元-2)、KIAA0205、KDR (激酶插入域受體)、κ-輕鏈、LAGE (L抗原)、LDLR/FUT (低密度脂質受體/GDP-L-岩藻糖:b-D-半乳糖苷酶2-a-L岩藻糖基轉移酶)、LeY (路易斯-Y (Lewis-Y)抗體)、L1CAM (L1細胞黏附分子)、MAGE (黑色素瘤抗原)、MAGE-A1 (黑色素瘤相關抗原1)、MAGE-A3、MAGE-A6、間皮素、鼠類CMV感染細胞、MART-1/Melan-A (由T細胞-1識別之黑色素瘤抗原-1/黑色素瘤抗原A)、MC1R (黑皮素原1受體)、肌球蛋白/m (肌球蛋白突變)、MUC1 (黏蛋白1)、MUM-1、-2、-3 (黑色素瘤普遍存在突變1、2、3)、NA88-A (患者M88之NA cDNA純系)、NKG2D (自然殺手第2組、成員D)配位體、NY-BR-1 (紐約乳房分化抗原1)、NY-ESO-1 (紐約食道鱗狀細胞癌-1)、癌胚抗原(h5T4)、P15 (蛋白質15)、p190次要bcr-abl (190KD bcr-abl之蛋白質)、Pml/RARa (前髓細胞性白血病/視黃酸受體a)、PRAME (黑色素瘤之優先表現之抗原)、PSA (前列腺特異性抗原)、PSCA (前列腺幹細胞抗原)、PSMA (前列腺特異性膜抗原)、RAGE (腎抗原)、RU1或RU2 (腎普遍存在1或2)、SAGE (肉瘤抗原)、SART-1或SART-3 (鱗狀抗原排斥腫瘤1或3)、SSX1、-2、-3、4 (滑膜肉瘤X1、-2、-3、-4)、TAA (腫瘤相關抗原)、TAG-72 (腫瘤相關糖蛋白72)、TEL/AML1 (易位Ets-家族白血病/急性骨髓性白血病1)、TPI/m (丙糖磷酸異構酶突變)、TRP-1 (酪胺酸酶相關蛋白1或gp75)、TRP-2 (酪胺酸酶相關蛋白2)、TRP-2/INT2 (TRP-2/內含子2)、VEGF-R2 (血管內皮生長因子受體2)、WT1 (威耳姆斯腫瘤基因(Wilms' tumor gene))及其任何組合。在一個實施例中,腫瘤抗原為CD19。
T細胞療法包含向患者投與表現T細胞受體之經工程改造之T細胞(「經工程改造之TCR T細胞」)。T細胞受體(TCR)可包含腫瘤抗原之結合分子。在一些態樣中,腫瘤抗原係選自由以下組成之群:707-AP、AFP、ART-4、BAGE、BCMA、Bcr-abl、CAIX、CD19、CD20、CD22、CD30、CD33、CD44v7/8、CAMEL、CAP-1、CASP-8、CDC27m、CDK4/m、CEA、CT、Cyp-B、DAM、EGFR、EGFRvIII、EGP-2、EGP-40、Erbb2、3、4、ELF2M、ETV6-AML1、FBP、fAchR、G250、GAGE、GD2、GD3、GnT-V、Gp100、HAGE、HER-2/neu、HLA-A、HPV、HSP70-2M、HST-2、hTERT或hTRT、iCE、IL-13R-a2、KIAA0205、KDR、κ-輕鏈、LAGE、LDLR/FUT、LeY、L1CAM、MAGE、MAGE-A1、間皮素、鼠類CMV感染細胞、MART-1/Melan-A、MC1R、肌球蛋白/m、MUC1、MUM-1、-2、-3、NA88-A、NKG2D配位體、NY-BR-1、NY-ESO-1、癌胚抗原、P15、p190次要bcr-abl、Pml/RARa、PRAME、PSA、PSCA、PSMA、RAGE、RU1或RU2、SAGE、SART-1或SART-3、SSX1、-2、-3、4、TAA、TAG-72、TEL/AML1、TPI/m、TRP-1、TRP-2、TRP-2/INT2、VEGF-R2、WT1及其任何組合。
「CD19引導之經基因改造之自體T細胞免疫療法」係指嵌合抗原受體(CAR)陽性免疫細胞之懸浮液。此類免疫療法之一實例為透明CAR-T療法,其使用不含循環腫瘤細胞且富集CD4+/CD8+ T細胞之CAR-T細胞。另一實例為阿基侖賽(亦稱為Axi-cel™、YESCARTA
®)。參見Kochenderfer等人, (J Immunother 2009;32:689 702)。其他非限制性實例包括JCAR017、JCAR015、JCAR014、Kymriah (tisagenlecleucel)、Uppsala U. anti-CD19 CAR (NCT02132624)及UCART19 (Celectis)。參見Sadelain等人 Nature Rev. Cancer 第3卷 (2003);Ruella等人, Curr Hematol Malig Rep., Springer, NY (2016)及Sadelain等人 Cancer Discovery (2013年4月)。為製備CD19引導之經基因改造之自體T細胞免疫療法,可收穫患者自身之T細胞且離體藉由逆轉錄病毒轉導進行基因改造以表現包含連接至CD28及CD3-ζ協同刺激域之鼠類抗CD19單鏈可變片段(scFv)的嵌合抗原受體(CAR)。在一些實施例中,CAR包含連接至4-1BB及CD3-ζ協同刺激域之小鼠抗CD19單鏈可變片段(scFv)。抗CD19 CAR T細胞可經擴增且輸回患者體內,其中其可識別且消除表現CD19之目標細胞。
在一個態樣中,TCR包含病毒致癌基因之結合分子。在一個實施例中,病毒致癌基因係選自人類乳頭狀瘤病毒(HPV)、艾伯斯坦-巴爾病毒(EBV)及人類T-嗜淋巴球病毒(HTLV)。在其他實施例中,TCR包含睪丸、胎盤或胎兒腫瘤抗原之結合分子。在一個實施例中,睪丸、胎盤或胎兒腫瘤抗原係選自由以下組成之群:NY-ESO-1、滑膜肉瘤X斷裂點2 (SSX2)、黑色素瘤抗原(MAGE)及其任何組合。在另一實施例中,TCR包含譜系特異性抗原之結合分子。在額外實施例中,譜系特異性抗原係選自由以下組成之群:由T細胞1識別之黑色素瘤抗原(MART-1)、gp100、前列腺特異性抗原(PSA)、前列腺特異性膜抗原(PSMA)、前列腺幹細胞抗原(PSCA)及其任何組合。在某一實施例中,T細胞療法包含向患者投與經工程改造之表現結合於CD19且進一步包含CD28協同刺激域及CD3-ζ信號傳導區之嵌合抗原受體的CAR T細胞。在額外實施例中,T細胞療法包含向患者投與KTE-C19。在一個態樣中,抗原部分亦包括(但不限於)艾伯斯坦-巴爾病毒(EBV)抗原(例如EBNA-1、EBNA-2、EBNA-3、LMP-1、LMP-2)、A型肝炎病毒抗原(例如VP1、VP2、VP3)、B型肝炎病毒抗原(例如HBsAg、HBcAg、HBeAg)、C型肝炎病毒抗原(例如包膜糖蛋白E1及E2)、單純疱疹病毒1型、2型或8型(HSV1、HSV2或HSV8)病毒抗原(例如糖蛋白gB、gC、gC、gE、gG、gH、gI、gJ、gK、gL. gM、UL20、UL32、US43、UL45、UL49A)、細胞巨大病毒(CMV)病毒抗原(例如糖蛋白gB、gC、gC、gE、gG、gH、gI、gJ、gK、gL. gM或其他包膜蛋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病毒抗原(糖蛋白gp120、gp41或p24)、流感病毒抗原(例如紅血球凝集素(HA)或神經胺糖酸苷酶(NA))、麻疹或流行性腮腺炎病毒抗原、人類乳頭狀瘤病毒(HPV)病毒抗原(例如L1、L2)、副流感病毒病毒抗原、風疹病毒病毒抗原、呼吸道融合病毒(RSV)病毒抗原或水痘-帶狀疱疹病毒病毒抗原。在此等態樣中,細胞表面受體可為任何TCR,或識別目標病毒感染細胞上前述病毒抗原中之任一者的任何CAR。在其他態樣中,抗原部分與具有免疫或發炎性功能異常之細胞相關聯。此類抗原部分可包括(但不限於)髓磷脂鹼性蛋白(MBP)髓磷脂蛋白脂質蛋白(PLP)、髓磷脂寡樹突神經膠細胞糖蛋白(MOG)、癌胚抗原(CEA)、前胰島素、麩醯胺酸去羧酶(GAD65、GAD67)、熱休克蛋白(HSP)或與病原性自體免疫過程有關或相關之任何其他組織特異性抗原。
本文所揭示之方法可涉及T細胞療法,該T細胞療法包含一或多個T細胞向患者轉移。T細胞可以治療有效量投與。舉例而言,T細胞、例如經工程改造之CAR+ T細胞或經工程改造之TCR+ T細胞的治療有效量可為至少約10
4個細胞、至少約10
5個細胞、至少約10
6個細胞、至少約10
7個細胞、至少約10
8個細胞、至少約10
9個細胞或至少約10
10個細胞。在另一態樣中,T細胞、例如經工程改造之CAR+ T細胞或經工程改造之TCR+ T細胞的治療有效量為約10
4個細胞、約10
5個細胞、約10
6個細胞、約10
7個細胞或約10
8個細胞。在一個實施例中,T細胞、例如經工程改造之CAR+ T細胞或經工程改造之TCR+ T細胞的治療有效量為約2×10
6個細胞/公斤、約3×10
6個細胞/公斤、約4×10
6個細胞/公斤、約5×10
6個細胞/公斤、約6×10
6個細胞/公斤、約7×10
6個細胞/公斤、約8×10
6個細胞/公斤、約9×10
6個細胞/公斤、約1×10
7個細胞/公斤、約2×10
7個細胞/公斤、約3×10
7個細胞/公斤、約4×10
7個細胞/公斤、約5×10
7個細胞/公斤、約6×10
7個細胞/公斤、約7×10
7個細胞/公斤、約8×10
7個細胞/公斤或約9×10
7個細胞/公斤。在一個實施例中,CD19 CAR-T細胞之量為2×10
6個細胞/公斤,對於個體≥100 kg而言,最大劑量為2×10
8個細胞。在另一實施例中,CD19 CAR-T細胞之量為0.5×10
6個細胞/公斤,對於個體≥100 kg而言,最大劑量為0.5×10
8個細胞。
患者可在投與T細胞療法之前預處理或淋巴球清除。患者可根據此項技術中已知之任何方法,包括(但不限於)用一或多種化學療法藥物及/或放射線療法治療進行預處理。在一些態樣中,預處理可包括在T細胞療法之前降低內源性淋巴球數目、移除細胞介素槽、增加一或多種體內恆定細胞介素或促炎性因子之血清含量、增強在調理之後投與之T細胞的效應功能、增強抗原呈現細胞活化及/或可用性或其任何組合的任何治療。預處理可包含增加個體中一或多種細胞介素之血清含量。該等方法進一步包含投與化學治療劑。化學治療劑可為淋巴球清除性(預處理)化學治療劑。有益的預處理治療方案連同相關的有益的生物標記物描述於美國專利第9,855,298號中,其特此以引用之方式併入本文中。此等描述例如調理需要T細胞療法之患者之方法,其包含向該患者投與指定有益劑量之環磷醯胺(在每天200 mg/m
2與每天2000 mg/m
2之間)及指定劑量之氟達拉賓(fludarabine)(在每天20 mg/m
2與每天900 mg/m
2之間)。一個此類給藥方案涉及治療患者,包含在向患者投與治療有效量之經工程改造T細胞之前,每天向患者投與約每天500 mg/m
2之環磷醯胺及約每天60 mg/m
2之氟達拉賓,持續三天。在一個態樣中,調理方案包含環磷醯胺500 mg/m
2+ 氟達拉賓30 mg/m
2,持續3天。其可在第-4、-3及-2天或在第-5、-4及-3天投與(第0天為投與細胞當天)。在一個實施例中,調理方案包含每日200 mg/m
2、250 mg/m
2、300 mg/m
2、400v、500 mg/m
2環磷醯胺,持續2、3或4天,及20 mg/m
2、25 mg/m
2或30 mg/m
2氟達拉賓,持續2、3或4天。在一個實施例中,且在白血球分離術之後,在靜脈內輸注CD19 CAR-T細胞之懸浮液之前第-5、-4及-3天投與調理性化學療法(每天30 mg/m
2之氟達拉賓及每天500 mg/m
2之環磷醯胺)。在一些實施例中,靜脈內輸注時間介於15與120分鐘之間。在一個實施例中,靜脈內輸注時間介於1與240分鐘之間。在一些實施例中,靜脈內輸注時間長達30分鐘。在一些實施例中,靜脈內輸注時間長達5、10、15、20、25、30、35、40、45、50、55、60、65、70、75、80、85、90、95或長達100分鐘。在一些實施例中,輸注體積介於50與100 mL之間。在一些實施例中,輸注體積介於20與100 ml之間。在一些實施例中,輸注體積為約30、35、40、45、50、55、60或約65 ml。在一些實施例中,輸注體積為約68 mL。在一些實施例中,懸浮液已冷凍且在解凍6、5、4、3、2、1小時內使用。在一些實施例中,懸浮液尚未冷凍。在一些實施例中,免疫療法自輸液袋輸注。在一些實施例中,輸液袋在輸注期間攪動。在一些實施例中,免疫療法在解凍之後3小時內投與。在一些實施例中,懸浮液進一步包含白蛋白。在一些實施例中,白蛋白以約2-3% (v/v)之量存在。在一些實施例中,白蛋白以約2.5% (v/v)之量存在。在一些實施例中,白蛋白以約1%、2%、3%、4%或5% (v/v)之量存在。在一些實施例中,白蛋白為人類白蛋白。在一些實施例中,懸浮液進一步包含DMSO。在一些實施例中,DMSO以約4-6% (v/v)之量存在。在一些實施例中,DMSO以約5% (v/v)之量存在。在一些實施例中,DMSO以1%、2%、3%、4%、5%、6%、7%、8%、9%或10% (v/v)之量存在。
本文中所揭示之方法可用於治療個體之癌症,減小腫瘤大小,殺滅腫瘤細胞,阻止腫瘤細胞增殖,阻止腫瘤生長,消除患者之腫瘤,阻止腫瘤復發,阻止腫瘤轉移,誘導患者之緩解,或其任何組合。在某些態樣中,方法可誘導完全反應。在其他態樣中,方法可誘導部分反應。
可治療之癌症包括未血管化、尚未實質上血管化或血管化之腫瘤。癌症亦可包括實體或非實體腫瘤。
在一個實施例中,該方法可用於治療負載高含量之循環之表現CD19之腫瘤細胞的B細胞惡性病且將指示用於具有高度未滿足需求之不同患者群體。
MCL之示例性治療
在一些實施例中,惡性病可為套膜細胞淋巴瘤(MCL)。MCL為非霍奇金氏淋巴瘤(non-Hodgkin lymphoma,NHL)之侵襲性亞型。MCL佔美國(US)NHL所有新病例之大約6%,且佔西歐惡性淋巴瘤之5%至7%。估計美國及歐洲MCL年發病率為每100,000人中大約1至2人。與女性相比,MCL更可能影響男性,且診斷時中值年齡為68歲。在一些實施例中,r/r MCL對用同種異體幹細胞移植(同種異體-SCT)治療係r/r的,若在移植之前患者疾病顯示化學敏感,則同種異體-SCT自身可持久緩解大約25%之復發性或難治性(r/r) MCL患者,但同種異體-SCT亦引起高達40%之治療相關死亡率。
在一些實施例中,r/r MCL對用硼替佐米(bortezomib)、來那度胺(lenalidomide)及坦羅莫司(temsirolimus)治療係r/r的,該等藥物自身引起在22%至32%範圍內之ORR。諸如依魯替尼(ibrutinib)及阿卡替尼(acalabrutinib)之布魯東氏酪胺酸激酶(BTK)抑制劑在r/r MCL患者中分別引起68%及81%之ORR。然而,大部分患者在BTK抑制劑治療之後演進且對補救療法起反應之成效較差,其中ORR在20%至42%範圍內,中值反應持續時間(DOR)在3至5.4個月範圍內,且中值OS在2.5至9個月範圍內。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CAR T細胞干預可用於治療具有較差預後因子,諸如高Ki67腫瘤增殖指標表現(≥30%或≥50%)及突變TP53之癌症。在一些實施例中,癌症為MCL。在一些實施例中,MCL形態為典型、多形性或母細胞樣。在一些實施例中,Ki-67指標可介於5%與80%之間。在一些實施例中,Ki-67指標為約38%。在一些實施例中,藉由下一代測序,高風險患者具有Ki-67≥50%及/或TP53突變。在一些實施例中,患者年齡≥18歲。在一些實施例中,MCL在病理學上經週期素D1過度表現及/或存在t(11:14)之記錄證實。
在一些實施例中,CAR T細胞干預包含自T細胞群體擴增之T細胞,該T細胞群體清除循環淋巴瘤細胞且藉由來自白血球分離樣品之單核細胞之陽性選擇,對CD4+/CD8+ T細胞進行富集,在IL-2存在下用抗CD3及抗CD28抗體活化,且接著經含有抗CD19 CAR構築體之複製缺陷型病毒載體轉導。在一些實施例中,CAR構築體為FMC63-28Z CAR。使用此方法產生之CAR T細胞可稱為KTE-X19。在一些實施例中,細胞為自體的。在一些實施例中,細胞為異源的。在一些實施例中,CAR陽性T細胞之劑量為2×10
6個抗CD19 CAR T細胞/公斤。在一些實施例中,CAR陽性T細胞之劑量為1×10
6個抗CD19 CAR T細胞/公斤。在一些實施例中,CAR陽性T細胞之劑量為1.6×10
6個抗CD19 CAR T細胞/公斤、1.8×10
6個抗CD19 CAR T細胞/公斤或1.9×10
6個抗CD19 CAR T細胞/公斤。在一些實施例中,CD19 CAR構築體含有CD3ζ T細胞活化域及CD28信號傳導域。
在一些實施例中,CAR T細胞係在調理性療法之後第0天,作為單次輸注投與,該調理性療法係在白血球分離術之後用每天25 mg/m
2之氟達拉賓在第-5、-4及-3天及每天900 mg/m
2之環磷醯胺在第-2天進行。在一些實施例中,調理性療法包含每天300 mg/m
2之環磷醯胺及每天30 mg/m
2之氟達拉賓,持續3天。在一些實施例中,調理性化學療法包含在第-5、-4及-3天每天30 mg/m
2之氟達拉賓及每天500 mg/m
2之環磷醯胺。在一些實施例中,患者亦可在輸注抗CD19 CAR T細胞之前大約30至60分鐘已接受乙醯胺苯酚(acetaminophen)及苯海拉明(diphenhydramine)或另一H1-抗組胺劑。在一些實施例中,患者接受一或多種額外劑量之抗CD19 CAR T細胞。
在一些實施例中,MCL癌症為復發性/難治性MCL (r/r MCL)。在一些實施例中,患者已接受一或多種先期治療。在一些實施例中,患者已接受1-5種先期治療。在一些實施例中,先期治療可包括自體SCT、抗CD20抗體、含蒽環黴素(anthracycline)或苯達莫司汀(bendamustine)之化學療法及/或布魯東氏酪胺酸激酶抑制劑(BTKi)。在一些實施例中,BTKi為依魯替尼(Ibr)。在一些實施例中,BTKi為阿卡替尼(Acala)。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先前用依魯替尼治療之MCL患者對抗CD19 CAR T細胞療法之反應與先前用阿卡替尼治療之患者相比更顯著。因此,本發明提供一種用抗CD19 CAR T細胞療法治療r/r MCL之方法,其中該患者先前已用依魯替尼或阿卡替尼治療且癌症較佳對依魯替尼或阿卡替尼係復發性/難治性的。在一些實施例中,BTKi為替拉替尼(tirabrutinib,ONO-4059)、贊布替尼(zanubrutinib,BGB-3111)、CGI-1746或司培替尼(spebrutinib,AVL-292、CC-292)。
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對於先前利用Ibr、Acala或兩者之患者,中值(範圍)峰值CAR T細胞含量分別為95.9 (0.4-2589.5)、13.7 (0.2-182.4)或115.9 (17.2-1753.6)。在一些實施例中,MCL患者中針對抗CD19 CAR T細胞療法之ORR/CR率在先前利用Ibr之患者中為94%/65%,在先前利用Acala之患者中為80%/40%,及在先前利用兩種BTKi之患者中為100%/100%。在一些實施例中,在先前利用Ibr、Acala或兩者之患者中12個月存活率分別為81%、80%或100%。在一些實施例中,在先前用Ibr及/或Acala治療之患者中CAR T細胞擴增與ORR/CR率相關聯。因此,在一個實施例中,患者用Ibr與Acala兩者治療。在一個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一種預測先前用Ibr及/或Acala治療之MCL患者中之ORR/CR的方法,其藉由量測峰值CAR T細胞含量且將其與參考標準比較。在一個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一種預測持續反應之方法,其基於CAR T細胞峰值含量/基線腫瘤負荷之量測(CEN及INV)。在一個實施例中,比率愈高,在/至12個月之持續反應之可能性愈高。在一個實施例中,介於0.00001與0.005之間的比率預測在/至12個月無反應。在一個實施例中,介於0.006與0.3之間的比率預測在/至12個月復發。在一個實施例中,介於0.4與1之間的比率預測在/至12個月持續反應。在一個實施例中,比率可藉由一般技術者自平均群體測定。
在一些實施例中,額外入選標準包括實例2中所列出之標準。在一些實施例中,額外排除標準包括實例2中所列出之標準。
在一些實施例中,患者可已在白血球分離術之後接受地塞米松(例如PO或IV每日20-40 mg或同等量,歷時1-4天)、甲基普賴蘇穠、依魯替尼(例如PO每日560 mg)及/或阿卡替尼(例如PO每日兩次100 mg)之過渡性治療(在白血球分離術之後及在化學療法之前),且例如在調理性化學療法之前在5天或更短時間內完成。在一些實施例中,此類患者可已具有高疾病負荷。在一些實施例中,過渡性治療係選自免疫調節劑、R-CHOP、苯達莫司汀、烷基化劑及/或基於鉑之藥劑。
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所有對CAR T細胞輸注起反應之MCL患者實現T細胞擴增,而在無反應患者中未觀測到擴增。在一些實施例中,反應為客觀反應(完全反應+部分反應)。本發明提供,在最初28天中CAR T細胞含量與ORR相關,其中在反應者中,對比無反應者,第0天至第28天之曲線下面積(AUC
0 - 28)及峰值含量高>200倍,此表明擴增愈高,反應愈加且可能愈深,亦由微小殘留病(MRD,10
- 5靈敏度)陰性患者與MRD陽性患者比較(在第4週)峰值/AUC CAR T細胞含量高>80倍所指示。因此,本發明提供一種預測患者對MCL之CAR T細胞治療之反應及MRD的方法,其包含量測峰值/AUC CAR T細胞含量且將其與參考標準比較。在一些實施例中,在CAR T細胞投與之後第8天與第15天之間觀測到峰值CAR T細胞擴增。在一些實施例中,CAR T細胞含量藉由qPCR量測。在一些實施例中,峰值CAR T細胞含量、AUC
0 - 28及/或MRD藉由下一代測序來監測。在一些實例中,CAR T細胞數目以每微升血液之細胞數目量測。在一些實例中,CAR T細胞數目藉由每微克宿主DNA之CAR基因複本數目量測。在一些實例中,CAR T細胞數目如Kochenderfer J.N等人 J. Clin. Oncol. 2015;33:540-549中所述量測。在一個實施例中,CAR T細胞含量如Locke FL等人 Mol Ther. 2017;25(1):285-295中所述量測。
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反應者與無反應者之T細胞擴增之間存在差異。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反應者(完全緩解及部分緩解之反應者)中,中值峰值抗CD19 CAR T細胞含量為102.4個細胞/微升(範圍:0.2至2589.5個細胞/微升;n=51),且在無反應者中為12.0個細胞/微升(範圍:0.2至1364.0個細胞/微升,n=8)。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在具有客觀反應之患者中第0-28天中值AUC (AUC
0 - 28)為1487.0個細胞/微升•天(範圍:3.8至2.77×10
4個細胞/微升•天;n=51)且在無反應者中為169.5個細胞/微升•天(範圍:1.8至1.17 10×10
4個細胞/微升•天;n=8)。既未接受皮質類固醇亦未接受託西利單抗之患者(n=18)中的中值峰值(24.7個細胞/微升)抗CD19 CAR T細胞(峰值:及AUC
0 - 28含量(360.4個細胞/微升•天)類似於僅接受皮質類固醇之患者(n=2)(峰值:24.2個細胞/微升;AUC
0 - 28:367.8個細胞/微升•天)。在僅接受託西利單抗之患者(n=10)中,平均峰值抗CD19 CAR T細胞為86.5個細胞/微升且AUC
0 - 28為1188.9個細胞/微升•天。在接受皮質類固醇與托西利單抗之患者(n=37)中,平均峰值為167.2個細胞/微升且AUC
0 - 28為1996.0個細胞/微升•天。在患者≥65歲(n=39)中,中值峰值抗CD19 CAR T細胞值為74.1個細胞/微升且在患者<65歲(n=28)中為112.5個細胞/微升。在患者≥65歲中中值抗CD19 CAR T細胞AUC
0 - 28值為876.5個細胞/微升•天且在患者<65歲中為1640.2個細胞/微升•天。性別在抗CD19 CAR T細胞之AUC
0 - 28及C
max中無顯著影響。因此,本發明提供一種預測MCL中之反應之方法,其包含在抗CD19 CAR T治療之後量測T細胞擴增,且將含量與參考標準比較。
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在級別≥3之MCL患者中CAR T細胞擴增超過在彼等級別≤3 CRS及NE事件之患者中。因此,本發明提供一種預測級別≥3 CRS及NE事件之方法,其包含量測CAR T細胞治療之後的CAR T細胞擴增且將該等含量與參考值比較,其中CAR T細胞擴增愈高,級別≥3 CRS及NE事件之機率愈高。
在一些實施例中,細胞介素含量藉由蛋白質或mRNA含量量測且為蛋白質或mRNA含量(其中之一)。在一些實施例中,細胞介素含量如Locke FL等人 Mol Ther. 2017;25(1):285-295中所述量測。
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在MCL患者中血清GM-CSF及IL-6峰值含量(在投與CAR T細胞後約8天達到)與級別≥3 CRS及級別≥3 NE正相關。因此,本發明提供一種預測級別≥3 CRS及級別≥3 NE之方法,其包含量測投與CAR T細胞之後的GM-CSF及IL-6之峰值含量且將其與參考含量比較,其中此等細胞介素之峰值含量愈高,級別≥3 CRS及NE之機率愈高。
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在MCL患者中血清鐵蛋白與級別≥3 CRS正相關。因此,本發明提供一種預測級別≥3 CRS之方法,其包含量測CAR T細胞投與之後的血清鐵蛋白之峰值含量且將其與參考含量比較,其中鐵蛋白之峰值含量愈高,級別≥3 CRS之機率愈高。
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在MCL患者中血清IL-2及IFN-γ與級別≥3 NE正相關。因此,本發明提供一種預測級別≥3 CRS之方法,其包含量測CAR T細胞投與之後的血清IL-2及IFN-γ之峰值含量且將其與參考含量比較,其中IL-2及IFN-γ之峰值含量愈高,級別≥3 NE之機率愈高。
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在MCL患者中C-反應蛋白、鐵蛋白、IL-6、IL-8及血管細胞黏附分子(VCAM)之腦脊髓液含量與級別≥3 NE正相關。因此,本發明提供一種預測級別≥3 CRS之方法,其包含量測在CAR T細胞投與之後C-反應蛋白、鐵蛋白、IL-6、IL-8及/或血管細胞黏附分子(VCAM)之腦脊髓液含量且將其與參考含量比較,其中C反應蛋白、鐵蛋白、IL-6、IL-8及/或血管細胞黏附分子(VCAM)之腦脊髓液含量愈高,級別≥3 NE之機率愈高。在一些實施例中,根據表13及/或表14管理一或多種不良事件。
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峰值血清含量與級別≥3 CRS正相關之細胞介素包括IL-15、IL-2 Rα、IL-6、TNFα、GM-CSF、鐵蛋白、IL-10、IL-8、MIP-1a、MIP-1b、顆粒酶A、顆粒酶B及穿孔素。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峰值血清含量與級別≥3 NE相關之細胞介素包括IL-2、IL-1 Ra、IL-6、TNFα、GM-CSF、IL-12p40、IFN-γ、IL-10、MCP-4、MIP-1b及顆粒酶B。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與級別≥3 CRS及NE相關之細胞介素包括IL-6、TNFα、GM-CSF、IL-10、MIP-1b及顆粒酶B。在一些實施例中,細胞介素血清含量在CAR T細胞投與7天內達到峰值。因此,本發明提供一種預測CAR T細胞投與之後的級別≥3 CRS之方法,其包含在抗CD19 CAR T治療之後量測IL-15、IL-2 Rα、IL-6、TNFα、GM-CSF、鐵蛋白、IL-10、IL-8、MIP-1a、MIP-1b、顆粒酶A、顆粒酶B及/或穿孔素之峰值血清含量且將含量與參考標準比較。因此,本發明亦提供一種預測MCL中級別≥3 CRS及級別≥3 NE之方法,其包含在抗CD19 CAR T治療之後量測IL-6、TNFα、GM-CSF、IL-10、MIP-1b及顆粒酶B之峰值血清含量且將含量與參考標準比較。
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在具有突變TP53相對於野生型TP53之MCL患者中,增殖性(IL-15、IL-2)及發炎性(IL-6、IL-2Rα、sPD-L1及VCAM-1)峰值細胞介素含量存在增加之趨勢。因此,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一種提高MCL中對CAR T細胞治療之反應的方法,其包含在CAR T細胞投與之後操控增殖性及/或發炎性細胞介素之含量。
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對於在CAR T細胞投與之後一個月呈MRD陰性的患者,相對於在一個月時呈MRD陽性之患者,IFN-γ及IL-6之峰值含量增加,且IL-2存在增加趨勢。因此,本發明提供一種預測MCL中患者是否呈MRD陰性之方法,其包含在抗CD19 CAR T治療之後量測IFN-γ、IL-6及/或IL-2之峰值血清含量且將含量與參考標準比較。
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在MCL類型當中T細胞產物表型變化。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在製造之抗CD19 CAR T產物中,典型、母細胞樣及多形性MCL患者之中值(範圍) CD4+/CD8+ T細胞比率分別為0.7 (0.04-2.8)、0.6 (0.2-1.1)或0.7 (0.5-2.0)。產物T細胞表型(中值[範圍])包括較少分化之CCR7+ T細胞(典型40.0% [2.6-88.8];母細胞樣35.3% [14.3-73.4];多形性80.8% [57.3-88.8])及效應及效應記憶CCR7-T細胞(典型59.9% [11.1-97.4];母細胞樣64.8% [26.6-85.7];多形性19.2% [11.1 - 42.7])。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典型、母細胞樣或多形性MCL患者中12個月存活率分別為86.7%、67.9%或100%。因此,本發明提供一種改善典型、母細胞樣或多形性MCL之治療之方法,其藉由操控向患者投與之T細胞產物表型。
B細胞ALL之示例性治療
B-ALL細胞通常表現CD19,且靶向CD19之CAR T細胞療法為R/R B-ALL中之治療方法。Pehlivan K.C.等人 Curr Hematol Malig Rep. 2018;13(5):396-406。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the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研發出之含有CD3ζ及CD28協同刺激域之抗CD19 CAR T細胞療法(Kochenderfer JN等人 J Immunother. 2009;32(7):689-702;Kochenderfer JN等人 Blood. 2010;116(19):3875-3886)顯示在患有R/R B-ALL之兒童及≤30歲之成年人的1期試驗中在中值10個月追蹤期之後70%之總緩解率。Lee DW等人 Lancet. 2015;385(9967):517-528。在患有R/R B-ALL之成年人的1期試驗中評估之類似CAR構築體在中值29個月追蹤期時提供83%完全緩解(CR)率及中值12.9個月OS。Park JH等人 N Engl J Med. 2018;378(5):449-459。在此等研究中,CAR T細胞由未針對CD4+/CD8+ T細胞進行富集之白血球分離樣品製備。
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係針對一種T細胞產物,其中T細胞自T細胞群體擴增,該T細胞群體清除循環淋巴瘤細胞且藉由來自白血球分離樣品之單核細胞之陽性選擇,對CD4+/CD8+ T細胞進行富集,在IL-2存在下用抗CD3及抗CD28抗體活化,且接著經含有抗CD19 CAR構築體之複製缺陷型病毒載體轉導。在一些實施例中,此類T細胞產物可用於治療ALL、CLL、AML。在一些實施例中,CAR構築體為FMC63-28Z CAR。在一些實施例中,細胞為自體的。在一些實施例中,細胞為異源的。在一些實施例中,CAR陽性T細胞之劑量為2×10
6個抗CD19 CAR T細胞/公斤。在一些實施例中,CAR陽性T細胞之劑量為1×10
6個抗CD19 CAR T細胞/公斤。在一些實施例中,CAR陽性T細胞之劑量為1.6×10
6個抗CD19 CAR T細胞/公斤、1.8×10
6個抗CD19 CAR T細胞/公斤或1.9×10
6個抗CD19 CAR T細胞/公斤。在一些實施例中,CD19 CAR構築體含有CD3ζ T細胞活化域及CD28信號傳導域。在一些實施例中,T細胞產物為KTE-X19。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如先前段落中所描述來製備之抗CAR T細胞產物可用於B細胞ALL及B細胞NHL中。在一個實施例中,T細胞產物具有表23之產物之特徵。在一些實施例中,產物特徵可選自特定子集(原生、中央記憶、效應及效應記憶) T細胞之百分比、CD4+細胞之百分比、CD8+細胞之百分比及CD4/CD8比率。在一些實施例中,產物特徵為以1:1比率與抗CD19 CAR T細胞產物混合之目標表現CD19之癌細胞(例如Toledo)細胞的共培養物中的IFNγ產生含量(pg/mL)。在一個實施例中,可在培育後24小時使用合格ELISA在細胞培養基中量測IFNγ。在一些實施例中,此等產物特徵中之一或多個優於由白血球分離術製備之未富集CD4+/CD8+陽性細胞之抗CAR T細胞的彼等產物特徵。在一些實施例中,優良產物特徵可選自具有原生表型(CD45RA+CCR7+)之細胞之百分比增加、具有分化表型(CCR7-)之細胞之百分比降低、產生IFNγ之細胞之含量降低及CD8+細胞之含量增加。在一些實施例中,抗CD19 T細胞產物包含T
CM,中央記憶T細胞(CD45RA-CCR7+);T
EFF,效應T細胞(CD45RA+CCR7-);T
EM,效應記憶T細胞(CD45RA-CCR7-);及/或T
N,原生樣T細胞(CD45RA+CCR7+)。在一些實施例中,產物包含T
N原生樣T細胞意謂T細胞為CD45RA+CCR7+且包含幹細胞樣記憶細胞。在一些實施例中,T細胞產物為KTE-X19。在一些實施例中,KTE-X19具有≥ 190 pg/mL IFN-γ產生。在某些實施例中,KTE-X19具有≥ 90 % CD3+細胞。在一些其他實施例中,KTE-X19中NK細胞之百分比為0.1% (範圍0.0%-2.8%)。在一些其他實施例中,KTE-X19中CD3
-細胞雜質之百分比為0.5% (範圍0.3%-3.9%)。
在一些實施例中,癌症為復發性/難治性B細胞ALL。在一些實施例中,患者≤21歲。在一些實施例中,患者≤21歲,體重≥10 kg,且患有原發難治性、在最初診斷18個月內復發、在≥2線全身療法之後R/R或在入選之前至少100天進行同種異體幹細胞移植之後R/R的B細胞ALL。在一個實施例中,癌症為惰性淋巴瘤或白血病。在一個實施例中,癌症為侵襲性B細胞淋巴瘤,其包括彌漫性大B細胞淋巴瘤(DLBCL)、伯基特氏淋巴瘤(Burkitt lymphoma,BL)、套膜細胞淋巴瘤及其母細胞樣變異體以及B淋巴母細胞性淋巴瘤的許多類型、亞型及變異體。DLBCL可為DLBCL NOS、富含T細胞/組織細胞之大B細胞淋巴瘤、CNS原發性DLBCL、原發性皮膚DLBCL、老年人之腿型EBV陽性DLBCL。其他大B細胞淋巴瘤包括原發性縱隔(胸腺)LBCL、與慢性炎症相關之DLBCL、類淋巴瘤肉芽腫、ALK陽性LBCL、漿母細胞性淋巴瘤、在HHV8相關之多中心卡斯特萊曼病(Castleman disease)中出現的大B細胞淋巴瘤及原發性滲出性淋巴瘤。其他類型淋巴瘤包括具有介於DLBCL與伯基特氏淋巴瘤中間的特徵的不可分類之B細胞淋巴瘤;及具有介於DLBCL與經典霍奇金氏淋巴瘤中間的特徵的不可分類之B細胞淋巴瘤;脾邊緣區B細胞淋巴瘤、MALT之結外邊緣區B細胞淋巴瘤、結邊緣區B細胞淋巴瘤、毛細胞白血病、淋巴漿細胞淋巴瘤(瓦爾登斯特倫巨球蛋白血症(Waldenstrom macroglobulinemia))及原發性滲出性淋巴瘤。癌症可處於任何階段,自1期至4期。
ALL為常見兒童惡性病,佔兒童白血病大約80%及所有兒童癌症大約25%。大約20%小兒患者在初始療法之後未實現長期緩解,5年OS率為大約55%。Hunger SP等人, N Engl J Med. 2015;373:1541-1552;Sun W等人, Leukemia. 2018;32:2316-2325;Rheingold SR等人 J Clin Oncol. 2019;37(增刊, 摘要):10008及Oskarsson T等人, Haematologica. 2016;101:68-76。以下患者之成效較差:在初始治療之後早期復發或患有原發難治性疾病之患者;在幹細胞移植之後患有R/R疾病之患者;以及多次復發之患者。Sun W, Leukemia. 2018;32:2316-2325;Rheingold SR等人, J Clin Oncol. 2019;37(增刊, 摘要):10008;Oskarsson T等人, Haematologica. 2016;101:68-76;Nguyen K等人, Leukemia. 2008;22:2142-2150;Crotta A等人, Curr Med Res Opin. 2018;34:435-440;Schrappe M等人, N Engl J Med. 2012;366:1371-1381。在初始診斷18個月內復發之患者通常具有21%-28%之5年OS率。Rheingold SR等人, J Clin Oncol. 2019;37(增刊, 摘要):10008;Nguyen K等人, Leukemia. 2008;22:2142-2150。實現緩解之可能性及EFS之持續時間隨著隨後各線補救療法減低。Sun W等人, Leukemia. 2018;32:2316-2325。在R/R ALL之小兒及青少年患者中在用新穎療法博納吐單抗(blinatumomab)及奧英妥珠單抗(inotuzumab ozogamicin)治療之後成效仍然不佳,其中1年OS率為大約36%,突出對更有效治療選擇之需求。von Stackelberg A等人, J Clin Oncol. 2016;34:4381-4389. 10;Bhojwani D等人, Leukemia. 2019;33:884-892。
在一些實施例中,癌症為B細胞NHL且關鍵入選標準包括年齡<18歲,體重≥10 kg,組織學上證實之非特指型彌漫性大B細胞淋巴瘤(DLBCL NOS)、原發性縱隔大B細胞淋巴瘤、伯基特氏淋巴瘤(BL)、伯基特樣淋巴瘤或介於DLBCL與BL中間的未分類之B細胞淋巴瘤,具有≥ 1個可量測病變。在一個實施例中,對於NHL治療,疾病可已為原發難治性,在≥2線全身療法之後R/R,或在入選之前在自體或同種異體幹細胞移植≥100天之後R/R。在入選4週內需要治療之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病或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病患者可能不符合條件。
在一些實施例中,此等B細胞ALL及/或B細胞NHL患者接受如下調理性化學療法:在第-4、-3及-2天,每天25 mg/m
2氟達拉賓,及在第-2天每天900 mg/m
2環磷醯胺,接著在第0天以1×10
6個抗CD19 CAR T細胞/公斤之目標劑量單次輸注CD4+/CD8+富集之抗CD19 CAR T細胞(如剛剛以上所描述製備)。
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使用CD4+/CD8+富集之癌細胞清除之抗CD19 CAR T細胞成功地治療B細胞ALL,其中患者≥18歲,患有R/R B細胞ALL,定義為難以用一線療法(亦即原發難治性)治療,在最初緩解之後≤12個月復發,在≥先期2線全身療法之後復發或難治,或在同種異體幹細胞移植(SCT)之後復發。在一些實施例中,需要患者具有≥5%骨髓母細胞、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量表為0或1及足夠腎臟、肝臟及心臟功能。對於先前接受博納吐單抗之患者,需要CD19表現≥90%之白血病母細胞。患有費城染色體(Philadelphia chromosome)陽性(Ph+)疾病、伴隨髓外疾病、中樞神經系統(CNS)-2疾病(具有<5個白血細胞/立方毫米之腦脊髓液[CSF]母細胞)且無神經變化的患者及唐氏症候群(Down syndrome)之患者符合條件。排除與神經變化無關之CNS-3疾病(具有≥5個白血細胞/立方毫米之CSF母細胞)及CNS病症史。在一些實施例中,實例9中描述額外納入及排除標準。
在一些實施例中,患者可患有原發難治性癌症。在一些實施例中,患者可患有在SCT之後復發的癌症。在一些實施例中,患者先前可接受博納吐單抗,博納吐單抗可為在抗CD19 CAR T細胞療法之前使用的最後一個療法。在一些實施例中,患者基線特徵為
表 18中所述之任一患者的基線特徵。
在一些實施例中,向此等B細胞ALL患者投與2×10
6、1×10
6或0.5×10
6個CAR T細胞/公斤。在一些實施例中,在總體積為40 mL之調配物中投與0.5×10
6個CAR T細胞/公斤。在另一實施例中,在總體積為68 mL之調配物中投與0.5×10
6個CAR T細胞/公斤。在一些實施例中,CAR T細胞產物調配成20、25、30、35、40、45、50、55、60、65、70、75、80、85、90、95、100、200、300、400、500、500、700、800、900或1000 mL之總體積。在一些實施例中,意欲40 mL調配物在冷凍/解凍過程期間維持細胞密度及細胞活力。在一些實施例中,治療與不良事件相關聯。在一些實施例中,根據
表 13 、 14 、 16 或其組合中之任一者管理一或多個不良事件。在一些實施例中,根據
表 16之原始管理準則管理一或多個不良事件。在一些實施例中,根據
表 16之修訂管理準則管理一或多個不良事件。在一些實施例中,可投與血管加壓劑以治療CRS。在一些實施例中,與CRS相關之徵象及症狀包括發熱、發冷、疲乏、心搏過速、噁心、低氧及低血壓。在一些實施例中,與神經事件相關之徵象及症狀包括腦病、癲癇、意識狀態變化、言語障礙、震顫及意識混亂。
在一些實施例中,患者在基線時可具有高疾病負荷,藉由地方審查,其定義為在骨髓中具有>25%白血病母細胞或在周邊循環中≥1,000個母細胞/立方毫米。在一些實施例中,患者可在白血球分離術之後及在調理性化學療法之前接受過渡性化學療法。在一些實施例中,過渡性化學療法遵循
表 17之預先定義之過渡性化學療法方案之一。
在一些實施例中,在自過渡性化學療法≥7天或5個半衰期(若更短)清除之後投與調理性化學療法/淋巴球清除性方案。在一些實施例中,調理性化學療法/淋巴球清除性方案由在第-4、-3及-2天靜脈內(IV)每天25 mg/m
2氟達拉賓及第-2天IV每天900 mg/m
2環磷醯胺組成。在第0天,可投與抗CD19 CAR T細胞之單次輸注。在一些實施例中,可在稍後時間投與抗CD19 CAR T細胞之額外輸注。在一些實施例中,若在接下來>3個月後緩解演進,則對最初輸注實現完全反應之患者可接受抗CD19 CAR T細胞之第二次輸注,條件為已保留CD19表現且沒有疑似針對CAR之中和抗體。
在一些實施例中,微滴式數位聚合酶鏈反應可用於量測血液中經轉導之抗CD19 CAR+ T細胞之存在、擴增及持久性。在一些實施例中,程序如Locke FL等人 Mol Ther. 2017;25(1):285-295中所述。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一種治療方法,其中CAR T細胞含量如
表 22中所述。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CAR T細胞在復發時不可偵測。中值峰值CAR T細胞含量在1×10
6個CAR T細胞/公斤下可為最高的,且在接受原始相對於修訂AE管理之患者之間可為類似的。在一些實施例中,實現CR/CRi之患者的中值峰值擴增比無反應者大,具有不可偵測MRD之患者相對於具有可偵測MRD之患者亦如此。相對於具有級別≤2 NE之患者,在具有級別≥3 NE之患者中亦觀測更高中值峰值擴增。復發之一些患者在復發時可具有可偵測之CD19陽性細胞,或可具有不可偵測之CD19陽性細胞。在一些實施例中,可使用流動式細胞測量術(NeoGenomics, Fort Myers, FL),按照以下中所述之方法評估不可偵測MRD,其定義為每10,000個活細胞<1個白血病細胞:Borowitz MJ, Wood BL, Devidas M等人, Blood. 2015;126(8):964-971;Bruggemann M.等人 Blood Adv. 2017;1(25):2456-2466;或Gupta S.等人 Leukemia. 2018;32(6):1370-1379。
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一些細胞介素、趨化因子及促炎性標記物之峰值含量至第7天出現。在一些實施例中,此等中之一些在給與2×10
6個CAR T細胞/公斤之患者中與1×10
6個CAR T細胞/公斤相比傾向於較高(IL-15、CRP、SAA、CXCL10、IFNγ),或在具有修訂AE管理之患者中相對於具有原始AE管理之患者傾向於較低(IL-6、鐵蛋白、IL-1RA、IFNγ、IL-8、CXCL10、MCP-1)。在一些實施例中,此等蛋白質/生物標記物之含量如圖9、圖10及圖11中所述變化)。因此,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使用此等蛋白質含量作為級別≥3及/或級別0-2 CRS之生物標記物的方法。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根據圖11中之值,使用此等蛋白質含量作為級別≥3及/或0-2級CRS之生物標記物的方法。
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峰值IL-15血清含量在級別≥3 CRS之患者中較低。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若干促炎性標記物之中值峰值含量在具有級別≥3 CRS之患者及具有級別≥3 NE之患者中傾向於較高(IFNγ、IL-8、GM-CSF、IL-1RA、CXCL10、MCP-1、顆粒酶B,如圖11中所述。因此,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一種用於預測患者是否將具有級別≥3 CRS之方法,其藉由量測血清IL-15之峰值含量且與參考標準比較。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一種用於預測患者是否將具有級別≥3 CRS及/或級別≥3 NE之方法,其藉由量測IFNγ、IL-8、GM-CSF、IL-1RA、CXCL10、MCP-1及/或顆粒酶B之峰值含量且與參考標準比較。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一種用於改善抗CD19 CAR T細胞療法之方法,其藉由投與減低此等生物標記物中之一或多者之含量的藥劑。
參考含量/標準可藉由一般技術者所已知之任何方法建立。其用來鑑定值之閾值或組(例如四分位數),可自其中進行比較,以確定各個體之量測值(細胞介素含量、CAR T細胞數目等)在何組中下降或超過或低於哪一閾值。如此項技術中典型的,自所選擇之不同群體之比較建立此等組。視量測值下降處而定,可預測大量治療特徵,諸如客觀反應、CRS級別、NE級別及其類似特徵。
在某些實施例中,癌症可選自來源於以下之腫瘤:急性淋巴母細胞白血病(ALL)、急性骨髓性白血病(AML)、腺樣囊性癌症、腎上腺皮質癌、AIDS相關癌症、肛門癌、闌尾癌、星形細胞瘤、非典型性畸胎樣/橫紋肌樣瘤、中樞神經系統腫瘤、B細胞白血病、淋巴瘤或其他B細胞惡性病、基底細胞癌、膽管癌、膀胱癌、骨癌、骨肉瘤及惡性纖維組織細胞瘤、腦幹神經膠質瘤、腦腫瘤、乳癌、支氣管腫瘤、伯基特氏淋巴瘤、類癌腫瘤、中樞神經系統癌症、子宮頸癌、脊索瘤、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CLL)、慢性骨髓性白血病(CML)、慢性骨髓增生病、結腸癌、大腸直腸癌、顱咽管瘤、皮膚T細胞淋巴瘤、胚胎腫瘤、中樞神經系統腫瘤、子宮內膜癌、室管膜母細胞瘤、室管膜瘤、食道癌、敏感性神經胚細胞瘤、尤文氏肉瘤腫瘤家族、顱外生殖細胞腫瘤、性腺外生殖細胞腫瘤、肝外膽管癌、眼癌、骨骼之惡性纖維組織細胞瘤及骨肉瘤、膽囊癌、胃(胃)癌、胃腸道類癌腫瘤、胃腸道基質腫瘤(GIST)、軟組織肉瘤、生殖細胞腫瘤、妊娠性滋養層腫瘤、神經膠質瘤、毛細胞白血病、頭頸癌、心臟癌、肝細胞(肝)癌、組織細胞增多病、霍奇金氏淋巴瘤、下嚥癌、眼內黑色素瘤、胰島細胞瘤(內分泌胰臟)、卡波西氏肉瘤(kaposi sarcoma)、腎癌、蘭格漢氏細胞組織細胞增多病(langerhans cell histiocytosis)、喉癌、白血病、唇與口腔癌、肝癌(原發性)、小葉原位癌(LCIS)、肺癌、淋巴瘤、巨球蛋白血症、男性乳癌、骨骼之惡性纖維組織細胞瘤及骨肉瘤、髓母細胞瘤、髓上皮瘤、黑色素瘤、梅克爾細胞癌(merkel cell carcinoma)、間皮瘤、隱匿性原發性轉移性鱗狀頸癌、涉及NUT基因之中線道癌、口腔癌、多發性內分泌瘤症候群、多發性骨髓瘤/漿細胞贅瘤、蕈樣黴菌病、骨髓發育不良症候群、骨髓發育不良/骨髓增生贅瘤、慢性骨髓性白血病(CML)、急性骨髓性白血病(AML)、多發性骨髓瘤、骨髓增生病症、鼻腔癌及鼻竇癌、鼻咽癌、神經母細胞瘤、非霍奇金氏淋巴瘤、非小細胞肺癌、口部癌、口腔癌、口咽癌、骨肉瘤及骨骼之惡性纖維組織細胞瘤、卵巢癌、胰臟癌、乳頭狀瘤症、副神經節瘤、副鼻鼻竇及鼻腔癌、副甲狀腺癌、陰莖癌、咽癌、嗜鉻細胞瘤、中度分化型松果體實質性腫瘤、松果體母細胞瘤及幕上原始神經外胚層腫瘤、垂體腫瘤、漿細胞贅瘤/多發性骨髓瘤、胸膜肺母細胞瘤、妊娠期及乳癌、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CNS)淋巴瘤、前列腺癌、直腸癌、腎細胞(腎)癌、腎盂及輸尿管癌、移行細胞癌、視網膜母細胞瘤、橫紋肌肉瘤、唾液腺癌、肉瘤、塞紮萊症候群(sézary syndrome)、小細胞肺癌、小腸癌、軟組織肉瘤、鱗狀細胞癌、鱗狀頸癌、胃(胃)癌、幕上原始神經外胚層腫瘤、t細胞淋巴瘤、皮膚癌、睪丸癌、咽喉癌、胸腺瘤及胸腺癌、甲狀腺癌、腎盂及輸尿管之移行細胞癌、滋養層腫瘤、輸尿管及腎盂癌、尿道癌、子宮癌、子宮肉瘤、陰道癌、外陰癌、瓦爾登斯特倫氏巨球蛋白血症(Waldenström macroglobulinemia)、威爾姆斯腫瘤(Wilms Tumor)。在某些實施例中,癌症用KTE-X19治療。
在一個實施例中,該方法可用於治療腫瘤,其中該腫瘤為淋巴瘤或白血病。淋巴瘤及白血病為特別影響淋巴球之血液癌症。血液中之所有白血球均來源於在骨髓中發現之單一類型之多潛能造血幹細胞。此幹細胞產生骨髓祖細胞與淋巴祖細胞,接著產生在體內發現之各種類型白血球。由骨髓祖細胞產生之白血球包括T淋巴球(T細胞)、B淋巴球(B細胞)、自然殺手細胞及漿細胞。由淋巴祖細胞產生之白血球包括巨核細胞、肥大細胞、嗜鹼性球、嗜中性球、嗜酸性球、單核球及巨噬細胞。淋巴瘤及白血病可影響患者中此等細胞類型中之一或多者。在某些實施例中,腫瘤用KTE-X19治療。
一般而言,淋巴瘤可劃分成至少兩個子群:霍奇金氏淋巴瘤及非霍奇金氏淋巴瘤。非霍奇金氏淋巴瘤(NHL)為起源於B淋巴球、T淋巴球或自然殺手細胞之異質癌症群體。在美國,B細胞淋巴瘤佔所報導病例之80-85%。2013年,估計發生大約69,740例NHL新病例及超過19,000例與該疾病相關之死亡。非霍奇金氏淋巴瘤係最普遍之血液科惡性病且為男性及女性第七大新癌症部位,且佔所有新癌症病例之4%及與癌症相關之死亡的3%。在某些實施例中,淋巴瘤用KTE-X19治療。
彌漫性大B細胞淋巴瘤(DLBCL)係NHL最常見之亞型,佔NHL病例之大約30%。在美國,每年大約新診斷22,000例DLBCL。其歸類為侵襲性淋巴瘤,大部分患者用習知化學療法可治癒(NCCN準則NHL 2014)。DLBCL之一線療法通常包括利用利妥昔單抗(rituximab)之含蒽環黴素之方案,諸如R-CHOP (利妥昔單抗、環磷醯胺、多柔比星、長春新鹼及普賴松),其具有約80%之客觀反應率及約50%之完全反應率,其中約三分之一的患者對初始療法具有難治性疾病或在R-CHOP之後復發。對於在對一線療法起反應之後復發的彼等患者,大約40-60%之患者可用額外化學療法實現第二次反應。符合自體幹細胞移植(ASCT)條件之患者之二線療法的照護標準包括利妥昔單抗及組合化學療法,諸如R-ICE (利妥昔單抗、異環磷醯胺(ifosfamide)、卡鉑(carboplatin)及依託泊苷(etoposide))及R-DHAP (利妥昔單抗、地塞米松、阿糖胞苷(cytarabine)及順鉑(cisplatin)),該等化學療法各具有約63%之客觀反應率及約26%之完全反應率。對二線療法起反應且認為足夠適於移植之患者接受用高劑量化學療法及ASCT進行鞏固,此在約一半移植患者中為治癒性的。ASCT失敗之患者具有極為不良之預後且無治癒選擇。原發性縱隔大B細胞淋巴瘤(PMBCL)與DLBCL相比具有不同之臨床、病理學及分子特徵。認為PMBCL由胸腺(髓) B細胞引起且佔經診斷患有DLBCL之患者的大約3%。通常在較年輕成人群體中在四十多歲時鑑別出PMBCL,女性略多。基因表現概況分析表明PMBCL中失調之路徑與霍奇金氏淋巴瘤重疊。PMBCL之初始療法通常包括利用利妥昔單抗之含蒽環黴素之方案,諸如輸注劑量調整之依託泊苷、多柔比星及環磷醯胺與長春新鹼、普賴松及利妥昔單抗(DA-EPOCH-R),有或無涉及區域放射線療法。濾泡性淋巴瘤(FL,一種B細胞淋巴瘤)為NHL之最常見惰性(緩慢生長)形式,佔所有NHL大約20%至30%。一些FL患者將在組織學上轉化(TFL)成DLBCL,DLBCL更具侵襲性且與較差成效相關。組織學上轉化成DLBCL以大約3%之年速率發生,歷時15年,隨後數年轉化風險繼續下降。組織學轉化之生物機制未知。TFL之初始治療受濾泡性淋巴瘤之先前療法影響,但通常包括利用利妥昔單抗之含蒽環黴素之方案以消除疾病之侵襲性組分。復發性/難治性PMBCL及TFL之治療選擇類似於DLBCL中之治療選擇。鑒於此等疾病之發病率低,尚未在此等患者群體中進行大量前瞻性隨機化研究。患有化學療法難治性疾病之患者具有與患有難治性DLBCL之患者類似或比起更糟的預後。舉例而言,患有難治性侵襲性NHL (例如DLBCL、PMBCL及TFL)之個體具有巨大的未滿足之醫療需求且保證在此等群體中利用新穎治療進行進一步研究。在某些實施例中,DLBCL用KTE-X19治療。
本發明之CAR T細胞治療可作為一線治療或二線或後續線治療投與。在一些實施例中,CAR T細胞治療作為三線、四線、五線等投與。該等線之先前療法可為任何先前抗癌療法,包括(但不限於)布魯東氏酪胺酸激酶抑制劑(BTKi)、檢查點抑制劑(例如抗PD1抗體,派姆單抗(pembrolizumab,Keytruda)、賽咪單抗(Cemiplimab,Libtayo)、納武單抗(nivolumab,Opdivo);抗PD-L1抗體,阿特珠單抗(Atezolizumab,Tecentriq)、阿維魯單抗(Avelumab,Bavencio)、德瓦魯單抗(Durvalumab,Imfinzi);抗CTLA-4抗體,伊派利單抗(Ipilimumab,Yervoy))、抗CD19抗體(例如博納吐單抗)、抗CD52抗體(例如阿侖單抗(alentuzumab));同種異體幹細胞移植、抗CD20抗體(例如利妥昔單抗)、全身化學療法、利妥昔單抗、蒽環黴素、奧伐木單抗(ofatumumab)及其組合。先前療法亦可與本申請案之CD19 CAR T療法組合使用。在一個態樣中,符合條件之患者可患有最近療法難治性疾病或在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HSCT/ASCT)之後1年內復發。可向患有或疑似患有一或多線先前療法難治性及/或復發性癌症的患者投與CAR T細胞治療。癌症可為一線療法難治(亦即原發難治性)或一或多線療法難治。癌症可在最初緩解之後十二個月復發,在兩線或更多線先前療法之後復發或難治,或在HSCT/ASCT之後復發。在一些實施例中,癌症為依魯替尼或阿卡替尼難治的。在一些實施例中,癌症為NHL,且疾病必須已為原發難治性,在兩線或更多線全身療法之後R/R,或在入選CAR T細胞療法之前在自體或同種異體幹細胞移植≥100天之後R/R,且停止免疫抑制藥物治療≥4週。在某些實施例中,CAR T細胞療法為KTE-X19。
因此,該方法可用於治療淋巴瘤或白血病,其中該淋巴瘤或白血病為B細胞惡性病。B細胞惡性病之實例包括(但不限於)非霍奇金氏淋巴瘤(NHL)、小淋巴球性淋巴瘤(SLL/CLL)、套膜細胞淋巴瘤(MCL)、FL、邊緣區淋巴瘤(MZL)、結外(MALT淋巴瘤)、結節(單核細胞樣B細胞淋巴瘤)、脾彌漫性大細胞淋巴瘤、B細胞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淋巴瘤、伯基特氏淋巴瘤及淋巴母細胞性淋巴瘤。在一些態樣中,淋巴瘤或白血病係選自B細胞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小細胞淋巴瘤、B細胞前淋巴球性白血病、淋巴漿細胞淋巴瘤(例如瓦爾登斯特倫氏巨球蛋白血症)、脾邊緣區淋巴瘤、毛細胞白血病、漿細胞腫瘤(例如漿細胞骨髓瘤(亦即多發性骨髓瘤)或漿細胞瘤)、結外邊緣區B細胞淋巴瘤(例如MALT淋巴瘤)、結邊緣區B細胞淋巴瘤、濾泡性淋巴瘤(FL)、轉化型濾泡性淋巴瘤(TFL)、原發性皮膚濾泡中心性淋巴瘤、套膜細胞淋巴瘤、彌漫性大B細胞淋巴瘤(DLBCL)、艾伯斯坦-巴爾病毒陽性DLBCL、類淋巴瘤肉芽腫、原發性縱隔(胸腺)大B細胞淋巴瘤(PMBCL)、血管內大B細胞淋巴瘤、ALK+大B細胞淋巴瘤、漿母細胞淋巴瘤、原發性滲出性淋巴瘤、在HHV8相關之多中心卡斯特萊曼病中出現的大B細胞淋巴瘤、伯基特氏淋巴瘤/白血病、T細胞前淋巴球性白血病、T細胞大顆粒淋巴球白血病、侵襲性NK細胞白血病、成人T細胞白血病/淋巴瘤、結外NK/T細胞淋巴瘤、腸病相關T細胞淋巴瘤、肝脾T細胞淋巴瘤、母細胞性NK細胞淋巴瘤、蕈樣黴菌病/塞紮萊症候群(Sezary syndrome)、原發性皮膚多形性大細胞淋巴瘤、類淋巴瘤丘疹病、外周T細胞淋巴瘤、血管免疫母細胞性T細胞淋巴瘤、多形性大細胞淋巴瘤、B-淋巴母細胞白血病/淋巴瘤、具有復發性基因異常之B-淋巴母細胞白血病/淋巴瘤、T-淋巴母細胞白血病/淋巴瘤及霍奇金氏淋巴瘤。在一些態樣中,癌症為一或多種先前治療難治的,及/或癌症在一或多種先前治療之後復發。在某些實施例中,白血病或淋巴瘤用KTE-X19治療。
在一個實施例中,癌症係選自濾泡性淋巴瘤、轉化型濾泡性淋巴瘤、彌漫性大B細胞淋巴瘤及原發性縱隔(胸腺)大B細胞淋巴瘤。在一個實施例中,癌症為彌漫性大B細胞淋巴瘤。在一些實施例中,癌症為以下療法中之一或多者難治的或癌症在以下療法中之一或多者之後復發:化學療法、放射線療法、免疫療法(包括T細胞療法及/或用抗體或抗體-藥物結合物治療)、自體幹細胞移植或其任何組合。在一個實施例中,癌症為難治性彌漫性大B細胞淋巴瘤。在某些實施例中,癌症用KTE-X19治療。
在一些實施例中,CAR T細胞治療為KTE-X19且該癌症係選自MCL、ALL、CLL及SLL。在一些實施例中,CAR T細胞治療為KTE-X19且該癌症為NHL。在一些實施例中,癌症係選自非特指型彌漫性大B細胞淋巴瘤(DLBCL NOS)、原發性縱隔大B細胞淋巴瘤、伯基特氏淋巴瘤(BL)、伯基特樣淋巴瘤或介於DLBCL與BL中間的未分類之B細胞淋巴瘤。在一些實施例中,癌症為復發性/難治性。在一些實施例中,KTE-X19治療作為一線、二線或在1線或更多線先前療法之後投與。在一些實施例中,患者為兒科患者、青少年患者、成年患者、小於65歲、超過65歲或任何其他年齡組。
在一些實施例中,包含本文中揭示之免疫細胞的組合物可結合許多額外治療劑投與。在一個實施例中,額外治療劑與T細胞療法同時投與。在一個實施例中,額外治療劑在T細胞療法之前、在其期間及/或在其之後投與。在一個實施例中,一或多種額外治療劑預防性投與。在一個態樣中,包含免疫細胞之組合物結合用於管理不良事件之藥劑(其中多者在本申請案中其他地方,包括在實例部分描述)投與。此等藥劑可管理不良反應之徵象及症狀中之一或多者,諸如發燒、低血壓、心搏過速、低氧及發冷,包括心律不整(包括心房震顫及心室性心搏過速)、心跳驟停、心臟衰竭、腎功能衰竭、毛細管滲漏症候群、低血壓、低氧、器官毒性、噬血細胞性淋巴組織細胞增生症/巨噬細胞活化症候群(HLH/MAS)、癲癇、腦病、頭痛、震顫、眩暈、失語、譫妄、失眠焦慮、全身性過敏反應、發熱性嗜中性球減少症、血小板減少症、嗜中性球減少症及貧血症。
此類藥劑之實例包括(但不限於)托西利單抗、類固醇(例如甲基普賴蘇穠)、兔抗胸腺細胞球蛋白。在一些態樣中,針對非嗜中性球減少性發熱,可投與萬古黴素(Vancomycin)及安曲南(aztreonam)(每日IV各1 gm兩次)。在一些態樣中,該方法進一步包含投與非鎮靜性抗癲癇藥物用於預防癲癇;投與紅血球生成素、阿法達貝泊汀(darbepoetin alfa)、血小板輸血、非格司亭(filgrastim)或派非格司亭(pegfilgrastim)中之至少一者;及/或投與托西利單抗、司妥昔單抗(siltuximab)。在一個態樣中,藥劑為CSF家族成員,諸如GM-CSF (顆粒球-巨噬細胞群落刺激因子,亦稱為CSF2)。GM-CSF可由大量造血及非造血細胞類型在刺激時產生,且其可活化/‘激活’骨髓群體以產生發炎介體,諸如TNF及介白素1β (IL1β)。在一些實施例中,GM-CSF抑制劑為結合且中和循環GM-CSF之抗體。在一些實施例中,抗體係選自朗齊魯單抗(Lenzilumab);奈米路單抗(namilumab,AMG203);GSK3196165/MOR103/奧替利單抗(Otilimab) (GSK/MorphoSys)、KB002及KB003 (KaloBios)、MT203 (Micromet及Nycomed)及MORAb-022/格斯木單抗(gimsilumab,Morphotek)。在一些實施例中,抗體為其生物類似藥。在一些實施例中,拮抗劑為E21R,其為拮抗GM-CSF功能之一種GM-CSF之修飾形式。在一些實施例中,抑制劑/拮抗劑為小分子。在一個實施例中,CSF家族成員為M-CSF (亦稱為巨噬細胞群落刺激因子或CSF1)。抑制或拮抗CSF1之藥劑之非限制性實例包括小分子、抗體、嵌合抗原受體、融合蛋白及其他藥劑。在一個實施例中,CSF1抑制劑或拮抗劑一種抗CSF1抗體。在一個實施例中,抗CSF1抗體係選自由Roche (例如RG7155)、Pfizer (PD-0360324)、Novartis (MCS110/拉諾妥珠單抗(lacnotuzumab))製造的抗體,或前述各者中任一者之生物類似版。在一些實施例中,抑制劑或拮抗劑使GM-CSF-R-α (亦稱CSF2R)或CSF1R受體之活性失活。在一些實施例中,抑制劑係選自嗎里木單抗(Mavrilimumab,先前為CAM-3001),當前一種完全人類GM-CSF受體α單株抗體,由MedImmune, Inc.研發出;卡比拉單抗(cabiralizumab) (Five Prime Therapeutics);LY3022855 (IMC-CS4)(Eli Lilly)、艾瑪圖單抗(Emactuzumab)(亦稱為RG7155或RO5509554);FPA008,一種人類化mAb (Five Prime/BMS);AMG820 (Amgen);ARRY-382 (Array Biopharma);MCS110 (Novartis);PLX3397 (Plexxikon);ELB041/AFS98/TG3003 (ElsaLys Bio, Transgene)、SNDX-6352 (Syndax)。在一些實施例中,抑制劑或拮抗劑在CAR-T細胞中表現。在一些實施例中,抑制劑為小分子(例如雜芳基醯胺、喹啉酮系列、吡啶并嘧啶系列);BLZ945 (Novartis)、PLX7486、ARRY-382、派西尼布(Pexidrtinib) (亦稱為PLX3397)或5-((5-氯-1H-吡咯并[2,3-b]吡啶-3-基)甲基)-N-06-(三氟甲基)吡啶-3-基)甲基)吡啶-2-胺;GW 2580 (CAS 870483-87-7)、ΚΪ20227 (CAS 623142-96-1)、AC708,Ambit Siosciences;或Cannarile等人 Journal for ImmunoTherapy of Cancer 2017, 5:53及US20180371093 (關於揭示之抑制劑,以引用之方式併入本文中)中列出之任何CSF1R抑制劑。已在此項技術中描述GM-CSF或其受體之其他中和抗體,包括例如「GM-CSF as a target in inflammatory/autoimmune disease: current evidence and future therapeutic potential」 Hamilton, J. A. Expert Rev. Clin. Immunol., 2015;以及「Targeting GM-CSF in inflammatory diseases」 Wicks, I. P., Roberts, A. W. Nat. Rev. Rheumatol., 2016中。在其他實施例中,藥劑為抗IL6或抗IL-6受體阻斷劑,包括托西利單抗及司妥昔單抗。
在一個態樣中,治療劑為化學治療劑。化學治療劑之實例包括烷基化劑,諸如噻替派(thiotepa)及環磷醯胺(CYTOXANTM);烷基磺酸酯,諸如白消安(busulfan)、英丙舒凡(improsulfan)及哌泊舒凡(piposulfan);氮丙啶,諸如苯唑多巴(benzodopa)、卡波醌(carboquone)、米特多巴(meturedopa)及尤利多巴(uredopa);伸乙亞胺及甲基三聚氰胺,包括六甲蜜胺(altretamine)、三伸乙基三聚氰胺、三伸乙基磷醯胺、三伸乙基硫代磷醯胺及三羥甲基三聚氰胺恢復;氮芥,諸如苯丁酸氮芥、萘氮芥(chlornaphazine)、氯磷醯胺(cholophosphamide)、雌莫司汀(estramustine)、異環磷醯胺、甲氮芥(mechlorethamine)、氧氮芥鹽酸鹽(mechlorethamine oxide hydrochloride)、美法侖(melphalan)、新恩比興(novembichin)、芬司特瑞(phenesterine)、潑尼氮芥(prednimustine)、曲磷胺(trofosfamide)、尿嘧啶氮芥(uracil mustard);亞硝基脲,諸如卡莫司汀(carmustine)、氯脲菌素(chlorozotocin)、福莫司汀(fotemustine)、洛莫司汀(lomustine)、尼莫司汀(nimustine)、雷莫司汀(ranimustine);抗生素,諸如阿克拉黴素(aclacinomysin)、放射菌素(actinomycin)、安麴黴素(authramycin)、偶氮絲胺酸(azaserine)、博萊黴素、放線菌素C(cactinomycin)、卡奇黴素(calicheamicin)、卡拉比辛(carabicin)、洋紅黴素(carminomycin)、嗜癌菌素(carzinophilin)、色黴素(chromomycins)、放線菌素D (dactinomycin)、道諾黴素(daunorubicin)、地托比星(detorubicin)、6-重氮基-5-側氧基-L-正白胺酸、多柔比星、表柔比星(epirubicin)、依索比星(esorubicin)、艾達黴素(idarubicin)、麻西羅黴素(marcellomycin)、絲裂黴素(mitomycin)、黴酚酸(mycophenolic acid)、諾加黴素(nogalamycin)、橄欖黴素(olivomycins)、培洛黴素(peplomycin)、潑非黴素(potfiromycin)、嘌呤黴素(puromycin)、奎那黴素(quelamycin)、羅多比星(rodorubicin)、鏈黑菌素(streptonigrin)、鏈脲菌素(streptozocin)、殺結核菌素(tubercidin)、烏苯美司(ubenimex)、淨司他丁(zinostatin)、左柔比星(zorubicin);抗代謝物,諸如甲胺喋呤(methotrexate)及5-氟尿嘧啶(5-fluorouracil,5-FU);葉酸類似物,諸如迪諾特寧(denopterin)、甲胺喋呤、蝶羅呤(pteropterin)、曲美沙特(trimetrexate);嘌呤類似物,諸如氟達拉賓(fludarabine)、6-巰基嘌呤(6-mercaptopurine)、硫咪嘌呤(thiamiprine)、硫鳥嘌呤(thioguanine);嘧啶類似物,諸如安西他濱(ancitabine)、阿紮胞苷(azacitidine)、6-氮尿苷(6-azauridine)、卡莫氟(carmofur)、阿糖胞苷、雙去氧尿苷(dideoxyuridine)、去氧氟尿苷(doxifluridine)、依諾他濱(enocitabine)、氟尿苷(floxuridine)、5-FU;雄激素,諸如卡魯睾酮(calusterone)、丙酸屈他雄酮(dromostanolone propionate)、環硫雄醇(epitiostanol)、美雄烷(mepitiostane)、睾內酯(testolactone);抗腎上腺藥,諸如胺魯米特(aminoglutethimide)、米托坦(mitotane)、曲洛司坦(trilostane);葉酸補充劑,諸如亞葉酸;乙醯葡醛酯(aceglatone);醛磷醯胺糖苷(aldophosphamide glycoside);胺基乙醯丙酸(aminolevulinic acid);安吖啶;貝斯布西(bestrabucil);比生群(bisantrene);艾達曲克(edatraxate);得弗伐胺(defofamine);地美可辛(demecolcine);地吖醌(diaziquone);艾福米辛(elformithine);依利醋銨(elliptinium acetate);依託格魯(etoglucid);硝酸鎵(gallium nitrate);羥基脲(hydroxyurea);磨菇多糖(lentinan);氯尼達明(lonidamine);丙脒腙(mitoguazone);米托蒽醌(mitoxantrone);莫哌達醇(mopidamol);二胺硝吖啶(nitracrine);噴司他丁(pentostatin);凡那明(phenamet);吡柔比星(pirarubicin);鬼臼酸(podophyllinic acid);2-乙基醯肼(2-ethylhydrazide);丙卡巴肼(procarbazine);PSK®;雷佐生(razoxane);西佐糖(sizofiran);螺旋鍺(spirogermanium);細交鏈孢菌酮酸(tenuazonic acid);三亞胺醌(triaziquone);2,2',2''-三氯三乙胺;尿烷(urethan);長春地辛(vindesine);達卡巴嗪(dacarbazine);甘露醇氮芥(mannomustine);二溴甘露醇(mitobronitol);二溴衛矛醇(mitolactol);哌泊溴烷(pipobroman);加西托星(gacytosine);阿拉伯糖苷(arabinoside,「Ara-C」);環磷醯胺;噻替派;類紫杉醇(taxoid), 例如太平洋紫杉醇(TAXOLTM,Bristol-Myers Squibb)及多西他賽(doxetaxel) (TAXOTERE®, Rhne-Poulenc Rorer);苯丁酸氮芥;吉西他濱(gemcitabine);6-硫代鳥嘌呤;巰基嘌呤;甲胺喋呤;鉑類似物,諸如順鉑及卡鉑;長春鹼;鉑;依託泊苷(VP-16);異環磷醯胺;絲裂黴素C (mitomycin C);米托蒽醌;長春新鹼;長春瑞賓(vinorelbine);溫諾平(navelbine);諾凡特龍(novantrone);替尼泊苷;道諾黴素;胺基喋呤(aminopterin);希羅達(xeloda);伊班膦酸鹽(ibandronate);CPT-11;拓樸異構酶抑制劑RFS 2000;二氟甲基鳥胺酸(difluoromethylomithine,DMFO);視黃酸衍生物,諸如TargretinTM (貝瑟羅汀)、PanretinTM (阿利維甲酸(alitretinoin));ONTAKTM (迪夫托斯地尼白介素(denileukin diftitox));埃斯波黴素(esperamicin);卡培他濱(capecitabine);以及以上任一者之醫藥學上可接受之鹽、酸或衍生物。在一些態樣中,包含本文所揭示之表現CAR及/或TCR之免疫效應細胞的組合物可結合用以調控或抑制腫瘤上之激素作用之抗激素劑投與,該抗激素劑為諸如抗雌激素劑,包括例如他莫昔芬(tamoxifen)、雷洛昔芬(raloxifene)、芳香酶抑制4 (5)-咪唑、4-羥基他莫昔芬、曲沃昔芬(trioxifene)、雷洛昔芬(keoxifene)、LY117018、奧那司酮(onapristone)及托瑞米芬(toremifene)(Fareston);及抗雄激素劑,諸如氟他胺(flutamide)、尼魯胺(nilutamide)、比卡魯胺(bicalutamide)、亮丙立德(leuprolide)及戈舍瑞林(goserelin);以及以上任一者之醫藥學上可接受之鹽、酸或衍生物。適當時亦投與化學治療劑之組合,包括(但不限於) CHOP,亦即環磷醯胺(Cytoxan®)、多柔比星(羥基小紅莓)、長春新鹼(Oncovin®)及普賴松。
(化學)治療劑可與投與經工程改造之細胞或核酸同時或在其之後一週內投與。在其他態樣中,(化學)治療劑在投與經工程改造之細胞或核酸之後1至4週或1週至1個月、1週至2個月、1週至3個月、1週至6個月、1週至9個月或1週至12個月投與。在一些態樣中,(化學)治療劑在投與細胞或核酸之前至少1個月投與。在一些態樣中,方法進一步包含投與兩種或更多種化學治療劑。
多種額外治療劑可與本文所述之組合物或藥劑/治療結合/組合使用。舉例而言,可能適用之額外治療劑包括PD-1抑制劑,諸如納武單抗(OPDIVO®)、派姆單抗(KEYTRUDA®)、派姆單抗、皮立珠單抗(pidilizumab,CureTech)及阿特珠單抗(Roche)、托西利單抗(存在及不存在皮質類固醇)、GM-CSF、CSF1、GM-CSFR或CSF1R GM-CSF、CSF1、GM-CSFR或CSF1R之抑制劑(抗CSF1抗體係選自由Roche (例如RG7155)、Pfizer (PD-0360324)、Novartis (MCS110/拉諾妥珠單抗)製造的抗體;嗎里木單抗(先前為CAM-3001),一種當前完全人類GM-CSF受體α單株抗體,由MedImmune, Inc.研發出;卡比拉單抗(Five Prime Therapeutics);LY3022855 (IMC-CS4)(Eli Lilly)、艾瑪圖單抗(亦稱為RG7155或RO5509554);FPA008,一種人類化mAb (Five Prime/BMS);AMG820 (Amgen);ARRY-382 (Array Biopharma);MCS110 (Novartis);PLX3397 (Plexxikon);ELB041/AFS98/TG3003 (ElsaLys Bio, Transgene)、SNDX-6352 (Syndax)。在一些態樣中,抑制劑或拮抗劑在CAR-T細胞中表現。在一些態樣中,抑制劑為小分子(例如雜芳基醯胺、喹啉酮系列、吡啶并嘧啶系列);BLZ945 (Novartis)、PLX7486、ARRY-382、派西尼布(亦稱為PLX3397)或5-((5-氯-1H-吡咯并[2,3-b]吡啶-3-基)甲基)-N-06-(三氟甲基)吡啶-3-基)甲基)吡啶-2-胺;GW 2580 (CAS 870483-87-7)、ΚΪ20227 (CAS 623142-96-1)、AC708,Ambit Siosciences;或Cannarile等人 Journal for ImmunoTherapy of Cancer 2017, 5:53及US20180371093 (關於揭示之抑制劑,以引用之方式併入本文中)中列出之任何CSF1R抑制劑。已在此項技術中描述GM-CSF或其受體之其他中和抗體。適用於與本文揭示之組合物或藥劑/治療及方法組合使用之額外治療劑包括但不限於依魯替尼(IMBRUVICA®)、奧伐木單抗(ARZERRA®)、利妥昔單抗(RITUXAN®)、貝伐單抗(AVASTIN®)、曲妥珠單抗(trastuzumab,HERCEPTIN®)、曲妥珠單抗恩他新(trastuzumab emtansine,KADCYLA®)、伊馬替尼(imatinib,GLEEVEC®)、西妥昔單抗(cetuximab,ERBITUX®)、帕尼單抗(panitumumab,VECTIBIX®)、卡托莫西單抗(catumaxomab)、異貝莫單抗(ibritumomab)、奧伐木單抗、托西莫單抗(tositumomab)、貝倫妥單抗(brentuximab)、阿侖妥珠單抗(alemtuzumab)、吉妥珠單抗(gemtuzumab)、埃羅替尼(erlotinib)、吉非替尼(gefitinib)、凡德他尼(vandetanib)、阿法替尼(afatinib)、拉帕替尼(lapatinib)、來那替尼(neratinib)、來那度胺(lenalidomide)、阿西替尼(axitinib)、馬賽替尼(masitinib)、帕佐泮尼(pazopanib)、舒尼替尼(sunitinib)、索拉非尼(sorafenib)、托西利單抗、妥賽蘭尼(toceranib)、來他替尼(lestaurtinib)、阿西替尼(axitinib)、西地蘭尼(cediranib)、樂伐替尼(lenvatinib)、尼達尼布(nintedanib)、帕佐泮尼(pazopanib)、瑞戈非尼(regorafenib)、司馬沙尼(semaxanib)、索拉非尼(sorafenib)、舒尼替尼、替沃紮尼(tivozanib)、妥賽蘭尼、凡德他尼、恩曲替尼、卡博替尼(cabozantinib)、伊馬替尼、達沙替尼(dasatinib)、尼羅替尼(nilotinib)、普納替尼(ponatinib)、拉多替尼(radotinib)、伯舒替尼(bosutinib)、來他替尼、盧佐替尼(ruxolitinib)、帕瑞替尼(pacritinib)、考比替尼(cobimetinib)、司美替尼(selumetinib)、曲美替尼(trametinib)、畢尼替尼(binimetinib)、艾樂替尼(alectinib)、塞利替尼(ceritinib)、克卓替尼(crizotinib)、阿柏西普(aflibercept)、脂肪肽(adipotide)、地尼白介素、mTOR抑制劑(諸如依維莫司(Everolimus)及替西羅莫司(Temsirolimus))、刺蝟抑制劑(諸如索尼得吉(sonidegib)及維莫德吉(vismodegib))、CDK抑制劑(諸如CDK抑制劑(帕泊昔布(palbociclib)))。
包含免疫細胞之組合物或藥劑/治療與或可與消炎劑一起投與。消炎劑或藥物可包括但不限於類固醇及糖皮質激素(包括倍他米松(betamethasone)、布地奈德(budesonide)、地塞米松、乙酸氫化可體松(hydrocortisone acetate)、皮質類固醇、氫化可體松、氫化可體松、甲基普賴蘇穠、普賴蘇穠、普賴松、曲安西龍(triamcinolone));非類固醇消炎藥(NSAIDS),包括阿司匹林(aspirin)、布洛芬(ibuprofen)、萘普生(naproxen)、甲胺喋呤、柳氮磺胺吡啶(sulfasalazine)、來氟米特(leflunomide)、抗TNF藥物、環磷醯胺及黴酚酸酯(mycophenolate)。例示性NSAID包含布洛芬、萘普生、萘普生鈉、Cox-2抑制劑及唾液酸化物。例示性鎮痛劑包含乙醯胺苯酚、羥考酮(oxycodone)、鹽酸丙氧芬(proporxyphene hydrochloride)之曲馬多(tramadol)。例示性糖皮質激素包括可體松(cortisone)、地塞米松、氫化可體松、甲基普賴蘇穠、普賴蘇穠或普賴松。示例性生物反應調節劑包括針對細胞表面標記物(例如CD4、CD5等)之分子;細胞介素抑制劑,諸如TNF拮抗劑(例如依那西普(etanercept,ENBREL®)、阿達木單抗(adalimumab,HUMIRA®)及英利昔單抗(infliximab,REMICADE®);趨化因子抑制劑及黏附分子抑制劑。生物反應調節劑包括單株抗體以及重組形式之分子。示例性DMARD包括硫唑嘌呤(azathioprine)、環磷醯胺、環孢黴素(cyclosporine)、甲胺喋呤、青黴胺(penicillamine)、來氟米特、柳氮磺胺吡啶、羥基氯奎(hydroxychloroquine)、金製劑(口服(金諾芬(auranofin))及肌肉內)及米諾環素(minocycline)。
本文所述之組合物或藥劑/治療可與作為另一種治療劑之細胞介素及/或細胞介素調節劑結合投與。細胞介素之實例為淋巴介質、單核球激素及傳統多肽激素。細胞介素中包括生長激素,諸如人類生長激素、N-甲硫胺醯基人類生長激素及牛生長激素;副甲狀腺激素;甲狀腺素;胰島素;胰島素原;鬆弛素;鬆弛素原;醣蛋白激素,諸如濾泡刺激激素(FSH)、促甲狀腺激素(TSH)及促黃體激素(LH);肝生長因子(HGF);纖維母細胞生長因子(FGF);促乳素;胎盤催乳激素;苗勒氏管抑制物質(mullerian-inhibiting substance);小鼠促性腺激素相關肽;抑制素;活化素;血管內皮生長因子;整合素;血小板生成素(TPO);神經生長因子(NGF),諸如NGF-β;血小板生長因子;轉型生長因子(TGF),諸如TGF-α及TGF-β;胰島素樣生長因子-I及胰島素樣生長因子-II;紅血球生成素(EPO,Epogen
®、Procrit
®);骨性誘導因子;干擾素,諸如干擾素-α、干擾素-β及干擾素-γ;群落刺激因子(CSF),諸如巨噬細胞-CSF (M-CSF);粒細胞-巨噬細胞-CSF (GM-CSF);及粒細胞-CSF (G-CSF);介白素(IL),諸如IL-1、IL-1α、IL-2、IL-3、IL-4、IL-5、IL-6、IL-7、IL-8、IL-9、IL-10、IL-11、IL-12;IL-15、腫瘤壞死因子,諸如TNF-α或TNF-β;及其他多肽因子,包括LIF及kit配位體(KL)。如本文中所用,術語細胞介素包括來自天然源或來自重組細胞培養之蛋白質,及天然序列細胞介素之生物學上活性等效物。在一個實施例中,本文所描述之組合物與類固醇或皮質類固醇結合投與。
皮質類固醇治療可用於治療不良事件。皮質類固醇(或任何其他類固醇以及不良事件之任何其他治療)可在偵測到不良事件之任何症狀之前及/或在偵測到不良事件之後預防性使用。其可在T細胞投與之前一或多天投與,在T細胞投與當天投與(在T細胞投與之前、之後及/或期間),及/或在T細胞投與之後投與。其可在調理性療法之前、期間或之後投與。任何皮質類固醇可適合於此用途。在一個實施例中,皮質類固醇為地塞米松。在一些實施例中,皮質類固醇為甲基普賴蘇穠。在一些實施例中,兩者可組合投與。在一些實施例中,糖皮質激素包括合成及非合成糖皮質激素。示例性糖皮質激素包括(但不限於):阿氯米松(alclomethasone)、阿爾孕酮(algestone)、倍氯米松(beclomethasone) (例如倍氯米松二丙酸鹽(beclomethasone dipropionate))、倍他米松(例如倍他米松17戊酸鹽(betamethasone 17 valerate)、倍他米松乙酸鈉(betamethasone sodium acetate)、倍他米松磷酸鈉(betamethasone sodium phosphate)、倍他米松戊酸鹽(betamethasone valerate))、布地奈德、氯倍他索(clobetasol) (例如氯倍他索丙酸鹽(clobetasol propionate))、氯倍他松(clobetasone)、氯可托龍(clocortolone) (例如氯可托龍特戊酸鹽(clocortolone pivalate))、氯潑尼醇(cloprednol)、皮質酮(corticosterone)、可體松及氫化可體松(例如氫化可體松乙酸鹽(hydrocortisone acetate))、可的伐唑(cortivazol)、地夫可特(deflazacort)、地奈德(desonide)、去氫氧迪皮質醇(desoximethasone)、地塞米松(例如地塞米松21-磷酸鹽(dexamethasone 21-phosphate)、地塞米松乙酸鹽(dexamethasone acetate)、地塞米松磷酸鈉(dexamethasone sodium phosphate))、二氟拉松(diflorasone)(例如二氟拉松二乙酸鹽(diflorasone diacetate))、二氟可龍(diflucortolone)、二氟潑尼酯(difluprednate)、甘草次酸(enoxolone)、氟紮可特(fluazacort)、氟氯奈德(flucloronide)、氟氫可體松(fludrocortisone)(例如氟氫可體松乙酸鹽(fludrocortisone acetate))、氟米松(flumethasone)(例如氟米松特戊酸鹽(flumethasone pivalate))、氟尼縮松(flunisolide)、氟新龍(fluocinolone)(例如丙酮化氟新龍(fluocinolone acetonide))、氟西奈德(fluocinonide)、氟可丁(fluocortin)、氟可龍(fluocortolone)、氟米龍(fluorometholone)(例如氟米龍乙酸鹽(fluorometholone acetate))、氟培龍(fluperolone)(例如氟培龍乙酸鹽(fluperolone acetate))、氟潑尼定(fluprednidene)、氟普賴蘇穠(flupredni solone)、氟氫縮松(flurandrenolide)、氟替卡松(fluticasone)(例如丙酸氟替卡松(fluticasone propionate))、氟甲醯龍(formocortal)、哈西奈德(halcinonide)、鹵貝他索(halobetasol)、鹵米松(halometasone)、鹵普賴松(halopredone)、氫可松胺酯(hydrocortamate)、氫化可體松(例如氫化可體松21-丁酸鹽、氫化可體松醋丙酸鹽、氫化可體松乙酸鹽、氫化可體松丙丁酸鹽、氫化可體松丁酸鹽、氫化可體松環戊丙酸鹽、氫化可體松半丁二酸鹽、氫化可體松丙丁酸鹽、氫化可體松磷酸鈉、氫化可體松丁二酸鈉、氫化可體松戊酸鹽)、氯替潑諾(loteprednol etabonate)、馬潑尼酮(mazipredone)、甲羥松(medrysone)、甲普賴松(meprednisone)、甲基普賴蘇穠(甲基普賴蘇穠醋丙酸鹽(methylprednisolone aceponate)、甲基普賴蘇穠乙酸鹽(methylprednisolone acetate)、甲基普賴蘇穠半丁二酸鹽(methylprednisolone hemisuccinate)、甲基普賴蘇穠丁二酸鈉(methylprednisolone sodium succinate))、糠酸莫米松(mometasone)(例如糠酸莫米松糠酸鹽(mometasone furoate))、帕拉米松(paramethasone)(例如帕拉米松乙酸鹽(paramethasone acetate))、潑尼卡酯(prednicarbate)、普賴蘇穠(例如普賴蘇穠25-二乙胺基乙酸鹽(prednisolone 25 -diethylaminoacetate)、普賴蘇穠磷酸鈉(prednisolone sodium phosphate)、普賴蘇穠21-半丁二酸鹽(prednisolone 21-hemisuccinate)、普賴蘇穠乙酸鹽(prednisolone acetate);普賴蘇穠法呢酸鹽(prednisolone farnesylate)、普賴蘇穠半丁二酸鹽(prednisolone hemisuccinate)、普賴蘇穠-21(β-D-葡萄糖苷酸)(prednisolone-21 (beta-D-glucuronide))、普賴蘇穠間磺苯酸鹽(prednisolone metasulphobenzoate)、普賴蘇穠硬脂醯乙醇酸鹽(prednisolone steaglate)、普賴蘇穠特布酸鹽(prednisolone tebutate)、普賴蘇穠四氫鄰苯二甲酸鹽(prednisolone tetrahydrophthalate))、普賴松、普賴蘇穠戊酸酯(prednival)、潑尼立定(prednylidene)、利美索龍(rimexolone)、替可的松(tixocortol)、曲安西龍(triamcinolone)(例如曲安奈德(triamcinolone acetonide)、苯曲安奈德(triamcinolone benetonide)、己曲安奈德(triamcinolone hexacetonide)、曲安奈德21棕櫚酸鹽(triamcinolone acetonide 21 palmitate)、曲安西龍二乙酸鹽(triamcinolone diacetate))。此等糖皮質激素及其鹽詳細論述於例如Remington's Pharmaceutical Sciences, A. Osol編輯, Mack Pub. Co., Easton, Pa. (第16版 1980)及Remington: The Science and Practice of Pharmacy, 第22版, Lippincott Williams & Wilkins, Philadelphia, Pa. (2013)及任何其他版本(以引用之方式併入本文中)中。在一些實施例中,糖皮質激素係選自以下之中:可體松、地塞米松、氫化可體松、甲基普賴蘇穠、普賴蘇穠及普賴松。在一實施例中,糖皮質激素為地塞米松。在其他實施例中,類固醇為鹽皮質激素。本文提供之方法中可使用任何其他類固醇。
一或多種皮質類固醇可以任何劑量及投與頻率投與,劑量及頻率可根據不良事件(例如CRS及NE)之嚴重程度/級別進行調整。表13、14及16提供用於管理CRS及NE之給藥方案之實例。在另一實施例中,皮質類固醇投與包含口服或IV地塞米松10 mg,每天1-4次。另一實施例有時稱作「高劑量」皮質類固醇,包含每天單獨或與地塞米松組合IV投與1 g甲基普賴松。在一些實施例中,一或多種皮質類固醇以每天1-2 mg/kg之劑量投與。
皮質類固醇可以有效改善與不良事件相關、諸如與CRS或神經毒性相關之一或多個症狀的任何量投與。皮質類固醇,例如糖皮質激素,可例如以每劑介於或介於約0.1與100 mg、0.1至80 mg、0.1至60 mg、0.1至40 mg、0.1至30 mg、0.1至20 mg、0.1至15 mg、0.1至10 mg、0.1至5 mg、0.2至40 mg、0.2至30 mg、0.2至20 mg、0.2至15 mg、0.2至10 mg、0.2至5 mg、0.4至40 mg、0.4至30 mg、0.4至20 mg、0.4至15 mg、0.4至10 mg、0.4至5 mg、0.4至4 mg、1至20 mg、1至15 mg或1至10 mg之間的量投與70 kg成人個體。通常,皮質類固醇,諸如糖皮質激素,以每劑介於或介於約0.4與20 mg之間,例如為或約為0.4 mg、0.5 mg、0.6 mg、0.7 mg、0.75 mg、0.8 mg、0.9 mg、1 mg、2 mg、3 mg、4 mg、5 mg、6 mg、7 mg、8 mg、9 mg、10 mg、11 mg、12 mg、13 mg、14 mg、15 mg、16 mg、17 mg、18 mg、19 mg或20 mg的量投與平均成人個體。
在一些實施例中,皮質類固醇可例如以如下或約如下之劑量投與通常體重為約70 kg至75 kg之平均成人個體:0.001 mg/kg (個體)、0.002 mg/kg、0.003 mg/kg、0.004 mg/kg、0.005 mg/kg、0.006 mg/kg、0.007 mg/kg、0.008 mg/kg、0.009 mg/kg、0.01 mg/kg、0.015 mg/kg、0.02 mg/kg、0.025 mg/kg、0.03 mg/kg、0.035 mg/kg、0.04 mg/kg、0.045 mg/kg、0.05 mg/kg、0.055 mg/kg、0.06 mg/kg、0.065 mg/kg、0.07 mg/kg、0.075 mg/kg、0.08 mg/kg、0.085 mg/kg、0.09 mg/kg、0.095 mg/kg、0.1 mg/kg、0.15 mg/kg、0.2 mg/kg、0.25 mg/kg、0.30 mg/kg、0.35 mg/kg、0.40 mg/kg、0.45 mg/kg、0.50 mg/kg、0.55 mg/kg、0.60 mg/kg、0.65 mg/kg、0.70 mg/kg、0.75 mg/kg、0.80 mg/kg、0.85 mg/kg、0.90 mg/kg、0.95 mg/kg、1 mg/kg、1.05 mg/kg、1.1 mg/kg、1.15 mg/kg、1.20 mg/kg、1.25 mg/kg、1.3 mg/kg、1.35 mg/kg或1.4 mg/kg。
一般而言,所投與之皮質類固醇之劑量視特定皮質類固醇而定,因為不同皮質類固醇之間存在效力差異。通常瞭解,藥物之效力變化,因此劑量可變化,以便獲得同等作用。多種糖皮質激素及投與途徑根據效力之等效性係熟知的。與同等類固醇給藥(以非時間治療方式)相關之資訊可見於British National Formulary (BNF) 37, 1999年3月。
在一些實施例中,不良事件/反應可選自以下各者中之一或多者:
| 不良事件 / 反應 | 免疫系統病症 | |||
| 血液及淋巴系統病症 | 細胞介素釋放症候群 | |||
| 凝血病 a | 低γ球蛋白血症 k | |||
| 心臟病症 | 感染及傳染 | |||
| 心搏過速 b | 感染-病原體未指定 | |||
| 心搏徐緩 c | 病毒感染 | |||
| 非心室性心律不整 d | 細菌感染 | |||
| 腸胃疾病 | 代謝及營養病症 | |||
| 噁心 | 食慾降低 | |||
| 便秘 | 肌肉骨骼疼痛 l | |||
| 腹瀉 | 運動功能障礙 m | |||
| 腹痛 e | 精神病症 | |||
| 口腔疼痛 f | 神經系統病症 | |||
| 嘔吐 g | 腦病 n | |||
| 吞咽困難 | 震顫 | |||
| 發熱 | 頭痛 o | |||
| 疲乏 h | 失語 p | |||
| 發冷 | 眩暈 q | |||
| 水腫 i | 神經病 r | |||
| 口乾 | 失眠 | |||
| 疼痛 j | 譫妄 s | |||
| 免疫系統病症 | 焦慮 | |||
| 細胞介素釋放症候群 | 腎及泌尿病症 | |||
| 低γ球蛋白血症 k | 腎機能不全 t | |||
| 感染及傳染 | 尿排出量降低 u | |||
| 感染-病原體未指定 | 低氧 | |||
| 病毒感染 | 咳嗽 v | |||
| 細菌感染 | 呼吸困難 w | |||
| 代謝及營養病症 | 胸膜積水 | |||
| 食慾降低 | 皮膚及皮下組織病症 | |||
| 肌肉骨骼疼痛 l | 皮疹 x | |||
| 運動功能障礙 m | 血管病症 | |||
| 精神病症 | 低血壓 y | |||
| 神經系統病症 | 高血壓 | |||
| 腦病 n | 血栓形成 z | |||
| 震顫 | 出血 | |||
| 頭痛 o | ||||
| 失語 p | ||||
| 眩暈 q | ||||
| 神經病 r | ||||
| 失眠 | ||||
| 譫妄 s | ||||
| 焦慮 | ||||
其他不良反應包括:腸胃疾病:口乾;感染及傳染病症:真菌感染;代謝及營養病症:脫水;神經系統病症:共濟失調、癲癇、顱內壓增加;呼吸道、胸及縱隔病症:呼吸衰竭、肺水腫;皮膚及皮下組織病症:皮疹;血管病症:出血。
在一個實施例中,細胞介素釋放症候群症狀包括(但不限於)發熱、冷顫、疲乏、厭食、肌痛、關節疼痛、噁心、嘔吐、頭痛、皮疹、腹瀉、呼吸急促、低血氧、心搏過速、低血壓、脈搏壓加寬、心輸出量早期增加、心輸出量晚期減少、幻覺、痙攣、步態改變、癲癇及死亡。在一個實施例中,用於CRS分級之方法描述於Neelapu等人, Nat Rev Clin Oncol. 15(1):47-62 (2018)及Lee等人, Blood 2014; 124:188-195中。在一個實施例中,神經毒性/神經事件可藉由以下中所述之方法分級:Lee等人, Blood 2014; 124: 188-195。
在一些實施例中,不良事件用托西利單抗(或另一抗IL6/IL6R劑/拮抗劑)、皮質類固醇療法或用於預防毒性之抗癲癇藥物管理。在一些實施例中,不良事件藉由選自以下之一或多種藥劑管理:GM-CSF、CSF1、GM-CSFR或CSF1R之抑制劑、抗胸腺細胞球蛋白、朗齊魯單抗、嗎里木單抗、細胞介素及消炎劑。
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預防對本發明之T細胞治療之不良反應發展或減輕其嚴重程度的方法。在一些實施例中,細胞療法與一或多種藥劑一起投與,該一或多種藥劑阻止不良事件、延遲不良事件之發作、減少不良事件之症狀、治療不良事件,該等不良事件包括細胞介素釋放症候群及神經毒性。在一個實施例中,藥劑已在上文描述。在其他實施例中,藥劑在下文描述。在一些實施例中,藥劑藉由本說明書中其他地方描述之方法及劑量之一,在投與細胞之前、在其之後或與其同時投與。在一個實施例中,藥劑向容易患該疾病但尚未診斷患有該疾病之個體投與。
就此而言,所揭示之方法可包含投與「預防有效量」之托西利單抗、皮質類固醇療法或用於預防毒性之抗癲癇藥物。在一些實施例中,方法包含投與GM-CSF、CSF1、GM-CSFR或CSF1R之抑制劑、朗齊魯單抗、嗎里木單抗、細胞介素及/或消炎劑。藥理學及/或生理學作用可為預防性的,亦即該作用完全或部分預防疾病或其症狀。「預防有效量」可指在所需劑量下且在所需時間段內有效實現所要預防結果(例如預防不良反應發作)之量。
在一些實施例中,方法包含管理任何個體中之不良反應。在一些實施例中,不良反應係選自由以下組成之群:細胞介素釋放症候群(CRS)、神經毒性、過敏反應、嚴重感染、血球減少症及低γ球蛋白血症。在一些實施例中,不良反應之徵象及症狀係選自由發燒、低血壓、心搏過速、低氧及發冷組成之群,包括心律不整(包括心房震顫及心室性心搏過速)、心跳驟停、心臟衰竭、腎功能衰竭、毛細管滲漏症候群、低血壓、低氧、器官毒性、噬血細胞性淋巴組織細胞增生症/巨噬細胞活化症候群(HLH/MAS)、癲癇、腦病、頭痛、震顫、眩暈、失語、譫妄、失眠焦慮、全身性過敏反應、發熱性嗜中性球減少症、血小板減少症、嗜中性球減少症及貧血症。在一些實施例中,已基於不良事件之生物標記物中之一或多者鑑別及選擇患者。在一些實施例中,已簡單地藉由臨床表現(例如毒性症狀之存在及級別)鑑別及選擇患者。在一些實施例中,不良事件藉由表13、14、16及17之方案中之任一者管理。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方法包含預防或降低嵌合受體治療中CRS之嚴重程度。在一些實施例中,經工程改造之CAR T細胞在投與患者之後去活化。在一些實施例中,方法包含基於臨床表現鑑別CRS。在一些實施例中,方法包含評估並治療發燒、低氧及低血壓之其他病因。應利用連續心臟遙測術及脈搏血氧飽和度分析儀監測經受≥ 2級CRS (例如低血壓、對流體無反應或低氧,需要補充氧)之患者。在一些實施例中,對於經受嚴重CRS之患者,考慮執行心動回聲圖以評估心臟功能。對於嚴重或危及生命的CRS,可考慮加護支持療法。在一些實施例中,方法包含在輸注之後在經認證之醫療保健機構至少每天一次監測患者的CRS之徵象及症狀持續7天。在一些實施例中,方法包含在輸注之後監測患者之CRS之徵象或症狀持續4週。在一些實施例中,方法包含建議患者在任何時候出現CRS之徵象或症狀時立即尋求醫療照護。在一些實施例中,方法包含如CRS之第一徵象處所指示用支持性照護、托西利單抗或托西利單抗與皮質類固醇進行治療。
在一些實施例中,方法包含監測患者之神經毒性之徵象及症狀。在一些實施例中,方法包含排除神經症狀之其他病因。應利用連續心臟遙測術及脈搏血氧飽和度分析儀監測經受≥ 2級神經毒性之患者。對於嚴重或危及生命的神經毒性,提供加護支持療法。在一些實施例中,神經毒性之症狀係選自腦病、頭痛、震顫、眩暈、失語、譫妄、失眠及焦慮。
在一些實施例中,細胞治療在投與治療及或預防(預防性)不良事件之一或多種症狀的一或多種藥劑(例如類固醇)或治療(例如減積)之前、在其期間/與其同時及/或在其之後投與。「預防有效量」係指在所需劑量下且在所需時間段內有效實現所要預防結果的量。在一個實施例中,預防有效量在疾病之早期階段之前或在早期階段用於個體。在一個實施例中,預防有效量將少於治療有效量。在一個實施例中,不良事件治療或預防投與將接受、正接受或已接受細胞療法之任何患者。在一些實施例中,管理不良事件之方法包含在輸注之後在經認證之醫療保健機構至少每天一次監測患者的神經毒性之徵象及症狀持續7天。在一些實施例中,方法包含在輸注之後監測患者之神經毒性及/或CRS之徵象或症狀持續4週。
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用類固醇及抗IL6/抗IL-6R抗體管理接受CAR T細胞治療之個體中之不良事件的兩種方法。在一個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一種管理不良事件之方法,其中若在3天之後無改善,則針對管理1級CRS之所有狀況,以及針對所有級別≥1神經事件,開始皮質類固醇療法。在一個實施例中,若在3天之後無改善,則針對1級CRS之所有狀況,以及針對所有級別≥2神經事件,開始托西利單抗。在一個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一種減少在CAR T細胞投與之後接受不良事件管理之患者中總類固醇暴露的方法,該方法包含若在3天之後無改善,則針對管理1級CRS之所有狀況,以及針對所有級別≥1神經事件,開始皮質類固醇療法,及/或若在3天之後無改善,則針對1級CRS之所有狀況,以及針對所有級別≥2神經事件,開始托西利單抗。在一個實施例中,皮質類固醇及托西利單抗以選自實例部分所例示之方案投與。在一個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早期類固醇使用不會引起嚴重感染風險增加,減少CAR T細胞擴增或降低腫瘤反應。
在一個實施例中,本發明支持左乙拉西坦預防在CAR T細胞癌症治療中之安全性。在一個實施例中,癌症為NHL。在一個實施例中,癌症為R/R LBCL且患者接受KTE-X19。因此,在一個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一種管理用CAR T細胞治療之患者中之不良事件的方法,其包含向該患者投與預防劑量之抗癲癇藥物。在一些實施例中,患者接受左乙拉西坦(例如每日經口或靜脈內750 mg兩次),在CAR T細胞治療之第0天(在調理之後)以及在級別≥2神經毒性發作時(若在停用預防性左乙拉西坦之後出現神經事件)開始。在一個實施例中,若患者未經歷任何級別≥2神經毒性,則左乙拉西坦如臨床上所指示逐漸降低且停用。在一個實施例中,左乙拉西坦預防與任何其他不良事件管理方案組合。
在一個實施例中,患者可接受左乙拉西坦(每日口服或靜脈內750 mg兩次),在第0天開始。在級別≥2神經事件發作時,左乙拉西坦劑量升高至每日1000 mg兩次。若患者未經歷任何級別≥2神經事件,則左乙拉西坦如臨床上所指示逐漸降低且停用。患者亦在第2天接受託西利單抗(1小時內8 mg/kg IV [不超過800 mg])。可在患有併存病或較大年齡之患者中在2級CRS發作時或者在級別≥3 CRS之情況下建議進一步托西利單抗托西利單抗±皮質類固醇)。對於經歷級別≥2神經事件之患者,開始托西利單抗,且對於患有併存病或較大年齡之患者,或若級別≥3神經事件存在任何出現且症狀惡化,儘管使用托西利單抗,則仍添加皮質類固醇。
在一個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預防性類固醇使用似乎降低嚴重CRS及NE之比率至與早期類固醇使用投與類似的程度。因此,本發明提供一種用於CAR T細胞療法中之不良事件管理之方法,其中患者在第0天(在輸注之前)、第1天及第2天接受PO 10 mg地塞米松。亦可投與類固醇,在1級NE時以及當3天支持性照護之後未觀測到改善時針對1級CRS開始。針對級別≥ 1 CRS,若在支持性照護24小時之後未觀測到改善,則亦可投與托西利單抗。在一個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用中和及/或清除GM-CSF之抗體管理CAR T細胞療法之不良事件預防減少經治療之患者中治療相關之CRS及/或NE。在一個實施例中,抗體為朗齊魯單抗。
在一些實施例中,不良事件藉由投與作為IL-6或IL-6受體(IL-6R)之拮抗劑或抑制劑的藥劑來管理。在一些實施例中,藥劑為中和IL-6活性之抗體,諸如結合於IL-6或IL-6R之抗體或抗原結合片段。例如,在一些實施例中,藥劑為或包含托西利單抗(阿利珠單抗)或賽瑞單抗(sarilumab),抗IL-6R抗體。在一些實施例中,藥劑為美國專利第8,562,991號中描述之抗IL-6R抗體。在一些情況下,靶向IL-6之藥劑為抗TL-6抗體,諸如司妥昔單抗、艾思莫單抗(elsilimomab)、ALD518/BMS-945429、思魯庫單抗(sirukumab,CNTO 136)、CPSI-2634、ARGX 109、FE301、FM101或奧諾奇單抗(olokizumab,CDP6038)以及其組合。在一些實施例中,藥劑可藉由抑制配位體-受體相互作用來中和IL-6活性。在一些實施例中,IL-6/IL-6R拮抗劑或抑制劑為IL-6突變蛋白,諸如美國專利第5591827號中描述之突變蛋白。在一些實施例中,作為IL-6/IL-6R之拮抗劑或抑制劑的藥劑為小分子、蛋白質或肽或核酸。
在一些實施例中,可用於管理不良反應及其症狀之其他藥劑包括細胞介素受體或細胞介素之拮抗劑或抑制劑。在一些實施例中,細胞介素或受體為IL-10、TL-6、TL-6受體、IFNy、IFNGR、IL-2、IL-2R/CD25、MCP-1、CCR2、CCR4、MIP13、CCR5、TNFα、TNFR1,諸如TL-6受體(IL-6R)、IL-2受體(IL-2R/CD25)、MCP-1 (CCL2)受體(CCR2或CCR4)、TGF-β受體(TGF-βI、II或III)、IFN-γ受體(IFNGR)、MIP1P受體(例如CCR5)、TNFα受體(例如TNFR1)、IL-1受體(IL1-Ra/IL-1RP)或IL-10受體(IL-10R)、IL-1及IL-1Rα/IL-1β。在一些實施例中,藥劑包含司妥昔單抗、賽瑞單抗、奧諾奇單抗(CDP6038)、艾思莫單抗、ALD518/BMS-945429、思魯庫單抗(CNTO 136)、CPSI-2634、ARGX 109、FE301或FM101。在一些實施例中,藥劑為諸如以下之細胞介素之拮抗劑或抑制劑:轉型生長因子β (TGF-β)、介白素6 (TL-6)、介白素10 (IL-10)、IL-2、MIP13 (CCL4)、TNF α、IL-1、干擾素γ(IFN-γ)或單核球趨化蛋白-I (MCP-1)。在一些實施例中,其為靶向(例如抑制或作為拮抗劑)諸如以下之細胞介素受體之藥劑:TL-6受體(IL-6R)、IL-2受體(IL-2R/CD25)、MCP-1 (CCL2)受體(CCR2或CCR4)、TGF-β受體(TGF-β I、II或III)、IFN-γ受體(IFNGR)、MIP1P受體(例如CCR5)、TNF α受體(例如TNFR1)、IL-1受體(IL1-Ra/IL-1RP)或IL-10受體(IL-10R)以及其組合。在一些實施例中,藥劑藉由本說明書中其他地方描述之方法及劑量之一,在投與細胞之前、在其之後或與其同時投與。
在一些實施例中,藥劑以如下或約如下之給藥量投與:1 mg/kg至10 mg/kg、2 mg/kg至8 mg/kg、2 mg/kg至6 mg/kg、2 mg/kg至4 mg/kg或6 mg/kg至8 mg/kg,各包括端點,或藥劑以至少或至少約或約2 mg/kg、4 mg/kg、6 mg/kg或8 mg/kg之給藥量投與。在一些實施例中,以約1 mg/kg至12 mg/kg、諸如為或約為10 mg/kg之給藥量投與。在一些實施例中,藥劑藉由靜脈內輸注來投與。在一個實施例中,藥劑為托西利單抗。在一些實施例中,藥劑(例如特別是托西利單抗)藉由本說明書中其他地方描述之方法及劑量之一,在投與細胞之前、在其之後或與其同時投與。
在一些實施例中,方法包含基於臨床表現鑑別CRS。在一些實施例中,方法包含評估並治療發燒、低氧及低血壓之其他病因。若觀測到或懷疑CRS,則其可根據方案A中之建議管理,方案A亦可與本發明之其他治療、包括中和或減少CSF/CSFR1軸組合使用。應利用連續心臟遙測術及脈搏血氧飽和度分析儀監測經受≥ 2級CRS (例如低血壓、對流體無反應或低氧,需要補充氧)之患者。在一些實施例中,對於經受嚴重CRS之患者,考慮執行心動回聲圖以評估心臟功能。對於嚴重或危及生命的CRS,可考慮加護支持療法。在一些實施例中,在本文所揭示之方法中可使用托西利單抗之生物類似藥或同等物代替托西利單抗。在其他實施例中,可使用另一抗IL6R代替托西利單抗。
在一些實施例中,不良事件根據以下方案(方案A)管理:
(a) Lee DW 等人 , (2014). Current concepts in the diagnosis and management of cytokine release syndrome. Blood. 2014 年 7 月 10 日 ; 124(2): 188-195 。 (b) 參見用於管理神經毒性之表 2 。 (c) 參見 ACEMTRA ®( 托西利單抗 ) 詳細處方資訊 , https://www.gene.com/download/pdf/actemra_prescribing.pdf (2017 年 10 月 18 日最後一次訪問 ) 。 初始美國批准指示在 2010 年。 神經毒性
| CRS 級別 (a) | 托西利單抗 | 皮質類固醇 |
| 1 級症狀僅需要對症治療(例如發熱、噁心、疲乏、頭痛、肌痛、不適)。 | N/A | N/A |
| 2 級症狀需要中度干預且對其起反應。 氧需求小於40% FiO 2或對流體或低劑量之一種血管加壓劑起反應之低血壓或2級器官毒性 ( b )。 | 1小時 IV投與8 mg/kg托西利單抗 (c)(不超過800 mg)。 若對IV注射液或增加補充氧不起反應,則根據需要每8小時重複托西利單抗。 在24小時時間內限於最多3劑;若CRS之徵象及症狀未得到臨床改善,則總計最多4劑。 | 若在開始托西利單抗之後24小時內無改善,則根據3級管理。 |
| 3 級症狀需要積極干預且對其起反應。 氧需求大於或等於40% FiO 2或需要高劑量或多種血管加壓劑之低血壓或3級器官毒性或4級轉胺酶升高。 | 根據2級 | 每日IV投與1 mg/kg甲基普賴蘇穠兩次或等效的地塞米松(例如每6小時IV 10 mg)。 繼續使用皮質類固醇,直至事件為1級或更低,接著在3天內逐漸減少。 若無改善,則如4級管理。 |
| 4 級危及生命之症狀。 需要呼吸器支持,連續靜脈-靜脈血液透析(CVVHD),或4級器官毒性(排除轉胺酶升高)。 | 根據2級 | 每天IV投與1000 mg甲基普賴蘇穠,持續3天;若改善,則如上管理。 若無改善或若情況惡化,則考慮另一種免疫抑制劑。 |
在一些實施例中,方法包含監測患者之神經毒性之徵象及症狀。在一些實施例中,方法包含排除神經症狀之其他病因。應利用連續心臟遙測術及脈搏血氧飽和度分析儀監測經受≥ 2級神經毒性之患者。對於嚴重或危及生命的神經毒性,提供加護支持療法。對於任何≥2級神經毒性,考慮非鎮靜性抗癲癇藥物(例如左乙拉西坦)用於預防癲癇。以下治療可與本發明之其他治療、包括中和或減少CSF/CSFR1軸組合使用。
在一些實施例中,不良事件根據以下方案(方案B)管理:
| 分級評估 | 併發 CRS | 無併發 CRS |
| 2 級 | 根據上表(方案A)投與托西利單抗以管理2級CRS。 若在開始托西利單抗之後24小時內無改善,則每6小時IV投與10 mg地塞米松(若尚未未服用其他類固醇)。繼續使用地塞米松,直至事件為1級或更低,接著在3天內逐漸減少。 | 每6小時IV投與10 mg地塞米松。 繼續使用地塞米松,直至事件為1級或更低,接著在3天內逐漸減少。 |
| 考慮非鎮靜性抗癲癇藥物(例如左乙拉西坦)以預防癲癇。 | ||
| 3 級 | 根據(方案A)投與托西利單抗以管理2級CRS。 另外,與第一劑托西利單抗一起IV投與10 mg地塞米松,且每6小時重複劑量。繼續使用地塞米松,直至事件為1級或更低,接著在3天內逐漸減少。 | 每6小時IV投與10 mg地塞米松。 繼續使用地塞米松,直至事件為1級或更低,接著在3天內逐漸減少。 |
| 考慮非鎮靜性抗癲癇藥物(例如左乙拉西坦)以預防癲癇。 | ||
| 4 級 | 根據(方案A)投與托西利單抗以管理2級CRS。 與第一劑托西利單抗一起每天IV投與1000 mg甲基普賴蘇穠,且每天IV繼續1000 mg甲基普賴蘇穠,再持續2天;若改善,則如上管理。 | 每天IV投與1000 mg甲基普賴蘇穠,持續3天;若改善,則如上管理。 |
| 考慮非鎮靜性抗癲癇藥物(例如左乙拉西坦)以預防癲癇。 |
利用皮質類固醇之額外安全性管理策略
在1級時投與皮質類固醇及/或托西利單抗可認為係預防性的。可在所有方案中在所有CRS及NE嚴重程度等級下提供支持性照護。在用於管理與CRS相關之不良事件之方案的一個實施例中,托西利單抗及/或皮質類固醇如下投與:1級CRS:無托西利單抗;無皮質類固醇;2級CRS:托西利單抗(僅在併存病或較大年齡之情況下);及/或皮質類固醇(僅在併存病或較大年齡之情況下);3級CRS:托西利單抗;及/或皮質類固醇;4級CRS:托西利單抗;及/或皮質類固醇。在用於管理與CRS相關之不良事件之方案的另一實施例中,托西利單抗及/或皮質類固醇如下投與:1級CRS:托西利單抗(若在3天之後無改善);及/或皮質類固醇(若在3天之後無改善);2級CRS:托西利單抗;及/或皮質類固醇;3級CRS:托西利單抗;及/或皮質類固醇;4級CRS:托西利單抗;及/或皮質類固醇,高劑量。
在用於管理與NE相關之不良事件之方案的一個實施例中,托西利單抗及/或皮質類固醇如下投與:1級NE:無托西利單抗;無皮質類固醇;2級NE:無托西利單抗;無皮質類固醇;3級NE:托西利單抗;及/或皮質類固醇(僅在對托西利單抗無改善時,標準劑量);4級NE:托西利單抗;及/或皮質類固醇。在用於管理與NE相關之不良事件之方案的另一實施例中,托西利單抗及/或皮質類固醇如下投與:1級NE:無托西利單抗;及/或皮質類固醇;2級NE:托西利單抗;及/或皮質類固醇;3級NE:托西利單抗;及/或皮質類固醇;高劑量;4級NE:托西利單抗;及/或皮質類固醇,高劑量。在一個實施例中,皮質類固醇治療在CRS級別≥2時開始且托西利單抗在CRS級別≥2時開始。在一個實施例中,皮質類固醇治療在CRS級別≥1時開始且托西利單抗在CRS級別≥1時開始。在一個實施例中,皮質類固醇治療在NE級別≥3時開始且托西利單抗在CRS級別≥3時開始。在一個實施例中,皮質類固醇治療在CRS級別≥1時開始且托西利單抗在CRS級別≥2時開始。在一些實施例中,在第2天投與之托西利單抗之預防性使用可減低級別≥3 CRS之速率。一或多種皮質類固醇可以任何劑量及投與頻率投與,劑量及頻率可根據不良事件(例如CRS及NE)之嚴重程度/級別進行調整。表1及2分別提供用於管理CRS及NE之給藥方案之實例。在另一實施例中,皮質類固醇投與包含口服或IV地塞米松10 mg,每天1-4次。另一實施例有時稱作「高劑量」皮質類固醇,包含每天單獨或與地塞米松組合IV投與1 g甲基普賴松。在一些實施例中,一或多種皮質類固醇以每天1-2 mg/kg之劑量投與。一般而言,所投與之皮質類固醇之劑量視特定皮質類固醇而定,因為不同皮質類固醇之間存在效力差異。通常瞭解,藥物之效力變化,因此劑量可變化,以便獲得同等作用。多種糖皮質激素及投與途徑根據效力之等效性係熟知的。與同等類固醇給藥(以非時間治療方式)相關之資訊可見於British National Formulary (BNF) 37, 1999年3月。申請案亦提供藉由本申請案之方法製備之細胞的給與及投與,例如CD19引導之經基因改造之自體T細胞免疫療法的輸液袋,包含大約68 mL之嵌合抗原受體(CAR)陽性T細胞之懸浮液,用於輸注。在一些實施例中,CAR T細胞調配成大約40 mL,用於輸注。在一些實施例中,CAR T細胞產物調配成35、40、45、50、55、60、65、70、75、80、85、90、95、100、200、300、400、500、500、700、800、900、1000 mL之總體積。在一個態樣中,藉由本申請案之方法製備之細胞的給與及投與,例如CD19引導之經基因改造之自體T細胞免疫療法的輸液袋,包含大約40 mL之1×10
6個CAR-T陽性細胞之懸浮液。目標劑量可介於每公斤體重約1×10
6與約2×10
6個CAR陽性活T細胞之間,其中最高為2×10
8個CAR陽性活T細胞。
在一些實施例中,劑型包含用於在一次性之患者特定性輸液袋中輸注之細胞懸浮液;投藥途徑為靜脈內;各一次性之患者特定性輸液袋之整個內含物藉由重力或蠕動泵在30分鐘內輸注。在一個實施例中,給藥方案為由2.0×10
6個抗CD19 CAR T細胞/公斤體重(±20%)組成之單次輸注,其中最高劑量為2×10
8個抗CD19 CAR T細胞(個體≥100 kg)。在一些實施例中,構成劑量之T細胞為CD19 CAR-T細胞。
在一些實施例中,CD19引導之T細胞免疫療法為KTE-X19,其如本申請案中其他地方所述製備。在一個實施例中,KTE-X19可用於治療MCL、ALL、CLL、SLL及任何其他B細胞惡性病。在一些實施例中,CD19引導之經基因改造之自體T細胞免疫療法為Axi-cel™ (YESCARTA
®,阿基侖賽(axicabtagene ciloleucel)),藉由本申請案之方法之一製備。屬於此等方法範疇內之CAR T細胞之量、給藥方案、投與方法、個體、癌症描述於本申請案中其他地方,單獨或與另一化學治療劑組合,具有或不具有預處理,且針對申請案中其他地方描述之患者中之任一者。
提供以下實例以說明本申請案之各種態樣。因此,所論述之特定態樣不應理解為對本申請案之範疇的限制。舉例而言,雖然以下實例針對經抗CD19嵌合抗原受體(CAR)轉導之T細胞,但熟習此項技術者應瞭解本文所述之方法可適用於經任何CAR轉導之免疫細胞。熟習此項技術者將顯而易見,可在不脫離申請案之範疇下製成多種同等物、變化及修改,且應瞭解本文中將包括此類同等態樣。此外,申請案中所引用之所有參考文獻以全文引用的方式併入本文中,如同本文完整闡述一般。
本文所提及之專利及科學文獻建立熟習此項技術者可獲得之知識。本文中所引用之所有美國專利及公開或未公開之美國專利申請案均以引用的方式併入。本文中所引用之所有公開之外國專利及專利申請案特此以引用的方式併入本文中。本文中所引用之所有其他公開之參考文獻、詞典、文獻、手稿、基因體資料庫序列及科學文獻均以引用的方式併入本文中。
本發明之其他特徵及優勢將自圖式及以下包括實例之詳細描述顯而易知。
實例
實例1
在此研究中,將接受1-5種包括布魯東氏酪胺酸激酶抑制劑(BTKi)之先前療法之R/R MCL患者用自體抗CD19 CAR T細胞治療。
符合條件之R/R MCL患者(年齡≥18歲)具有0-1之ECOG評分及≤5種先前療法,包括化學療法、抗CD20抗體及BTK抑制劑(BTKi)。患者經受白血球分離術及化學療法(環磷醯胺300 mg/m
2/d及氟達拉賓30 mg/m
2/d,持續3天),接著以2×10
6個CAR T細胞/公斤之目標劑量輸注CD19 CAR-T。患者在白血球分離術之後及在化學療法之前可已接受利用地塞米松、依魯替尼或阿卡替尼之過渡性治療。主要終點為根據盧加諾分類之客觀反應率(ORR[完全反應(CR)+部分反應(PR)])。使用修訂版IWG惡性淋巴瘤反應標準對中期功效終點進行研究者評估。關鍵次要終點為反應持續時間(DOR)、無演進存活期(PFS)、OS、不良事件(AE)頻率、血液中CAR T細胞之含量及血清中細胞介素之含量。
28名患者接受CD19 CAR-T細胞,≥ 1年追蹤期(中值13.2個月[範圍11.5-18.5])。百分之四十三患者具有1之ECOG評分,21%具有母細胞樣形態,82%具有IV期疾病,50%具有中等/高風險MIPI,86%接受中值為4 (範圍1-5)之先前療法,且57%為最後一種先前療法難治的。在20/28患者中,中值Ki-67指標為38% (範圍5%-80%)。八名患者接受過渡性治療;所有在過渡期後均存在疾病。ORR為86% (95% CI,67%-96%),CR率57% (95% CI,37%-76%)。75%反應者保持反應且64%經治療之患者具有持續反應。DOR、PFS及OS之12個月估計值分別為83% (95% CI,60%-93%)、71% (95% CI,50%-84%)、86% (95% CI,66%-94%),且中值未達到。級別≥3 AE (≥20%患者)為貧血(54%)、血小板計數減少(39%)、嗜中性球減少症(36%)、嗜中性球計數減少(32%)、白血球計數減少(29%)、腦病(25%)及高血壓(21%)。在18%患者中報導由Lee DW等人, Blood 2014;124:188評估之3/4級細胞介素釋放症候群(CRS),表現為低血壓(14%)、低氧(14%)及發熱(11%)。在46%患者中報導3/4級神經事件(NE)且包括腦病(25%)、意識混亂狀態(14%)及失語(11%)。未出現5級CRS或NE。所有CRS事件及大部分NE (15/17患者)為可逆的。CRS發作及消退之中值時間分別為2天(範圍1-7)及13天(範圍4-60)。NE發作之中值時間為6天(範圍1-15)且消退之中值時間為20天(範圍9-99)。如藉由峰值及曲線下面積所量測之中值CAR T細胞含量分別為99個細胞/微升(範圍0.4-2589)及1542個細胞/微升(範圍5.5-27239)。在第8天與第15天之間觀測到峰值CAR T細胞擴增且隨著時間推移下降。
實例2
此實例提供對上述研究之額外分析。符合條件之患者年齡≥18歲,患有在病理學上經週期素D1過度表現及/或存在t(11:14)之記錄證實的MCL,且針對MCL之1-5種先前方案為復發性/難治性的。先前療法必須包括含蒽環黴素或苯達莫司汀之化學療法、抗CD20單株抗體及依魯替尼或阿卡替尼。所有患者均接受先前BTKi。雖然患者必須具有先前BTKi療法,但不需要其作為進入研究前之最後一線療法,且不需要患者為BTKi療法難治的。符合條件之患者的絕對淋巴球計數≥100個/微升。排除在CD19 CAR-T輸注6週內經受自體SCT或具有先前CD19靶向療法或同種異體SCT之患者。
額外納入標準包括:至少1個可量測病變。僅在完成放射線療法之後記錄到演進時才認為先前經輻照之病變可量測;若唯一可量測疾病為淋巴結疾病,則至少1個淋巴結應≥2 cm;腦磁共振成像(MRI)未顯示中樞神經系統(CNS)淋巴瘤之證據;在患者計劃進行白血球分離術時必須自任何先前全身療法或BTKi (依魯替尼或阿卡替尼)過去至少2週或5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除了全身抑制性刺激性免疫檢查點療法;在患者計劃進行白血球分離術時必須自任何先前全身抑制性/刺激性免疫檢查點分子療法過去至少3個半衰期(例如伊派利單抗、納武單抗、派姆單抗、阿特珠單抗、OX40促效劑、4-1BB促效劑);由先前療法引起之毒性必須已穩定且恢復至≤1級(除了臨床上非相關之毒性,諸如禿頭);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態量表為0或1;絕對嗜中性球計數(ANC)≥ 1 000個/微升;血小板計數≥75 000個/微升;絕對淋巴球計數≥100個/微升;足夠腎臟、肝臟、肺及心臟功能,定義為:肌酐清除(如藉由科克羅夫特高爾特(Cockcroft Gault)估計)≥60 cc/min;血清丙胺酸轉胺酶/天冬胺酸胺基轉移酶≤2.5正常之上限(ULN);總膽紅素≤1.5 mg/dl,吉伯特氏症候群(Gilbert's syndrome)患者除外;心臟射出分率≥50%,如藉由心動回聲圖(ECHO)所測定,無心包積液證據,以及無臨床上相關之心電圖(ECG)發現;無臨床上相關之胸膜積水;空間氣流之基線氧飽和度>92%;以及育齡期女性必須已進行陰性血清或尿液妊娠測試。認為進行手術絕育或絕經後至少2年之女性無生育可能。
額外排除標準包括:除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原位癌(例如子宮頸、膀胱、乳房)以外之惡性病史,除非無病至少3年;同種異體幹細胞移植歷史;先前CAR療法或其他經基因改造之T細胞療法;由胺基糖苷類引起之嚴重速發型過敏反應歷史;存在不可控或需要靜脈內(IV)抗菌劑進行管理之真菌、細菌、病毒或其他感染。若對積極治療有反應且在諮詢醫學監測者之後,則允許單純泌尿道感染(UTI)及無併發症之細菌性咽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或急性或慢性活性B型或C型肝炎感染歷史。具有肝炎感染歷史之患者必須已清除其感染,如藉由標準血清學及基因測試所測定;存在任何留置之線或引流管(例如經皮腎造瘺管、留置弗利導管(Foley catheter)、膽道引流管或胸膜/腹膜/心包導管)。允許奧馬耶貯器(Ommaya reservoir)及專用中心靜脈通道導管,諸如內植式中央靜脈導管(Port-a-Cath)或希克曼導管(Hickman catheter);具有可偵測之腦脊髓液惡性細胞或腦轉移瘤或具有以下病史之患者:CNS淋巴瘤、腦脊髓液惡性細胞或腦轉移瘤;CNS病症病史或存在CNS病症,諸如癲癇症、腦血管缺血/出血、癡呆、小腦疾病、腦水腫、可逆性後部腦病症候群或CNS受累之任何自體免疫性疾病;在入選12個月內心肌梗塞、心臟血管成形術或支架術、不穩定絞痛、活動性心律不整或其他臨床上相關之心臟疾病的病史;心房或心室淋巴瘤受累之患者;入選最後6個月內症狀性深層靜脈栓塞或肺栓塞之病史;由於持續或即將發生之腫瘤學緊急情況(例如腫瘤塊作用、腫瘤溶解症候群),可能需要緊急療法;原發性免疫缺乏;可能干擾研究治療之安全性或功效評估之任何醫學病狀;對此研究中使用之任一藥劑發生嚴重速發型過敏反應之歷史;在計劃開始調理方案之前≤6週活疫苗;懷孕或哺乳之育齡期婦女,因為製備性化學療法對胎兒或嬰兒可能有危險作用;自同意時間至完成CD19 CAR-T細胞治療之後6個月,不願意實施生育控制之兩性患者;根據研究者之判斷,患者不太可能完成所有方案需要之研究就診或程序,包括隨訪就診,或遵守研究參與要求;以及引起終末器官損傷或在最後2年內需要全身性免疫抑制/全身性疾病改善劑的自體免疫性疾病(例如克羅恩氏病(Crohn's disease)、類風濕性關節炎、全身性狼瘡)之病史。
所有患者均經受白血球分離術以獲得細胞用於CD19 CAR-T細胞治療製造。該製造方法相對於阿基侖賽之製造方法有所修改,以經由CD4
+/CD8
+細胞之陽性富集移除循環淋巴瘤細胞。在第-5、-4及-3天投與利用氟達拉賓(每天30 mg/m
2)及環磷醯胺(每天500 mg/m
2)之調理性化學療法,接著在第0天單次靜脈內輸注2×10
6個CAR T細胞/公斤之CD19 CAR-T細胞。自大B細胞淋巴瘤中阿基侖賽及急性淋巴母細胞白血病中CD19 CAR-T細胞之研究獲悉劑量。Neelapu SS等人 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2017;377:2531;Locke FL等人 Mol Ther 2017;25:285;Shah BD等人 Journal of Clinical Oncology 2019;37:(增刊;摘要7006);及Lee DW等人 Annals of oncology :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Society for Medical Oncology / ESMO 2017;28:1008PD,皆以全文引用的方式併入本文中。在白血球分離術之後及在調理性療法之前,根據研究者之判斷,使具有高疾病負荷之患者接受利用地塞米松或同等皮質類固醇、依魯替尼或阿卡替尼之過渡性治療,之後進行重複基線正電子發射斷層攝影法-電腦斷層攝影術(PET-CT)掃描。過渡性治療之目標並非治癒性的,而是保持患者在製造期內穩定。需要CD19 CAR-T細胞輸注後住院至第7天。
主要終點為客觀反應率(ORR[完全反應(CR)+部分反應](PR)),如藉由獨立放射學審查委員會(Independent Radiology Review Committee,IRRC)使用盧加諾分類評估。Cheson等人, J Clin Oncol 2014;32:3059-68。為證實CR,需要除PET-CT之外的骨髓評估。次要終點包括反應持續時間(DOR)、無演進存活期(PFS)、OS、研究者根據Cheson等人, J Clin Oncol 2007;25:579-86評估之ORR、不良事件(AE)發生率、血液中CAR T細胞及血清中細胞介素之含量以及在歐洲五維度生活品質-每維度5個等級(European Quality of Life-5 Dimensions with 5 levels per dimension,EQ-5D-5L)中評分隨著時間之變化。如前所報導來評估CAR T細胞存在、擴增及持久性以及血清細胞介素,以及其與臨床成效之相關性。Kochenderfer JN等人 J Clin Oncol 2017;35:1803-13;Locke FL等人 Mol Ther 2017;25:285-95,皆以全文引用的方式併入本文中。
評估自基線至第6個月EQ-5D-5L評分之變化。細胞介素釋放症候群(CRS)根據Lee等人 Blood 2014;124:188分級,以全文引用之方式併入本文中。包括神經事件及CRS症狀之AE之嚴重程度使用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通用不良事件術語標準(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4.03版進行分級。微小殘留病(MRD;10
- 5靈敏度)係一種探索性分析,其在基線及第1、3及6個月時在低溫保存之周邊血單核細胞中評估,且藉由下一代測序使用clonoSEQ分析(Adaptive Biotechnologies, Seattle, WA進行分析。
對於所有患者,需要在基線、輸注後4週及在治療後時期期間以規律時間間隔對疾病特定位點進行正電子發射斷層攝影法至電腦斷層攝影術(PET-CT)掃描。需要抽出骨髓/生檢,以證實在基線時具有骨髓疾病受累之患者中及在基線時具有不確定骨髓受累之患者中的完全反應,或若未進行基線骨髓生檢或無法獲得結果時。具有CNS惡性病症狀之患者在篩選時進行腰椎穿刺以檢查腦脊髓液(CSF)。在適當時,對於在抗CD19 CAR T細胞輸注之後新發作級別≥2神經毒性之患者,亦進行腰椎穿刺。另外,對於簽署同意書之視情況存在之部分的患者,在抗CD19 CAR T細胞輸注之前在基線時及在抗CD19 CAR T細胞輸注之後(第5天±3天)進行腰椎穿刺,用於收集CSF;樣品提交至中央實驗室且分析細胞介素含量之變化。
在60名患者入選、治療及在第4週疾病評估之後6個月針對反應進行評估之後,進行關於功效之主要分析,視方案需要。此分析具有≥96%之檢驗力來區分具有50%真正反應率之積極療法與反應率≤25%且單側α水準為0.025之療法。準確二項式檢驗用於分析ORR。在上述60名功效可評估患者中分析所有功效終點,包括時間-事件終點,如使用卡普蘭-邁耶估計值(Kaplan-Meier estimate)來評估。在所有治療患者(n=68)中進行安全分析。成效與CAR T細胞及細胞介素含量之間的相關性使用威爾卡森秩和檢驗(Wilcoxon rank-sum test)來量測;P值使用霍爾姆程序(Holm's procedure)調整。全分析集(N=74):係由所有入選/白血球分離患者組成且用於概述患者配置。安全分析集(n=68):定義為所有用任何劑量之抗CD19 CAR T細胞治療之患者。此分析集用於概述人口統計資料及基線特徵以及所有安全分析。推理分析(功效可評估)集(n=60):係由最初60名經CD19 CAR-T細胞治療之患者組成。此分析集用於在主要分析以及所有其他功效分析時客觀反應率之主要終點的假設檢驗。主要終點之假設為,使用中心評估之對CD19 CAR-T細胞之ORR將超過使用準確二項式檢驗在0.025之單邊顯著水準下25%之預定歷史對照率。此假設有待在推理分析集中檢驗。ORR之歷史對照率係先驗地基於2個回溯性研究確定,該等研究在研究方案研發時即公開。在此2個研究中,在用BTKi (研究合格性需要之一種先前療法)治療後演進的復發性/難治性MCL患者中評估補救療法之後的成效。此等研究顯示,在接受BTKi之前具有≥先前3線之復發性/難治性MCL患者對補救療法之ORR為大約25%。Wang M等人 Lancet 2018;391:659;Martin P等人 Blood 2016;127:1559,皆以全文引用的方式併入本文中。
七十四名患者入選;製造CD19 CAR-T細胞用於71名,且投與68名。在治療60名患者之後進行的主要功效分析展示93%之ORR (67%完全反應)。在12.3個月之中值追蹤期下(範圍7.0-32.3),57%患者保持緩解且未達到中值反應持續時間。估計之12個月無演進存活率及總存活率分別為61%及83%。常見級別≥3不良事件為血球減少症(94%)及感染(32%)。級別≥3細胞介素釋放症候群及神經事件在分別15%及31%患者中出現;均不致命。出現兩個5級感染性不良事件。
製造CD19 CAR-T細胞用於71名患者(96%),且投與68名(92%)。自白血球分離術至遞送CD19 CAR-T細胞至研究位點之中值時間為16天(範圍11-128)。一名具有製造之CD19 CAR-T細胞的患者因在白血球分離術之後快速PD而用苯達莫司汀-利妥昔單抗治療,此使得該患者不符合研究條件。在隨後發展PD之後,患者之原始產物在初始白血球分離術日期之後127天自製造設施運送,在1天後到達治療位點。三名具有製造問題之患者由於AE (n=1;深層靜脈栓塞)、由演進性疾病引起之死亡(PD;n=1)或撤回同意(n=1)而未繼續額外血球分離術。兩名額外患者在調理性化學療法之前因由PD引起之死亡而中斷。在接受調理性化學療法之後,1名具有持續心房微顫(排除準則)之患者被認為不符合進行CD19 CAR-T細胞輸注條件。功效可評估患者之中值追蹤期為12.3個月(範圍7.0-32.3);28名患者具有≥24個月之追蹤期。
中值年齡為65歲(範圍38-79)且患者中57名(84%)為男性。(表1) 65%具有0之ECOG體能狀態評分及35%具有1之ECOG體能狀態評分。患者在基線時具有高風險特徵,包括IV期疾病(85%)、母細胞樣或多形性形態(31%)、Ki-67增殖指標≥30% (40/49 [82%]) (Wang ML等人 The Lancet Oncology 2016;17:48)及TP53突變(6/36 [17%])。百分之八十一患者曾接受≥3線先前療法(中值,3[範圍1-5])。
表1. 基線患者特徵
*排除骨髓及脾受累。
†在診斷時。
††研究者報導一名患者在診斷時具有κ輕鏈限制性MCL。10名患者之形態報導為未知。
§在診斷時49名患者之Ki-67資料可利用。
¶誘導加鞏固/維持及/或在連續完全反應之間進行的所有治療計為1方案。BTKi,布魯東氏酪胺酸激酶抑制劑;ECOG,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MCL,套膜細胞淋巴瘤;MIPI,套膜細胞淋巴瘤國際預後指標;SCT,幹細胞移植。
| 特徵 | N=68 |
| 年齡,中值 ( 範圍 ) ,歲 | 65 (38-79) |
| ≥65歲,n (%) | 39 (57) |
| 男性,n (%) | 57 (84) |
| ECOG 體能狀態評分,n (%) | |
| 0 | 44 (65) |
| 1 | 24 (35) |
| IV 期疾病,n (%) | 58 (85) |
| 骨髓受累,n (%) | 37 (54) |
| 脾受累,n (%) | 23 (34) |
| 結外疾病,n (%) * | 38 (56) |
| 巨大腫塊(≥10 cm) ,n (%) | 7 (10) |
| 簡化 MIPI ,n (%) † | |
| 低風險 | 28 (41) |
| 中等風險 | 29 (43) |
| 高風險 | 9 (13) |
| 缺失 | 2 (3) |
| MCL 形態,n (%) | |
| 典型 | 40 (59) |
| 多形性 | 17 (25) |
| 母細胞樣 | 4 (6) |
| 其他/未知 †† | 11 (16) |
| Ki -67 增殖指標 , 中值 ( 範圍 ) , % § | 65 (1-95) |
| ≥30%,n/n (%) | 40/49 (82) |
| ≥50%,n/n (%) | 34/49 (69) |
| TP53 突變,n (%) | 6/36 (17%) |
| CD19 狀態,n/n (%) | |
| 陽性 | 47/51 (92) |
| 陰性 | 4/51 (8) |
| 先前療法之數目 , 中值 ( 範圍 ) | 3 (1-5) |
| ≥3線先前療法,n (%) | 55 (81) |
| 先前療法, ¶n (%) | |
| 抗CD20 | 68 (100) |
| BTKi | 68 (100) |
| 依魯替尼 | 58 (85) |
| 阿卡替尼 | 16 (24) |
| 兩者 | 6 (9) |
| 蒽環黴素或苯達莫司汀 | 67 (99) |
| 蒽環黴素 | 49 (72) |
| 苯達莫司汀 | 37 (54) |
| 自體SCT | 29 (43) |
| 硼替佐米 | 24 (35) |
| 來那度胺 | 19 (28) |
| 其他研究藥劑 | 11 (16) |
| 維奈托克(Venetoclax) | 6 (9) |
| 復發性 / 難治性子組 ,n (%) | |
| 在自體SCT之後復發 | 29 (43) |
| 最後一種先前療法難治 | 27 (40) |
| 在最後一種先前療法之後復發 | 12 (18) |
| 依魯替尼難治,n (%) | 38 (56) |
| 阿卡替尼難治,n (%) | 8 (12) |
所有患者進行BTKi時演進(依魯替尼n=58;阿卡替尼n=16;兩者n=6),且43%具有先前自體SCT (
表 2)。自最後一個排除BTKi療法之過渡期結束至CD19 CAR-T細胞輸注之中值時間為88天(範圍25-1047)。百分之四十之患者為最後一個療法難治的,包括經證實在最後一個療法之後演進的3名依魯替尼不耐受患者。二十五名患者(37%)接受利用依魯替尼(n=14)、阿卡替尼(n=5)、地塞米松(n=12)及/或甲基普賴蘇穠(n=2)之過渡性治療。過渡期後掃描顯示,大部分患者具有高於在篩選時之中值的腫瘤負荷。
表2. 過渡性治療
BTKi,布魯東氏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 特徵 | N = 68 |
| 任何過渡性治療,n (%) | 25 (37) |
| 依魯替尼 | 14 (21) |
| 阿卡替尼 | 5 (7) |
| 地塞米松 | 12 (18) |
| 甲基普賴蘇穠 | 2 (3) |
| BTKi 與類固醇 ,n (%) | 6 (9) |
| 依魯替尼+類固醇 | 4 (6) |
| 阿卡替尼+類固醇 | 2 (3) |
在用CD19 CAR-T治療之方案指定之60名患者當中在7個月之最小追蹤期下IRRC評估之ORR為93% (95%CI,84-98),其中67% CR率及27% PR率。在IRRC評估與研究者評估之ORR之間觀測到高度一致(95%)(
表 3)。
表3. 在功效可評估患者中根據Cheson BD等人 J Clin Oncol 2007; 25:57基於研究者評估及在意向治療患者中藉由IRRC評述根據盧加諾分類(2014)的反應。
*在分析時未評估。
†一致率係IRRC評估之讀數符合研究者評估之讀數的個體百分比。CR,完全反應;IRRC,獨立放射學審查委員會;N/A,不可用;ORR,客觀反應率。
| n (%) | 研究者評估 功效可評估 N = 60 | IRRC 評 估 意向治療 N = 74 |
| 客觀反應率 | 53 (88) | 63 (85) |
| 完全反應 | 42 (70) | 44 (59) |
| 部分反應 | 11 (18) | 19 (26) |
| 穩定疾病 | 5 (8) | 3 (4) |
| 疾病演進 | 2 (3) | 2 (3) |
| 未評估 * | 0 (0) | 6 (8) |
| 與IRRC 評估之ORR 的一致率 ,% † | 95 | N/A |
| Kappa係數(95% CI) | 0.7 (0.4-1.0) | N/A |
| 與IRRC 評估之CR 率的一致率 ,% † | 90 | N/A |
| Kappa係數(95% CI) | 0.8 (0.6-0.9) | N/A |
所有入選患者(n=74)之IRRC評估之ORR為85% (95% CI,75-92),其中59% CR率。在關鍵子組中ORR係一致的,包括年齡、復發性/難治性子組、先前療法之數目、MCL形態、疾病階段、結外疾病、骨髓受累、簡化MIPI、CD19陽性、腫瘤負荷、血清乳酸脫氫酶含量、TP53突變狀態、Ki-67指標、使用托西利單抗或類固醇用於管理AE以及過渡性治療之使用。達至初始反應之中值時間為1.0個月(範圍0.8-3.1),且達至CR之中值時間為3.0個月(範圍0.9-9.3)。在最初實現PR或SD之42名患者中,24名患者(57%),包括21名具有PR之初始反應及3名具有SD之初始反應,隨後在初始反應之後的2.2個月之中值(範圍1.8-8.3)之後轉化成CR;此24名患者中之18名保持緩解。在29/60患者(48%)中進行MRD分析;24/29患者(83% [19 CR;5 PR])在第4週呈MRD陰性,且具有可利用資料之15/19患者(79%)在第6個月保持MRD陰性。由於無法利用福馬林(formalin)固定之石蠟包埋之腫瘤切片樣品進行校準,所以無法在所有患者中評估MRD,此係該方法所需要的,且用於建立血液中隨時間追蹤之顯性重排IgH (VDJ或DJ)、IgK或IgL受體基因序列。在對CD19 CAR-T細胞有反應之後演進的兩名患者在初始輸注之後大約1年及2.6年接受第二次輸注;對此等患者持續分析。
在12.3個月之中值追蹤期之後尚未達到中值DOR (中值(95% CI);未達到(8.6,NE)。未達到中值無演進存活期(95% CI)(9.2,NE)。亦未達到中值總存活率(95% CI)(24.0,NE)。所有患者中之百分之五十七及78% CR患者保持緩解。然而,最初28名所治療之患者具有27.0個月之中值追蹤期(範圍;25.3-32.3),其中在無額外療法下43%繼續緩解。在關鍵共變數中持續反應率係一致的,包括年齡、MCL形態、復發性/難治性子組、Ki-67指標、疾病階段、結外疾病、骨髓受累、簡化MIPI、TP53突變、CD19陽性、過渡性治療、腫瘤負荷及托西利單抗或類固醇之使用。在基線時具有CD19-腫瘤之3名患者實現CR且截至資料截止點,保持持續反應。未達到中值PFS及OS,其中據估計12個月率分別為61% (95% CI,45-74)及83% (95% CI,71-91)。雖然樣品大小有限,但PFS之子組分析顯示,6個月PFS率在具有母細胞樣或多形性形態、TP53突變或Ki-67指標≥50%之患者當中一致。在此分析時,所有患者中之76%仍然活著。在具有反應之患者中,14名具有PD。具有PR之一名患者經受同種異體SCT。
此研究顯示在患有復發性/難治性MCL之方案指定之60名患者中93%之ORR,所有患者在BTKi療法之後均復發或為BTKi療法難治的。在單次輸注之後此ORR包括67% CR率。在12.3個月之中值追蹤期之後,尚未達到中值DOR;所有患者中之57%及78%CR患者保持反應。用CD19 CAR-T細胞治療之二十八(28)名患者具有27個月之更長中值追蹤期(範圍25.3-32.3),且在無額外療法下43%繼續緩解。在包括具有高風險特徵之患者的關鍵子組當中,包括持續反應之反應率通常類似。Ki-67≥50%之患者以及具有母細胞樣/多形性形態或TP53突變之患者具有與總群體類似之高ORR及6個月PFS率,此表明CD19 CAR-T細胞治療有益於具有通常更糟預後之患者。
所有在CAR T細胞輸注之後反應之患者均實現T細胞擴增。在未反應患者中未觀測到此擴增,此表明反應可能與足夠CAR T細胞擴增相關。類似於先前研究,在最初28天中CAR T細胞含量與ORR相關,此表明較高擴增引起更佳且可能更深之反應,如由MRD陰性患者中與MRD陽性患者比較,峰值/AUC CAR T細胞含量高>80倍所指示。無論是否投與過渡性治療,反應率亦類似,且大部分具有過渡期後掃描之患者(87%)與過渡期前掃描相比SPD增加。
所有所治療之患者經歷任何級別之≥1 AE,其中級別≥3 AE達99% (表2)。任何級別之最常見AE為發熱(94%)、嗜中性球減少症(87%)、血小板減少症(74%)及貧血(68%)。最常見級別≥3 AE為嗜中性球減少症(85%)、血小板減少症(51%)、貧血(50%)及感染(32%)。百分之二十六之患者在CD19 CAR-T細胞後>90天存在級別≥3血球減少症,包括嗜中性球減少症(16%)、血小板減少症(16%)及貧血(12%)。91%患者中出現CRS(
表 4)。無患者因CRS死亡。大部分狀況為1/2級(76%),其中15%患者中出現級別≥3 CRS。最常見級別≥3之CRS症狀為低血壓(22%)、低氧(18%)及發熱(11%)。為管理CRS,59%患者接受託西利單抗,22%接受類固醇,且16%需要血管加壓劑。在輸注之後至任何級別及級別≥3 CRS發作之中值時間分別為2天(範圍1-13)及4天(範圍1-9);所有事件在11天之中值內消退。
表4. 不良事件、細胞介素釋放症候群及神經事件
* 包括在≥30%患者中出現之不良事件,及在≥15%患者中出現之CRS及神經事件症狀。
†計算62名經歷CRS之患者中CRS列中之百分比。
| N=68 | ||||||
| n (%)* | 任何級別 | 級別1 | 級別2 | 級別3 | 級別4 | 級別5 |
| 任何不良事件 | 68 (100) | 0 (0) | 1 (1) | 11 (16) | 52 (76) | 2 (3) |
| 發熱 | 64 (94) | 14 (21) | 41 (60) | 9 (13) | 0 | 0 |
| 嗜中性球減少症 | 59 (87) | 0 (0) | 1 (1) | 11 (16) | 47 (69) | 0 (0) |
| 血小板減少症 | 50 (74) | 9 (13) | 6 (9) | 11 (16) | 24 (35) | 0 (0) |
| 貧血 | 46 (68) | 0 | 12 (18) | 34 (50) | 0 | 0 |
| 低血壓 | 35 (51) | 4 (6) | 16 (24) | 13 (19) | 2 (3) | 0 |
| 發冷 | 28 (41) | 17 (25) | 11 (16) | 0 | 0 | 0 |
| 低氧 | 26 (38) | 2 (3) | 10 (15) | 8 (12) | 6 (9) | 0 |
| 咳嗽 | 25 (37) | 14 (21) | 11 (16) | 0 | 0 | 0 |
| 低磷酸鹽血症 | 25 (37) | 2 (3) | 8 (12) | 15 (22) | 0 | 0 |
| 疲乏 | 24 (35) | 10 (15) | 13 (19) | 1 (1) | 0 | 0 |
| 頭痛 | 24 (35) | 15 (22) | 8 (12) | 1 (1) | 0 | 0 |
| 震顫 | 24 (35) | 19 (28) | 5 (7) | 0 | 0 | 0 |
| 低白蛋白血症 | 23 (34) | 5 (7) | 17 (25) | 1 (1) | 0 | 0 |
| 低鈉血症 | 22 (32) | 15 (22) | 0 | 7 (10) | 0 | 0 |
| 噁心 | 22 (32) | 11 (16) | 10 (15) | 1 (1) | 0 | 0 |
| 丙胺酸轉胺酶增加 | 21 (31) | 13 (19) | 2 (3) | 5 (7) | 1 (1) | 0 |
| 腦病 | 21 (31) | 5 (7) | 3 (4) | 7 (10) | 6 (9) | 0 |
| 低鉀血症 | 21 (31) | 12 (18) | 4 (6) | 3 (4) | 2 (3) | 0 |
| 心搏過速 | 21 (31) | 14 (21) | 7 (10) | 0 | 0 | 0 |
| CRS † | 62 (91) | 20 (29) | 32 (47) | 8 (12) | 2 (3) | 0 |
| 症狀 | ||||||
| 發熱 | 62 (100) | 15 (24) | 40 (65) | 7 (11) | 0 | 0 |
| 低血壓 | 35 (56) | 4 (6) | 16 (26) | 14 (23) | 1 (2) | 0 |
| 低氧 | 23 (37) | 1 (2) | 10 (16) | 8 (13) | 4 (6) | 0 |
| 發冷 | 21 (34) | 12 (19) | 9 (15) | 0 | 0 | 0 |
| 心搏過速 | 16 (26) | 11 (18) | 5 (8) | 0 | 0 | 0 |
| 頭痛 | 15 (24) | 7 (11) | 8 (13) | 0 | 0 | 0 |
| 丙胺酸轉胺酶增加 | 10 (16) | 5 (8) | 1 (2) | 3 (5) | 1 (2) | 0 |
| 天冬胺酸轉胺酶增加 | 9 (15) | 4 (6) | 0 (0) | 5 (8) | 0 | 0 |
| 疲乏 | 9 (15) | 6 (10) | 2 (3) | 1 (2) | 0 | 0 |
| 噁心 | 9 (15) | 5 (8) | 4 (6) | 0 | 0 | 0 |
| 任何神經事件 | 43 (63) | 13 (19) | 9 (13) | 15 (22) | 6 (9) | 0 |
| 震顫 | 24 (35) | 19 (28) | 5 (7) | 0 | 0 | 0 |
| 腦病 | 21 (31) | 5 (7) | 3 (4) | 7 (10) | 6 (9) | 0 |
| 意識混亂狀態 | 14 (21) | 3 (4) | 3 (4) | 8 (12) | 0 | 0 |
| 失語 | 10 (15) | 3 (4) | 4 (6) | 3 (4) | 0 | 0 |
百分之六十三之患者經歷NE (
表 4)。無患者死於NE。在32%患者中出現1/2級NE且在31%中出現級別≥3 NE。常見級別≥3 NE為腦病(19%)、意識混亂狀態(12%)及失語(4%)。一名患者出現4級腦水腫且在包括腦室造口術之侵襲性綜合療法下完全恢復。托西利單抗及類固醇分別用於治療26%及38%患者中之NE。達至任何級別及級別≥3 NE發作之中值時間分別為7天(範圍1-32)及8天(範圍5-24)。NE之中值持續時間為12天,其中37/43患者中事件完全消退(86%)。截至此分析,4名患者具有持續事件,包括1級震顫(n=3)、2級注意集中障礙(n=1)及1級感覺遲鈍(n=1)。在68%患者中出現嚴重AE(
表 5)。
表5. 至少3名患者中出現嚴重不良事件
| N = 68 | ||||||
| 嚴重不良事件,n (%) | 任何級別 | 級別1 | 級別2 | 級別3 | 級別4 | 級別5 |
| 任一者 | 46 (68) | 2 (3) | 7 (10) | 20 (29) | 13 (19) | 2 (3) |
| 腦病 | 15 (22) | 2 (3) | 1 (1) | 6 (9) | 6 (9) | 0 |
| 發熱 | 15 (22) | 7 (10) | 5 (7) | 3 (4) | 0 | 0 |
| 低血壓 | 11 (16) | 0 | 3 (4) | 6 (9) | 2 (3) | 0 |
| 低氧 | 8 (12) | 0 | 0 | 4 (6) | 4 (6) | 0 |
| 急性腎損傷 | 5 (7) | 0 | 0 | 1 (1) | 4 (6) | 0 |
| 意識混亂狀態 | 5 (7) | 0 | 0 | 5 (7) | 0 | 0 |
| 肺炎 | 5 (7) | 0 | 0 | 5 (7) | 0 | 0 |
| 貧血 | 4 (6) | 0 | 0 | 4 (6) | 0 | 0 |
| 呼吸衰竭 | 4 (6) | 0 | 0 | 0 | 4 (6) | 0 |
| 敗血症 | 4 (6) | 0 | 0 | 1 (1) | 3 (4) | 0 |
| 失語 | 3 (4) | 0 | 0 | 3 (4) | 0 | 0 |
| 胸膜積水 | 3 (4) | 0 | 1 (1) | 1 (1) | 1 (1) | 0 |
| 心搏過速 | 3 (4) | 0 | 3 (4) | 0 | 0 | 0 |
百分之三十二之患者經歷級別≥3感染。最常見為肺炎(9%)(
表 6)。
表6. 在至少2名患者中出現之感染
*一名患者死於葡萄球菌菌血症。一名患者死於機化性肺炎(除機化性肺炎之外,發現在感染情況下及在剖檢期間出現之急性腎損傷具有先前未診斷出之肺栓塞)。
| N = 68 | ||||||
| 感染,n (%) | 任何級別 | 級別1 | 級別2 | 級別3 | 級別4 | 級別5 |
| 任一者 | 38 (56) | 1 (1) | 15 (22) | 17 (25) | 4 (6) | 2 (2) * |
| 上呼吸道感染 | 9 (13) | 0 (0) | 8 (12) | 1 (1) | 0 (0) | 0 (0) |
| 肺炎 | 7 (10) | 0 (0) | 1 (1) | 6 (9) | 0 (0) | 0 (0) |
| 鼻竇炎 | 5 (7) | 0 (0) | 5 (7) | 0 (0) | 0 (0) | 0 (0) |
| 敗血症 | 4 (6) | 0 (0) | 0 (0) | 1 (1) | 3 (4) | 0 (0) |
| 口腔念珠菌病 | 4 (6) | 0 (0) | 4 (6) | 0 (0) | 0 (0) | 0 (0) |
| 帶狀疱疹 | 3 (4) | 0 (0) | 3 (4) | 0 (0) | 0 (0) | 0 (0) |
| 流感 | 3 (4) | 0 (0) | 3 (4) | 0 (0) | 0 (0) | 0 (0) |
| 葡萄球菌菌血症 | 3 (4) | 0 (0) | 0 (0) | 2 (3) | 0 (0) | 1 (1) |
| 細胞巨大病毒感染 | 2 (3) | 0 (0) | 2 (3) | 0 (0) | 0 (0) | 0 (0) |
| 真菌皮膚感染 | 2 (3) | 1 (1) | 1 (1) | 0 (0) | 0 (0) | 0 (0) |
| 蜂窩組織炎 | 2 (3) | 0 (0) | 2 (3) | 0 (0) | 0 (0) | 0 (0) |
| 支氣管炎 | 2 (3) | 0 (0) | 1 (1) | 1 (1) | 0 (0) | 0 (0) |
| 鼻咽炎 | 2 (3) | 2 (3) | 0 (0) | 0 (0) | 0 (0) | 0 (0) |
| 牙齒感染 | 2 (3) | 0 (0) | 0 (0) | 2 (3) | 0 (0) | 0 (0) |
出現2級細胞巨大病毒感染之兩個病例(3%)。3級低γ球蛋白血症及3級腫瘤溶解症候群各在1名患者中出現(1%)。二十兩名患者(32%)接受靜脈內免疫球蛋白療法。未報導複製勝任型逆轉錄病毒、EBV相關之淋巴細胞增殖、噬血細胞性淋巴組織細胞增生症或CD19 CAR-T細胞相關之繼發性癌症的病例。EQ-5D評分顯示第4週患者報導之健康相關之生活品質自基線遞減,但至第3個月,觀測到活動性、自我照護、日常活動及總體健康有所改善(EQ-5D視覺類比量表),其中至第6個月,在大部分患者中總體健康回復至基線或更佳(
表 7)。
表7. 藉由就診之EQ-5D概述
*EQ-5D視覺類比量表(VAS)根據自0至100之量表評定總體健康,其中評分愈高,指示健康狀況愈佳。EQ-5D,歐洲5維度生活品質;N/A,不可用;SD,標準偏差
| EQ-5D | 篩選 | 第4 週 | 第3 個月 | 第6 個月 |
| 活動性 ,n/n (%) | ||||
| 報導無問題之患者 | 53/62 (85) | 25/51 (49) | 37/54 (69) | 30/40 (75) |
| 自篩選起惡化之患者 | N/A | 21/51 (41) | 13/54 (24) | 8/40 (20) |
| 自我照護,n/n (%) | ||||
| 報導無問題之患者 | 59/62 (95) | 35/52 (67) | 45/54 (83) | 37/40 (93) |
| 自篩選起惡化之患者 | N/A | 16/52 (31) | 9/54 (17) | 3/40 (8) |
| 日常活動,n/n (%) | ||||
| 報導無問題之患者 | 53/65 (82) | 22/51 (43) | 38/55 (69) | 30/41 (73) |
| 自篩選起惡化之患者 | N/A | 25/51 (49) | 13/55 (24) | 8/41 (20) |
| 疼痛 / 不適 ,n/n (%) | ||||
| 報導無問題之患者 | 43/65 (66) | 34/54 (63) | 33/55 (60) | 28/42 (67) |
| 自篩選起惡化之患者 | N/A | 9/54 (17) | 13/55 (24) | 5/42 (12) |
| 焦慮 / 抑鬱,n/n (%) | ||||
| 報導無問題之患者 | 49/65 (75) | 36/54 (67) | 38/55 (69) | 26/42 (62) |
| 自篩選起惡化之患者 | N/A | 11/54 (20) | 12/55 (22) | 10/42 (24) |
| EQ-5D VAS * | ||||
| n | 65 | 52 | 55 | 42 |
| 平均值(SD) | 82.0 (15.4) | 74.5 (15.6) | 80.1 (15.6) | 84.8 (17.5) |
| 中值(範圍) | 85 (75 - 95) | 78 (60 - 89) | 83 (70 - 92) | 90 (80 - 95) |
| 自篩選起VAS減少≥10,n/n (%) | N/A | 26/52 (50) | 16/55 (29) | 5/42 (12) |
接受CD19 CAR-T細胞之十六名患者(24%)死亡,主要死於PD (n=14 [21%])。兩名患者具有5級AE(3%),包括1名患有與調理性化學療法相關之機化性肺炎之患者,及1名患有與調理性化學療法及CD19 CAR-T細胞治療相關之葡萄球菌菌血症之患者。
在CD19 CAR-T細胞輸注之後達至峰值抗CD19 CAR T細胞含量之中值時間為15天(範圍8-31)且在資料截止點時具有可評估樣品之一些患者中在存在正常中值B細胞含量下在24個月時仍可偵測到細胞(6/10 [60%])。如藉由qPCR所量測,血液中隨時間推移之CAR T細胞持久性顯示在具有持續反應之患者及復發之患者中隨著時間推移而下降。
快速擴增、消退至基線及隨著時間推移清除與具有CD28及CD3ζ協同刺激域之抗CD19 CAR T細胞之已知作用機制相一致。所有4名對CD19 CAR-T細胞治療無反應之患者在基線時具有可偵測之B細胞;無一者在研究任何點經歷B細胞發育不全。雖然與基線腫瘤負荷不相關,但擴增與反應相關(P=0.0036),其中在反應者當中相對於無反應者,曲線下面積(AUC)及峰值高>200倍,第4週時MRD陰性患者相對於MRD陽性患者之趨勢類似。對於CRS與NE兩者,相對於級別≤2事件之患者,在級別≥3之患者中擴增更大,且在CD19 CAR-T細胞輸注後接受託西利單抗±類固醇之患者中注意到峰值及AUC最高。所評估之細胞介素達至峰值之中值時間為8天;至28天,大部分消退至基線含量。血清顆粒球-巨噬細胞群落刺激因子及介白素(IL)-6與級別≥3 CRS及NE相關。血清鐵蛋白僅與級別≥3 CRS相關,而血清IL-2及干擾素-γ僅與級別≥3 NE相關。另外,腦脊髓液細胞介素分析顯示,在級別≥3 NE下患者中之C-反應蛋白、鐵蛋白、IL-6、IL-8及血管細胞黏附分子1之含量較高。未在任何患者中觀測到抗CAR抗體之誘導。
級別≥3 CRS及NE之比率類似於先前在侵襲性NHL中在抗CD19 CART細胞療法下報導之比率。Neelapu SS等人 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2017;377:2531;Schuster SJ等人 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2019;380:45。不存在由CRS或NE引起之死亡,且大部分症狀在治療早期出現且通常可逆,無長期臨床後遺症削弱日常生活活動。考慮到觀測到此等毒性與血液中上升及峰值含量之CAR T細胞相稱,在峰值血清細胞介素與級別≥3 CRS及/或級別≥3神經事件之間觀測到的相關性表明CD19 CAR-T細胞在此等毒性中之作用。CAR及骨髓細胞相關之血清細胞介素、趨化因子及效應分子之峰值含量與毒性的相關性與先前公開之在NHL情況下使用類似CAR構築體的資料相一致。
10 , 13出現一例4級腦水腫,但患者在24個月追蹤期時完全恢復且仍然處於CR中,沒有未消退之神經後遺症。患者報導之成效類似地表明在CD19 CAR-T細胞療法後長期生活品質無缺陷。
實例3
此實例提供對上述研究之額外分析。符合條件之R/R MCL患者(年齡≥18歲)具有0-1之ECOG評分及≤5種先前療法,包括化學療法、抗CD20抗體及BTKi。患者經受白血球分離術及化學療法(在第-5、-4、-3天,環磷醯胺300 mg/m
2/d及氟達拉賓30 mg/m
2/d,持續3天),接著藉由在第0天單次IV輸注,以2×10
6個CAR T細胞/公斤之目標劑量單次輸注CD19 CAR-T細胞。CD19 CAR構築體含有CD3ζ T細胞活化域及CD28信號傳導域。該製造方法自白血球清除產物移除循環之表現CD19之白血病細胞。Sabatino M等人, Blood 2016;128:1227。
一些患者接受利用地塞米松(每日PO或IV 20-40 mg或同等量,持續1-4天)、依魯替尼(每日PO 560 mg)或阿卡替尼(每日PO 100 mg兩次)之過渡性治療,在白血球分離術之後投與且在開始調理性化學療法之前≤5天完成;在過渡期後需要PET-CT。主要終點為客觀反應率(ORR [完全反應(CR) + 部分反應])。關鍵次要終點為反應持續時間(DOR)、無演進存活期(PFS)、OS、不良事件(AE)頻率、血液中CAR T細胞之含量及血清中細胞介素之含量。功效及安全分析包括所有接受CD19 CAR-T細胞療法之患者。
關鍵納入標準包括R/R MCL,定義為在最後一個方案之後疾病演進或對最後一個方案未能展現CR或PR;一至五種先前療法,必須包括含蒽環黴素或苯達莫司汀之化學療法及抗CD20單株抗體療法及依魯替尼或阿卡替尼;≥ 1個可量測病變;年齡≥18歲;0或1之ECOG;以及足夠骨髓、腎臟、肝臟、肺及心臟功能。關鍵排除標準包括先前自體幹細胞移植(自體SCT);先前CD19靶向療法;先前CAR T細胞療法;臨床上相關之感染;以及MCL或其他CNS病症之CNS受累歷史或當前CNS受累。
總共68名患者接受CD19 CAR-T細胞療法。此處呈現更新之安全性(68名患者)及功效(60名患者)結果,其中中值追蹤期為12.3個月[範圍7.0-32.3])。總共28名患者(47%)具有≥24個月追蹤期。達至初始反應之中值時間為1.0個月[範圍0.8-3.1]且達至完全反應之中值時間為3.0個月[範圍0.9-9.3]。總共24名患者(40%)自PR/SD轉變成CR,其中21名(35%)自PR轉變成CR且3名患者(5%)自SD轉變成CR。
中值年齡為65歲(範圍,38-79)且39名(57%)患者為男性。百分之一百(100%)患者具有0/1之ECOG評分,25%具有母細胞樣形態,85%具有IV期疾病,56%具有中等/高風險MIPI,81%接受3種或更多種先前療法,中值為3 (範圍1-5)種先前療法,99%接受先前蒽環黴素或苯達莫司汀,100%接受先前抗CD20單株抗體,且100%接受先前BTKi (85%依魯替尼、24%阿卡替尼及9%兩者)。四十三名(43%)患者在自體SCT之後復發,56%為依魯替尼難治的,且12%為阿卡替尼難治的。在具有可利用資料之34/49患者中,Ki-67指標≥50%。二十五名(37%)患者接受過渡性治療(21%依魯替尼、7%阿卡替尼、18%地塞米松、3%甲基普賴蘇穠、9%BTKi與類固醇兩者、6%依魯替尼及類固醇、3%阿卡替尼及類固醇);23/25患者具有過渡期後PET-CT以記錄在CD19 CAR-T細胞輸注之前的可量測疾病(20/23自篩選起SPD mm
2增加;3/23自篩選起SPD mm
2略微降低)。
在功效可評估與ITT患者中均觀測到高ORR。ORR為95%一致率;CR為90%一致率。在60名功效可評估患者中研究者評估之ORR為88% (95% CI,77%-95%),其中CR率為70% (95% CI,57%-81%)及PR率為18% (95% CI,10%-30%)。藉由IRRC評估之60名功效可評估患者中的ORR為93% (95% CI,84%-98%),其中CR率為67% (95% CI,53% - 78%),且PR率為27% (95% CI,16%-40%)。在關鍵子組(年齡、MCL形態、Ki-67指標、疾病階段、簡化MIPI、使用類固醇管理AE、托西利單抗使用及過渡性治療使用)中ORR一致。在ITT患者中研究者評估之ORR為80% (95% CI,69%-88%),其中CR率為59% (95% CI,47%-71%),且PR率為20% (95% CI,12%-31%)。藉由IRRC評估之ITT患者中的ORR為85% (95% CI,75%-92%),其中CR率為59% (95% CI,47%-71%),且PR率為26% (95% CI,16%-37%)。
中值DOR在12.3個月之中值追蹤期之後尚未達到。所有患者中之百分之五十七(57%)及78% CR患者保持緩解。最初28名所治療之患者具有27.0個月之中值追蹤期(範圍25.3-32.3),其中43%在無額外療法下保持繼續緩解。中值PFS及中值OS在12.3個月之中值追蹤期均未達到。12個月PFS率(95% CI)為61% (45%-74%)。12個月OS率(95% CI)為83% (71%-91%)。
超過35%之患者具有治療引發之不良事件(0% 1級;1% 2級;16% 3級;76% 4級及3% 5級)。最常見級別≥3 AE(≥20%患者)為嗜中性球減少症(69%,4級)、血小板減少症(35%,4級)、貧血(50%,3級)、低磷酸鹽血症(22%,3級)。無患者死於細胞介素釋放症候群(CRS)。15%患者中報導藉由Lee DW等人, Blood. 2014, 124:188評估之級別≥3 CRS。任何級別CRS之最常見症狀為低血壓(51%)、低氧(34%)及發熱(91%)。不良事件管理包括托西利單抗(59%)及皮質類固醇(22%)。達至發作之中值時間為2天(範圍1-13),中值持續時間為11天,且具有任何級別CRS之62/62 (100%)患者具有消退之事件。
63%患者中報導任何級別之神經事件(NE)(31%具有級別≥3 NE)且包括腦病(31%)、意識混亂狀態(21%)及震顫(35%)。無患者死於神經事件。一名患者具有4級腦水腫,在包括腦室造口術及IV兔抗胸腺細胞球蛋白(ATG)之侵襲性綜合療法下完全消退。所有CRS事件及大部分NE (37/43患者)可逆。達至發作之中值時間及NE持續時間分別為7天(範圍1-32)及12天。
與無反應者相比,較高峰值含量之CAR T細胞與反應者相關(客觀反應)。在第4週,與陽性MRD相比,較高峰值含量之CAR T細胞與陰性MRD相關。在CD19 CAR-T細胞輸注之後達至峰值抗CD19 CAR T細胞含量之中值時間為15天(範圍8-31)。在具有可評估樣品之大部分患者(6/10 [60%])中在24個月可偵測到抗CD19 CAR T細胞。擴增與反應及MRD狀態相關。相對於≤2 CRS及神經事件,在級別≥3之患者中擴增更大。
在峰值血清生物標記物含量與毒性之間觀測到若干相關性。與級別≥3 CRS相關之分析物包括IL-15、IL-2 Rα、IL-6、TNFα、GM-CSF、鐵蛋白、IL-10、IL-8、MIP-1a、MIP-1b、顆粒酶A、顆粒酶B及穿孔素。與級別≥3神經事件相關之分析物包括IL-2、IL-1 Ra、IL-6、TNFα、GM-CSF、IL-12p40、IFN-γ、IL-10、MCP-4、MIP-1b及顆粒酶B。且與級別≥3 CRS及神經事件兩者相關之分析物包括IL-6、TNFα、GM-CSF、IL-10、MIP-1b及顆粒酶B。
以單次輸注投與的本文所述之CD19 CAR-T細胞治療顯示在R/R MCL中高比率之持久反應。在先前BTKi失敗之患者中,93% ORR,包括67% CR率,係疾病控制之最高報導率。在初始28名所治療之患者中,43%在≥24個月之追蹤期之後保持緩解。安全概況與侵襲性NHL中抗CD19 CAR T細胞療法之先前研究中所報導相一致。無由CRS或神經事件引起之死亡;大部分症狀在治療早期出現且通常可逆。功效、可靠且快速製造以及可管理之毒性確定本文所述之CD19 CAR-T細胞治療在治療具有未滿足之醫療需求之R/R MCL患者中的作用。
實例4
此實例提供上述臨床研究之額外分析。符合條件之患者年齡≥18歲,患有在病理學上經週期素D1過度表現及/或存在t(11:14)之記錄證實的MCL,且針對MCL之1-5種先前方案為復發性/難治性的。先前療法必須包括含蒽環黴素或苯達莫司汀之化學療法、抗CD20單株抗體及依魯替尼或阿卡替尼。所有患者均接受先前BTKi。雖然患者必須具有先前BTKi療法,但不需要其作為進入研究前之最後一線療法,且不需要患者為BTKi療法難治的。符合條件之患者的絕對淋巴球計數≥100個/微升。排除在CD19 CAR-T輸注6週內經受自體SCT或具有先前CD19靶向療法或同種異體SCT之患者。所有患者均經受白血球分離術以獲得細胞用於CD19 CAR-T細胞治療製造。患者接受視情況選用之過渡性治療,其包括地塞米松(每日PO或IV 20-40 mg或同等量,持續1-4天)、依魯替尼(每日經口(PO) 560 mg)或阿卡替尼(每日PO 100 mg兩次)。該製造方法相對於阿基侖賽之製造方法有所修改,以經由CD4
+/CD8
+細胞之陽性富集移除循環淋巴瘤細胞。此產物在本文中稱為「CAR T細胞」。此產物亦可鑑別為KTE-X19。在第-5、-4及-3天投與利用氟達拉賓(每天30 mg/m
2)及環磷醯胺(每天500 mg/m
2)之調理性化學療法,接著在第0天單次靜脈內輸注2×10
6個CAR T細胞/公斤之CD19 CAR-T細胞。關於患者治療之更多細節可見於實例2。
此研究之目標係雙重的。首先,在臨床試驗ZUMA-2中比較較低及較高風險患者中CAR T產物之藥理學概況,由TP53 (腫瘤蛋白p53)基因突變狀態及Ki-67腫瘤增殖指標定義。具有高風險MCL特徵,包括腫瘤蛋白p53基因(TP53)突變及高Ki-67增殖指標之患者通常在當前標準療法下具有不良預後。Cheah CY等人, J Clin Oncol. 2016;34:1256-1269。此分析中較低風險患者的Ki-67增殖指標<50% (藉由中心評估)或具有野生型TP53;藉由下一代測序,較高風險患者的Ki-67≥50%或具有TP53突變。在ZUMA-2 (N=60)之主要功效分析中,在12.3個月之中值追蹤期之後ORR為93% (67% CR)。所有患者中57%及78% CR患者具有持續反應。在ZUMA-2中,在較低風險與較高風險患者之間,包括在Ki-67增殖指標<或≥50%及具有未突變相對於突變TP53之患者中,ORR通常係可比較的。Wang M等人, New Engl J Med. 2020;382:1331-1342。
第二目標為表徵實現早期(第28天)微小殘留病(MRD)陰性狀態之患者及具有4級神經毒性之患者中的藥效學概況。在ZUMA-2結果之先前分析中,藉由在第0天-第28天之峰值及曲線下面積(AUC)計的血液中之CAR T細胞含量與ORR (包括不可偵測之MRD)及級別≥3 CRS及神經事件相關。Wang M等人, New Engl J Med. 2020;382:1331-1342。在彼分析中,CRS及神經事件主要為可逆的(N=68名所治療患者):15%具有級別≥3 CRS;31%具有級別≥3神經事件;以及兩個具有5級AE(其中之一係CAR T產物相關的)。如前所報導,藉由下一代測序評估MRD (10
- 5靈敏度)。Wang M等人, New Engl J Med. 2020;382:1331-1342。
此更新報導ZUMA-2中用CAR T細胞治療之所有68名患者之藥理學資料。藉由使用先前所描述之方法分析產物屬性、血液中CAR T細胞含量及血清中細胞介素含量以及其與臨床成效之相關性。Locke FL等人, Mol Ther. 2017;25:285-295。使用威爾卡森秩和檢驗量測子組成效與CAR T細胞及細胞介素含量之間的相關性。針對多種測試不調整P值。
在由Ki-67增殖指標及TP53突變狀態定義之預後組中,CAR T細胞產物屬性通常係可比較的。高度Ki-67子組中傾向於更多分化之表型,且具有TP53突變之患者中傾向於基於CD4之表型(
表 8)。
表8
a在所有68名所治療之患者中,總共65名患者之產物特徵資料可利用。以下患者之產物特徵資料可利用,其中總共49名患者中之48名的Ki-67資料可利用,且所有36名患者之TP53突變資料可利用。TP53,腫瘤蛋白p53基因
| 中值 ( 範圍 ) | 所治療患者 a (n = 65) | Ki-67 增殖指標 | TP53 | ||
| <50% (n = 14) | ≥50% (n = 34) | 突變 (n = 6) | 無突變 (n = 30) | ||
| CD4/CD8 比率 | 0.7 (0.04, 3.7) | 0.8 (0.4, 1.7) | 0.7 (0.04, 3.7) | 1.2 (0.7, 3.7) | 0.7 (0.04, 1.9) |
| 原生 T 細胞, % | 24.5 (0.3, 80.7) | 30.4 (11.0, 57.0) | 20.1 (0.3, 68.8) | 23.0 (11.8, 46.5) | 25.2 (0.3, 78.1) |
| 中央記憶 T 細胞, % | 12.8 (2.3, 51.6) | 10.1 (8.4, 45.0) | 12.0 (2.3, 51.6) | 13.2 (6.0, 51.6) | 10.2 (2.3, 45.0) |
| 效應記憶 T 細胞, % | 24.5 (0.8, 70.3) | 19.4 (6.3, 56.1) | 29.1 (5.8, 70.3) | 25.9 (7.0, 38.2) | 29.4 (2.2, 70.3 |
| 效應 T 細胞, % | 28.7 (2.8, 65.2) | 23.7 (11.5, 49.30) | 32.4 (2.8, 65.2) | 29.1 (2.8, 44.7) | 29.1 (8.4, 54.5) |
在具有由Ki-67增殖指標及TP53突變狀態定義之不同預後因子之組中CAR T細胞擴增亦可比較。在投與之後血液中CAR T細胞之峰值含量及AUC在具有野生型相對於突變TP53或Ki-67增殖指標<50%相對於≥50%之患者中均可比較,此與此等子組中之可比較功效相一致。患者中之客觀反應率(ORR)之主要終點展示在表9中。達至反應之中值時間為28天(範圍:24至92天),其中中值追蹤期時間為12.3個月。28名患者具有≥24個月之潛在追蹤期及此等患者中之12名保持緩解。基於完全反應及反應持續時間(DOR)建立功效。
在Ki-67增殖指標<50%相對於≥50%之患者中ORR為100%對94%,而在Ki-67增殖指標<50%相對於≥50%之患者中CR率為64%對78%。
表 9。Ki-67增殖指標之資料可利用的患者數目為49。
表9
| ORR (95% CI) , % | CR 率 (95% CI) , % | |
| Ki-67 PI < 50% | 100 (77 - 100) | 64 (35 - 87) |
| Ki-67 PI ≥ 50% | 94 (79 - 99) | 78 (60 - 91) |
在具有野生型相對於突變TP53之患者中,ORR均為100%,而在野生型相對於突變TP53中,CR率為67%對100%。
表 10。TP53之資料可利用的患者數目為36。所有六名具有TP53突變之患者及所有30名無突變之患者反應。在六名具有TP53突變之患者當中,三名具有級別≥3神經毒性且兩名具有級別≥3 CRS。
表10
| ORR (95% CI) , % | CR Rate (95% CI) , % | |
| TP53突變 | 100 (54 - 100) | 100 (54 - 100) |
| TP53無突變 | 100 (88 - 100) | 67 (47 - 83) |
在處理前、在第0天及在CAR T細胞輸注之後至第28日的多個時間點,量測血清中多達44種生物標記物,包括IL (介白素);INF-γ (干擾素γ)、MCP-1 (單核球趨化蛋白-1)、IL-2Rα (IL-2受體α)、sPD-L1(可溶性計劃性死亡-配位體1)及sVCAM (可溶性血管細胞黏附分子)。Ki-67增殖指標<50%相對於≥50%之兩個預後組的藥效學概況在以下方面係可比較的:增殖性(IL-15、IL-2)、發炎性(IL-6、IL-2Rα、sPD-L1及VCAM-1)、免疫調節(IFN-γ、IL-10)、趨化因子(IL-8及MCP-1))及效應細胞介素(顆粒酶B)。另外,相對於具有野生型TP53之患者,在具有突變TP53之患者中,增殖性(IL-15、IL-2)及發炎性(IL-6、IL-2Rα、sPD-L1及VCAM-1)細胞介素含量傾向於增加。圖1A-1F。
在實現MRD陰性狀態之患者當中血清中精選細胞介素之峰值含量亦增加。在68名患者中之29名(43%)中分析MRD;此等患者中之24名(83%[19名患者具有完全反應且5名患者具有部分反應])在CAR T細胞投與之後一個月呈MRD陰性。在CAR T細胞投與之後一個月,相對於MRD陽性患者(n=5/29),MRD陰性患者(n = 24/29)的干擾素(IFN)-γ及介白素(IL)-6之中值峰值含量增加且IL-2傾向於增加。在治療7天內血清中細胞介素含量達到峰值。看到PD-L1及顆粒酶B之傾向一致。在1個月呈MRD陰性之患者中亦見於在治療後14天內量測的峰值CAR T細胞含量增加。圖2A-2I。
六名患者出現4級神經事件,包括一名具有腦水腫。三名患者同時具有4級CRS。與不具有神經事件之患者相比,具有4級神經事件之患者顯示促炎性血清生物標記物(例如IFNγ、MCP-1、TNF-α、IL-2及IL-6)之峰值含量增加。
在侵襲性綜合療法之後腦水腫完全消退。Wang M等人, New Engl J Med. 2020;382:1331-1342。此患者中CAR T細胞之擴增及IL-2之峰值血清含量最高;與其他研究/ZUMA-2患者之中值相比較,此患者中多種細胞介素之上升高若干倍。
表 11 。
表11
a66名患者中具有可利用資料。
| 具有腦水腫之患者 | 其他ZUMA-2患者(n=67),中值(IQR) | |||
| 基線 (第0天) | 峰值 (在投與CAR T細胞之後) | 基線 (第0天) | 峰值 (在投與CAR T細胞之後) | |
| CAR T細胞含量,細胞/微升 | 0 | 431.3 | 0 | 83.1 (17.2 - 264.3) a |
| IFN-γ,pg/mL | 7.5 | 584.4 | 7.5 (7.5 - 17.7) | 411.2 (144.8 - 1876) |
| MCP-1,pg/mL | 462.6 | 1500 | 882.9 (557.2 - 1164.8) | 1084.3 (804.2 - 1500) |
| TNFα,pg/mL | 1.9 | 10.4 | 5.7 (3.2 - 10.6) | 9.5 (5.5 - 23.2) |
| sVCAM-1,ng/mL | 527.5 | 1659.7 | 1195.9 (791.7 - 2533.1) | 1900.7 (1032.4 - 3646.7) |
| IL-2,ng/mL | 0.9 | 16.7 | 0.9 (0.9 - 0.9) | 6.0 (3.0 - 14.4) |
| IL-6,pg/mL | 1.6 | 159.5 | 1.6 (1.6 - 6.4) | 87.9 (12.9 - 879.1) |
| CRP,mg/L | 6.8 | 18.2 | 30.5 (15.1 - 63.0) | 119.4 (54.6 - 173.8) |
| 鐵蛋白,ng/mL | 606.3 | 824.2 | 502.4 (273.5 - 877.7) | 1265 (597.8 - 2970.1) |
| IL-15,ng/mL | 29.1 | 56.1 | 33.2 (25.4 - 48) | 38.4 (29.7 - 61.7) |
在具有與較低及較高風險相關之不同預後標記物狀態(由Ki-67及突變TP53定義)的MCL患者組中CAR T細胞藥物動力學及藥效學概況係可比較的,此與可比較之臨床反應率相一致。在具有突變TP53之患者中促炎性標記物之含量傾向於較高。
CAR T細胞投與之藥效學概況與功效(1個月時MRD狀態)及4級治療引發之神經事件相關。出現腦水腫之患者具有最高峰值CAR T細胞含量及血清IL-2,以及在治療後升高之促炎性標記物。
實例5
針對CD19引導之經基因改造之自體T細胞免疫療法,進行2期單臂臨床研究,其係治療曾接受一或多種先前治療(其可包括抗CD20抗體、含蒽環黴素或苯達莫司汀之化學療法及/或布魯東氏酪胺酸激酶抑制劑(BTKi),諸如依魯替尼或阿卡替尼)之復發性或難治性套膜細胞淋巴瘤(MCL)患者。符合條件之患者在最後一個治療之後亦具有疾病演進或對其最近治療為難治的疾病。該研究排除具有活動性或嚴重感染、過去曾接受同種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HSCT)、可偵測到腦脊髓液惡性細胞或腦轉移瘤、及中樞神經系統(CNS)淋巴瘤或CNS病症之任何病史的患者。
經由白血球分離程序獲得患者之周邊血單核細胞。藉由針對CD4+及CD8+細胞進行選擇,使單核細胞富集T細胞,在IL-2存在下用抗CD3及抗CD28抗體活化,接著經含有FMC63-28Z CAR之複製缺陷型病毒載體轉導,該CAR為包含抗CD19單鏈可變片段(scFv)、CD28及CD3-ζ域之嵌合抗原受體(CAR)。不受任何假說限制下,對CD4+及CD8+細胞之選擇可減少在離體製造過程期間選到患者之白血球分離物質中潛在的循環之表現CD19之腫瘤細胞。此過程之T細胞產物可判定為KTE-X19。將抗CD19 CAR T細胞擴增、洗滌、調配成懸浮液且低溫保存。在接受抗CD19 CAR T細胞療法之前,患者用淋巴球清除性化學療法方案治療,該方案為在輸注T細胞之前第五天、前第四天及前第三天的每一天,靜脈內500 mg/m
2環磷醯胺及靜脈內30 mg/m
2氟達拉賓;患者亦可在輸注抗CD19 CAR T細胞之前大約30至60分鐘接受乙醯胺苯酚及苯海拉明或另一H1-抗組胺劑。避免預防性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因為其可能干擾CAR T細胞之活性。
目標劑量為每公斤體重2×10
6個CAR陽性活T細胞或抗CD19 CAR T細胞,其中最高為2×10
8個抗CD19 CAR T細胞(100 kg以上患者)。68名患者接受抗CD19 CAR T細胞之單次輸注(藉由重力或蠕動泵,大約30分鐘),且在第4週疾病評估之後,對此等患者中之60名追蹤至少6個月,鑑定其為可評估功效。56名患者接受2×10
6個抗CD19 CAR T細胞/公斤;1名患者接受1×10
6個抗CD19 CAR T細胞/公斤之劑量,1名患者接受1.6×10
6個抗CD19 CAR T細胞/公斤之劑量,2名患者接受1.8×10
6個抗CD19 CAR T細胞/公斤之劑量,且2名患者接受1.9×10
6個抗CD19 CAR T細胞/公斤之劑量。在此等60名患者中,中值年齡為65歲(範圍:38至79歲),51名為男性,且56名為白人。50名患者患有IV期疾病。基於簡化套膜細胞淋巴瘤國際預後指數(s-MIPI),25名患者歸類為低風險,25名患者歸類為中等風險,8名患者歸類為高風險,且2名患者具有未知之風險狀態。20名患者根據方案進行基線骨髓檢查;此等患者中,10名呈陰性,8名呈陽性,且2名不確定。在所有60名功效可評估患者當中先前療法之中值數目為3 (範圍:二至五)。26名患者在自體HSCT之後復發或為自體HSCT難治的。21名患者在其MCL之最後一個療法之後復發,而36名患者為其MCL之最後一個療法難治的。14名患者患有母細胞樣MCL。在白血球分離術之後及在輸注抗CD19 CAR T細胞之前,21名患者接受過渡性治療。19名用BTKi治療,14名患者用皮質類固醇治療,且6名患者用BTKi與皮質類固醇兩者治療。53名患者接受靜脈內500 mg/m
2環磷醯胺及靜脈內30 mg/m
2氟達拉賓之淋巴球清除性化學療法方案,兩者均在抗CD19 CAR T療法(第0天)之前第五天、前第四天及前第三天每一天給與。剩餘7名患者在CAR T療法之前的4天或更多天內接受相同劑量之淋巴球清除性化學療法。患者中之客觀反應率(ORR)之主要終點展示在
表 12中。達至反應之中值時間為28天(範圍:24至92天),其中中值追蹤期時間為12.3個月。二十八名患者具有≥24個月之潛在追蹤期及此等患者中之十二名保持緩解。基於完全反應及反應持續時間(DOR)建立功效。
表12
CI,信賴區間;NE,不可估計;NR,未達到;PR,部分緩解。
a. 在所有反應者當中。自第一客觀反應之日期至演進或死亡之日期量測DOR。
b. 截尾值。
在82名患者中之75名中觀測到CRS (細胞介素釋放症候群),包括82名患者中之15中的≥3級(Lee分級系統1) CRS。達至CRS發作之中值時間為3天(範圍:1至13天)且CRS之中值持續時間為10天(範圍:1至50天)。在CRS患者當中,關鍵表現(亦即在>10%患者中出現之表現)包括發熱(99%患者)、低血壓(60%患者)、低氧(37%患者)、發冷(33%患者)、心搏過速(37%患者)、頭痛(24%患者)、疲乏(19%患者)、噁心(13%患者)、丙胺酸轉胺酶增加(13%患者、天冬胺酸轉胺酶增加(12%患者)及腹瀉(11%患者)。與CRS相關之嚴重事件包括低血壓、發熱、低氧、急性腎損傷及心搏過速。對CRS起反應,患者可根據
表 13中之指示接受託西利單抗及/或皮質類固醇。
表13
a. Lee DW等人 (2014). Current concepts in the diagnosis and management of cytokine release syndrome. Blood. 2014年7月10日; 124(2): 188-195。
b. 參見用於管理神經毒性之
表 14。
c. 參見托西利單抗詳細處方資訊
| 功效可評估患者 N = 60 | 白血球分離患者 N = 74 | |
| 反應率 | ||
| 客觀反應率(ORR) [95% CI] | 52 [75, 94] | 59 [69, 88] |
| 完全緩解(CR)率 [95% CI] | 37 [48, 74] | 41 [43, 67] |
| 部分緩解(PR)率[95% CI] | 15 [15, 38] | 18 [15, 36] |
| 反應持續時間 (DOR) a | ||
| 月數中值[95% CI]月數範圍 | NR [8.6, NE] 0.0b, 29.2b | NR [11.8, NE] 0.0b, 29.2b |
| 在最佳反應為CR下,DOR,月數中值[95% CI]月數範圍 | NR [13.6, NE] 1.9b, 29.2b | NR [13.6, NE] 0.0b, 29.2b |
| 在最佳反應為PR下,DOR,月數中值[95% CI]月數範圍 | 2.2 [1.5, 5.1] 0.0b, 22.1b | 4.2 [1.5, 5.1] 0.0b, 22.1b |
| DOR之中值追蹤期,月 | 8.6 | 8.1 |
| CRS 級別 a | 托西利單抗 | 皮質類固醇 |
| 1 級症狀僅需要對症治療(例如發熱、噁心、疲乏、頭痛、肌痛、不適)。 | 若在24小時之後無改善,則1小時靜脈內投與8 mg/kg托西利單抗 c(不超過800 mg)。 (對於其他癌症,此可能不適用) | 不適用。 |
| 2 級症狀需要中度干預且對其起反應。 氧需求小於40% FiO 2或對流體或低劑量之一種血管加壓劑起反應之低血壓或2級器官毒性 b。 | 1小時靜脈內投與8 mg/kg托西利單抗(不超過800 mg)。 若對靜脈內流體或增加補充氧不起反應,則根據需要每8小時重複托西利單抗。在24小時時間內限於最多3劑;若CRS之徵象及症狀未得到臨床改善,則總計最多4劑。 若改善,則停用托西利單抗。 | 若在開始托西利單抗之後24小時內無改善,則根據3級管理。 若改善,則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 |
| 3 級症狀需要積極干預且對其起反應。 氧需求大於或等於40% FiO 2或需要高劑量或多種血管加壓劑之低血壓或3級器官毒性或4級轉胺酶升高。 | 根據2級 | 每日兩次靜脈內投與1 mg/kg甲基普賴蘇穠或等效的地塞米松(例如靜脈內每6小時10 mg)直至1級,接著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 若改善,則如2級管理。 若無改善,則如4級管理。 |
| 4 級危及生命之症狀。 需要呼吸器支持或連續靜脈-靜脈血液透析(CVVHD),或4級器官毒性(排除轉胺酶升高)。 | 根據2級 | 每天靜脈內投與1000 mg甲基普賴蘇穠,持續3天。 若改善,則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且如3級管理。 若無改善,則考慮另一種免疫抑制劑。 |
在53名患者中觀測到神經事件,其中20名經歷3級或更高級別(嚴重或危及生命)不良反應。達至神經事件發作之中值時間為6天(範圍:1至32天)。66名患者中之52名的神經事件消退,中值持續時間為21天(範圍:2至454天)。3名患者在死亡時具有持續神經事件,包括1名患者具有嚴重腦病。剩餘未消退之神經事件為1級或2級。54名患者因為神經事件發作而經歷CRS。5名患者未經歷CRS與神經事件且8名患者在CRS消退之後出現神經事件。56名患者在輸注抗CD19 CAR T細胞之後的7天內經歷最初CRS或神經事件。
最常見神經事件(在>10%患者中出現)包括腦病(51%患者)、頭痛(35%患者)、震顫(患者中38名失語(23%患者)及譫妄(16%患者)。在治療之後出現嚴重事件,包括腦病、失語及癲癇。在至少百分之十之所治療患者中觀測到的一些不良反應包括:血液及淋巴系統病症(凝血病、心臟病症、心搏過速、心搏徐緩、非心室性心律不整);腸胃疾病(噁心、便秘、腹瀉、腹痛、口腔疼痛、嘔吐、吞咽困難);一般病症及投與部位病狀(發熱、疲乏、發冷、水腫、疼痛);免疫系統病症(細胞介素釋放症候群、低γ球蛋白血症);感染及傳染(感染-病原體未指定、病毒感染、細菌感染);代謝及營養病症(食慾降低)、肌肉骨骼及結締組織病症(肌肉骨骼疼痛、運動功能障礙);神經系統病症(腦病、震顫;頭痛、失語、眩暈、神經病);精神病症(失眠、譫妄、焦慮);腎及泌尿病症(腎機能不全、尿排出量降低);呼吸道、胸及縱隔病症(低氧、咳嗽、呼吸困難、胸膜積水);皮膚及皮下組織病症(皮疹);以及血管病症(低血壓、高血壓、血栓形成)。經歷2級或更高級別神經毒性之患者可根據
表 14中所示之指示治療。
表14
a. 嚴重程度基於通用不良事件術語標準。
| 分級評估 a | 併發 CRS | 無併發 CRS |
| 2 級 | 根據 表 13投與托西利單抗以管理2級CRS。 若在開始托西利單抗之後24小時內無改善,則每6小時靜脈內投與10 mg地塞米松,直至事件為1級或更低,接著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 若仍無改善,則如3級管理。 | 每6小時靜脈內投與10 mg地塞米松,直至事件為1級或更低,接著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 |
| 考慮非鎮靜性抗癲癇藥物(例如左乙拉西坦)以預防癲癇。 | ||
| 3 級 | 根據 表 13投與托西利單抗以管理2級CRS。 另外,與第一劑托西利單抗一起靜脈內投與10 mg地塞米松,且每6小時重複地塞米松劑量。繼續使用地塞米松,直至事件為1級或更低,接著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 若改善,則停用托西利單抗且如2級管理。 若仍無改善,則如4級(以下)管理。 | 每6小時靜脈內投與10 mg地塞米松。 繼續使用地塞米松,直至事件為1級或更低,接著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 若無改善,則如4級管理。 |
| 考慮非鎮靜性抗癲癇藥物(例如左乙拉西坦)以預防癲癇。 | ||
| 4 級 | 根據 表 13投與托西利單抗以管理2級CRS。 與第一劑托西利單抗一起每天靜脈內投與1000 mg甲基普賴蘇穠,且每天靜脈內繼續1000 mg甲基普賴蘇穠,再持續2天。 若改善,則如3級管理。 若無改善,則考慮另一種免疫抑制劑。 | 每天靜脈內投與1000 mg甲基普賴蘇穠,持續3天。 若改善,則如3級管理。 若無改善,則考慮另一種免疫抑制劑。 |
| 考慮非鎮靜性抗癲癇藥物(例如左乙拉西坦)以預防癲癇。 |
在輸注抗CD19 CAR T細胞之後,藉由量測血液中細胞介素、趨化因子及其他分子之短暫提高,在四週時間間隔內評估藥效學反應。分析IL-6、IL-8、IL-10、IL-15、TNF-α、IFN-γ及/或sIL2Rα之含量。通常在輸注之後4天與8天之間觀測到此等細胞介素含量之峰值提高,且含量通常在28天內返回到基線。預期到B細胞發育不全時期。在輸注之後,抗CD19 CAR T細胞初始擴增,接著至3個月,下降至接近基線含量。在輸注之後最初7至15天內出現抗CD19 CAR T細胞之峰值含量。結果顯示血液中抗CD19 CAR T細胞之含量與客觀反應(亦即,完全緩解(CR)或部分緩解(PR))相關。反應者(完全緩解及部分緩解之反應者)中中值峰值抗CD19 CAR T細胞含量為102.4個細胞/微升(範圍:0.2至2589.5個細胞/微升;n=51),且在無反應者中為12.0個細胞/微升(範圍:0.2至1364.0個細胞/微升,n=8)。在具有客觀反應之患者中第0-28天中值AUC (AUC
0 - 28)為1487.0個細胞/微升•天(範圍:3.8至2.77×10
4個細胞/微升•天;n=51)且在無反應者中為169.5個細胞/微升•天(範圍:1.8至1.17 10×10
4個細胞/微升•天;n=8)。既未接受皮質類固醇亦未接受託西利單抗之患者(n=18)中的中值峰值(24.7個細胞/微升)抗CD19 CAR T細胞(峰值:及AUC
0 - 28含量(360.4個細胞/微升•天)類似於僅接受皮質類固醇之患者(n=2)(峰值:24.2個細胞/微升;AUC
0 - 28:367.8個細胞/微升•天)。在僅接受託西利單抗之患者(n=10)中,平均峰值抗CD19 CAR T細胞為86.5個細胞/微升且AUC
0 - 28為1188.9個細胞/微升•天。在接受皮質類固醇與托西利單抗之患者(n=37)中,平均峰值為167.2個細胞/微升且AUC
0 - 28為1996.0個細胞/微升•天。在患者≥65歲(n=39)中中值峰值抗CD19 CAR T細胞值為74.1個細胞/微升且在患者<65歲(n=28)中為112.5個細胞/微升。在患者≥65歲中中值抗CD19 CAR T細胞AUC
0 - 28值為876.5個細胞/微升•天且在患者<65歲中為1640.2個細胞/微升•天。性別對抗CD19 CAR T細胞之AUC
0 - 28及C
max無顯著影響。
實例6
在BTKi療法之後演進的MCL患者在補救療法下具有僅僅5.8個月之中值總存活期。ZUMA-2 (ClinicalTrials.gov識別碼:NCT02601313)為對在1-5種包括BTKi之先前療法之後的R/R MCL患者進行的2期多中心註冊研究。向患者投與自體抗CD19嵌合抗原受體(CAR)T細胞療法,如實例5中所述製備及投與。此抗CD19 CAR T細胞產物可稱為KTE-X19。在ZUMA-2 (N = 60)之主要分析中,抗CD19 CAR T細胞治療(中值追蹤期12.3個月)之客觀反應率(ORR)為93% (67%完全反應[CR]率)。此實例描述如實例5中所描述來製備之抗CD19 CAR T細胞治療之藥理學概況與藉由MCL形態及先前BTKi暴露(依魯替尼[Ibr]及/或阿卡替尼[Acala])之成效的比較性分析,伴隨基本產物屬性表徵。
符合條件之R/R MCL患者經受白血球分離術及調理性化學療法,接著單次輸注2×10
6個抗CD19 CAR T細胞/公斤。使用先前所描述之方法(參見先前實例)評估產物屬性(例如在與CD19+細胞共培養時抗CD19 CAR T細胞之IFNγ產生)、血液中之CAR T細胞含量及血清中之細胞介素含量。在60名功效可評估患者中報導臨床成效;所有68名所治療患者均報導產物屬性及藥理學資料。
在基線時,如研究者所評估,40名患者(59%)具有典型MCL,17名(25%)具有母細胞樣MCL,且4名(6%)具有多形性MCL。在進入研究之前,52名患者(76%)具有先前Ibr,10名(15%)具有先前Acala,且6名(9%)具有兩者;88%具有BTKi難治性疾病。在製造之抗CD19 CAR T產物中,典型、母細胞樣及多形性MCL患者之中值(範圍) CD4+/CD8+ T細胞比率分別為0.7 (0.04-2.8)、0.6 (0.2-1.1)或0.7 (0.5-2.0)。產物T細胞表型(中值[範圍])包括較少分化之CCR7+ T細胞(典型40.0% [2.6-88.8];母細胞樣35.3% [14.3-73.4];多形性80.8% [57.3-88.8])及效應及效應記憶CCR7-T細胞(典型59.9% [11.1-97.4];母細胞樣64.8% [26.6-85.7];多形性19.2% [11.1 - 42.7])。典型、母細胞樣或多形性MCL患者中藉由共培養之中值(範圍)干擾素(IFN)-γ含量分別為6309.5 pg/mL (424.0-20,000)、6510.0 pg/mL (2709.0-18,000)或7687.5 pg/mL (424.0-12,000)。在典型、母細胞樣或多形性MCL患者中,中值(範圍)峰值CAR T細胞含量分別為77.6個細胞/微升(0.2-2241.6)、35.0個細胞/微升(0.2-2589.5)或144.9個細胞/微升(39.2-431.3)。典型MCL患者中ORR/CR率為93%/65%,母細胞樣MCL患者中為88%/53%,且多形性MCL患者中為100%/75%。典型、母細胞樣或多形性MCL患者中12個月存活率分別為86.7%、67.9%或100%。在15%及38%典型MCL患者、6%及8%母細胞樣MCL患者及25%及50%多形性MCL患者中出現級別≥3細胞介素釋放症候群(CRS)及神經事件。
對於接受先前Ibr、Acala或兩者之患者,所製造之抗CD19 CAR T細胞產物中中值CD4+/CD8+ T細胞比率分別為0.7 (範圍0.04-3.7)、0.6 (範圍0.3-1.2)或1.0 (範圍0.7-1.9)。產物T細胞表型(中值[範圍])包括較少分化之CCR7+ T細胞(Ibr 39.3% [2.6-86.4];Acala 42.7% [16.3-88.8];兩者49.5% [14.3 - 83.0])及CCR7-效應及效應記憶T細胞(Ibr 60.6 [13.7-97.4];Acala 57.3% [11.1-83.8];兩者50.6% [17.0 - 85.7])。先前利用Ibr、Acala或兩者之患者中藉由共培養之IFN-γ之中值(範圍)含量分別為6496.0 pg/mL (424.0-20,000)、5972.5 pg/mL (2502.0-18,000)或7985.5 pg/mL (2709.0-12,000)。對於先前利用Ibr、Acala或兩者之患者,中值(範圍)峰值CAR T細胞含量分別為95.9 (0.4-2589.5)、13.7 (0.2-182.4)或115.9 (17.2-1753.6)。先前利用Ibr之患者中ORR/CR率為94%/65%,先前利用Acala之患者中為80%/40%,且先前利用兩種BTKi之患者中為100%/100%。在先前利用Ibr、Acala或兩者之患者中12個月存活率分別為81%、80%或100%。在17%及31%先前利用Ibr之患者、10%及10%利用Acala之患者以及0及67%利用兩種BTKi之患者中出現級別≥3 CRS及神經事件。雖然在治療後,CAR T細胞含量在具有母細胞樣形態或先前用單獨Acala治療之患者中較低,但自臨床成效之類似傾向反映出,由MCL形態或先前BTKi定義之所有子組自抗CD19 CAR T細胞治療獲得臨床益處。
實例7
此實例提供一種對ZUMA-2中之所有患者之功效、安全性及藥理學進行的更新分析,最小追蹤期為1年。如先前實例中所述,符合條件之R/R MCL患者經受白血球分離術及調理性化學療法,接著單次輸注抗CD19 CAR T細胞療法(2×10
6個CAR T細胞/公斤)。如藉由獨立審查委員會根據盧加諾分類所評估,主要終點為ORR (CR+部分反應)。報導60名所治療之患者的功效資料,追蹤期≥ 1年;呈現所有68名所治療之患者的安全性資料。
中值追蹤期為17.5個月(範圍12.3-37.6)。ORR為92% (95% CI,81.6-97.2),其中CR率為67% (95% CI,53.3-78.3)。在所有功效可評估患者中,截至資料截止點,48%具有持續反應。反應持續時間、無演進存活期(PFS)或總存活率之中值未達到;15個月估計值分別為58.6% (95% CI,42.5-71.7)、59.2% (95% CI,44.6-71.2)或76.0% (95% CI,62.8-85.1)。在實現CR之患者中,未達到中值PFS (15個月率,75.1% [95% CI,56.8-86.5]);在實現部分反應之患者中,中值PFS為3.1個月(95% CI,2.3-5.2)。在無反應患者中,中值PFS為1.1個月(95% CI,0.9-3.0)。最初28名所治療之患者具有32.3個月之中值追蹤期(範圍30.6-37.6);在無進一步療法下39.3%此等患者保持繼續緩解。
常見級別≥3不良事件為嗜中性球減少症(85%)、血小板減少症(53%)、貧血(53%)及感染(34%)。在60%患者中輸注後≥30天,報導級別≥3血球減少症。15%患者中出現級別≥3細胞介素釋放症候群;59%接受託西利單抗用於管理CRS。31%患者中報導級別≥3神經事件(NE),且38%接受類固醇用於管理NE。所有CRS事件及大部分NE (37/43)消退。不存在5級CRS事件或NE,且在額外追蹤期下未出現新5級事件。2級細胞巨大病毒感染2例,級別≥3低γ球蛋白血症及級別≥3腫瘤溶解症候群各1例,且艾伯斯坦-巴爾病毒相關之淋巴細胞增殖、複製勝任型逆轉錄病毒、噬血細胞性淋巴組織細胞增生症或抗CD19 CAR T細胞相關之繼發性癌症無病例。
在12個月時具有持續反應之患者中,中值峰值CAR T細胞含量及中值曲線下面積(第0-28天)為98.9個細胞/微升(範圍0.2-2565.8)及1394.9個細胞/微升(範圍3.8-27,700),在12個月時復發之患者中,為202.6個細胞/微升(範圍1.6-2589.5)及2312.3個細胞/微升(範圍19.0-27,200),且在無反應者中為0.4個細胞/微升(範圍0.2-95.9)及5.5個細胞/微升(範圍1.8-1089.1)。在57名資料可利用之功效可評估患者中,在基線時84%之B細胞可藉由流動式細胞測量術偵測到。在12個月時處於持續反應中之患者中,26名具有可評估樣品之患者中之10名(38%)在3個月時具有可偵測之B細胞,且18名中之10名(56%)在12個月時具有可偵測之B細胞;在28名可評估患者中之5名中在12個月時無法再偵測到基因標記之CAR T細胞(17%)。ZUMA-2研究繼續顯示抗CD19 CAR T細胞療法在R/R MCL患者中顯著且持久之臨床益處以及可管理之安全性。在缺乏治癒性治療選擇之此患者群體內,大部分患者實現持久CR,且未報導新安全信號。雖然早期CAR T細胞擴增在實現客觀反應之患者中較高,但隨後復發之患者顯示CAR T細胞含量升高,此指向MCL中二次治療失敗之替代機制。
實例8
雖然大約80-85% ALL患者在初始治療之後實現持久完全緩解(CR),但剩餘15-20%復發性或難治性(R/R) ALL患者具有不利的成效,其中患有復發疾病之患者中2年無事件存活率≤40%。對於R/R B細胞淋巴瘤之成年患者,如上所述製備之抗CD19 CAR T細胞療法顯示高完全反應率以及可管理之安全概況(參見先前實例)。尤其參見例如實例5)。ZUMA-4 (ClinicalTrials.gov識別碼:NCT02625480)為評估R/R B細胞ALL或NHL之兒科及青少年患者中此抗CD19 CAR T細胞療法的1/2期研究。ZUMA-4之1期結束期間分析顯示抗CD19 CAR T細胞療法用於治療R/R ALL兒科患者之可行性,其具有優化之給藥及不良事件(AE)管理策略。ZUMA-4之2期方案已修正以包括更寬之B細胞ALL入選標準,集中於因成效較差而早期復發之患者,且添加NHL群組。
關鍵B細胞ALL入選標準包括年齡≤21歲,體重≥10 kg,且B細胞ALL為原發難治性,在最初診斷18個月內復發,在≥2線全身療法之後R/R,或在入選之前至少100天進行同種異體幹細胞移植之後R/R。B細胞ALL亦為在入選之前至少100天進行自體幹細胞移植之後R/R的B前驅細胞ALL且停用免疫抑制藥物≥4週。蘭斯基(Lansky)(年齡<16歲)或卡諾夫斯基(Karnofsky)(年齡≥16歲)體能狀態為PS≥80,體重≥6 kg。符合條件之患者包括患有CNS-1疾病之患者,患有CNS-2疾病且臨床上無顯而易見之神經變化的患者,及具有>5% BM母細胞或MRD陽性疾病(藉由流動式或PCR,閾值10
- 4)之患者。CNS-1疾病藉由CSF中無可偵測之淋巴母細胞定義;CNS-2疾病藉由可偵測之疾病及CSF中白血球計數<5個/微升定義。CNS-3疾病藉由CSF中WBC≥5個/微升定義。疾病負荷標準已修正,亦包括在入選時患有微小殘留病陽性疾病之患者。若不耐受酪胺酸激酶抑制劑療法或若在≥2個酪胺酸激酶抑制劑療法之後R/R,則患有費城染色體陽性ALL之患者符合條件。亦包括先前利用博納吐單抗之患者。具有慢性骨髓性白血病淋巴球性母細胞危象或臨床上顯著感染之患者不符合條件。具有伯基特氏白血病/淋巴瘤之患者亦不符合條件。
對於B細胞NHL,關鍵入選標準包括年齡<18歲,重量≥10 kg,組織學上證實之非特指型彌漫性大B細胞淋巴瘤(DLBCL NOS)、原發性縱隔大B細胞淋巴瘤、伯基特氏淋巴瘤(BL)、伯基特樣淋巴瘤或介於DLBCL與BL之間的未分類之B細胞淋巴瘤,具有≥ 1個可量測病變。對於NHL,疾病必須為原發難治性,在≥2線全身療法之後R/R,或在入選之前至少100天進行自體或同種異體幹細胞移植之後R/R。患者必須已停用免疫抑制藥物≥4週。蘭斯基(Lansky)(年齡<16歲)或卡諾夫斯基(Karnofsky)(年齡≥16歲)體能狀態為PS≥80,體重≥6 kg。亦包括先前利用博納吐單抗之患者。患者必須已接受足夠先前療法,至少抗CD20 mAb及含蒽環黴素之化學療法,且具有一或多個可量測病變。在入選4週內需要治療之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病或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病患者不符合條件。排除先前利用CAR T細胞療法或其他經基因改造之T細胞療法的患者,不過在此研究中接受KTE-X19之患者符合條件進行再治療。亦排除具有心臟淋巴瘤受累或由於腫瘤塊作用而需要緊急療法的患者。ALL及NHL群組之額外排除包括:具有臨床上顯著感染之患者;在入選4週內患有需要治療之急性或慢性GVHD的患者,在過去6個月內阿侖妥珠單抗(或其他抗CD52抗體),在過去3個月內氯法拉濱(clofarabine)或克拉屈濱(cladribine),過去3週內PEG-天冬醯胺酶,或過去28天內供體白血球輸注(DLI)。
排除具有CNS受累及某些異常之患者。患有中樞神經系統-1疾病(腦脊髓液中無可偵測之淋巴母細胞)、中樞神經系統-2疾病(可偵測之疾病,但腦脊髓液中白血球計數<5個/微升)且存在淋巴母細胞且具有神經症狀且無臨床上明顯之神經變化的先前進行布林莫單抗(blinatumomab)治療之患者可包括在ALL及NHL群組中。排除存在淋巴母細胞且具有神經症狀、患有中樞神經系統-3疾病(CSF中WBC≥5個/微升)且存在淋巴母細胞且有或無神經症狀的患者,藉由成像具有任何CNS腫瘤塊及/或具有腦膜旁腫塊、任何CNS病症病史或存在任何CNS病症(諸如腦血管缺血/出血、癡呆、小腦疾病或具有CNS受累之任何自體免疫性疾病、可逆性後部腦病症候群或具有結構缺陷之腦水腫、在過去12個月內中風或短暫局部缺血發作史及需要活性抗痙攣藥物之癲癇症的患者。排除先前利用CD19引導之療法的患者,博納吐單抗除外。
患者接受調理性化學療法,即在第-4、-3及-2天25 mg/m
2氟達拉賓,及在第-2天900 mg/m
2環磷醯胺,接著在第0天以1×10
6個抗CD19 CAR T細胞/公斤之目標劑量單次輸注抗CD19 CAR T細胞。對於ALL,主要2期目標為如藉由總CR率所評估來評估抗CD19 CAR T細胞功效(CR及具有不完全血液科恢復之CR)。對於NHL,主要2期目標為藉由客觀反應率(CR+部分反應)來評估抗CD19 CAR T細胞療法功效。ALL及NHL群組之次要2期目標包括安全性及耐受性、額外功效終點及患者報導之成效評分的變化。
先前實例、諸如實例5中描述在此研究中使用之CAR T細胞治療(亦稱為KTE-X19),其為一種用於治療R/R套膜細胞淋巴瘤及其他R/R血液科惡性疾病之自體抗CD19 CAR T細胞療法。藉由移除惡性細胞之CD4+/CD8+陽性選擇,使來自血球分離產物之PBMC富集T細胞。將所得T細胞在IL-2存在下用抗CD3/抗CD28抗體活化,進行逆轉錄轉導以引入抗CAR基因構築體(FMC63-28Z CAR)及擴增至期望劑量。經擴增之T細胞可冷凍用於輸送及運回患者進行輸注。阿基侖賽藉由如例如以下中所述之不同方法製造:Park J.H.等人 N Engl J Med. 2018;378(5):449-459;及Lee D.W.等人 Lancet. 2015;385(9967):517-528。在R/R B-ALL成年患者中,在1期中KTE-X19治療改善CR率、CRi率或安全概況。Shah BD等人, J Clin Oncol. 2019;37(增刊 摘要):7006。
在1期中DLT評估期間,起始劑量為2×10
6個抗CD19 CAR T細胞/公斤。DLT定義為持續>7天之3級非血液科AE及無論持續時間多長之4級非血液科AE,方案指定例外,或持續>30天之4級血液科AE。亦檢查68 mL體積或40 mL體積中1×10
6個CAR-T細胞之劑量。接受40 mL 1×10
6群組之患者接受經修改之AE管理。基於可利用之資料,2期中使用40 mL中1×10
6個細胞/公斤。1期研究結果顯示,在R/R B-ALL之兒科及青少年患者中觀測到94% MRD陰性及73% CR+Cri。結果亦顯示與已知毒性相一致之可管理AE概況,及較低NE發生率及嚴重程度與優化之劑量調配及經修訂之安全性管理。Wayne AS等人, Pediatr Blood Cancer. 2019;66(增刊):S24。
在2期中,對患者進行篩選且進行白血球分離術,接著調理性化學療法,在第-4天開始。可根據研究者之判斷在白血球分離術之後投與過渡性治療且必須在調理性化學療法之前≥7天或5個半衰期完成。在第0天輸注KTE-X19。在第28天進行第一次疾病評估。在第2週、第4週、第2個月及第3個月進行安全性及功效之治療後評估。至第18個月,每3個月隨訪患者,且在第24個月與第60個月之間每6個月隨訪。以第6年開始,患者每年返回一次,直到15歲。利用1×10
6個KTE-X19細胞/公斤之40 mL調配物,總共50名R/R ALL患者及16名R/R NHL患者入選。當前研究2期中之患者亦包括NHL群組且加寬R/R B-ALL之入選標準以包括因較差成效而在早期第一次復發之患者以及患有MRD陽性疾病之患者。主要目標為如針對ALL藉由總CR率(CR及Cri)及針對NHL藉由ORR (CR+PR)評估之功效。次要目標包括評估安全性、耐受性、DOR、OS、無復發存活率(RFS)/無演進存活期(PFS)及患者報導之成效(PRO)。對於ALL,額外次要目標包括評估MRD陰性率及同種異體-SCT率。對於總CR率(僅ALL群組),將確定發生率及準確雙邊95% CI。其將與使用準確二項式檢驗,在0.025之單邊α-水準下35%之反應率相比較。對於MRD陰性率(僅ALL群組),將確定發生率及準確雙邊95% CI。若總CR率之統計學檢驗顯著,則MRD陰性率將與使用準確二項式檢驗,在0.025之單邊α-水準下30%之反應率相比較。對於DOR及OS,將確定卡普蘭-邁耶估計值及雙邊95% CI。對於同種異體SCT率(僅ALL群組),將確定mITT集中之發生率及準確雙邊95% CI。根據安全性,將確定AE之發生率,包括在輸注日或之後發作的所有嚴重、致命、CTCAE 4.03版級別≥3及治療相關之AE。對於NHL群組,將無特定假設進行檢驗。在此群組中之計劃樣品大小下,假設觀測到63% (10/16患者)、69% (11/16)、75% (12/16)及81% (13/16)之ORR,估計ORR之95%準確CI之下限將分別為35%、41%、48%及54%。
實例9
此實例報導在患有復發性/難治性(R/R) B細胞ALL之成人中ZUMA-3 (ClinicalTrials.gov識別碼:NCT02614066)之1期結果,其為評估自體抗CD19嵌合抗原受體(CAR) T細胞療法之1/2期研究,該療法包括CD3ζ及CD28協同刺激域且如先前實例中所描述來製備(CD4+/CD8+富集/移除惡性細胞)。此製備移除癌細胞之抗CD19 CAR T細胞之方案降低在離體製造期間抗CD19 CAR T細胞活化及清除之可能性。周邊血中白血病母細胞之存在可能限制可供用於製造CAR T細胞產物之T細胞數目,此可能導致製造失敗。Sabatino M.等人 Blood. 2016;128(22):1227。此研究中使用之抗CD19 CAR T細胞產物已描述於Wang M.等人 N Engl J Med. 2020;382(14):1331-1342中,用於MCL中。其不同於以下中所用之T細胞產物:Sabatino M.等人 Blood. 2016;128(22):1227;Park J.H.等人 N Engl J Med. 2018;378(5):449-459;及Lee D.W.等人 Lancet. 2015;385(9967):517-528。此抗CD19 CAR T細胞產物具有與藉由先前描述之方法製造之T細胞產物不同的根據T細胞表型之產物特徵。此抗CD19 CAR在此實例中及本申請案其他地方亦稱為KTE-X19。
在氟達拉賓/環磷醯胺淋巴細胞清除之後,患者接受2、1或0.5×10
6個細胞/公斤之抗CD19 CAR T細胞。在CAR T細胞輸注之後28天內劑量限制性毒性(DLT)率為主要終點。製造抗CD19 CAR T細胞用於54名入選患者,且投與45名(中值年齡46歲[範圍18-77])。在DLT可評估群組中未出現DLT。分別在31%及38%患者中出現級別≥3細胞介素釋放症候群(CRS)及神經事件(NE)。為優化益處風險比,在1×10
6個細胞/公斤抗CD19 CAR T細胞下評估經修訂之CRS及NE不良事件(AE)管理(早期類固醇用於NE且托西利單抗僅僅用於CRS)。在根據經修訂之AE管理治療的9名患者中,33%具有3級CRS且11%具有3級NE,無4/5級NE。總完全緩解率與CAR T細胞擴增相關且在用1×10
6個細胞/公斤治療之患者中為83%,且在所有患者中為69%。在所有反應患者中微小殘留病係不可偵測的。在22.1個月(範圍7.1-36.1)中值追蹤期,在用1×10
6個細胞/公斤治療之患者中,中值DOR為17.6個月(範圍5.8-17.6),且在所有患者中,為14.5個月(範圍5.8-18.1)。抗CD19 CAR T細胞治療在患有R/R B-ALL之成年人中提供高反應率及可耐受安全性。2期在1×10
6個細胞/公斤及經修訂之AE管理下進行。
患者
符合條件之患者≥18歲,患有R/R B細胞ALL,定義為一線療法難治的(亦即原發難治性),在第一次緩解之後≤12個月復發,在≥2線先前全身療法之後復發或難治,或在同種異體幹細胞移植(SCT)之後復發。需要患者具有≥5%骨髓母細胞、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量表為0或1及足夠腎臟、肝臟及心臟功能。需要首批六名入選之患者在骨髓中具有≥25%母細胞。對於先前接受博納吐單抗之患者,需要CD19表現≥90%之白血病母細胞。患有費城染色體陽性(Ph+)疾病、伴隨髓外疾病、中樞神經系統(CNS)-2疾病(具有<5個白血細胞/立方毫米之腦脊髓液[CSF]母細胞)且無神經變化的患者及唐氏症候群之患者符合條件。排除與神經變化無關之CNS-3疾病(具有≥5個白血細胞/立方毫米之CSF母細胞)及CNS病症史。
額外合格標準包括:若患有費城染色體(Ph)陽性疾病之個體不耐受酪胺酸激酶抑制劑(TKI)療法,或若其儘管用≥2個不同TKI治療仍患有復發性/難治性疾病,則期符合條件;除非在研究者看來,血球減少症由下伏之白血病引起且在白血病療法下可能可逆,否則絕對嗜中性球計數≥500個/微升;除非在研究者看來,血球減少症由下伏之白血病引起且在白血病療法下可能可逆,否則血小板計數≥50,000個/微升;絕對淋巴球計數≥100個/微升;足夠腎臟、肝臟、肺臟及心臟功能,定義為:[肌酐清除(如藉由科克羅夫特高爾特估計)≥60 cc/min;血清丙胺酸轉胺酶/天冬胺酸胺基轉移酶≤2.5正常之上限;總膽紅素≤1.5 mg/dL,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之個體除外;左心室射出分率≥50%,如藉由心動回聲圖所測定,無心包積液證據,無紐約心臟協會(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第III類或第IV類功能分類,及無臨床上顯著心律不整;無臨床上顯著胸膜積水;空間氣流之基線氧飽和度>92%];育齡期女性必須已進行陰性血清或尿液妊娠測試;育齡期女性必須已進行陰性血清或尿液妊娠測試。
額外排除標準包括: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分類,診斷出伯基特氏白血病/淋巴瘤,或慢性骨髓性白血病淋巴母細胞危象;除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原位癌(例如子宮頸、膀胱、乳房)以外之惡性病病史,除非無病≥3年;對胺基糖苷類或此研究中使用之任一藥劑之嚴重過敏反應史;中樞神經系統(CNS)異常[存在CNS-3疾病,定義為腦脊髓液(CSF)樣品中可偵測之腦脊髓母細胞,具有≥5個白血細胞(WBC)/立方毫米,有或無神經變化及;存在CNS-2疾病,定義為CSF樣品中可偵測之腦脊髓母細胞,具有<5個WBC/立方毫米,有神經變化。注意:患有CNS-1 (CSF中無可偵測之白血病)之個體及患有CNS-2且無臨床上明顯之神經變化的個體符合條件參與該研究;任何CNS病症史或存在任何CNS病症,諸如癲癇症、腦血管缺血/出血、癡呆、小腦疾病、具有CNS受累之任何自體免疫性疾病、可逆性後部腦病症候群或腦水腫];對胺基糖苷類或此研究中使用之任一藥劑之嚴重過敏反應史;與骨髓衰竭相關之伴發遺傳性症候群史;在入選12個月內臨床上顯著心臟疾病之病史;在入選6個月內症狀性深層靜脈栓塞或肺栓塞之病史;原發性免疫缺陷;已知感染HIV、B型肝炎或C型肝炎病毒。若根據定量聚合酶鏈反應及/或核酸測試,病毒負荷不可偵測,則允許B型肝炎或C型肝炎之病史;若對積極治療有反應且在諮詢Kite醫學監測者之後,則允許單純泌尿道感染及無併發症之細菌性咽炎;藉由格魯茲堡標準(Glucksberg criteria)之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疾病(GVHD)級別II-IV或藉由國際骨髓移植登記指標(International Bone Marrow Transplant Registry index)之嚴重程度B-D;在入選之前4週內需要全身治療之急性或慢性GVHD;先前藥物[補救全身療法(包括化學療法、用於Ph+疾病之TKI及博納吐單抗)≤1博納吐單抗;在先前CD19引導之療法下通用不良事件術語標準4級神經事件或4級細胞介素釋放症候群之病史;在入選之前≤6個月用阿侖妥珠單抗治療,在入選之前≤3個月用氯法拉濱或克拉屈濱治療,或在入選之前≤3個月用PEG-天冬醯胺酶治療;在入選之前≤4週輸注供體淋巴球;在入選之前4週用針對GVHD之任何藥物及任何免疫抑制抗體治療;在入選之前必須自任何先前全身抑制性/刺激性免疫檢查點分子療法過去至少3個半衰期;在入選之前必須避免藥理學劑量之皮質類固醇療法(>5毫克/天普賴松或同等劑量之其他皮質類固醇)及其他免疫抑制藥物1週];存在任何留置線或引流管。允許奧馬耶貯器及專用中心靜脈通道導管;在入選之前≤4週活疫苗;懷孕或哺乳之育齡期婦女,因為製備性化學療法對胎兒或嬰兒可能有危險作用;自同意時間至完成抗CD19 CAR-T細胞療法之後6個月,不願意實施生育控制之兩性育齡期個體;根據研究者之判斷,不太可能完成所有方案需要之研究就診或程序,或遵守研究參與要求之個體[引起終末器官損傷或在最後2年內需要全身性免疫抑制或全身性疾病改善劑的自體免疫性疾病之病史]。
研究設計及治療
1期目標為評估抗CD19 CAR T細胞治療之安全性,及基於劑量限制性毒性(DLT)之發生率確定最佳2期劑量,及總安全概況。DLT定義為在輸注抗CD19 CAR T細胞之後最初28天內出現的抗CD19 CAR T細胞相關之不良事件(AE),包括持續>7天之3級非血液科AE、無論持續時間多長之4級非血液科AE (預先指定之預期事件除外,例如腫瘤溶解症候群)及持續>30天之4級血液科AE,淋巴球減少症除外(
表 15)。
表15. 劑量限制性毒性
CRS,細胞介素釋放症候群;DLT,劑量限制性毒性;TLS,腫瘤溶解症候群
| ● DLT定義為在輸注抗CD19 CAR T細胞之後最初28天內發作的以下抗CD19 CAR T細胞相關事件: |
| ● 在無法歸因於潛在疾病下,持續超過30天之4級別血液科毒性(淋巴球減少症除外) |
| ● 持續>7天之所有抗CD19 CAR T細胞相關之3級非血液科毒性,及無論持續時間多長之所有抗CD19 CAR T細胞相關之4級非血液科毒性均視為DLT,以下除外: ○ 在2週內消退至至少1級或基線及在4週內消退至至少基線的失語/言語困難或意識混亂/認知障礙 ○ 3級或4級發熱 ○ 在抗CD19 CAR T細胞輸注2小時內出現的速發型過敏反應(與抗CD19 CAR T細胞輸注相關),其在抗CD19 CAR T細胞輸注與標準療法之24小時內可逆轉至2級或更低級別 ○ 需要滲析≤7天之腎毒性 ○ 插管以保護氣道,≤7天情況下 ○ TLS,包括可歸因於TLS之相關表現(例如電解質異常、腎功能、高尿酸血症) ○ 3級轉胺酶、鹼性磷酸酶、膽紅素或其他肝功能測試提高,條件為在14天內消退至≤2級 ○ 4級短暫血清肝酶異常,條件為在<72小時內消退至≤3級 ○ 3級或4級低γ球蛋白血症 ○ 3級噁心及/或厭食 |
| ○ 由CRS引起之不良事件與用於確定DLT之總CRS分級評估對應 ○ 持續時間>7天之3級CRS之所有出現及4級CRS之所有出現均視為DLT,由以上列出之例外引起之CRS的出現除外 |
在2×10
6個CAR T細胞/公斤之起始劑量下初始患者入選(
圖 3)。基於總安全概況,隨後患者接受2×10
6、1×10
6或0.5×10
6個CAR T細胞/公斤。在0.5×10
6個CAR T細胞/公斤下。對於接受較低劑量0.5×10
6個CAR T細胞/公斤之患者,研究兩種調配物,一種具有40 mL之總體積且另一種具有68 mL之體積。意欲40 mL調配物在冷凍/解凍過程期間維持細胞密度及細胞活力)。
為減輕細胞介素釋放症候群(CRS)及神經事件(NE)之風險,對AE管理準則進行修訂以將托西利單抗限於治療CRS(而不治療孤立性神經毒性),且在2級而非3級NE發作時開始皮質類固醇治療(
表 16)。
表16. 原始及經修訂之神經毒性管理準則
| NE 級別 | 原始管理準則 | 經修訂之管理準則 |
| 1 級 | ● 支持性照護 ● 神經檢查及如臨床上所指示之額外處理 | ● 支持性照護 ● 密切監測神經狀態 ● 考慮預防性抗癲癇劑 |
| 2 級 | 支持性照護及評估 ● 神經檢查、腦MRI及CSF評估;如臨床上所指示,考慮EEG ● 考慮預防性抗癲癇劑 | 支持性照護及評估 ● 如所指示,連續心臟遙測術及脈搏血氧飽和度分析儀 ● 連續神經檢查,包括眼底鏡檢查及格拉斯哥昏迷評分(Glasgow Coma Score)、腦MRI、CSF評估、EEG;考慮神經學會診 ● 對癲癇患者投與抗癲癇劑 |
| 托西利單抗 ● 對於患有共病(例如級別≥2 CRS)之患者,考慮1小時 IV 8 mg/kg托西利單抗(不超過800 mg) | 托西利單抗 ● 對於同時患有CRS之患者,1小時 IV投與8 mg/kg托西利單抗(不超過800 mg);若對IV流體或增加補充氧不起反應,則根據需要每4-6小時重複,在24小時內最多3劑 ● 若患者改善,則停用托西利單抗 | |
| 皮質類固醇 ● N/A | 皮質類固醇 ● 對於未同時患有CRS之患者,每6小時IV投與10 mg地塞米松 ● 對於同時患有CRS之患者,若在開始托西利單抗之後24小時內無改善,則每6小時IV投與10 mg地塞米松 ● 若患者改善,則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 | |
| 3 級 | 支持性照護及評估 ● 根據2級 ● 用連續心臟遙測術及脈搏血氧飽和度分析儀監測 | 支持性照護及評估 ● 在監測性照護或ICU中管理 |
| 托西利單抗 ● 考慮1小時 IV 8 mg/kg托西利單抗(不超過800 mg);若症狀不穩定或無改善,則每4-6小時重複 | 托西利單抗 ● 根據2級 ● 若患者改善,則停用托西利單抗 | |
| 皮質類固醇 ● 對於儘管投與托西利單抗,症狀仍惡化之情況,考慮皮質類固醇(例如每6小時IV 10 mg地塞米松或BID 1 mg/kg甲基普賴蘇穠) | 皮質類固醇 ● 每6小時IV投與10 mg地塞米松 ● 若患者改善,則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 | |
| 4 級 | 支持性照護及評估 ● 根據2級 ● 用連續心臟遙測術及脈搏血氧飽和度分析儀監測 | 支持性照護及評估 ● 根據3級 ● 可能需要呼吸器 ● 若患者無改善,則投與免疫抑制劑 |
| 托西利單抗 ● 若先前未投與,則根據3級投與托西利單抗 | 托西利單抗 ● 根據2級 | |
| 皮質類固醇 ● 投與皮質類固醇(例如甲基普賴蘇穠1 g/d×3天,接著250 mg BID×2天,接著125 mg BID×2天,接著60 mg BID×2天) | 皮質類固醇 ● 投與高劑量皮質類固醇(例如甲基普賴松1 g/d×3天) ● 若患者改善,則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 |
在用1×10
6個CAR T細胞/公斤治療之患者的另一群組中執行經修訂之AE管理準則。安全性審查小組(SRT)持續審查安全性及功效資料,且在方案及SRT特權中界定之里程碑對進一步1期入選及推薦之2期劑量(RP2D)提出建議。
患者在入選時經受白血球分離術以實現用於抗CD19 CAR T細胞製造之5-10×10
9個單核細胞之目標。在白血球分離術之後建議預先界定之過渡性化學療法(
表 17),尤其是在基線時具有高疾病負荷之患者(藉由地方審查,骨髓中>25%白血病母細胞或周邊循環中≥1,000個母細胞/立方毫米)。
表17. 過渡性化學療法
BID,每日兩次;CVAD,環磷醯胺、長春新鹼、多柔比星及地塞米松;DOMP,地塞米松、6-巰基嘌呤、甲胺喋呤及長春新鹼;FLAG,氟達拉賓、高劑量阿糖胞苷及G-CSF;G-CSF,顆粒球-群落刺激因子;IDA,艾達黴素;IV,靜脈內;MP,6-巰基嘌呤;PO,經口;SC,皮下;VAD,長春新鹼、多柔比星及地塞米松。
| 預先定義之過渡性化學療法方案 | |
| 減弱之 VAD | 長春新鹼非脂質體(IV每週一次1-2 mg)或脂質體(IV每週一次2.25 mg/m 2)及地塞米松IV或PO每日一次20-40 mg×每週3-4天。視情況選用之多柔比星50 mg/m 2IV×1 (僅第一週) |
| 巰基嘌呤 (6-MP) | 經口每天50-75 mg/m 2(在就寢時間空腹投與以提高吸收) |
| 羥基脲 | 在每天15-50 mg/kg之間滴定的劑量(捨入成最接近之500 mg膠囊且以每日單一口服劑量連續給與) |
| DOMP | 第1-5天PO (或IV)每天6 mg/m 2分次BID地塞米松,第1天IV 1.5 mg/m 2(最大劑量2 mg)長春新鹼,PO每週一次20 mg/m 2甲胺喋呤,PO每日一次6-MP每天50-75 mg/m 2 |
| 減弱之 FLAG/FLAG-IDA | 第1-2天IV 30 mg/m 2氟達拉賓,第1-2天IV 2 g/m 2阿糖胞苷,在第3天開始SC或IV 5 μg/kg G-CSF且可繼續直至開始調理性化學療法前的日子。第1-2天有或無IV 6 mg/m 2艾達黴素 |
| Mini -hyper CVAD ( 做法A 及 / 或B ) | 做法A:每12小時×3天150 mg/m 2環磷醯胺,第1-4天及第11-14天IV或PO每日一次20 mg/d地塞米松,IV 2 mg長春新鹼×1 做法B:第1天24小時IV 250 mg/m 2甲胺喋呤,第2天及第3天每12小時×4劑IV 0.5 g/m 2阿糖胞苷 |
在自過渡性化學療法≥7天或5個半衰期(若更短)清除之後,患者接受第-4、-3及-2天靜脈內(IV)每天25 mg/m
2氟達拉賓及第-2天IV每天900 mg/m
2環磷醯胺之淋巴球清除性方案。在第0天,投與抗CD19 CAR T細胞之單次輸注。
成效及評估
主要1期終點為DLT可評估患者中DLT之發生率。次要終點包括安全性、研究者評估之總緩解率(CR+具有不完全血液科恢復之CR [CRi])、緩解持續時間(DOR)、無復發存活率、OS及骨髓中不可偵測之微小殘留病(MRD)率。血液中CAR T細胞及細胞介素之含量為探索性終點。包括CRS及NE症狀之AE根據通用AE術語標準4.03版分級。CRS根據Lee等人, Blood. 2014;124(2):188-195之標準分級。對於患有髓外疾病之患者,根據經修訂之國際工作組惡性淋巴瘤標準中的髓外及CNS疾病之反應標準來評估反應。Cheson BD等人 J Clin Oncol. 2007;25(5):579-586。使用流動式細胞測量術(NeoGenomics, Fort Myers, FL)在中央評估不可偵測之MRD,其定義為每10,000個活細胞<1個白血病細胞。Borowitz MJ等人 Blood. 2015;126(8):964-971;Bruggemann M.等人 Blood Adv. 2017;1(25):2456-2466;及Gupta S.等人 Leukemia. 2018;32(6):1370-1379。
需要輸注後住院≥7天。在第14天及第28天以及第2個月及第3個月,藉由體檢、生命徵象量測及神經及實驗室評估來評估患者。在第7-14天(視情況)及第28天以及第2個月及第3個月,進行骨髓評估及反應評估。對於在抗CD19 CAR T細胞輸注之後經受SCT的患者,在SCT後最初100天期間不需要骨髓評估。針對患有基線CNS-2疾病之患者,需要收集及分析CSF以證實CR。至第18個月,每3個月針對存活率及疾病狀態隨訪完成治療後第3個月評估之患者,在第24個月與第60個月之間每6個月隨訪,且達至15歲每年隨訪。若在接下來>3個月後緩解演進,則實現CR之患者可接受抗CD19 CAR T細胞之第二次輸注,條件為已保留CD19表現且沒有疑似針對CAR之中和抗體。
對血液及血清樣品進行生物標記物分析以評估抗CD19 CAR T細胞之預測藥物動力學及藥效學標記物。如先前所述,微滴式數位聚合酶鏈反應可用於量測血液中經轉導之抗CD19 CAR+ T細胞之存在、擴增及持久性。Locke FL等人 Mol Ther. 2017;25(1):285-295。使用先前報導之方法,評估血清之細胞介素、趨化因子、免疫效應分子及巨噬細胞活化症候群之標記物。Locke FL等人 Mol Ther. 2017;25(1):285-295。
統計分析
DLT可評估群組包括在2×10
6劑量下治療之最初3名患者。安全性及功效分析包括所有用任何劑量之抗CD19 CAR T細胞治療之患者。針對時間-事件終點,產生卡普蘭-邁耶估計值及雙邊95%信賴區間。DOR定義為自CR至復發或在未記錄復發下死亡之時間。在移植日,檢查經受同種異體SCT同時處於緩解中之患者的DOR。OS定義為自抗CD19 CAR T細胞輸注至由任何原因引起之死亡日期的時間。資料截至2019年4月1日呈遞。所有統計分析均在SAS (9.4版)中進行。
結果
患者
在2016年3月9日與2018年7月12日之間,54名患者入選且在1期中經受白血球分離術(圖4)。成功地為所有54名患者製造抗CD19 CAR T細胞產物;1名患者需要2次白血球分離術程序且1名患者需要3次程序以供產物製造。自白血球分離術至遞送CD19 CAR-T細胞至研究位點之中值時間為15天。五名在淋巴細胞清除之前由於AE (n=3;圖4)、撤回同意(n=1)或在白血球分離術之後不符合條件(n=1)而中斷。在淋巴細胞清除之後另外四名患者中斷。三名因4級敗血症(n=1)、開始新療法(n=1)及由5級敗血症引起之死亡(n=1)而未接受抗CD19 CAR T細胞。一名患者在輸注之前因深層靜脈栓塞(排除準則)而中斷,但根據體恤使用接受抗CD19 CAR T細胞。54名患者中之四十五名(83%)接受此等劑量之抗CD19 CAR T細胞:2×10
6(n = 6)、1×10
6(n = 23)或0.5×10
6個CAR T細胞/公斤(n = 16)。在1×10
6個CAR T細胞/公斤群組中23名患者中之九名根據經修訂之AE管理準則治療,該準則要求針對NE早期使用類固醇且保留托西利單抗僅用於治療CRS。四十四名患者接受其目標劑量之抗CD19 CAR T細胞;1名入選以接受1×10
6個抗CD19CAR T細胞/公斤及經修訂之AE管理的患者用0.5×10
6個細胞/公斤治療,但包括在該分析中1×10
6劑量下。
所有治療患者之中值年齡為46歲(範圍18-77),且67%接受≥3線先前療法(
表 18)。在入選之前,16名患者(40%)為原發難治性,13名(29%)在SCT之後復發,且21名(47%)接受先前博納吐單抗。博納吐單抗為8名患者(18%)中在進入研究之前使用之最後一個療法,僅1名實現對博納吐單抗之反應(CR)。
表18. 患者基線特徵
BM,骨髓;CNS,中樞神經系統;ECOG,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SCT,幹細胞移植
| 基線特徵 | N = 45 |
| 年齡,中值(範圍),歲 | 46 (18 - 77) |
| 男性,n (%) | 22 (49) |
| ECOG體能狀態評分,n (%) | |
| 0 | 15 (33) |
| 1 | 29 (64) |
| 缺失 | 1 (2) |
| 費城染色體陽性,n (%) | 8 (18) |
| 髓外疾病,n (%) | 4 (9) |
| 在篩選時CNS疾病,n (%) | |
| CNS-1 | 42 (93) |
| CNS-2 | 3 (7) |
| 先前方案,n (%) | |
| 1 | 6 (13) |
| 2 | 9 (20) |
| ≥3 | 30 (67) |
| 先前博納吐單抗,n (%) | 21 (47) |
| 先前奧英妥珠單抗,n (%) | 6 (13) |
| 難治性,n (%) | |
| 原發難治性 | 16 (36) |
| 緩解≤12個月之第一次復發 | 2 (4) |
| 同種異體SCT後復發或難治 | 13 (29) |
| 在篩選時BM母細胞,中值(範圍),% | 61 (5 - 100) |
| 在過渡期之後預處理時BM母細胞,中值(範圍),% | 70 (0 - 97) |
安全性
在DLT可評估集(n=3)當中未觀測到DLT。百分之九十八之患者經歷級別≥3 AE (
表 19)。最常見之任何級別AE為發熱(89%)、低血壓(69%)、腹瀉(42%)及發冷(42%)。常見級別≥3 AE(≥20%患者)為發熱(42%)、低血壓(40%)、血小板計數減少(33%)、貧血(31%)、低磷酸鹽血症(31%)、低氧(24%)、腦病(22%)、發熱性嗜中性球減少症(22%)及嗜中性球計數減少(22%)。84%患者中出現任何級別之嚴重AE。
表19. 不良事件
*
表包括在≥25%所有患者中出現之任何級別之不良事件
| n (%)* | 2 × 10 6 (n = 6) | 1 × 10 6 (n = 23) | 0.5 × 10 6 (n = 16) | 所有患者 (N = 45) | ||||
| 任何不良事件 | 6 (100) | 6 (100) | 23 (100) | 23 (100) | 16 (100) | 15 (94) | 45 (100) | 44 (98) |
| 發熱 | 6 (100) | 3 (50) | 22 (96) | 11 (48) | 12 (75) | 5 (31) | 40 (89) | 19 (42) |
| 低血壓 | 5 (83) | 3 (50) | 17 (74) | 11 (48) | 9 (56) | 4 (25) | 31 (69) | 18 (40) |
| 發冷 | 3 (50) | 0 | 13 (57) | 0 | 3 (19) | 0 | 19 (42) | 0 (0) |
| 腹瀉 | 3 (50) | 0 | 10 (43) | 1 (4) | 6 (38) | 0 | 19 (42) | 1 (2) |
| 頭痛 | 1 (17) | 0 | 10 (43) | 1 (4) | 7 (44) | 1 (6) | 18 (40) | 2 (4) |
| 貧血 | 4 (67) | 4 (67) | 10 (43) | 8 (35) | 3 (19) | 2 (13) | 17 (38) | 14 (31) |
| 腦病 | 4 (67) | 2 (33) | 11 (48) | 6 (26) | 2 (13) | 2 (13) | 17 (38) | 10 (22) |
| 低磷酸鹽血症 | 2 (33) | 1 (17) | 12 (52) | 10 (43) | 3 (19) | 3 (19) | 17 (38) | 14 (31) |
| 噁心 | 1 (17) | 0 | 13 (57) | 1 (4) | 3 (19) | 0 | 17 (38) | 1 (2) |
| 意識混亂狀態 | 2 (33) | 1 (17) | 9 (39) | 1 (4) | 5 (31) | 2 (13) | 16 (36) | 4 (9) |
| 低氧 | 2 (33) | 1 (17) | 8 (35) | 6 (26) | 6 (38) | 4 (25) | 16 (36) | 11 (24) |
| 血小板計數減少 | 3 (50) | 3 (50) | 8 (35) | 8 (35) | 5 (31) | 4 (25) | 16 (36) | 15 (33) |
| 便秘 | 2 (33) | 0 | 10 (43) | 0 | 2 (13) | 0 | 14 (31) | 0 (0) |
| 疲乏 | 1 (17) | 0 | 7 (30) | 1 (4) | 6 (38) | 0 | 14 (31) | 1 (2) |
| 竇性心搏過速 | 2 (33) | 0 | 10 (43) | 1 (4) | 2 (13) | 0 | 14 (31) | 1 (2) |
| 低鉀血症 | 1 (17) | 0 | 11 (48) | 0 | 1 (6) | 0 | 13 (29) | 0 (0) |
| 心搏過速 | 1 (17) | 1 (17) | 6 (26) | 1 (4) | 6 (38) | 0 | 13 (29) | 2 (4) |
| 震顫 | 1 (17) | 0 | 8 (35) | 0 | 4 (25) | 0 | 13 (29) | 0 (0) |
| 食慾降低 | 0 | 0 | 9 (39) | 2 (9) | 3 (19) | 0 | 12 (27) | 2 (4) |
| 高血糖症 | 1 (17) | 0 | 6 (26) | 0 | 5 (31) | 1 (6) | 12 (27) | 1 (2) |
| 低鎂血症 | 2 (33) | 0 | 8 (35) | 0 | 2 (13) | 0 | 12 (27) | 0 (0) |
| 低鈉血症 | 3 (50) | 2 (33) | 7 (30) | 3 (13) | 2 (13) | 0 | 12 (27) | 5 (11) |
| 周邊水腫 | 1 (17) | 0 | 7 (30) | 1 (4) | 4 (25) | 0 | 12 (27) | 1 (2) |
42名患者(93%)中報導CRS;14名患者(31%)經歷級別≥3 CRS (
表 19)。常見級別≥3之CRS症狀為發熱(45%)、低血壓(36%)及低氧(17%)。12名患者(27%)中使用血管加壓劑治療CRS。輸注後達至CRS發作之中值時間為2天(範圍1-12);任何級別及級別≥3 CRS之中值持續時間分別為9天及4.5天。除2名經歷5級抗CD19 CAR T細胞相關AE之患者之外的所有患者中CRS相關事件均消退。一名用2×10
6個CAR T細胞/公斤治療之患者具有繼發於CRS之多器官衰竭(第6天)。一名用0.5×10
6個細胞/公斤治療之患者在CRS及NE之情況下出現腦血管意外(中風)(第7天)。未報導其他抗CD19 CAR T細胞相關之5級AE。
35名患者中報導NE(78%);17名患者中出現級別≥3事件(38%;表19)。≥5%患者中出現之級別≥3 NE為腦病(22%)、失語(16%)及意識混亂狀態(9%)。不存在腦水腫病例及無5級NE。在輸注之後達至NE發作之中值時間為6天(範圍1-31);任何級別及級別≥3 NE之中值持續時間分別為12天及9天。31/35患者(89%)中NE消退;在神經事件消退之前1名患者死於演進性疾病且3名患者死於認為與抗CD19 CAR T細胞不相關之AE (敗血症[n = 1]、腦血管意外[n = 1]、單純疱疹病毒血症[n = 1])。
百分之五十三之所有患者接受託西利單抗,且36%亦接受類固醇用於管理CRS;31%及44%分別接受託西利單抗及類固醇用於NE。相對於根據原始準則在相同劑量下治療之14名患者,觀測到根據經修訂之AE管理準則治療之9名患者的總安全性改善(表20)。根據原始準則在1×10
6個CAR T細胞/公斤下治療之14名患者中之四名具有3級或4級CRS。在經修訂之AE管理下,在1×10
6個CAR T細胞/公斤下治療之3/9患者具有3級CRS,其中未報導4級CRS。此等患者之級別≥3 CRS之中值持續時間亦比根據原始AE準則接受1×10
6個CAR T細胞/公斤患者短(4天對7天),且達至級別≥3症狀發作之時間更長(分別為6天對4.5天)。特別地,用原始準則管理之1×10
6個CAR T細胞/公斤劑量群組中的9/14患者經歷3/4級NE,相比之下,根據經修訂之管理準則接受相同劑量之患者中一個3級事件且無4級事件(
表 20)。基於所有可利用之安全性及功效資料之審查,認為在1×10
6個CAR T細胞/公斤之劑量下益處/風險比最有利,由此,此劑量為RP2D。所有2期患者均根據經修訂之AE管理準則進行治療。
表20. 在經修訂之AE管理準則下包括的細胞介素釋放症候群及神經事件
AE,不良事件;CRS,細胞介素釋放症候群;NE,神經事件
| n (%) | 2 × 10 6 (n = 6) | 1 × 10 6 原始AE 管理 (n = 14) | 1 × 10 6 經修訂之AE 管理 (n = 9) | 0.5 × 10 6 (n = 16) | ||||
| 類固醇 | ||||||||
| 用於治療CRS | 1 (17) | 5 (36) | 5 (56) | 5 (31) | ||||
| 用於治療NE | 3 (50) | 7 (50) | 5 (56) | 5 (31) | ||||
| 托西利單抗 | ||||||||
| 用於治療CRS | 1 (17) | 9 (64) | 9 (100) | 5 (31) | ||||
| 用於治療NE | 4 (67) | 5 (36) | 4 (44) | 1 (6) | ||||
| 不良事件, n (%) | 任何級別 | 級別 ≥3 | 任何級別 | 級別 ≥3 | 任何級別 | 級別 ≥3 | 任何級別 | 級別 ≥3 |
| 細胞介素釋放症候群 | 6 (100) | 3 (50) | 14 (100) | 4 (29) | 9 (100) | 3 (33) | 13 (81) | 4 (25) |
| 發熱 | 6 (100) | 3 (50) | 12 (86) | 5 (36) | 9 (100) | 6 (67) | 10 (77) | 5 (31) |
| 低血壓 | 4 (67) | 3 (50) | 11 (79) | 6 (43) | 6 (67) | 3 (33) | 8 (62) | 3 (19) |
| 竇性心搏過速 | 2 (33) | 0 | 6 (43) | 0 | 4 (44) | 1 (11) | 2 (15) | 0 |
| 發冷 | 1 (17) | 0 | 5 (36) | 0 | 4 (44) | 0 | 2 (15) | 0 |
| 心搏過速 | 1 (17) | 1 (17) | 4 (29) | 1 (7) | 2 (22) | 0 | 4 (31) | 0 |
| 呼吸急促 | 0 | 0 | 4 (29) | 1 (7) | 0 | 0 | 0 | 0 |
| 低氧 | 2 (33) | 1 (17) | 2 (14) | 2 (14) | 3 (33) | 2 (22) | 3 (23) | 2 (15) |
| 噁心 | 0 | 0 | 2 (14) | 0 | 0 | 0 | 0 | 0 |
| 疲乏 | 0 | 0 | 1 (7) | 0 | 3 (33) | 0 | 1 (8) | 0 |
| 頭痛 | 0 | 0 | 1 (7) | 0 | 2 (22) | 0 | 3 (23) | 0 |
| 低鈉血症 | 0 | 0 | 1 (7) | 0 | 1 (11) | 0 | 1 (8) | 0 |
| 任何神經事件 | 5 (83) | 3 (50) | 13 (93) | 9 (64) | 7 (78) | 1 (11) | 10 (63) | 4 (25) |
| 意識混亂狀態 | 2 (33) | 1 (17) | 3 (21) | 0 | 6 (67) | 1 (11) | 5 (31) | 2 (13) |
| 震顫 | 1 (17) | 0 | 4 (29) | 0 | 4 (44) | 0 | 4 (25) | 0 |
| 失語 | 0 | 0 | 6 (43) | 4 (29) | 2 (22) | 1 (11) | 2 (13) | 2 (13) |
| 腦病 | 4 (67) | 2 (33) | 9 (64) | 6 (43) | 2 (22) | 0 | 2 (13) | 2 (13) |
| 嗜睡 | 0 | 0 | 1 (7) | 0 | 2 (22) | 0 | 2 (13) | 0 |
| 精神狀態變化 | 0 | 0 | 0 | 0 | 2 (22) | 0 | 0 | 0 |
| 躁動 | 0 | 0 | 4 (29) | 1 (7) | 1 (11) | 1 (11) | 2 (13) | 0 |
| 發音困難 | 0 | 0 | 1 (7) | 1 (7) | 1 (11) | 0 | 0 | 0 |
| 坐立不安 | 0 | 0 | 1 (7) | 1 (7) | 1 (11) | 1 (11) | 0 | 0 |
| 癲癇 | 1 (17) | 0 | 2 (14) | 2 (14) | 1 (11) | 0 | 1 (6) | 0 |
| 共濟失調 | 0 | 0 | 1 (7) | 0 | 1 (11) | 0 | 0 | 0 |
二十六名所治療患者(58%)死於包括19名患者(42%)中疾病演進及7名患者(16%)中AE之原因,包括2例上述治療相關之死亡。剩餘5例AE相關之死亡在輸注抗CD19 CAR T細胞之後中值63天(範圍48-579)出現,且認為與抗CD19 CAR T細胞不相關。其包括敗血症(n = 2)、腦血管意外(n = 1)、單純疱疹病毒血症(n = 1)及菌血症(n = 1)。
功效
所有45名所治療患者符合功效分析條件。在22.1個月(範圍7.1-36.1)之中值追蹤期,總緩解率(ORR)為69%,其中51%患者實現CR且18%實現CRi (
表 21)。在23名用1×10
6個CAR T細胞/公斤治療之患者當中,ORR為83%,其中14名實現CR (61%)及5名(22%)實現CRi。9名接受經修訂之AE管理之患者中的六名實現CR/CRi (4 CR,2 CRi)。在各劑量中達至CR/CRi之中值時間為30天(範圍26-192),其包括1名在第28天具有無母細胞之發育不全/再生不全骨髓(BFBM)之患者,該患者不符合CR標準,直至第6個月。ORR通常在關鍵共變數中一致,包括難治性患者(56%)、先前移植(77%)、先前博納吐單抗(57%)或奧英妥珠單抗(50%)及Ph+疾病患者(100%)(
圖 5)。在100%反應者中在第28天實現不可偵測之骨髓MRD,包括31名具有CR/CRi之患者,1名具有部分反應之患者及1名具有BFBM之患者。在1名具有BFBM之患者中無法獲得殘餘疾病評估。在第7-14天經受視情況選用之骨髓評估的6名患者中之兩名具有不可偵測之MRD;5名在第30天具有可利用資料之患者具有不可偵測之MRD。
表21. 對抗CD19 CAR T細胞之反應
*
在反應評估時患者患有髓外疾病。
†由於繼發於CRS之多器官衰竭,患者在第6天死亡。
‡在CRS及神經事件之情況下,由於腦血管意外(中風),患者在第7天死亡
| 反應類別,n (%) | 2 × 10 6 (n = 6) | 1 × 10 6 (n = 23) | 0.5 × 10 6 (n = 16) | 總計 (N = 45) |
| 完全緩解完全緩解 具有不完全血液科恢復之完全緩解 | 4 (67) 3 (50) 1 (17) | 19 (83) 14 (61) 5 (22) | 8 (50) 6 (38) 2 (13) | 31 (69) 23 (51) 8 (18) |
| 無母細胞之發育不全 / 再生不全骨髓 | 0 | 1 (4) | 1 (6) | 2 (4) |
| 部分緩解 | 0 | 1 (4)* | 0 | 1 (2) |
| 無反應 | 1 (17) | 2 (9) | 6 (3) | 8 (18) |
| 未知或不可評估 | 1 (17) † | 0 | 1 (6) ‡ | 2 (4) |
在用1×10
6個CAR T細胞/公斤治療之患者中實現CR/CRi之31名患者的中值DOR為14.5個月(95% CI,5.8-18.1;
圖 6A)及17.6個月(95% CI,5.8-17.6)。無論在抗CD19 CAR T細胞之後針對SCT進行如何檢查,中值DOR均類似(
圖 6B)。截至資料截止點,8名患者(26%)具有持續CR,包括2名接受0.5×10
6個CAR T細胞/公斤之患者及6名接受1×10
6個CAR T細胞/公斤之患者,其中中值追蹤期為6.3個月(範圍,5.9-18.2)。六名患者(2名CR及1名部分反應用1×10
6個CAR T細胞/公斤治療;3名CR用0.5×10
6個細胞/公斤治療)在輸注之後2.7個月之中值(範圍1.7-4.3)經受SCT。截至此分析,此等患者中之3名保持CR (2名用1×10
6個CAR T細胞/公斤治療且1名用0.5×10
6個CAR T細胞/公斤治療)。在所有劑量中,在接受1×10
6個CAR T細胞/公斤之患者中無復發存活之中值持續時間為7.3個月(95% CI,2.7-18.7)對7.7個月(95% CI,3.2-18.7)(
圖 6C)。在所有劑量中,中值OS為12.1個月(95% CI,6.1-19.1),且在1×10
6個CAR T細胞/公斤下為16.1個月(95% CI,10.2-不可估計)(
圖 6D)。
截至資料截止點,1名患者(2%)撤回同意,1名(2%)失去追蹤,且17名(38%)活著,包括用1×10
6個細胞/公斤治療中之11/23患者(50%)。四名患者接受抗CD19 CAR T細胞之第二次輸注;一名在再次給藥之後的15個月處於CR中,2名至第3個月評估時復發,且1名在進行第一次反應評估之前撤回同意。
臨床藥理學
對於大部分患者,藉由血液中每微克DNA之CAR基因複本量測的CAR T細胞含量在抗CD19 CAR T細胞輸注之後7-14天達到峰值,且在2/12名可評估患者中在12個月時仍然可偵測,該兩名患者處於CR中(
圖 7A ; 表 22)。
表22. 血液中隨著時間推移之CAR基因複本
AE,不良事件;CAR,嵌合抗原受體
| 血液中每微克DNA 之CAR 基因複本 | 2 × 10 6 | 1 × 10 6 原始AE 管理 | 1 × 10 6 經修訂之AE 管理 | 0.5 × 10 6 |
| 基 線中值 範圍 | (n = 6) 0 0 - 0 | (n = 14) 0 0 - 0 | (n = 9) 0 0 - 0 | (n = 16) 0 0 - 0 |
| 第7 天中值 範圍 | (n = 4) 62,411 11,097 - 162,972 | (n = 12) 154,386 12,231 - 443,880 | (n = 9) 91,287 0 - 353,160 | (n = 15) 3702 0 - 375,030 |
| 第2 週中值 範圍 | (n = 5) 44,064 2228 - 106,110 | (n = 14) 48,114 7614 - 283,500 | (n = 8) 60,507 10,935 - 224,370 | (n = 13) 3669 0 - 100,845 |
| 第4 週中值 範圍 | (n = 5) 1304 405 - 4860 | (n = 11) 3119 1029 - 95,580 | (n = 9) 16,200 235 - 56,052 | (n = 13) 1588 0 - 27,540 |
| 第8 週中值 範圍 | (n = 0) - - | (n = 5) 0 0 - 907 | (n = 7) 527 0 - 972 | (n = 7) 219 0 - 9882 |
| 第3 個月中值 範圍 | (n = 4) 0 0 - 0 | (n = 11) 203 0 - 1458 | (n = 6) 99 0 - 478 | (n = 9) 0 0 - 5508 |
| 第個月6中值 範圍 | (n = 3) 0 0 - 0 | (n = 8) 0 0 - 105 | (n = 0) - - | (n = 7) 0 0 - 518 |
| 第9 個月中值 範圍 | (n = 1) 0 0 - 0 | (n = 6) 0 0 - 138 | (n = 0) - - | (n = 4) 0 0 - 0 |
| 第12 個月中值 範圍 | (n = 1) 65 65 - 65 | (n = 4) 0 0 - 0 | (n = 0) - - | (n = 3) 0 0 - 57 |
在復發時具有可利用之資料之5名患者中CAR T細胞不可偵測。中值峰值CAR T細胞含量在1×10
6個CAR T細胞/公斤下最高,且在接受原始相對於經修訂之AE管理之患者之間類似(
圖 7B ; 圖 8)。實現CR/CRi之患者的中值峰值擴增比無反應者大,具有不可偵測MRD之患者相對於具有可偵測MRD之患者亦如此(
圖 7C - D ;圖 8B - C)。相對於具有級別≤2 NE之患者,在具有級別≥3 NE之患者中亦觀測更高中值峰值擴增(
圖 7E - F ;圖 8D - E)。在復發之13名患者中,7名在復發時具有可偵測之CD19陽性細胞,3名不具有可偵測之CD19陽性細胞,且3名無資料可利用。
至第7天,出現關鍵細胞介素、趨化因子及促炎性標記物之峰值含量,其中與1×10
6個CAR T細胞/公斤相比較,在給與2×10
6個CAR T細胞/公斤之患者中一些傾向於較高(IL-15、CRP、SAA、CXCL10、IFNγ),或相對於利用原始AE管理之患者,在利用經修訂之AE管理之患者中較低(IL-6、鐵蛋白、IL-1RA、IFNγ、IL-8、CXCL10、MCP-1)
圖 9 ; 圖 10)。雖然在具有級別≥3 CRS之患者中峰值IL-15血清含量意外地較低,但若干促炎性標記物之中值峰值含量在具有級別≥3 CRS之患者及具有級別≥3 NE之患者中傾向於較高(IFNγ、IL-8、GM-CSF、IL-1RA、CXCL10、MCP-1、顆粒酶B;
圖 11)。
在篩選分析期間四名患者對抗CAR抗體檢驗呈陽性,但是所有在白血球分離術時在驗證分析中均呈陰性。製造之CAR T細胞產物之特徵如預期及先前所報導(
表 23)。
表23. 產物特徵
*
共培養實驗係使用以1:1比率與抗CD19 CAR T細胞產物混合之Toledo細胞進行。在培育後24小時使用合格ELISA在細胞培養基中量測IFNγ。
AE,不良事件;IFNγ,干擾素γ
| 中值特徵 ( 範圍 ) | 2 × 10 6 (n = 6) | 1 × 10 6 原始AE 管理 (n = 14) | 1 × 10 6 經修訂之 AE 管理 (n = 9) | 0.5 × 10 6 (n = 16) |
| T 細胞子集,% | ||||
| 原生 | 32.9 (16.4-60.5) | 41.1 (9.9-73.2) | 30.2 (0.1-65.0) | 33.1 (12.5-80.9) |
| 中央記憶 | 34.5 (15.1-42.7) | 21.9 (14.6-40.7) | 19.3 (3.2-36.3) | 18.0 (3.0-48.2) |
| 效應 | 8.9 (3.7-13.4) | 8.9 (4.5-41.6) | 14.5 (2.4-20.9) | 14.3 (2.4-38.1) |
| 效應記憶 | 20.7 (15.5-52.4) | 18.4 (4.8-60.0) | 19.9 (3.9-94.3) | 22.6 (1.0-45.3) |
| CD4 ,% | 44.7 (33.9-58.8) | 47.6 (21.9-76.8) | 56.8 (41.0-93.7) | 58.8 (28.5-85.9) |
| CD8 ,% | 55.4 (41.2-66.2) | 49.0 (23.2-78.1) | 43.3 (6.3-59.0) | 41.2 (14.1-71.4) |
| CD4/CD8 比率 | 0.8 (0.5-1.4) | 1.0 (0.3-3.3) | 1.4 (0.7-14.9) | 1.4 (0.4-6.1) |
| 共培養物中之IFN γ 產生(pg/mL)* | 7944.0 (1679.5-11214.4) | 9980.5 (3025.0-37921.9) | 10317.3 (5255.0-45235.7) | 9059.5 (1040.6-27859.1) |
ZUMA-3為在成人R/R B-ALL中評估CAR T細胞療法以使1期完成之第一多中心研究。在1期部分中,在抗CD19 CAR T細胞下未觀測到方案定義之DLT,且報導之AE與抗CD19 CAR T細胞療法之先前研究相一致。Neelapu SS.等人 N Engl J Med. 2017;377(26):2531-2544;Maude SL等人 N Engl J Med. 2018;378(5):439-448。1×10
6個CAR T細胞/公斤劑量與經修訂之AE管理準則結合具有最有利之風險/益處比,且不損害活性。雖然患者具有高疾病負荷且經大量預治療,但實現高緩解率及不可偵測之骨髓MRD,尤其在1×10
6劑量下治療之患者中;ORR為83%,包括61% CR及22% CRi,均具有不可偵測之MRD。基於顯示抗CD19 CAR T細胞安全且具有有前景之功效的此等結果,選擇1×10
6個CAR T細胞/公斤劑量用於在ZUMA-3之2期中進一步評估。
已證實抗CD19 CAR T細胞用於治療成人R/R B-ALL係困難的,因為此疾病具有高度增殖性且不能耐受治療相關之AE。此群體中之先前CAR T細胞試驗因致命NE,包括5例腦水腫而在早期即關閉。DeAngelo DJ, Ghobadi A, Park JH等人, Journal for ImmunoTherapy of Cancer. 2017;5(增刊2):P217。在ZUMA-3中根據原始AE管理準則,2名患者死於5級AE,認為該等AE與抗CD19 CAR T細胞相關,繼發於CRS或在CRS及NE之情況下在DLT評估時間框外。除評估多次劑量以鑑別具有最可管理之毒性的劑量之外,亦在9名在1×10
6個CAR T細胞/公斤劑量下入選之患者當中執行經修訂之AE管理準則,該準則要求早期類固醇干預用於神經毒性且托西利單抗僅用於CRS。與根據原始準則在相同劑量下治療之14名患者相比較,此引起較短之CRS事件持續時間及較低之NE發生率、嚴重程度及持續時間。
在22.1個月之中值追蹤期,26%患者中反應持續,其中大部分接受1×10
6個CAR T細胞/公斤(32%持續CR/CRi)。反應傾向於在治療之後早期發生。大部分出現在第一個月內,不過1名患有髓外疾病之患者在第6個月實現CR。在所有預定子組中觀測到高反應率,包括患有Ph+疾病之患者中100% CR率。反應(CR/CRi)與在治療後2週內量測之CAR T細胞之較高擴增相關。類似地,在使用亦含有CD3ζ及CD28協同刺激域之抗CD19 CART細胞療法的單中心1期研究(Park JH等人 N Engl J Med. 2018;378(5):449-459)中,總CR率為83%,雖然在過渡性治療之後,僅一半患者在骨髓中具有≥5%母細胞,28%具有MRD,且11%具有不可偵測之MRD。然而,彼等試驗結果基本上與本研究之結果平行,此進一步支持使用CD3ζ及CD28協同刺激域之抗CD19 CAR T細胞療法在成人R/R B-ALL中之潛在效用。
替沙津魯係一種含有CD3ζ T細胞活化域及4-1BB協同刺激域之抗CD19 CART細胞療法,經批准用於治療兒童及青少年(≤25歲)之R/R B-ALL。Maude SL等人 N Engl J Med. 2018;378(5):439-448;KYMRIAH(替沙津魯)[藥品說明書]。Novartis. East Hanover, NJ; 2018。然而,替沙津魯在較年輕患者中之給藥方案在患有R/R B-ALL之成年人中引起顯著毒性及CRS相關之死亡。Frey NV.等人 J Clin Oncol. 2020;38(5):415-422。在成人R/R B-ALL中之單中心研究中在兩個臨床試驗中,以分數量投與劑量引起可管理之CRS及90% CR率。Frey NV等人. J Clin Oncol. 2020;38(5):415-422。類似於ZUMA-3觀測結果,優化之給藥及毒性管理策略能夠使易於受到危及生命之治療相關之毒性傷害的患者得益於CAR T細胞療法。
儘管試驗設計、患者群體及OS方法存在差異,但在本研究中在1×10
6個CAR T細胞/公斤下之中值OS為16.1個月,而在成人R/R B-ALL中先前在亦靶向CD19之博納吐單抗下報導之中值OS為6.1-7.7個月。Topp MS等人 Lancet Oncol. 2015;16(1):57-66;Kantarjian H.等人 N Engl J Med. 2017;376(9):836-847。在復發時可針對CD19母細胞表現評估之10名患者中,3名顯示缺乏CD19表現,此令人想起將目標丟失歸於外顯子剪接變異體及突變之選擇的其他報導。Sotillo E等人 Cancer Discov. 2015;5(12):1282-1295。在本研究中,利用博納吐單抗作為最後一種先前療法之情況下僅1/8患者(13%)對博納吐單抗起反應。此可能暗示在一些R/R ALL患者中未經操縱之T細胞存在免疫功能不全,可能限制雙特異性T細胞接合分子療法之效用。先前在任何線中利用博納吐單抗之21名患者中,12名(57%)在抗CD19 CAR T細胞療法之後實現CR/CRi。如前所報導(Shah BD.等人. J Clin Oncol. 2018;36(增刊):摘要7006),無論在具有持續CD19陽性之患者中先前如何暴露博納吐單抗,對抗CD19 CAR T細胞之反應均類似。另外,6名實現CR之患者經受SCT且在SCT時檢查;3名保持緩解。
患有R/R B-ALL之成人在用抗CD19 CAR T細胞治療之後實現高CR率及不可偵測之骨髓MRD以及可耐受之安全概況。成功製造用於所有入選患者及相對快速之周轉時間支持向患有迅速演進之疾病的需要迅速治療之患者提供此細胞療法治療之可行性。藉由小心地評估劑量範圍及採用安全策略,包括使用托西利單抗或類固醇及為管理AE而投與其所依據之條件,可將來自1期之研究轉變成國際2期研究。1期中不存在致命腦水腫病例,先前研究在此群體中受到限制。ZUMA-3之2期根據經修訂之AE管理準則在1×10
6個CAR T細胞/公斤劑量下正在進行中。
實例10
此實例描述B-ALL中CD19中之CD19ΔTyr260與對CAR T細胞療法治療之抗性相關的結果。在若干療法失敗之後,包括在KTE-X19之前利用博納吐單抗,B-ALL患者接受1×10
6個CAR T細胞/公斤之目標劑量。患者在臨床上未起反應;在第28天CAR T及表現CD19之淋巴球不可偵測。在KTE-X19輸注之前及之後在多個時間點,自B-ALL患者收集周邊血單核細胞(PBMC)。多色流動式細胞測量術用於檢查患者PBMC及經工程改造以呈CD19野生型(WT)或表現CD19ΔTyr260之Jurkat細胞株上CD19 (純系FMC63、HIB19、SJ25C1)表面表現 使用增強型全基因體及RNA測序(TruSeq多股總RNA)評估遺傳變異體之存在。在存在及不存在去糖基化酶下使用西方墨點法評估細胞蛋白質表現之位置。
雖然局部病變推斷輸注前B淋巴母細胞為均勻CD19
暗,但利用FMC63 (KTE-X19之單鏈可變片段)之相同樣品的額外分析顯示,在輸注前B淋巴母細胞中CD19不可偵測。RNA測序之結果顯示循環白血病母細胞中CD19之細胞內域內Tyr260處之框內缺失(CD19ΔTyr260)。使用流動式細胞測量術之額外分析顯示,在Jurkat CD19ΔTyr260細胞上未偵測到CD19表現但存在於Jurkat CD19-WT細胞上,此表明缺乏對載有此點突變之細胞之目測及其對CAR T細胞療法之抗性。縱向RNA及DNA測序分析顯示,該突變在輸注CAR-T療法之前已出現。分級分離之細胞溶解物顯示具有高及低分子量亮帶之細胞膜中之WT CD19,以及具有單一低分子量亮帶之在表面上表現之CD19ΔTyr260。在去糖基化條件下,WT CD19與CD19ΔTyr260細胞溶離份中僅存在1條亮帶。不受任何科學理論或假設束縛,可能CD19ΔTyr260突變會引起適合或功能性CD19糖基化之缺乏及/或抑制偵測。B-ALL惡性細胞中之突變可能對其他抗CD19 CAR或至CD19 CAR細胞療法具有潛在含意。
實例11
在BTKi療法之後演進的MCL患者通常具有不良預後,其中在補救療法下總存活期僅5.8個月。Martin P等人, Blood. 2016;127:1559-1563。在2期ZUMA-2研究中,在對包括BTKi之1-5種先前療法R/R的MCL患者中評估KTE-X19。Wang M等人, N Engl J Med. 2020;382:1331-1342。在ZUMA-2 (N=60)之主要功效分析中,在12.3個月之中值追蹤期下,ORR為93% (67%完全反應)。包括母細胞樣或多形性MCL之侵襲性疾病變異體通常與較差臨床成效相關,但在ZUMA-2中在具有多種組織結構之患者中ORR係可比較的。Wang M等人, N Engl J Med. 2020;382:1331-1342;Jain P及Wang M. Am J Hematol. 2019;94:710-725。在此研究中,比較ZUMA-2中由MCL形態及先前BTKi暴露定義之患者子組中的藥理學概況及臨床成效,伴隨著產物屬性及其他治療前因子之表徵。患者經受白血球分離術及調理性化學療法,接著為在第0天藉由單次IV輸注,以2×10
6個CAR T細胞/公斤之目標劑量單次輸注CD19 CAR-T細胞。一些患者接受利用地塞米松(每日PO或IV 20-40 mg或同等量,持續1-4天)、依魯替尼(每日PO 560 mg)或阿卡替尼(每日PO 100 mg兩次)之過渡性治療,在白血球分離術之後投與且在開始調理性化學療法之前≤5天完成;在過渡期後需要PET-CT。主要終點為客觀反應率(ORR [完全反應(CR) + 部分反應])。次要終點為反應持續時間(DOR)、無演進存活期(PFS)、OS、不良事件(AE)頻率、血液中CAR T細胞之含量及血清中細胞介素之含量。功效及安全分析包括所有接受CD19 CAR-T細胞療法之患者。在第28天進行第一次腫瘤評估。在篩選時進行骨髓生檢,且若呈陽性,則不進行,或不確定,需要生檢以證實CR。
在ZUMA-2中用KTE-X19治療之60名MCL患者中,在12.3個月之中值追蹤期下,存在93% ORR、67% CR率,且57%所有患者及78%處於CR中之患者具有持續反應。CRS及神經事件大部分為可逆的(N=68名所治療患者)。約15%具有級別≥3 CRS,31%具有級別≥3神經事件,且2名具有5級AE (1 KTE-X19相關)。患者子組由形態特徵(典型、母細胞樣或多形性MCL)及由先前僅暴露於依魯替尼、僅阿卡替尼或依魯替尼與阿卡替尼兩者來定義。
表 24。在此等組中基線特徵通常可比較。在先前用依魯替尼治療之患者中存在較高治療前腫瘤負荷的傾向。使用先前所描述之方法分析產物屬性、血液中之CAR T細胞含量及血清中之細胞介素含量。Locke FL等人, Mol Ther. 2017;25:285-295。在MCL形態子組中產物T細胞屬性通常係可比較的。在來自具有多形性形態之患者之產物中產物共培養IFN-γ及CCR7+細胞百分比傾向於增加。
表 25。在先前BTKi子組中,產物T細胞屬性亦通常係可比較的。在先前用依魯替尼治療之患者中存在產物共培養IFN-γ增加的傾向。
表 26。
表24. 患者基線特徵
a如藉由在基線時所有目標病變之產物維度之總和所量測。對於具有過渡性治療之個體,在過渡性治療之後的量測用作基線。
| 依魯替尼 (n = 52) | 阿卡替尼 (n = 10) | 兩者 (n = 6) | |
| 中值年齡(範圍),歲 | 65 (45 - 79) | 57 (38 - 73) | 62 (55 - 72) |
| ≥ 65歲,n (%) | 32 (62) | 4 (40) | 3 (50) |
| 男性,n (%) | 43 (83) | 9 (90) | 5 (83) |
| IV期疾病,n (%) | 44 (85) | 9 (90) | 5 (83) |
| ECOG 0/1,n (%) | 52 (100) | 10 (100) | 6 (100) |
| 中值腫瘤負荷 a(範圍)mm 2 | 2697 (386 - 16878) | 1144 (293 - 14390) | 536 (260 - 1174) |
| Ki-67增殖指標,n/N (%) | |||
| ≥ 50 | 25/38 (66) | 3/5 (60) | 6/6 (100) |
| < 50 | 13/38 (34) | 2/5 (40) | 0 |
| MCL形態 | |||
| 典型 | 30 (58) | 6 (60) | 4 (67) |
| 多形性 | 1 (2) | 2 (20) | 1 (17) |
| 母細胞樣 | 12 (23) | 3 (30) | 2 (33) |
| 骨髓受累,n (%) | 28 (54) | 3 (30) | 6 (100) |
| 結外疾病,n (%) | 31 (60) | 3 (30) | 4 (67) |
| 先前療法之中值數目(範圍) | 3 (1 - 5) | 3 (2 - 5) | 3 (3 - 4) |
| 先前苯達莫司汀,n (%) | 28 (54) | 7 (70) | 2 (33) |
表25. 細胞表徵及MCL形態
a基於可利用之資料:典型,n=38;母細胞樣,n=16
| 中值 ( 範圍 ) | MCL 形態 | ||
| 典型 (n = 40) | 母細胞樣 (n = 17) | 多形性 (n = 4) | |
| 轉導率,% | 58.1 (35.0 - 82.4) | 60.0 (46.0 - 79.4) | 61.9 (50.0 - 77.1) |
| CD4/CD8比率 | 0.7 (0.04 - 2.8) a | 0.6 (0.2 - 1.1) a | 0.7 (0.5 - 2.0) |
| CCR7+ T細胞,% | 40.0 (2.6 - 88.8) a | 35.3 (14.3 - 73.4) a | 80.8 (57.3 - 88.8) |
| CCR7-效應+效應記憶T細胞,% | 59.9 (11.1 - 97.4) a | 64.8 (26.6 - 85.7) a | 19.2 (11.1 - 42.7) |
| (CCR7+ T細胞)/(CCR7-效應 + 效應記憶T細胞)比率 | 0.7 (0.03 - 8.0) a | 0.5 (0.2 - 2.8) a | 4.7 (1.3 - 8.0) |
| 藉由共培養之IFN-γ,pg/mL | 6309.5 (424.0 - 2.0 × 10 4) | 6510.0 (2709.0 - 1.8 × 10 4) | 7687.5 (424.0 - 1.2 × 10 4) |
表26. 細胞表徵及BTKi子組
a 基於可利用之資料:依魯替尼,n = 49
| 中值 ( 範圍 ) | BTKi 暴露 | ||
| 依魯替尼 (n = 52) | 阿卡替尼 (n = 10) | 兩者 (n = 6) | |
| 轉導率,% | 56.7 (32.0 - 82.4) | 65.0 (35.0 - 74.0) | 58.5 (46.0 - 67.0) |
| CD4/CD8比率 | 0.7 (0.04 - 3.7) a | 0.6 (0.3 - 1.2) | 1.0 (0.7 - 1.9) |
| CCR7+ T細胞,% | 39.3 (2.6 - 86.4) a | 42.7 (16.3 - 88.8) | 49.5 (14.3 - 83.0) |
| CCR7-效應+效應記憶T細胞,% | 60.6 (13.7 - 97.4) a | 57.3 (11.1 - 83.8) | 50.6 (17.0 - 85.7) |
| (CCR7+ T細胞)/(CCR7-效應 + 效應記憶T細胞)比率 | 0.7 (0.03 - 6.3) a | 0.8 (0.2 - 8.0) | 1.2 (0.2 - 4.9) |
| 藉由共培養之IFN-γ,pg/mL | 6496.0 (424.0 - 2.0 × 10 4) | 5972.5 (2502.0 - 1.8 × 10 4) | 7985.5 (2709.0 - 1.2 × 10 4) |
在MCL形態及先前BTKi子組中實現高反應率。表27。在由MCL形態或先前BTKi定義之所有子組中觀測到來自KTE-X19治療之臨床益處。在先前用依魯替尼治療之患者中觀測到在6個月時持續反應率較高之傾向。
表 27。在MCL形態及先前BTKi子組中CRS及神經事件通常係可比較的。
表 28。在具有非母細胞樣形態或先前用依魯替尼治療之患者中觀測到級別≥3神經事件之比率增加的傾向。
表 28。
表27. 反應率
1Wang M等人, N Engl J Med. 2020;382:1331-1342。CR,完全反應;MCL,套膜細胞淋巴瘤;NE,不可評估;ORR,客觀反應率;OS,總存活率
| MCL 形態 | BTKi 暴露 | |||||
| 典型 (n = 35) | 母細胞樣 (n = 14) | 多形性 (n = 4) | 依魯替尼 (n = 45) | 阿卡替尼 (n = 9) | 兩者 (n = 6) | |
| ORR,n (%) | 32 (91) 1 | 13 (93) 1 | 4 (100) 1 | 43 (96) | 7 (78) | 6 (100) |
| CR,n (%) | 22 (63) 1 | 9 (64) 1 | 3 (75) 1 | 30 (67) | 4 (44) | 6 (100) |
| 在6個月時持續反應,n (%) | 18 (51) | 8 (57) | 3 (75) | 25 (56) | 3 (33) | 6 (100) |
| 12個月OS,% (95% CI) | 85.7 (69.0 - 93.8) 1 | 71.4 (40.6 - 88.2) 1 | 100.0 (NE - NE) 1 | 82.0 (67.2 - 90.6) | 77.8 (36.5 - 93.9) | 100.0 (NE - NE) |
表28. 不良事件
| n (%) | MCL 形態 | BTKi 暴露 | ||||
| 典型 (n = 40) | 母細胞樣 (n = 17) | 多形性 (n = 4) | 依魯替尼 (n = 52) | 阿卡替尼 (n = 10) | 兩者 (n = 6) | |
| CRS | ||||||
| 任何級別 | 36 (90) | 15 (88) | 4 (100) | 50 (96) | 6 (60) | 6 (100) |
| 級別≥ 3 | 6 (15) | 1 (6) | 1 (25) | 9 (17) | 1 (10) | 0 |
| 神經事件 | ||||||
| 任何級別 | 25 (63) | 11 (65) | 3 (75) | 33 (63) | 4 (40) | 6 (100) |
| 級別≥ 3 | 15 (38) | 3 (18) | 2 (50) | 16 (31) | 1 (10) | 4 (67) |
使用克拉斯卡-瓦立斯檢驗(Kruskal-Wallis test)進行子組中之比較;鄧恩事後檢驗(Dunn's post-hoc test)用於在組之間比較。報導所有68名用KTE-X19 (2×10
6個細胞/公斤)治療之患者的藥理學概況、產物屬性及安全性資料。在MCL形態子組中KTE-X19之藥理學及藥效學概況表明,與具有母細胞樣形態之患者(圖12及13)相比較,在具有典型形態之患者中,或者與單獨阿卡替尼相比較,在先前用依魯替尼治療之患者中(圖14及15),CAR T細胞擴增及精選促炎性細胞介素增加。在MCL形態及具有不同先前療法之子集中治療前患者及產物特徵通常係可比較的。具有母細胞樣形態之患者展示減少之CAR T細胞擴增、循環之骨髓相關之細胞介素及趨化因子及級別≥3 CRS及神經事件之比率,而臨床功效與具有典型形態之患者的臨床功效可比較。具有母細胞樣形態之患者中安全概況改善之傾向與較低峰值CAR T細胞擴增及與骨髓相關炎症相關之細胞介素峰值降低相稱。先前用依魯替尼治療之患者展示增加之CAR T細胞擴增、循環之發炎性細胞介素及趨化因子及級別≥3神經事件之比率;以及在6個月時增加之持續反應率,及與先前用單獨阿卡替尼治療之患者可比較的ORR。先前用阿卡替尼治療之患者展示減少之CAR T細胞擴增及循環之T1相關細胞介素及趨化因子,此與改善之安全概況相一致。
實例12
此實例表徵兩種抗CD19 CAR T療法,根據實例5製備之KTE-X19及阿基侖賽。細胞經針對CD3 (全T細胞標記物)、CD14、CD19 (B細胞標記物)、CD45 (全白血球標記物)及CD56 (活化及NK標記物)之螢光結合之抗體標記且藉由流動式細胞測量術評估。使用活力染料(SYTOX近IR)之陰性染色評估細胞活力。分析之定量下限(LLOQ)為0.2%且NK細胞及單核球為5%。測定NK細胞之百分比(NK細胞為CD45
+、CD14
-、CD3
-及CD56
+;T細胞為CD45
+、CD14
-及CD3
-)。來自23批阿基侖賽及97批KTE-X19之NK細胞之中值百分比分別為1.9% (範圍0.8%-3.2%)及0.1% (範圍0.0%-2.8%)。來自相同批次之阿基侖賽及KTE-X19之CD3
-細胞雜質的中值百分比分別為2.4% (範圍0.9%-4.6%)及0.5% (範圍0.3%-3.9%)。KTE-X19及阿基侖賽在細胞活力方面之結果分別為≥72%及≥80%;在抗CD19 CAR表現方面分別為≥24%及≥15%;在IFN-γ產生方面分別≥190 pg/mL及≥520 pg/mL;以及在CD3
+細胞百分比方面分別≥90%及≥85%。
實例13
提供在包括實例2及實例7之先前實例中接受單次輸注之2×10
6個KTE-X19細胞/公斤之患者的額外結果。藉由IRRC評估之ORR為92% (95% CI,82-97)且CR率為67% (95% CI,53-78)。在17.5個月之中值追蹤期(範圍12.3-37.6)下,29名患者保持持續反應。在具有高風險疾病特徵之患者當中持續反應率基本上一致。首批28名所治療之患者具有32.3個月之中值追蹤期(範圍30.6-37.6)。39%患者在無進一步療法下保持持續緩解。在所有入選患者(N=74)中,ORR為84% (59% CR率)。在17.5個月之中值追蹤期之後未達到DOR、PFS及OS之中值。
表 29。在不良預後組中持續反應率一致。圖16。在17.5個月之中值追蹤期下,ZUMA-2研究繼續顯示KTE-X19療法在R/R MCL患者中顯著及持久之臨床益處。在額外追蹤下未觀測到新安全信號。自先前報導以來未出現新CRS或新5級事件。
表 30。AE率隨時間而降低。KTE-X19療法在延長追蹤下顯示可管理之安全概況。
表29. 反應持續時間、無演進存活期及總存活期。
a總共55名反應患者中。
| DOR | PFS | OS | ||||
| 中值 (95% CI) ,月 | 15 個月比率 (95% CI) | 中值 (95% CI) ,月 | 15 個月比率 (95% CI) | 中值 (95% CI) ,月 | 15 個月比率 (95% CI) | |
| 可評估患者(N = 60) | NR (13.6 - NE) a | 58.6 (42.5 - 71.7) a | NR (9.6 - NE) | 59.2 (44.6 - 71.2) | NR (NE, NE) | 76.0 (62.8, 85.1) |
| 處於CR處於 (n = 40) | NR (14.4 - NE) | 69.7 (49.3 - 83.2) | NR (15.3 - NE) | 75.1 (56.8 - 86.5) | NR (NE, NE) | 91.7 (76.2, 97.2) |
| 處於PR處於(n = 15) | 2.2 (1.4 - 4.3) | 24.1 (5.9 - 48.9) | 3.1 (2.3 - 5.2) | 24.1 (5.9 - 48.9) | 12.6 (3.3, NE) | 46.7 (21.2, 68.7) |
表30. 安全分析
a包括在≥10%患者中出現之任何級別AE。
| 所有 治療患者 (N = 68) | ||||
| 輸注後 3 個月時 / 之後 | 輸注後 6 個月時 / 之後 | |||
| AE , n (%) a | 任何級別 | 級別 ≥ 3 | 任何級別 | 級別 ≥ 3 |
| 任何AE | 55 (81) | 33 (48) | 49 (72) | 25 (37) |
| 貧血 | 22 (32) | 9 (13) | 13 (19) | 4 (6) |
| 嗜中性球減少症 | 20 (29) | 16 (24) | 14 (21) | 11 (16) |
| 血小板減少症 | 20 (29) | 14 (21) | 14 (21) | 9 (13) |
| 白血球計數減低 | 16 (24) | 9 (13) | 12 (18) | 6 (9) |
| 疲乏 | 10 (15) | 0 | 10 (15) | 0 |
| 肺炎 | 9 (13) | 5 (7) | 6 (9) | 4 (6) |
| 咳嗽 | 8 (12) | 0 | 7 (10) | 0 |
| 低γ球蛋白血症 | 8 (12) | 0 | 7 (10) | 0 |
| 上呼吸道感染 | 7 (10) | 2 (3) | 5 (7) | 1 (1) |
在57名資料可利用之功效可評估患者中,在基線時48名(84%)具有可偵測之B細胞。在12個月時具有持續反應之患者當中,在第6、12、15及24個月時超過50%之可評估患者具有可偵測之B細胞及基因標記之CAR T細胞。在12個月時具有持續反應之患者當中,具有基因標記之CAR T細胞之患者的百分比通常隨時間而降低,其中在第3、6、12、15、18及24個月時分別為100%、93%、82%、89%、80%及56%。未能對KTE-X19起反應之患者中CAR T細胞峰值擴增減少。與無反應患者相比,在12個月時具有持續反應之患者中或在12個月時復發之患者中峰值CAR T細胞擴增增加。最初在隨後復發之患者中觀測到升高之CAR T細胞含量,此可能指向二次治療失敗之替代機制。圖17A(INV)及17B (CEN)中展示藉由基線腫瘤負荷標準化之CAR T細胞峰值含量及在12月資料截止之持續反應。
本申請案中所引用之所有公開案、專利、專利申請案及其他文獻皆以全文引用之方式併入本文中以用於所有目的,引用程度就如同個別地指示各個別公開案、專利、專利申請案及其他文獻以引用之方式併入以用於所有目的一樣。
雖然已說明且描述各種特定實施例,但應瞭解可在不偏離本發明之精神及範疇的情況下做出各種改變。
圖1A-1F:由Ki-67增殖指標定義之預後組中的可比較藥效學概況,及具有突變TP53之患者中增加之細胞介素含量的趨勢。
圖2A-2I:在實現MRD陰性狀態之患者當中血清中精選細胞介素之峰值含量增加。
圖3:ZUMA-3研究設計。CAR,嵌合抗原受體;DLT,劑量限制性毒性。
圖4:ZUMA-3 CONSORT圖。*AE為3級肺部腫塊(n=1)、1級硬腦膜下血腫(n=1)及3級發熱性嗜中性球減少症(n=1);† AE為4級敗血症(n=1)及級別5敗血症(n=1);‡一名患者由於深層靜脈栓塞而根據體恤使用(compassionate use)接受KTE-X19,此為研究排除準則。AE,不良事件。
圖5:完全反應率之子群分析。BM,骨髓;ORR,總體緩解率;SCT,幹細胞移植。
圖6:根據劑量之反應持續時間、無復發存活率及總存活率。
圖7:峰值CAR T細胞擴增及與反應、微小殘留病及毒性之相關性。
圖8:曲線下CAR T細胞面積與反應、微小殘留病及毒性之相關性。AE,不良事件;AUC,曲線下面積;CAR,嵌合抗原受體;CRS,細胞介素釋放症候群;MRD,微小殘留病。
圖9:隨著時間推移之峰值細胞介素含量。
圖10:在基線處及輸注後峰值處血清樣品中之發炎性標記物。*值表示所用分析中之定量下限。†值表示所用分析中之定量上限。AE,不良事件;CAR,嵌合抗原受體;CCL,C-C模體配位體;CRP,C-反應蛋白;CXCL,C-X-C模體趨化因子配位體;FGFBF,纖維母細胞生長因子鹼性形式;FLT-1,fms相關受體酪胺酸激酶1;GM-CSF,顆粒球-巨噬細胞群落刺激因子;ICAM-1,細胞間黏附分子1;IFN,干擾素;IL,介白素;MCP,單核球趨化蛋白-1;MDC,巨噬細胞衍生之趨化因子;MIP,巨噬細胞發炎蛋白;PDL1,計劃性死亡配位體1;PLGF,胎盤生長因子;Rα,受體α;RA,受體拮抗劑;SAA,血清澱粉樣蛋白A;SFASL,可溶性Fas配位體;TARC,胸腺及活化調控之細胞介素;TNF,腫瘤壞死因子;VCAM,血管細胞黏附蛋白;VEGF,血管內皮生長因子;VEGFC,血管內皮生長因子C;VEGFD,血管內皮生長因子D。
圖11:血清生物標記物與細胞介素釋放症候群及神經事件之相關性。*值表示所用分析中之定量下限。†值表示所用分析中之定量上限。CRP,C-反應蛋白;CXCL,C-X-C模體趨化因子配位體;GM-CSF,顆粒球-巨噬細胞群落刺激因子;IFNγ,干擾素γ;IL,介白素;IP,干擾素γ誘發蛋白;MCP,單核球引誘蛋白;Rα,受體α;RA,受體拮抗劑;SAA,血清澱粉樣蛋白A。
圖12:MCL形態子組中KTE-X19之藥效學概況。AUC,曲線下面積;CAR,嵌合抗原受體;CXCL10,C-X-C模體趨化因子配位體10;IFN-g,干擾素γ;IL,介白素;MCL,套膜細胞淋巴瘤;MCP-1,單核球趨化蛋白-1;MIP-1β,巨噬細胞發炎蛋白-1β;PD-L1,計劃性死亡-配位體1;PRF,穿孔素;Rα,受體α;TNF-α,腫瘤壞死因子α。
圖13:MCL形態子組中KTE-X19之藥理學概況。
圖14:先前BTKi子組中KTE-X19之藥效學概況。AUC,曲線下面積;CAR,嵌合抗原受體;CXCL10,C-X-C模體趨化因子配位體10;IFN-g,干擾素γ;IL,介白素;MCL,套膜細胞淋巴瘤;MCP-1,單核球趨化蛋白-1;MIP-1β,巨噬細胞發炎蛋白-1β;PD-L1,計劃性死亡-配位體1;PRF,穿孔素;Rα,受體α;TNF-α,腫瘤壞死因子α。
圖15:先前BTKi子組中KTE-X19之藥理學概況。
圖16:子組中之持續反應率
圖17A-17B展示藉由基線腫瘤負荷標準化之CAR T細胞峰值含量及在12月資料切口之持續反應。
Claims (28)
- 一種表現抗CD19嵌合抗原受體(CAR)之自體T細胞用於製備醫藥品之用途,其中該醫藥品係用於治療有需要之個體之套膜細胞淋巴瘤(MCL)或B細胞ALL,其中該抗CD19 CAR包含抗CD19單鏈可變片段(scFv)、CD28胞內信號傳導區及CD3-ζ信號傳導域之嵌合抗原受體(CAR),且其中該抗CD19 scFv包含FMC63之重鏈可變區及輕鏈可變區,以及其中該自體T細胞包含CD4+及CD8+ CAR T細胞,該等CAR T細胞係由周邊血單核細胞(PBMC)藉由陽性富集以及部分或完全清除循環癌細胞來製備。
- 如請求項1之用途,其中該MCL或B細胞ALL為復發性或難治性(R/R) MCL或B細胞ALL,視情況其中該MCL為典型、母細胞樣或多形性MCL。
- 如請求項1之用途,其中該MCL或B細胞ALL係以下一或多者難治的或在以下一或多者之後復發:化學療法、放射線療法、免疫療法、自體幹細胞移植或其任何組合。
- 如請求項1之用途,其中該個體已接受1-5種先前治療,視情況其中該等先前治療中之至少一者係選自自體SCT、抗CD20抗體、含蒽環黴素(anthracycline)或苯達莫司汀(bendamustine)之化學療法及/或布魯東氏酪胺酸激酶抑制劑(Bruton 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BTKi)。
- 如請求項4之用途,其中該BTKi為依魯替尼(ibrutinib)或阿卡替尼(acalabrutinib)。
- 如請求項2之用途,其中該R/R B細胞ALL定義為一線療法難治的,在第一次緩解之後≤12個月復發,在≥2線先前全身療法之後復發或難治,或在同種異體幹細胞移植(SCT)之後復發,視情況其中該個體需要具有≥5%骨髓母細胞、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量表(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performance status)為0或1及/或足夠腎臟、肝臟及心臟功能。
- 如請求項6之用途,其中若該B細胞ALL個體已接受先前博納吐單抗(blinatumomab),則該個體需要具有CD19表現≥90%之白血病母細胞。
- 如請求項1之用途,其中該個體在白血球分離術之後及在調理性/淋巴球清除性化學療法(conditioning/lymphodepleting chemotherapy)之前接受過渡性治療(bridging therapy)。
- 如請求項1之用途,其中該MCL個體接受以下淋巴球清除性化學療法方案:靜脈內500 mg/m 2環磷醯胺(cyclophosphamide)及靜脈內30 mg/m 2氟達拉賓(fludarabine),兩者均在T細胞輸注之前第五天、前第四天及前第三天每一天給與。
- 如請求項1之用途,其中該B細胞ALL個體接受以下淋巴球清除性方案:在T細胞輸注之前第四天、前第三天、前第二天每一天,靜脈內(IV)投與每天25 mg/m 2氟達拉賓;及在輸注之前第二天,IV投與每天900 mg/m 2環磷醯胺。
- 如請求項8之用途,其中該過渡性治療係針對MCL且係選自地塞米松(dexamethasone)、甲基普賴蘇穠(methylprednisolone)、依魯替尼(ibrutinib)、阿卡替尼(acalabrutinib)、免疫調節劑、R-CHOP、苯達莫司汀、烷基化劑、及/或基於鉑之藥劑,以及其中該過渡性治療在白血球分離術之後投與且視情況在調理性化學療法之前5天或更短時間內完成。
- 如請求項8之用途,其中該過渡性治療係針對B細胞ALL且包含:
。預先定義之過渡性化學療法方案 減弱之 VAD 長春新鹼(Vincristine)非脂質體(IV每週一次1-2 mg)或脂質體(IV每週一次2.25 mg/m 2)及地塞米松IV或PO每日一次20-40 mg×每週3-4天;視情況選用之多柔比星(doxorubicin) 50 mg/m 2IV×1 (僅第一週) 巰基嘌呤 (Mercaptopurine)(6-MP) 經口每天50-75 mg/m 2(在就寢時間空腹投與以提高吸收) 羥基脲 (Hydroxyurea) 在每天15-50 mg/kg之間滴定的劑量(捨入成最接近之500 mg膠囊且以每日單一口服劑量連續給與) DOMP 第1-5天PO (或IV)每天6 mg/m 2分次BID地塞米松,第1天IV 1.5 mg/m 2(最大劑量2 mg)長春新鹼,PO每週一次20 mg/m 2甲胺喋呤(methotrexate),PO每日一次6-MP每天50-75 mg/m 2 減弱之 FLAG/FLAG-IDA 第1-2天IV 30 mg/m 2氟達拉賓,第1-2天IV 2 g/m 2阿糖胞苷(cytarabine),在第3天開始SC或IV 5 μg/kg G-CSF且可繼續直至開始調理性化學療法前的日子;第1-2天有或無IV 6 mg/m 2艾達黴素(idarubicin) 低劑量強度傳統 hyper-CVAD (Mini-hyper CVAD)( 做法 A 及 / 或 B) 做法A:每12小時×3天150 mg/m 2環磷醯胺,第1-4天及第11-14天IV或PO每日一次20 mg/d地塞米松,IV 2 mg長春新鹼×1 做法B:第1天24小時IV 250 mg/m 2甲胺喋呤,第2天及第3天每12小時×4劑IV 0.5 g/m 2阿糖胞苷 - 如請求項1至12中任一項之用途,其中針對CD4+及CD8+ CAR T細胞之該陽性富集在轉導編碼該CAR之多核苷酸前進行。
- 如請求項13之用途,其中該等PBMC藉由針對CD4+及CD8+細胞進行陽性選擇來富集T細胞,在IL-2存在下用抗CD3及抗CD28抗體活化,且接著經包含該多核苷酸之複製缺陷型病毒載體轉導。
- 如請求項13之用途,其中,相較於來自白血球分離產物之尚未針對CD4+及CD8+ T細胞進行陽性選擇之T細胞,該自體T細胞包含較少癌細胞。
- 如請求項13之用途,其中,相較於來自白血球分離產物之尚未針對CD4+及CD8+ T細胞進行陽性選擇/富集之T細胞,該自體T細胞包含較多原生樣(naïve-like) T細胞。
- 如請求項16之用途,其中,相對於來自白血球分離產物之尚未針對CD4+及CD8+ T細胞進行陽性選擇/富集之T細胞,該自體T細胞進一步具有降低百分比之分化T細胞、增加百分比之CD3+細胞、減少之IFN-γ產生、及/或降低百分比之CD3-細胞。
- 如請求項13之用途,其中向該MCL個體投與一或多劑之每公斤體重1.8×10 6、1.9×10 6或2×10 6個CAR陽性活T細胞,其中最高為2×10 8個CAR陽性活T細胞(對於100 kg以上患者),且向該B細胞ALL個體投與每公斤體重0.5×10 6、1×10 6或2×10 6個CAR陽性活T細胞,其中最高為2×10 8個CAR陽性活T細胞(對於100 kg以上患者)。
- 如請求項13之用途,其中若該個體對該第一次輸注已實現完全反應,則若在接下來>3個月後緩解演進,該個體可接受抗CD19 CAR T細胞之第二次輸注,條件為已保留CD19表現且沒有疑似針對該CAR之中和抗體,其中使用盧加諾分類(Lugano classification)評估反應。
- 如請求項13之用途,其中在投與T細胞之後監測該個體之細胞介素釋放症候群(CRS)及/或神經毒性之徵象及症狀。
- 如請求項20之用途,其中在輸注之後每日監測該個體之CRS及神經毒性之徵象及症狀,持續至少七天,較佳四週。
- 如請求項20之用途,其中該等與CRS相關之徵象或症狀包括發熱、發冷、疲乏、心搏過速、噁心、低氧及低血壓,及該等與神經事件相關之徵象及症狀包括腦病、癲癇、意識狀態變化、言語障礙、震顫及意識混亂。
- 如請求項20之用途,其中該MCL個體之CRS係根據以下方案管理:
。CRS 級別 托西利單抗 (Tocilizumab) 皮質類固醇 1 級症狀僅需要對症治療(例如發熱、噁心、疲乏、頭痛、肌痛、不適) 若在24小時之後無改善,則1小時靜脈內投與8 mg/kg托西利單抗(不超過800 mg) 不適用 2 級症狀需要中度干預且對其起反應 氧需求小於40% FiO2或對流體或低劑量之一種血管加壓劑起反應之低血壓,或2級器官毒性 1小時靜脈內投與8 mg/kg托西利單抗(不超過800 mg); 若對靜脈內流體或增加補充氧不起反應,則根據需要,每8小時重複托西利單抗;在24小時時間內限於最多3劑;若CRS之徵象及症狀未得到臨床改善,則總計最多4劑; 若改善,則停用托西利單抗 若在開始托西利單抗之後24小時內無改善,則根據3級管理 若改善,則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 3 級症狀需要積極干預且對其起反應 氧需求大於或等於40% FiO2,或需要高劑量或多種血管加壓劑之低血壓,或3級器官毒性,或4級轉胺酶升高 根據2級 每日兩次靜脈內投與1 mg/kg甲基普賴蘇穠(methylprednisolone)或等效的地塞米松(例如靜脈內每6小時10 mg)直至1級,接著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 若改善,則如2級管理 若無改善,則如4級管理 4 級危及生命之症狀 需要呼吸器支持或連續靜脈-靜脈血液透析(CVVHD),或4級器官毒性(排除轉胺酶升高) 根據2級 每天靜脈內投與1000 mg甲基普賴蘇穠,持續3天 若改善,則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且如3級管理 若無改善,則考慮另一種免疫抑制劑 - 如請求項20之用途,其中該MCL個體之神經毒性係根據以下方案管理:
。分級評估 併發 CRS 無併發 CRS 2 級 根據請求項15投與托西利單抗以管理2級CRS 若在開始托西利單抗之後24小時內無改善,則每6小時靜脈內投與10 mg地塞米松,直至事件為1級或更低,接著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 若仍無改善,則如3級管理 每6小時靜脈內投與10 mg地塞米松,直至事件為1級或更低,接著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 考慮非鎮靜性抗癲癇藥物(例如左乙拉西坦(levetiracetam))以預防癲癇 3 級 根據請求項15投與托西利單抗以管理2級CRS 另外,與第一劑托西利單抗一起靜脈內投與10 mg地塞米松,且每6小時重複地塞米松劑量;繼續使用地塞米松,直至事件為1級或更低,接著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 若改善,則停用托西利單抗且如2級管理 若仍無改善,則如4級(以下)管理 每6小時靜脈內投與10 mg地塞米松 繼續使用地塞米松,直至事件為1級或更低,接著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 若無改善,則如4級管理 考慮非鎮靜性抗癲癇藥物(例如左乙拉西坦)以預防癲癇 4 級 根據請求項15投與托西利單抗以管理2級CRS 與第一劑托西利單抗一起每天靜脈內投與1000 mg甲基普賴蘇穠,且每天靜脈內繼續1000 mg甲基普賴蘇穠,再持續2天 若改善,則如3級管理 若無改善,則考慮另一種免疫抑制劑 每天靜脈內投與1000 mg甲基普賴蘇穠,持續3天 若改善,則如3級管理 若無改善,則考慮另一種免疫抑制劑 考慮非鎮靜性抗癲癇藥物(例如左乙拉西坦)以預防癲癇 - 如請求項13之用途,其中如藉由Ki-67腫瘤增殖指標≥50%及/或存在 TP53突變所確定,該MCL個體為高風險患者。
- 如請求項20之用途,其中該B細胞ALL個體之CRS係根據以下方案管理:
。CRS 級別 托西利單抗 皮質類固醇 1 級症狀僅需要對症治療(例如發熱、噁心、疲乏、頭痛、肌痛、不適) 若在24小時之後無改善,則1小時靜脈內投與8 mg/kg托西利單抗(不超過800 mg) 不適用 2 級症狀需要中度干預且對其起反應 氧需求小於40% FiO2,或對流體或低劑量之一種血管加壓劑起反應之低血壓,或2級器官毒性 1小時靜脈內投與8 mg/kg托西利單抗(不超過800 mg) 若對靜脈內流體或增加補充氧不起反應,則根據需要,每8小時重複托西利單抗;在24小時時間內限於最多3劑;若CRS之徵象及症狀未得到臨床改善,則總計最多4劑 若改善,則停用托西利單抗 若在開始托西利單抗之後24小時內無改善,則根據3級管理 若改善,則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 3 級症狀需要積極干預且對其起反應 氧需求大於或等於40% FiO2,或需要高劑量或多種血管加壓劑之低血壓,或3級器官毒性,或4級轉胺酶升高 根據2級 每日兩次靜脈內投與1 mg/kg甲基普賴蘇穠或等效的地塞米松(例如靜脈內每6小時10 mg)直至1級,接著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 若改善,則如2級管理 若無改善,則如4級管理 4 級危及生命之症狀 需要呼吸器支持或連續靜脈-靜脈血液透析(CVVHD),或4級器官毒性(排除轉胺酶升高) 根據2級 每天靜脈內投與1000 mg甲基普賴蘇穠,持續3天 若改善,則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且如3級管理 若無改善,則考慮另一種免疫抑制劑 - 如請求項20之用途,其中該B細胞ALL個體中之神經毒性係根據以下兩種方案之一管理:
。NE 級別 原始管理準則 經修訂之管理準則 1 級 ● 支持性照護 ● 神經檢查及如臨床上所指示之額外處理 ● 支持性照護 ● 密切監測神經狀態 ● 考慮預防性抗癲癇劑 2 級 支持性照護及評估 ● 神經檢查、腦MRI及CSF評估;如臨床上所指示,考慮EEG ● 考慮預防性抗癲癇劑 支持性照護及評估 ● 如所指示,連續心臟遙測術及脈搏血氧飽和度分析儀 ● 連續神經檢查,包括眼底鏡檢查及格拉斯哥昏迷評分(Glasgow Coma Score)、腦MRI、CSF評估、EEG;考慮神經學會診 ● 對癲癇患者投與抗癲癇劑 托西利單抗 ● 對於患有共病(例如級別≥2 CRS)之患者,考慮1小時 IV 8 mg/kg托西利單抗(不超過800 mg) 托西利單抗 ● 對於同時患有 CRS 之患者,1小時 IV投與8 mg/kg托西利單抗(不超過800 mg);若對IV流體或增加補充氧不起反應,則根據需要每4-6小時重複,在24小時內最多3劑 ● 若患者改善,則停用托西利單抗 皮質類固醇 ● N/A 皮質類固醇 ● 對於未同時患有CRS之患者,每6小時IV投與10 mg地塞米松 ● 對於同時患有CRS之患者,若在開始托西利單抗之後24小時內無改善,則每6小時IV投與10 mg地塞米松 ● 若患者改善,則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 3 級 支持性照護及評估 ● 根據2級 ● 用連續心臟遙測術及脈搏血氧飽和度分析儀監測 支持性照護及評估 ● 在監測性照護或ICU中管理 托西利單抗 ● 考慮1小時 IV 8 mg/kg托西利單抗(不超過800 mg);若症狀不穩定或無改善,則每4-6小時重複 托西利單抗 ● 根據2級 ● 若患者改善,則停用托西利單抗 皮質類固醇 ● 對於儘管投與托西利單抗,症狀仍惡化之情況,考慮皮質類固醇(例如每6小時IV 10 mg地塞米松或BID 1 mg/kg甲基普賴蘇穠) 皮質類固醇 ● 每6小時IV投與10 mg地塞米松 ● 若患者改善,則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 4 級 支持性照護及評估 ● 根據2級 ● 用連續心臟遙測術及脈搏血氧飽和度分析儀監測 支持性照護及評估 ● 根據3級 ● 可能需要呼吸器 ● 若患者無改善,則投與免疫抑制劑 托西利單抗 ● 若先前未投與,則根據3級投與托西利單抗 托西利單抗 ● 根據2級 皮質類固醇 ● 投與皮質類固醇(例如甲基普賴蘇穠1 g/d×3天,接著250 mg BID×2天,接著125 mg BID×2天,接著60 mg BID×2天) 皮質類固醇 ● 投與高劑量皮質類固醇(例如甲基普賴松1 g/d×3天) ● 若患者改善,則逐漸減少皮質類固醇 - 如請求項13之用途,其中該B細胞ALL個體可接受以下過渡性化學療法方案中之任一者或多者:
。預先定義之過渡性化學療法方案 減弱之 VAD 長春新鹼非脂質體(IV每週一次1-2 mg)或脂質體(IV每週一次2.25 mg/m 2)及地塞米松IV或PO每日一次20-40 mg×每週3-4天;視情況選用之多柔比星50 mg/m 2IV×1 (僅第一週) 巰基嘌呤 (6-MP) 經口每天50-75 mg/m 2(在就寢時間空腹投與以提高吸收) 羥基脲 在每天15-50 mg/kg之間滴定的劑量(捨入成最接近之500 mg膠囊且以每日單一口服劑量連續給與) DOMP 第1-5天PO (或IV)每天6 mg/m 2分次BID地塞米松,第1天IV 1.5 mg/m 2(最大劑量2 mg)長春新鹼,PO每週一次20 mg/m 2甲胺喋呤,PO每日一次6-MP每天50-75 mg/m 2 減弱之 FLAG/FLAG-IDA 第1-2天IV 30 mg/m 2氟達拉賓,第1-2天IV 2 g/m 2阿糖胞苷,在第3天開始SC或IV 5 μg/kg G-CSF且可繼續直至開始調理性化學療法前的日子;第1-2天有或無IV 6 mg/m 2艾達黴素 Mini-hyper CVAD( 做法 A 及 / 或 B) 做法A:每12小時×3天150 mg/m 2環磷醯胺,第1-4天及第11-14天IV或PO每日一次20 mg/d地塞米松,IV 2 mg長春新鹼×1 做法B:第1天24小時IV 250 mg/m 2甲胺喋呤,第2天及第3天每12小時×4劑IV 0.5 g/m 2阿糖胞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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