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欲行驶代位权需满足以下前提: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合法有效之债权;其次,债务人与其相对人间相同的债权债务亦须合法且具效力;最后,由于债务人未积极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人权益受限,到期债权无法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