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现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办法(修订)》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答辩程序及要求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5年6月12日
(2025年6月12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第10次校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开展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包括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位申请人,也包括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人。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学校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学校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接受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原则上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人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学士学位申请需依次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高等学历本科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向湖北省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资格审查 导师负责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提交前的审核工作,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政治方向、学术规范、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进行全面认真审阅、如实评价,确认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已达到所申请学科、专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的,签署同意并写出详细的推荐意见(包括学术评语)。 所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博士学位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相关条件的,受理其申请并安排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专家评阅。
(三)专家评阅 在组织答辩前,应当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文字复制比审查和专家评阅。专家评阅应按照学校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审管理办法及学院(中心)细则相关规定进行。 经专家评阅,符合学校及所在学院(中心)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进入答辩程序;不符合的,不得参加此次答辩,申请人当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四)答辩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一般应由本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五人,其中校外专家应不少于二人。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设答辩秘书一人,协助做好答辩的事务工作。指导教师可以列席答辩会,但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更不能担任主席。 博士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中,须有至少一名来自相关行业校外实务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加;校外实务专家应当在该实务领域具有十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交叉学科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中,应有半数以上跨学院跨学科或者具有不同一级学科背景的专家参加。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批。 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答辩程序及要求》的规定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 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学位申请人可以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学院(中心)应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重新送专家评阅,评阅成绩达到要求的,组织重新答辩。若答辩委员会未同意重新答辩,或者逾期未重新申请答辩的,申请人当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我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审定。
(五)学位审批及授予 博士学位审批及授予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硕士学位审批及授予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学校严格执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质量管理,确保学位授予水平。其中专业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具体要求,参照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质量把关。
第十七条 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按照遵循学科规律、促进学科发展、引导高水平成果产出、保障高水平人才培养的原则,结合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培养目标和学科特点,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制定本学部学科、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执行。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学术复核。
(一)专家评阅复核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全部评阅意见返回后,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结果有异议,符合学校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审管理规定异议申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全部评阅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学术复核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学校按照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复核,于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学位申请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答辩决议复核 答辩委员会宣布决议后,学位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有异议的,应当在宣布决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学术复核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答辩决议异议复核申请后,应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和复核决定并经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于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学位申请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学位复核。
(一)不受理学位申请的复核 各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不符合申请学位条件者、不符合申请学位规定程序者、已发现有严重问题未作结论者以及不应当授予学位者,可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各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受理学位申请处理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复核申请后组织复核,于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学位申请人。
(二)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的复核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拟不授予学位或者拟撤销学位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复核申请后组织复核,于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本人。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专家评阅、答辩、学位授予等须按学校规定的学位批次相应的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未按时送审、未按时答辩、未按时达到毕业要求导致的学位申请失效相关责任由学位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已毕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应在毕业证书签注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且仅能申请一次。
第二十四条 校档案馆应当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涉密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须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境外卓越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相关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出拟授人士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办法》(中南大学位字〔2017〕10号)同时废止。校内其他有关学位授予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一、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及其摘要送交至所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各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答辩前将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及其摘要分送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对提交答辩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高度负责、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
三、除涉密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外,答辩应当公开进行。各学院(中心)应提前公布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时间、地点、申请人姓名及论文题目、实践成果题目等信息,并提前通知申请人本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
四、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答辩:
1. 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2. 申请人介绍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着重介绍自己的见解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3. 答辩委员会向申请人提出需要答辩的问题。
4. 申请人对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经主席同意,可以给予学位申请人适当的准备时间,允许查阅与答辩有关的资料。回答问题必须简明、扼要、准确。在学术观点上可以各抒己见。言不及义、故意拖延时间等,主席可以制止。
5. 答辩会休会。
6. 答辩委员会单独开会。由秘书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委员进行评议,并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7. 答辩委员会起草答辩决议。决议应包括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学术评语、答辩情况和学位申请人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从事学术研究工作能力和承担专业实践工作能力的评价,以及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等内容;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由主席签字。
8. 答辩会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五、每个硕士学位申请人的答辩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十分钟;每个答辩委员会全天参加答辩并完成的硕士学位答辩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人。每个博士学位申请人的答辩时间一般不少于六十分钟;每个答辩委员会全天参加答辩并完成的博士学位答辩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人。
六、答辩应在学校规定的答辩期限内进行。被批准参加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应按规定时间参加答辩,无故缺席视作自动放弃答辩资格;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答辩,本人申请改变答辩日期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并报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补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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