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保证期间作为界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时间段,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其次,债权人和保证人可自行约定保证期间,但若约定时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结束,则视作无约定;如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为期六个月。最后,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清,保证期间则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