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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I895205B - 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裝置及其方法與電腦可讀非暫時性記錄媒體 - Google Patents

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裝置及其方法與電腦可讀非暫時性記錄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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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I895205B
TWI895205B TW113151224A TW113151224A TWI895205B TW I895205 B TWI895205 B TW I895205B TW 113151224 A TW113151224 A TW 113151224A TW 113151224 A TW113151224 A TW 113151224A TW I895205 B TWI895205 B TW I89520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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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明
張如然
羅友哲
全恩彩
林英洙
趙俊雄
趙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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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商韓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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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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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根據本發明,揭示了一種於電子裝置中處理裝置退貨資訊之方法,該方法包括如下步驟:獲得第1物品之退貨請求之資訊;確認第1物品是否包括於所設置之物品集中;及於第1物品包括於所設置之物品集中之情形時,向第1配送員之裝置傳輸包括第1物品之資訊之攬收請求,該第1配送員包括於與所設置之上述物品集對應之第1組中。

Description

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裝置及其方法與電腦可讀非暫時性記錄媒體
本發明係關於一種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裝置及其方法。更具體而言,本發明係關於一種於退貨請求之物品包括於所設置之物品集中之情形時,向與該物品集對應之第1組中包括之配送員之裝置傳輸物品攬收請求之方法及利用其之用戶裝置。
隨著電子技術之發展,電子商務已於購物領域佔據一席之地。顧客可線上購買物品(item)而無需直接前往購物中心、市場或賣場,線上購買之物品會被配送至顧客請求之配送地。
線上訂購之物品因顧客無法直接確認實物,其狀態或品質可能與顧客之預期不同,配送過程中可能會發生物品破損及變質、或者因配送延遲而導致顧客不再需要該物品、或者配送錯誤之物品等各種問題。
考慮到電子商務之此種特性,需要對線上訂購之物品提供退貨功能,以解決與物品交易相關之各種問題。然而,於合理判斷物品無瑕疵且配送亦正常完成等情況下,儘管無要退款之物品但仍根據顧客之請求無條件地允許退款,此點不僅對賣家不利,亦給顧客留下較大之惡意利 用之空間,因此從整體服務運營之觀點來看並不可取。特別是,物品容易兌換成現金或其價值超過一定價額等之情形時,需慎重處理退貨,以防物品退貨制度之惡意利用。
相關內容可參照KR102216514B1或KR20200062662A等先前文獻。
本實施例所欲解決之課題在於,為了解決上述問題,而提供如下之電子裝置及其方法:獲得第1物品之退貨請求之資訊,且確認第1物品是否包括於所設置之物品集中,且於第1物品包括於所設置之物品集中之情形時,向第1配送員之裝置傳輸包括第1物品之資訊之攬收請求,該第1配送員包括於與所設置之物品集對應之第1組中。
本實施例所欲實現之技術課題並不限定於上述技術課題,可根據以下之實施例推測出其他技術課題。
一實施例之電子裝置中之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方法包括如下步驟:獲得第1物品之退貨請求之資訊;確認上述第1物品是否包括於所設置之物品集中;及於上述第1物品包括於所設置之上述物品集中之情形時,向第1配送員之裝置傳輸包括上述第1物品之資訊之攬收請求,該第1配送員包括於與所設置之上述物品集對應之第1組中。
根據一實施例,所設置之上述物品集可包括物品價值超過第1臨界值之一個以上之物品。
根據一實施例,基於上述攬收請求,包括用以攬收上述第1物品之資訊之用戶介面可顯示於上述第1配送員之裝置中。
根據一實施例,上述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方法可進而包括:向上述第1配送員之裝置傳輸上述第1物品之驗收請求之步驟。
根據一實施例,上述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方法可進而包括:自上述第1配送員之裝置接收上述第1物品之驗收結果之步驟,且基於上述驗收結果,確定是否進行上述第1物品之退貨處理。
根據一實施例,上述驗收結果可包括判斷與上述第1物品對應之退貨理由所得之結果,基於判斷上述退貨理由所得之結果而確定是否進行上述第1物品之退貨處理。
根據一實施例,上述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方法可進而包括:若上述驗收結果包括第1類型之資訊,則對上述第1物品之退貨進行處理之步驟;上述退貨處理之步驟包括如下步驟:向上述第1配送員之裝置傳輸將上述第1物品之物品搬運至物品再生中心之請求;自上述物品再生中心之工作人員之裝置接收包括上述第1物品之判斷結果之資訊;及基於包括上述判斷結果之資訊,將上述第1物品之處理指示傳輸至上述物品再生中心之工作人員之裝置。
根據一實施例,於上述驗收結果包括第2類型之資訊之情形時,上述方法可進而包括:向上述第1配送員之裝置傳輸指示以下內容之資訊,即,嘗試在所設置之次數內與請求上述第1物品之退貨之用戶聯絡。
根據一實施例,上述第1物品之攬收請求之資訊可包括與上述第1物品對應之退貨理由,且上述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方法進而包 括:基於上述退貨理由,確定是否向上述第1配送員之裝置傳輸上述第1物品之驗收請求之步驟。
根據一實施例,上述傳輸攬收請求之步驟可包括:獲得攬收上述第1物品之第1位置資訊之步驟;及判斷是否進而存在對應於上述第1位置資訊來攬收之物品之步驟;於進而存在對應於上述第1位置資訊來攬收之第2物品之情形時,上述攬收請求可進而包括上述第2物品之資訊。
根據一實施例,上述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方法可進而包括:獲得於所設置之時間段內受理之一個以上之退貨請求之資訊;於上述一個以上之退貨請求中,識別所設置之上述物品集中包括之物品之退貨請求的步驟;及基於識別上述退貨請求所得之結果,確定上述第1組中包括之一個以上之配送員之步驟。
根據一實施例,上述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方法可進而包括如下步驟:獲得分別與所識別之上述退貨請求對應之物品攬收位置資訊;及基於上述位置資訊,確定上述第1組中包括之一個以上之配送員之移動路徑。
根據一實施例,上述第1組中包括之一個以上之配送員可具有所設置之水準以上的業務熟練度。
根據一實施例,上述第1組中包括之一個以上之配送員可為與上述電子裝置提供之配送服務相關地雇傭之配送員。
一實施例之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電子裝置包括:收發器、儲存命令之記憶體及處理器,且上述處理器如下:與上述收發器及上述記憶體連接,獲得第1物品之退貨請求之資訊,確認上述第1物品是否包括於所設置之物品集中,於上述第1物品包括於所設置之上述物品集中之情形 時,向第1配送員之裝置傳輸包括上述第1物品之資訊之攬收請求,該第1配送員包括於與所設置之上述物品集對應之第1組中。
其他實施例之具體事項包括於詳細之說明及圖式中。
根據本發明,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電子裝置及其方法可藉由指定之配送員對特定物品進行物品攬收,從而順利地進行重要物品之退貨。
又,根據本發明之一實施例,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電子裝置及其方法可藉由判斷物品退貨理由是否合理而判斷退貨處理執行與否及退款金額等,且對於重要物品,可根據更加強化之判斷過程來判斷退貨理由是否合理,進而事先阻止顧客惡意利用退貨制度之可能性或確認惡意利用退貨制度而給予處罰。
發明之效果並不限於以上所提及之效果,該技術領域中具有常識者可根據申請專利範圍中之記載而明確地理解其他未提及之效果。
110:電子裝置
120:第1配送員之裝置
130:用戶之裝置
140:工作人員之裝置
201:第1物品之退貨請求之資訊
202:確認第1物品是否包括於所設置之物品集中
203:包括第1物品之資訊之攬收請求
301:獲得第1物品之退貨請求之資訊
302:判斷是否屬於高價值物品(HVI)
303:分配指定之操作人員
304:進行物品之驗收(inspection),於驗收合格之情形時可以攬收物品
305:將所攬收之物品轉交至中心
306:若質量評估合格,則准予退款,若質量評估不合格,則可使退款處於待定狀態
307:於物品驗收不合格之情形時,作業人員可嘗試與顧客聯絡
308:在與用戶取得聯絡且用戶同意退貨請求不恰當之情形時,作業人員可不攬收物品,並取消退貨業務
309:於第1物品不屬於高價值物品之情形時,可根據一般流程攬收物品,於此情形時,在物品攬收後(甚至在QA之前)可批准對所攬收之物品 進行退款(Collected→Refund Granted)
410:於配送員之裝置上顯示之用戶介面
411:告知無需驗收之資訊
420:用以輸入未收回理由之介面
430:用以輸入完成收回理由之介面
510:用戶介面
511:告知需要驗收之資訊
520:用以輸入未收回理由之介面
530:用以輸入完成收回理由之介面
610:獲得第1物品之退貨請求之資訊
620:確認第1物品是否包括於所設置之物品集中
630:於第1物品包括於所設置之物品集中之情形時,向第1配送員之裝置傳輸包括第1物品之資訊之攬收請求,該第1物品包括在與所設置之物品集對應之第1組中
710:收發器
720:處理器
730:記憶體
圖1係表示一實施例之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系統之概略構成圖。
圖2係一實施例之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系統中之電子裝置的退貨資訊處理方法之動作流程圖。
圖3係用以說明在一實施例之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系統中進行退貨之過程的一示例之圖。
圖4係用以示例性地說明一實施例之包括用以攬收一般物品之資訊的用戶介面之圖。
圖5係用以示例性地說明一實施例之包括用以攬收所設之物品集中包括之第1物品之資訊的用戶介面之圖。
圖6係一實施例之電子裝置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方法之動作流程圖。
圖7係一實施例之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電子裝置之構成的示例圖。
實施例中使用之用語係考慮本發明中之功能而儘可能地選擇目前廣泛使用之一般用語,但根據本領域之技術人員之意圖或先例、新技術之出現等而有所不同。又,於特定之情形時,亦存在申請人任意選定之用語,於該情形時,將於相應之說明部分詳細記載其含義。因此,本發明中使用之用語應基於該用語所具有之含義及本發明之全部內容來定義,而並非簡單地基於用語之名稱來定義。
於整篇說明書中提及某個構成要素“包括”另一構成要素時,意味著如果沒有特別相反之記載,則不排除其他構成要素,而是可以也包括其他要素。又,說明書中記載之“…部”、“…模組”等用語表示處理至少一種功能或操作之單位,該單位可以藉由硬體或者軟體而實現,也可以藉由硬體與軟體之組合而實現。
整篇說明書中記載之“a、b及c中之至少一者”之表述可包括“單獨之a”、“單獨之b”、“單獨之c”、“a及b”、“a及c”、“b及c”或“a、b、c三者”。
下文中提及之“終端”能夠以藉由網路而連接至伺服器或其他終端之電腦或攜帶便攜終端來實現。此處,電腦包括例如裝載網頁瀏覽器(WEB Browser)之筆記型電腦、桌上型電腦(desktop)、膝上型電腦(laptop)等,攜帶便攜終端例如保證攜帶性與行動性之無線通訊裝置,可 以包括如IMT(International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國際行動通訊)、CDMA(Code Division Multiple Access,碼分多重存取)、W-CDMA(W-Code Division Multiple Access,寬頻碼分多重存取)、LTE(Long Term Evolution,長期演進)等之通訊終端、如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之所有類型之手持式無線通訊裝置。
下面將參照圖式對本發明之實施例進行詳細說明,以便於本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中具有常識者能夠容易地實施。然而,本發明能夠以各種不同形態實現,並不限定於此處說明之實施例。
以下,參照圖式,詳細地對本發明之實施例進行說明。
於對實施例進行說明時,省略本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內熟知且與本發明無直接關聯之技術內容之說明。其原因在於:藉由省略多餘之說明而清晰地傳達本發明之主旨,以避免混淆本發明之主旨。
出於相同之原因,於圖式中誇大、省略或概略地表示一部分構成要素。又,各構成要素之尺寸並非完全反映實際大尺寸。對各圖式中相同或對應之構成要素賦予相同之參照符號。
參照圖式及後文詳述之實施例,可明確本發明之優點及特徵,以及實現其等之方法。然而,本發明不僅限定於以下揭示之實施例,亦能夠以不同之各種形態實現,提供本實施例,僅為了完整地揭示本發明,並將發明之範疇完整地告知本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內具有常識者,本發明僅由申請專利之範疇定義。於整篇說明書中,相同參照符號表示相同構成要素。
此時,應理解,處理流程圖之各方塊與流程圖之組合可藉由電腦程式指令而實行。該等電腦程式指令可裝載於通用電腦、特殊用電 腦或其他可編程資料處理設備之處理器,因此藉由電腦或其他可編程資料處理設備之處理器而實行之該等指令會產生實行流程圖之方塊中說明之功能的方法。為了以特定方式實現功能,該等電腦程式指令可儲存於可面向電腦或其他可編程資料處理設備之電腦可用或電腦可讀記憶體,儲存於該電腦可用或電腦可讀記憶體中之指令亦可產生包含實行流程圖之方塊中說明之功能之指令方法的製造品項。電腦程式指令亦可裝載於電腦或其他可編程資料處理設備上,因此於電腦或其他可編程資料處理設備上實行一連串之動作步驟而產生藉由電腦執行之流程,從而由電腦或其他可編程資料處理設備實行之指令亦可提供用以執行流程圖之方塊中說明之功能的步驟。
又,各方塊可表示包括用以執行特定之邏輯功能中之一個以上之可執行指令之模組、片段或代碼之一部分。又,於若干替代實施例中,亦可不按順序產生方塊中提及之功能。例如,相繼表示之兩個方塊實質上既可同時實行,亦可偶爾根據對應之功能而按照相反之順序實行。
圖1係表示一實施例之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系統之概略構成圖。
根據各種實施例,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系統包括電子裝置110及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一實施例之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系統可進而包括用戶之裝置130及物品再生中心之工作人員之裝置140中之至少一者。一實施例之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系統可進而包括:電子裝置110、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用戶裝置130、物品再生中心之工作人員之裝置140及支持外部裝置中之至少一部分之間之資訊之收發之網路網。
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系統之電子裝置110、第1配送員之裝 置120、用戶裝置130及物品再生中心之工作人員之裝置140可包括收發器、記憶體及處理器。又,電子裝置110、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用戶裝置130及物品再生中心之工作人員之裝置140分別係指處理至少一個功能或動作之單位,此可藉由硬體或軟體、或者硬體與軟體之組合來實現。
另一方面,於整個實施例中,電子裝置110、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用戶裝置130及物品再生中心之工作人員之裝置140被提及為分離之裝置及伺服器,但此可為邏輯上分開之結構,可藉由自一個裝置或伺服器中分離之功能來實現。例如,電子裝置110可包括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或者與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組合而構成一體。然而,於該情形時,藉由電子裝置110、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用戶裝置130及物品再生中心之工作人員之裝置140之間的資料收發而實行之一系列之處理物品退貨資訊的方法可類似地實行。例如,於包括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或與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組合而構成一體的裝置之情形時,與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之通訊可理解為相當於在裝置內部之其構成要素之間(例如,與該裝置之處理器)交換資料的過程。
根據一實施例,電子裝置110、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用戶裝置130及物品再生中心之工作人員之裝置140可包括由網路伺服器實現之多數個電腦系統或電腦軟體。例如,電子裝置110、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用戶裝置130及物品再生中心之工作人員之裝置140中之至少一部分可指,可藉由內部網路或網際網路等電腦網路與其他網路伺服器進行通訊之下級裝置連接,受理作業實行請求,提供實行該作業之實行結果之電腦系統及電腦軟體。此外,電子裝置110、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用戶裝置130及物品再生中心之工作人員之裝置140中之至少一部分可理解為廣 義概念,包括可於網路伺服器上動作之一系列應用程式與內部構建之各種資料庫。例如,電子裝置110、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用戶裝置130及物品再生中心之工作人員之裝置140中至少一部分可利用根據磁碟作業系統(DOS)、視窗作業系統(Windows)、Linux作業系統(Linux)、UNIX作業系統(UNIX)或Mac作業系統(MacOS)等作業系統而提供各種之網路伺服器程式來實現。
電子裝置110可為生成各種資訊並將其提供給其他伺服器及裝置等之裝置,包括電腦裝置、移動通訊終端及伺服器等。例如,電子裝置110可自用戶獲得物品之退貨請求資訊,並向配送員傳輸包括物品資訊之攬收請求。
更具體而言,電子裝置110獲得第1物品之退貨請求之資訊,確認第1物品是否包括於所設置之物品集中。可自用戶之裝置130接收第1物品之退貨請求之資訊,但並不限定於此。所設置之物品集可包括物品價值超過第1臨界值之一個以上之物品,但並不限定於此。
於第1物品包括於所設置之物品集中之情形時,電子裝置110向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傳輸包括第1物品之資訊之攬收請求,該第1配送員包括在與所設置之物品集對應之第1組中。第1組可為包括一個以上之配送員之組,亦可為包括一個以上之配送員之裝置之組,還可包括該兩者。
根據一實施例,電子裝置110亦可向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傳輸第1物品之驗收請求。此外,電子裝置110可自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接收對第1物品之驗收結果,且可基於驗收結果而確定是否進行第1物品之退貨處理。
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可為第1配送員為了實行配送相關業務而利用之裝置,包括電腦裝置、移動通訊終端及伺服器等。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可藉由網路與電子裝置110、用戶之裝置130及物品再生中心之工作人員之裝置140等其他裝置收發各種資訊。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不僅可用以配送業務,亦可用以退貨業務(包括物品攬收業務及物品驗收業務等)等用以攬收與配送相關之各種業務。例如,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自電子裝置110等接收第1物品之攬收請求,基於該攬收請求而生成包括用以第1物品之攬收之資訊之用戶介面,並可顯示生成之介面。因此,第1配送員可接收第1物品之攬收請求,且獲得相關資訊。此外,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可發揮各種作用,以便第1配送員可實行與配送相關之業務,例如自電子裝置110等接收第1物品之驗收請求並提供給第1配送員,或者自第1配送員接收驗收結果並提供給電子裝置110等,或者自電子裝置110等接收第1物品之物品再生中心之搬運請求並提供給第1配送員等。
用戶之裝置130可為供用戶藉由電子商務網站購買物品之裝置,包括電腦裝置、移動通訊終端及伺服器等。用戶之裝置130可為由用戶操作並管理之終端,可為用以實行一系列退貨流程之終端,且用戶之裝置130可藉由網路與電子裝置110及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等其他裝置之間收發各種資訊。例如,用戶之裝置130可供輸入用戶之退貨請求,並將退貨請求之資訊傳輸至電子裝置110。此外,用戶之裝置130可發揮各種作用,以便用戶可請求退貨或確認與退貨相關之進展狀況,例如自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接收退貨對象物品之驗收結果資訊並提供給用戶等。
物品再生中心之工作人員之裝置140可為物品再生中心之工作人員利用與物品處理相關之判斷的裝置,包括電腦裝置、移動通訊終 端及伺服器等。物品再生中心之工作人員之裝置140可藉由網路與電子裝置110及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等其他裝置之間收發各種資訊。例如,物品再生中心之工作人員之裝置140可發揮如下等各種作用,以便物品再生中心之工作人員可實行與物品處理相關之業務,例如自物品再生中心之工作人員接收包括第1物品之判斷結果之資訊並提供給電子裝置110等,或者自電子裝置110等接收第1物品之處理指示並提供給物品再生中心之工作人員等。
與此相關,物品再生中心可包括用以最終處理退貨請求之物品之各種類型之場所。
根據各種實施例之一系列之與資訊處理方法相關之動作可藉由單個物理裝置來實現,亦可藉由複數個物理裝置以有機組合之方式來實現。例如,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系統中包括之構成中之一部分可藉由某一個物理裝置來實現,其餘一部分可藉由其他物理裝置來實現。例如,某一個物理裝置可作為電子裝置110之一部分實現,其他物理裝置亦可作為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之一部分或其他外部裝置之一部分實現。根據情況,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系統中包括之各構成要素分別分散配置於不同之物理裝置上,分散配置之構成要素亦能夠以如下方式上實現:有機地結合,來實行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系統之功能及動作。例如,本說明書中之電子裝置110包括至少一個子裝置,所記載之藉由電子裝置110實行之一部分動作由第1子裝置實行,而另一部分動作亦可由第2子裝置實行。
圖2係一實施例之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系統中的電子裝置之退貨資訊處理方法之動作流程圖。
參照圖2,一實施例之電子裝置110獲得第1物品之退貨請 求之資訊201。如上所述,自用戶之裝置130接收第1物品之退貨請求之資訊,但並不限定於此。
根據一實施例,電子裝置110可接收第1物品之用戶之反饋資訊,並基於此確定是否對第1物品進行退貨。於該情形時,根據實施例,即便確定對第1物品進行退貨,亦僅於用戶最終批准之情形時,才能獲得第1物品之退貨請求之資訊。
電子裝置110確認第1物品是否包括於所設置之物品集中202。根據一實施例,所設置之物品集可包括物品價值超過第1臨界值之一個以上之物品。然而此僅為一示例,所設置之物品集可根據各種實施例來設置,例如容易破損之物品、容易兌換成現金之物品及電子裝置110已識別出存在瑕疵之物品等。
以下,為了便於說明,將價值超過第1臨界值之物品稱為高價值物品(HVI,High Value Item),重點說明所設置之物品集中包括高價值物品之實施例。然而,此為示例性的,所設置之物品集除了高價值物品外,還可包括其他物品,高價值物品除了超過第1臨界值之物品外,很難定量化其價值,但可理解為包括貴重物品或屬於高級電子產品之物品等。
於第1物品包括於所設置之物品集中之情形時,電子裝置110向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傳輸包括第1物品之資訊之攬收請求203,該第1配送員包括在與所設置之物品集對應之第1組中。第1組可為包括一個以上之配送員之組,亦可為包括一個以上之配送員之裝置之組,還可包括該兩者。以下,為了便於說明,說明了第1組包括一個以上之配送員之實施例,但此種說明亦可適用以第1組包括一個以上之配送員之裝置之情形 時。
根據一實施例,第1組中包括之一個以上之配送員可為具有所設置之水準以上的業務熟練度之配送員。由此,能夠使在實行屬於所設置之物品集之第1物品之退貨業務時可能發生之業務失誤或業務錯誤等最小化。
根據一實施例,第1組中包括之一個以上之配送員可為與電子裝置110提供之配送服務相關地雇傭的配送員。與此相關,“雇傭之配送員”並非指以自由職業者之方式實行業務者,而是指與配送服務相關之正規雇傭之配送員,但並不限定於此。由此,可使在實行屬於所設置之物品集之第1物品之退貨業務時可能發生之業務失誤或業務錯誤等最小化,亦可使在實行退貨業務時可能發生之事故(例如,配送員盜竊物品等)最小化。
根據一實施例,電子裝置110亦可確定第1組中包括之一個以上之配送員,與此相關之更詳細之內容如下所述。
根據一實施例,電子裝置110可獲得要攬收第1物品之第1位置資訊,並將其包括於攬收請求中。與此同時,一實施例之電子裝置110可判斷是否存在更多與第1位置資訊對應且要攬收之物品,於存在更多與第1位置資訊對應且要攬收之第2物品之情形時,可傳輸進而包括第2物品之資訊之攬收請求。於該情形時,第2物品亦可不包括於所設置之物品集中。這是為了防止如下業務效率低下之情況,即便不包括於所設置之物品集中,存在於相互對應之位置之複數個物品不由一名配送員攬收,而由複數個配送員依次攬收,從而可能會降低整體業務效率。
然而,於該情形時,若分配給第1配送員之業務量已非常 繁重,或者第2物品之體積或重量超過一定標準,則退貨處理需要花費相當大之勞動力等,針對例外之狀況,亦可不向第1配送員請求第2物品之攬收。或者,電子裝置110可向第1配送員告知第2物品係處於與第1物品對應之位置之攬收對象物品,但亦可由第1配送員自行確定是否攬收。
又,“與第1位置資訊對應而要攬收之物品”之範圍可能會根據實施例而有所不同,例如在位於相同公寓小區之相同棟之物品之情形時(例如,AA公寓101棟)、在位於相同棟之相同層之物品之情形時(例如,AA公寓101棟12層)、在連戶數亦一致之物品之情形時等(例如,AA公寓101棟1201號),可進行多種設置,根據實施例,亦可根據退貨業務發生之次數而靈活地調整其範圍。
根據一實施例,電子裝置110傳輸之攬收請求可包括與第1物品對應之退貨理由。第1配送員可基於攬收請求中包括之退貨理由而對第1物品進行驗收。例如,第1配送員驗證退貨理由,且自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接收之驗收結果可包括判斷與第1物品對應之退貨理由所得之結果,與此相關之更詳細之內容如下所述。
基於電子裝置110傳輸之攬收請求,包括用以第1物品之攬收之資訊之用戶介面可顯示於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中。於第1物品包括在所設置之物品集中之情形時,與在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上顯示之用戶介面相關之更詳細之事項將藉由圖5進行敍述。
根據一實施例,電子裝置110可向第1配送員之裝置傳輸第1物品之驗收請求。根據實施例,驗收請求可與攬收請求分開傳輸,驗收請求與攬收請求亦可作為一個合併之請求傳輸。
根據實施例,電子裝置110亦可基於與第1物品對應之退貨 理由來確定是否向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傳輸第1物品之驗收請求。例如,於用戶一開始便主張物品未到達或主張空箱到達之情形時,可不向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傳輸第1物品之驗收請求,可於無第1配送員驗收之情況下立即將第1物品搬運至物品再生中心。由此,於單獨驗收物品之必要性低之退貨請求之情形時,可省略現場之物品驗收過程,從而提高業務效率。
另一方面,於該情形時,亦可制定針對經常出現非正常購買模式或過於頻繁退貨之用戶進行集中管制等,用以制約用戶之故意濫用行為之追加方案。
根據一實施例,電子裝置110亦可確定第1組中包括之一個以上之配送員。具體而言,電子裝置110可獲得於所設置之時間段內(例如,過去24小時或之前工作日一天內)受理之一個以上之退貨請求之資訊,且可於一個以上之退貨請求中,識別包括於所設置之物品集中之物品之退貨請求。與此相關,識別退貨請求可包括判斷退貨請求之物品中所設置之物品集中包括之物品的數量。
此後,電子裝置110可基於識別退貨請求所得之結果,確定第1組中包括之一個以上之配送員。此可包括具體指定一個以上之配送員之情形,亦可包括指定第1組中包括之配送員之數量之情形,此外還可根據各種方法來確定一個以上之配送員。由此,電子裝置110可基於需要處理之退貨業務之加載(load)而靈活地設置第1組。
例如,電子裝置110可於之前24小時內,對於包括在所設置之物品集中之物品,藉由指定包括於第1組之配送員之數量而設置第1組,例如於受理之退貨請求不足100件之情形時,第1組應包括1名配送員;於100件以上200件以下之情形時,第1組應包括2名配送員;於200件 以上300件以下之情形時,第1組應包括3名配送員;於超過300件之情形時,第1組應包括4名配送員。
另一方面,根據實施例,電子裝置110可獲得分別與所識別之退貨請求對應之物品攬收位置資訊,且亦可基於獲得之位置資訊,確定第1組中包括之一個以上之配送員之移動路徑。與此相關,由於業務密度低之退貨業務之特性,可經由各配送員之複數個子路線(subroute:為了有效地實行配送業務而大致地設置之路徑資訊),但本發明並不限定於此。另一方面,於電子裝置110確定一個以上之配送員之移動路徑之情形時,電子裝置110可於下文敍述之用戶介面上顯示確定之移動路徑。然而,於該情形時,第1配送員亦可不受電子裝置110確定之移動路徑之約束而根據自主判斷來確定用以業務處理之移動路徑。
根據一實施例,電子裝置110可不傳輸針對不包括於所設置之物品集之物品之驗收請求。然而此為示例性的,本發明之範圍不限定於針對所設置之物品集中包括之物品傳輸驗收請求之實施例。
電子裝置110可自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接收對第1物品之驗收結果。於該情形時,可基於自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接收之驗收結果,而確定是否進行第1物品之退貨處理。與此相關,根據一實施例,驗收結果可包括判斷與第1物品對應之退貨理由所得之結果,且基於判斷退貨理由之結果而確定是否進行第1物品之退貨處理。退貨理由可包括第1配送員輸入之理由及用戶輸入之理由等。
圖5中示出包括用以第1物品之攬收之資訊之用戶介面的一示例。進一步參照圖5,於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上顯示之用戶介面510可包括用戶資訊、物品攬收位置資訊(例如,上述第1位置資訊)及用戶之聯 絡方式資訊等用以進行攬收業務之基本資訊,同時可進而包括告知需要驗收之資訊511。於該情形時,告知需要驗收之資訊511可對應於電子裝置110傳輸之驗收請求。
又,於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上顯示之用戶介面510可進而包括可輸入驗收結果之部分。根據一個示例,其可包括“未收回”及“完成收回”等按鈕,但並不限定於此。與該示例相關,於第1配送員輸入“完成收回”之情形時,可理解為第1配送員判斷驗收結果無問題,於輸入“未收回”之情形時,可理解為第1配送員判斷驗收結果存在問題,但本發明並不限定於該等示例。
例如,可分別判斷第1配送員是否攬收了第1物品與第1物品之驗收結果是否存在問題,於第1配送員輸入“未收回”之情形時,可進而顯示用以輸入未收回理由之介面520,於輸入“完成收回”之情形時,可進而顯示用以輸入完成收回理由之介面530。於該情形時,未收回理由或完成收回理由中之至少一部分可反映物品驗收結果。例如,於未收回理由中,“[高價]商品不一致”係指顧客請求退貨之物品與放於攬收位置之物品不一致之情形,相當於第1物品之驗收結果不適合進行退貨之情形,相反,“不存在退貨”可為指於物品攬收位置上不存在第1物品之情形,相當於第1物品本身未進行驗收之情形。即,配送員可輸入之理由不僅可包括對第1物品之驗收結果,還可包括未能進行驗收之理由(“時間不足”、“已經收回”等)、或者無需驗收之情形之理由等各種理由。
又,一實施例之驗收結果可包括判斷與第1物品對應之退貨理由所得之結果,且基於判斷退貨理由之結果而確定是否進行第1物品之退貨處理。例如,圖紙編號530之“商品不一致”可指確認與第1物品 對應之退貨理由為商品不一致之情形。即,圖紙編號530之“商品不一致”可指確認將物品B而非用戶最初訂購之物品A配送給用戶,且收回了物品B,包括判斷退貨理由為“商品不一致”無問題之結果。
同樣,圖紙編號530之“部分退貨”或“空箱子”等理由亦可指對退貨理由進行了驗證且判斷無問題。或者,根據實施例,圖紙編號530之一個以上之退貨理由可包括即便與(用戶等)最初主張之退貨理由不同,第1配送員亦確認存在特定退貨理由而進行物品攬收之情形,例如顧客主張“商品不一致”,然而第1配送員於現場確認後發現雖並非商品不一致,但最初為顧客收到空箱子之情形,總之存在退貨理由時,第1配送員可輸入“空箱子”理由並進行物品攬收處理來處理退貨。
然而,上述實施例僅為一例,根據實施例,圖紙編號530之理由中,僅“商品一致”係於退貨理由驗證結果無問題時,其餘之退貨理由驗證結果存在問題,可對應儘管如此亦要攬收物品之情形。例如,於退貨理由驗證結果存在問題,嘗試與用戶聯絡卻未能取得聯絡之情形時,第1配送員可選擇退貨理由驗證結果顯示存在問題之理由(例如“商品不一致”等),並攬收物品。例如,考慮到於第1物品包括於所設置之物品集中之情形時,不收回第1物品而將其放置於外部會導致更消極之結果(例如物品被盜或損壞等),於請求退貨之物品包括於所設置之物品集中之情形時,即便不存在退貨理由並且難以與用戶聯絡,可以包括首先進行物品攬收之流程。
另一方面,即便於退貨對象物品不包括在所設置之物品集中之情形時,亦可使包括用以物品之攬收之資訊之用戶介面顯示於配送員的裝置上,於圖4中示出一示例。參照圖4,配送員之裝置上顯示之用戶介 面410包括用戶資訊、物品攬收位置資訊及用戶之聯絡方式資訊等用以進行攬收業務之基本資訊,與圖5之用戶介面510相同,但可包括告知無需驗收之資訊411,或者可不包括與驗收相關之其他資訊,從這一點來看,可能與圖5之用戶介面510存在差異。
另一方面,於退貨對象物品不包括在所設置之物品集中之情形時,配送員不會對其進行驗收,因此在用以輸入未收回理由之介面420及用以輸入完成收回理由之介面430等中,“商品一致”、“商品不一致”、“部分退貨”及“空箱子”等需要具體確認退貨對象物品之理由可能不會顯示為選項。即,於退貨對象物品不包括在所設置之物品集中之情形時,僅非物品本身問題之理由顯示為選項:物品不存在之情形(“退貨不存在”)、顧客請求之情形(“顧客請求”)、因時間不足而未能處理業務之情形(“時間不足”)、其他配送員已經收回之情形(“已經收回”)、顧客取消退貨請求之情形(“顧客取消退貨”)等,在用以輸入完成收回理由之介面430之情形時,可能不存在用以輸入該理由之選項。
再次回到圖2,若驗收結果包括第1類型之資訊,則電子裝置110可處理第1物品之退貨。與此相關,第1類型之資訊可包括告知物品之驗收已被批准之資訊,但並不限定於此,如圖5之示例中所述,亦可包括退貨理由驗證結果存在問題,但已攬收物品之情形、或者於無法驗收物品或無需確認物品之狀況下攬收物品之情形等。
根據一實施例,電子裝置110可將向第1物品之物品再生中心之搬運請求傳輸至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用以處理退貨。根據實施例,向物品再生中心之搬運請求可包括第1配送員所需之各種資訊,用以將第1物品搬運至物品再生中心,例如物品再生中心之位置資訊及引導到 物品再生中心之路徑之資訊等。
藉由第1配送員將第1物品搬運至物品再生中心,第1物品可傳達至物品再生中心之工作人員手中。物品再生中心之工作人員可對第1物品進行追加判斷。例如,此種判斷可包括對第1物品之狀態(例如,物品是否處於不可再利用之狀態、是否處於可再次銷售之狀態及是否處於經過部分修理後可再次銷售之狀態等)之判斷、或者對第1物品之處理方向之直接判斷(例如,是否廢棄物品、是否送至修理中心或再次銷售等)。
電子裝置110可自物品再生中心之工作人員之裝置140接收包括第1物品之判斷結果之資訊。基於包括第1物品之判斷結果之資訊,電子裝置110可將第1物品之處理指示傳輸至物品再生中心之工作人員之裝置。此種處理指示可包括第1物品之可用性之資訊,且根據實施例,可進而包括是否向用戶退還與第1物品相關之物品金額。進而,根據實施例之處理指示可包括其具體之退款金額資訊,此種退款金額可根據考慮是否退還用戶支付之物品金額、是否退還配送金額(或者是否扣除配送費用後退款)及是否追加支付補償金額等來確定,但並不限定於此。
根據一實施例,於驗收結果包括第2類型之資訊之情形時,電子裝置110可將指示嘗試與請求第1物品之退貨之用戶聯絡的資訊傳輸至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第2類型之資訊可包括告知物品之驗收未被批准之資訊,但並不限定於此。又,指示嘗試聯絡之資訊可包括用戶之聯絡方式資訊,但並不限於此。根據實施例,指示嘗試與用戶聯絡之資訊包括所設置之次數資訊,且第1配送員可於不超過所指示之次數之範圍內嘗試與用戶聯絡。
在與用戶取得聯絡之情形時,第1配送員可向用戶傳達與 第2類型之資訊相關之內容,為了便於說明,以下稱其為不批准驗收之理由。
如圖5之示例中所述,根據一示例,於退貨理由驗證結果存在問題,嘗試與用戶聯絡卻未能取得聯絡之情形時,第1配送員可暫時收回物品。或者,於與用戶成功聯絡,但用戶不同意物品之不批准驗收之理由之情形時(例如,用戶以物品有問題為由申請退貨,然而第1配送員之判斷結果為無問題,並通知用戶,但用戶持續主張物品有問題之情形時),第1配送員亦可暫時收回物品。然而,於無法與用戶取得聯絡或用戶不同意物品之不批准驗收之理由之情形時,第1配送員可藉由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將此種情況通知給電子裝置110及物品再生中心之工作人員之裝置140中之至少一者,此種通知行為例如如圖5之示例,可由第1配送員在顯示於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上之介面上選擇表示退貨理由驗證結果存在問題之理由(例如“商品不一致”等)來實行。
圖3係用以說明一實施例之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系統中進行退貨之過程之一示例的圖。
參照圖3,於一實施例之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系統中,用戶請求退貨後生成退貨發票(Return Invoice),使得電子裝置110可獲得第1物品之退貨請求之資訊301。
電子裝置110確認第1物品是否包括於所設置之物品集中。根據一示例,電子裝置110可藉由判斷第1物品是否屬於高價值物品(HVI)來判斷所配置之物品集中是否包括302。
於第1物品屬於高價值物品之情形時,電子裝置110可分配指定之作業人員(worker,與圖1及圖2之第1配送員對應)303。指定之作業 人員進行物品之驗收(inspection),於驗收合格之情形時可攬收物品304。將所攬收之物品轉交至中心(與圖1及圖2中之物品再生中心對應)305,實施其質量評估(QA,Quality Assessment),若質量評估合格,則准予退款,若質量評估不合格,則可使退款處於待定狀態306。
另一方面,於物品驗收不合格之情形時,作業人員可嘗試與顧客(對應於圖1及圖2之用戶)聯絡307。於用戶聯絡不上,或者即便聯絡上亦不同意退貨請求不恰當之情形時,作業人員可攬收物品,並報告此事實。與此相關,作業人員亦可拍攝物品之照片,以便記錄其等。
在與用戶取得聯絡且用戶同意退貨請求不恰當之情形時,作業人員可不攬收物品,並取消退貨業務308。
另一方面,於第1物品不屬於高價值物品之情形時,可根據一般流程攬收物品,於此情形時,在物品攬收後(甚至在QA之前)可批准對所攬收之物品進行退款(Collected→Refund Granted)309。
圖6係一實施例之電子裝置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方法之動作流程圖。
參照圖6,一實施例之電子裝置110獲得第1物品之退貨請求之資訊610。可自用戶之裝置130接收第1物品之退貨請求之資訊。
電子裝置110確認第1物品是否包括於所設置之物品集620。所設置之物品集可包括物品價值超過第1臨界值之一個以上之物品。
於第1物品包括於所設置之物品集中之情形時,電子裝置110向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傳輸包括第1物品之資訊之攬收請求,該第1配送員包括在與所設置之物品集對應之第1組中630。第1組可為包括一個以 上之配送員之組,亦可為包括一個以上之配送員之裝置之組。
根據一實施例,電子裝置110亦可向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傳輸第1物品之驗收請求。於該情形時,電子裝置110可自第1配送員之裝置120接收對第1物品之驗收結果,且可基於驗收結果而確定是否進行第1物品之退貨處理。
圖7係一實施例之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電子裝置之構成的示例圖。
參照圖7,電子裝置110包括收發器710、處理器720及記憶體730。電子裝置110可藉由收發器710,與電子裝置110及其他外部裝置連接,從而交換資料。
處理器720可包括根據圖1至圖6而敍述之至少一種裝置,或者可實行根據圖1至圖6而敍述之至少一種方法。記憶體730可儲存用以實行根據圖1至圖6而敍述之至少一種方法之資訊。記憶體730可為揮發性記憶體或非揮發性記憶體。
處理器720可執行程式,且控制用以提供資訊之電子裝置110。藉由處理器720執行之程式之代碼可儲存於記憶體730中。
又,一實施例之電子裝置110可進而包括可向用戶提供資訊之介面。
另一方面,本說明書與圖式中揭示了本發明之較佳之實施例,雖然使用了特定用語,但其僅係在便於說明本發明之技術內容並幫助理解發明之一般意義上使用者,而不旨在限定本發明之範圍。對於本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內具有常識者而言,當然明白除了此處揭示之實施例之外,亦可於本發明之技術思想基礎上實施其他變化例。
上述實施例之電子裝置或終端可包括:處理器、儲存並執行程式資料之記憶體、如磁碟驅動器等永久儲存器(permanent storage)、與外部裝置通訊之通訊埠、如觸控面板、按鍵(key)、按鈕之用戶介面裝置等。藉由軟體模組或演算法實現之方法可於上述處理器上執行之電腦可讀代碼或程式命令,可儲存於電腦可讀記錄媒體上。此處,作為電腦可讀記錄媒體,有磁儲存媒體(例如,ROM(read-only memory,唯讀記憶體)、RAM(random-Access memory,隨機存取記憶體)、軟磁碟、硬磁碟等)及光學讀取媒體(例如,光碟唯讀記憶體(CD-ROM)、數位多功能光碟(DVD:Digital Versatile Disc))等。電腦可讀記錄媒體分散於連接於網路之電腦系統中,從而能夠以分散方式儲存電腦可讀代碼並執行。媒體可藉由電腦讀取,儲存於記憶體中,可於處理器中執行。
本實施例可由功能塊構成及各種處理步驟表示。此種功能塊可藉由執行特定功能之不同數量之硬體或/及軟體構成來實現。例如,實施例可採用能夠藉由一個以上之微處理器之控制或其他控制裝置而執行各種功能之積體電路構成,如記憶體、處理、邏輯(logic)、查找表(look-uptable)等。構成要素可由軟體程式或軟體元件而執行,與此相似,本實施例包括以資料結構、程序、常式或其他程式構成之組合實現之演算法,因此可藉由如C、C++、Java、組譯程式(assembler)、Python等程式設計或腳本語言來實現。於功能方面而言,可藉由在一個以上之處理器中執行之演算法來實現。又,本實施例可採用先前技術來進行電子環境設定、信號處理及/或資料處理等。如“機制”、“元件”、“機構”、“構成”等用語可廣泛地使用,並不限定於機械及物理構成。上述用語可與處理器等關聯而包括軟體之一連串之處理(routines)之含義。
上述實施例僅為一例,可於下文敍述之發明申請專利範圍內實現其他實施例。
110:電子裝置
120:第1配送員之裝置
130:用戶之裝置
201:第1物品之退貨請求之資訊
202:確認第1物品是否包括於所設置之物品集中
203:包括第1物品之資訊之攬收請求

Claims (14)

  1. 一種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方法,其係於電子裝置中處理物品退貨資訊者,其包括如下步驟: 藉由上述電子裝置之一處理器,自用戶接收第1物品之退貨請求之資訊; 藉由上述處理器,確認上述第1物品是否包括於所設置之物品集中;及 於上述第1物品包括於所設置之上述物品集中之情形時, 藉由上述處理器,識別上述用戶所宣稱上述第1物品之退貨理由; 藉由上述處理器,基於上述用戶之服務使用歷史資訊以及上述用戶所宣稱上述第1物品之上述退貨理由,確定是否忽略上述第1物品之驗收;及 於確定不忽略上述第1物品之上述驗收時,藉由連接至上述處理器之上述電子裝置之一收發器,向第1配送員之裝置傳輸包括上述第1物品之資訊之攬收請求及上述第1物品之驗收請求,該第1配送員包括於與所設置之上述物品集對應之第1組中。
  2. 如請求項1之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方法,其中所設置之上述物品集包括物品價值超過第1臨界值之一個以上之物品。
  3. 如請求項1之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方法,其中基於上述攬收請求,包括用以攬收上述第1物品之資訊之用戶介面顯示於上述第1配送員之裝置。
  4. 如請求項1之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方法,其進而包括: 藉由上述收發器,自上述第1配送員之裝置接收上述第1物品之驗收結果之步驟, 基於上述驗收結果,確定是否進行上述第1物品之退貨處理。
  5. 如請求項4之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方法,其中上述驗收結果包括判斷與上述第1物品對應之退貨理由所得之結果,及基於判斷上述退貨理由所得之結果而確定是否進行上述第1物品之退貨處理。
  6. 如請求項4之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方法,其進而包括:若上述驗收結果包括第1類型之資訊,則藉由上述處理器對上述第1物品之退貨進行處理之步驟; 上述退貨處理步驟包括如下步驟: 藉由上述收發器,向上述第1配送員之裝置傳輸將上述第1物品搬運至物品再生中心之請求; 藉由上述收發器,自上述物品再生中心之工作人員之裝置接收包括上述第1物品之判斷結果之資訊;及 藉由上述收發器,基於包括上述判斷結果之資訊,將上述第1物品之處理指示傳輸至上述物品再生中心之工作人員之裝置。
  7. 如請求項4之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方法,上述方法進而包括: 於上述驗收結果包括第2類型之資訊之情形時,藉由上述收發器於所設置之次數內將指示嘗試與請求上述第1物品之退貨之用戶聯繫的資訊傳輸至上述第1配送員之裝置。
  8. 如請求項1之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方法,其中上述攬收請求傳輸步驟包括: 藉由上述處理器,獲得攬收上述第1物品之第1位置資訊之步驟;及 藉由上述處理器,判斷是否進而存在對應於上述第1位置資訊來攬收之物品之步驟;及 於進而存在對應於上述第1位置資訊來攬收之第2物品之情形時,上述攬收請求進而包括上述第2物品之資訊。
  9. 如請求項1之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方法,其進而包括如下步驟: 藉由上述處理器,獲得於所設置之時間段內受理之一個以上之退貨請求之資訊; 藉由上述處理器,於上述一個以上之退貨請求中,識別所設置之上述物品集中包括之物品之退貨請求;及 藉由上述處理器,基於識別上述退貨請求所得之結果,確定上述第1組中包括之一個以上之配送員。
  10. 如請求項9之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方法,其進而包括如下步驟: 藉由上述處理器,獲得與所識別之上述退貨請求對應之物品攬收位置資訊;及 藉由上述處理器,基於上述位置資訊,確定上述第1組中包括之一個以上之配送員之移動路徑。
  11. 如請求項1之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方法,其中上述第1組中包括之一個以上之配送員具有所設置之水準以上的業務熟練度。
  12. 如請求項1之處理物品退貨資訊之方法,其中上述第1組中包括之一個以上之配送員為與上述電子裝置提供之配送服務相關地雇傭之配送員。
  13. 一種電腦可讀非暫時性記錄媒體,其記錄有用以於電腦中執行如請求項1之方法之程式。
  14. 一種電子裝置,其係處理物品退貨資訊者,其包括收發器、儲存命令之記憶體及處理器, 上述處理器如下: 與上述收發器及上述記憶體連接, 自用戶接收第1物品之退貨請求之資訊, 確認上述第1物品是否包括於所設置之物品集中,及 於上述第1物品包括於所設置之上述物品集中之情形時, 識別上述用戶所宣稱上述第1物品之退貨理由; 基於上述用戶之服務使用歷史資訊以及上述用戶所宣稱上述第1物品之上述退貨理由,確定是否忽略上述第1物品之驗收;及 於確定不忽略上述第1物品之上述驗收時,向第1配送員之裝置傳輸包括上述第1物品之資訊之攬收請求,該第1配送員包括於與所設置之上述物品集對應之第1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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