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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M673035U - 信託專用數位支付系統 - Google Patents

信託專用數位支付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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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 number
TWM673035U
TWM673035U TW114203877U TW114203877U TWM673035U TW M673035 U TWM673035 U TW M673035U TW 114203877 U TW114203877 U TW 114203877U TW 114203877 U TW114203877 U TW 114203877U TW M673035 U TWM673035 U TW M673035U
Authority
TW
Taiwan
Prior art keywords
merchant
terminal device
user
processing unit
mobile payment
Prior art date
Application number
TW114203877U
Other languages
English (en)
Inventor
黃世欽
Original Assignee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Priority date (The priority date is an assumption and is not a legal conclusion. Google has not performed a legal analysis and makes no representation as to the accuracy of the date listed.)
Filing date
Publication date
Application filed by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filed Critical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Priority to TW114203877U priority Critical patent/TWM673035U/zh
Publication of TWM673035U publication Critical patent/TWM673035U/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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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inancial Or Insurance-Related Operations Such As Payment And Settlement (AREA)

Abstract

一種信託專用數位支付系統,包括通訊單元、儲存單元及透過通訊單元與使用者終端裝置和商家終端裝置通訊的處理單元;處理單元根據信託業者與委託人的約定,按時提供屬於使用者的一行動支付額度並將該行動支付額度記錄於儲存單元,且令使用者終端裝置顯示該行動支付額度;處理單元收到使用者終端裝置或商家終端裝置傳來包含使用者的使用者識別資訊、商家的商家識別資訊及一交易金額的交易資訊時,其根據交易資訊包含的使用者識別資訊,從儲存單元記錄的該行動支付額度中扣除該交易資訊包含的一交易金額,並令使用者終端裝置顯示更新後的該行動支付額度;處理單元根據交易資訊包含的商家識別資訊,轉入與該交易金額對應的款項至指定的商家帳戶;處理單元根據交易資訊包含的該交易金額,從信託業者的信託帳戶轉出與該交易金額對應的款項至指定的收款帳戶。

Description

信託專用數位支付系統
本新型是有關於一種數位支付系統,特別是指一種以信託帳戶做為消費扣款帳戶的信託專用數位支付系統。
現有信託財產的運用方法共有兩種,一種是依使用者支付指示移轉支付款項,則委託人應依使用者的支付指示,通知受託人(例如信託業者)進行支付款項移轉作業;另一種是使用者提領支付款項或應撥付予特約機構之款項,則受託人應將提領或應撥付之支付款項轉入委託人提供該使用者或特約機構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且不得以現金支付。因此,若要增加支付指示或增加特約機構則必須事前向受託人以合約約定為之,但此做法使得信託財產在運用上缺乏彈性並增加作業成本。此外,上述做法無法支援使用者以行動支付進行交易,使用者只能現金交易或信用卡交易後自行繳款,不但容易衍伸其它風險,也對於信託財產的使用者並不友善。
因此,本新型之目的,即在提供一種信託專用數位支付系統,其至少解決上述先前技術的問題,讓信託財產的使用者可以使用數位支付的方式進行消費,增加信託財產的多元化款項運用方式。
於是,本新型一種信託專用數位支付系統,其能與一使用者的一使用者終端裝置和商家的一商家終端裝置通訊,並主要包括一通訊單元、一儲存單元及一處理單元;該通訊單元能與該使用者終端裝置及該商家終端裝置建立通訊管道;該處理單元與該通訊單元及該儲存單元電連接,以透過該通訊單元與該使用者終端裝置及該商家終端裝置通訊,並存取該儲存單元。
該處理單元根據一信託業者與一委託人的約定,按時提供屬於該使用者的一行動支付額度並將該行動支付額度記錄於該儲存單元,且該處理單元令該使用者終端裝置的一行動支付應用程式顯示該行動支付額度。
該處理單元收到該使用者終端裝置或該商家終端裝置傳來一包含該使用者的一使用者識別資訊、該商家的一商家識別資訊及一交易金額的交易資訊時,該處理單元根據該交易資訊包含的該使用者識別資訊,從該儲存單元記錄的該使用者的該行動支付額度中扣除該交易金額,並令該行動支付應用程式顯示更新後的該行動支付額度;其中,該交易資訊是該使用者終端裝置的該行動支付應用程式掃描該商家終端裝置提供的一商家支付碼而產生或者該商家終端裝置掃描該使用者終端裝置的該行動支付應用程式顯示的一使用者支付碼而產生。
該處理單元根據該交易資訊包含的該商家識別資訊,轉入與該交易金額對應的一款項至該商家指定的一商家帳戶。
該處理單元根據該交易資訊包含的該交易金額,從該信託業者指定的一信託帳戶轉出與該交易金額對應的該款項至一收款帳戶。
在本新型的一些實施態樣中,該處理單元從該使用者的該行動支付額度中扣除該交易金額後,還傳送一交易成功訊息至該使用者終端裝置的該行動支付應用程式及該商家終端裝置。
在本新型的一些實施態樣中,該處理單元判斷該行動支付額度在預設的一使用期限到期時尚未用完時,將該行動支付額度歸零。
在本新型的一些實施態樣中,該處理單元產生並提供該商家支付碼給該商家或者要求該商家終端裝置提供能被該行動支付應用程式掃描的該商家支付碼;該使用者支付碼是由該處理單元產生並提供給該行動支付應用程式或者由該行動支付應用程式產生
在本新型的一些實施態樣中,該處理單元收到該交易資訊並根據該交易資訊包含的該商家識別資訊中包括的一商家名稱,確認該商家名稱是儲存在該儲存單元的一商家白名單包含的複數個商家名稱其中之一時,該處理單元才接受該交易資訊並根據該交易資訊包含的該使用者識別資訊,從該儲存單元記錄的該使用者的該行動支付額度中扣除該交易金額。
本新型之功效在於:藉由該信託專用數位支付系統根據該信託業者與該委託人預先約定給予該使用者的該行動支付額度,讓該使用者可透過該使用者終端裝置使用該行動支付額度在特定商店以數位支付進行消費,解決現有的數位支付機制要求數位支付的使用者與數位支付的扣款帳戶的所有者需為同一人的問題。
在本新型被詳細描述之前,應當注意在以下的說明內容中,類似的元件是以相同的編號來表示。
參見圖1所示,是本新型信託專用數位支付系統的一實施例,其用以實現圖2所示的信託專用消費扣款與數位支付的流程步驟,該信託專用數位支付系統3是由一金融機構(例如銀行)提供,且設置在網路上以做為一數位支付伺服器(數位支付平台)的一電腦裝置,其能透過例如網際網路與一使用者的一使用者終端裝置1和商家的一商家終端裝置2通訊。實際上,該信託專用數位支付系統3能同時與多個使用者的該使用者終端裝置1及多個商家的該商家終端裝置2通訊,但為方便說明,圖2及下文僅以一個該使用者終端裝置1和一個該商家終端裝置2示例。
該使用者終端裝置1由該使用者持有且主要是指但不限於具有上網功能的智慧型手機或類似功能的行動通訊裝置,且該使用者終端裝置1安裝一行動支付應用程式(以下簡稱行動支付APP),並透過該行動支付APP與該信託專用數位支付系統3互動。該商家終端裝置2設置於該商家且可以是但不限於例如具有一收款系統(比如POS系統)的桌上型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或智慧型手機等具有上網功能的電子裝置,且該商家終端裝置2透過該收款系統與該信託專用數位支付系統3互動。
如圖1所示,該信託專用數位支付系統3主要包括一通訊單元31、一儲存單元32及一處理單元33,該通訊單元31是一通訊介面(例如網路卡)而能透過例如網際網路與該使用者終端裝置1和該商家終端裝置2連線而建立通訊管道;該儲存單元32是用以儲存資料的一電腦可讀取的記錄媒體(例如記憶體模組、硬碟等)的統稱。
該處理單元33是具有運算功能的處理器,例如中央處理器,其與該通訊單元31及該儲存單元32電連接,以透過該通訊單元31與該使用者終端裝置1和該商家終端裝置2通訊,並存取該儲存單元32。且該處理單元33藉由載入並執行一電腦可讀取的記錄媒體(例如該儲存單元32)儲存的一軟體程式,而實現圖1所示的方法流程。
藉此,該處理單元33執行該軟體程式時,如圖2的步驟S1,該處理單元33根據一信託業者與一委託人的約定,按時(例如每個月)提供屬於該使用者(可以是該委託人本人或受益人)的一「信託支付權益之額度」(以下稱之行動支付額度)(例如5萬元)並將該行動支付額度記錄於該儲存單元32,且該處理單元33令該使用者終端裝置1的該行動支付APP被開啟時,顯示該行動支付額度,藉此,該使用者可隨時查看其具有多少行動支付額度可以使用。
此外,在本實施例中,該儲存單元32中儲存一商家白名單,該商家白名單包含複數個商家名稱,該等商家名稱所對應的該等商家(特約商家)是該金融機構預先與該信託業者共同約定的商店或醫療機構等,亦即該商家白名單限定該使用者只能在該商家白名單所列的該等商家以數位支付進行消費,藉此,確保該使用者的消費安全,且本實施例的該商家的一商家名稱是該商家白名單包含的該等商家名稱其中之一。
再者,該處理單元33會預先根據該商家的一商家識別資訊產生一能被該使用者終端裝置1的該行動支付APP掃描並解碼的商家支付碼,並提供該商家支付碼給該商家使用;或者,也可由該商家終端裝置2自行根據該商家識別資訊產生能被該使用者終端裝置1的該行動支付APP掃描並解碼的該商家支付碼;且該處理單元33會根據該使用者的一使用者識別資訊產生與該使用者對應的一使用者支付碼,並提供該使用者支付碼給該行動支付APP;或者,也可由該行動支付APP根據該使用者的該使用者識別資訊產生該使用者支付碼。
藉此,當該使用者在該商店消費而需支付一交易金額時,該使用者可開啟該使用者終端裝置1的該行動支付APP掃描該商家終端裝置2的該收款系統提供的該商家支付碼(或該商家列印在一實體物件上的該商家支付碼),以從該商家支付碼中取得該商家識別資訊,且該行動支付APP接受該使用者輸入的該交易金額後,產生包含該商家識別資訊、該交易金額及該使用者識別資訊的一交易資訊,並透過該通訊單元31將該交易資訊傳送至該處理單元33;或者,也可以由該商家終端裝置2的該收款系統掃描該使用者終端裝置1的該行動支付APP顯示的該使用者支付碼,以從該使用者支付碼中取得該使用者識別資訊,且該商家終端裝置2的該收款系統將該交易金額、該商家識別資訊及該使用者識別資訊包含在該交易資訊,並透過該通訊單元31將該交易資訊傳送至該處理單元33;此外,該交易資訊還可包含一交易商品的名稱及數量。
接著,如圖2的步驟S2,該處理單元33收到該使用者終端裝置1或該商家終端裝置2傳來該交易資訊時,該處理單元33先根據該交易資訊包含的該商家識別資訊中包括的一商家名稱,確認該商家名稱是儲存在該儲存單元32的該商家白名單中的該等商家名稱其中之一時,該處理單元33才接受該交易資訊,並根據該交易資訊包含的該使用者識別資訊,從該儲存單元32記錄的該使用者的該行動支付額度中扣除該交易金額,並令該行動支付APP顯示更新後的該行動支付額度(即扣除該交易金額後剩下的該行動支付額度);同時,該處理單元33傳送一交易成功訊息至該使用者終端裝置1的該行動支付APP及該商家終端裝置2,以通知該使用者和該商家該筆交易已經完成。
值得一提的是,在其它實施態樣中,也可以省略上述的該商家白名單,亦即不限制使用者消費的該商家必須是該商家白名單所列的該等商家其中之一,在此情況下,在上述步驟S2中,該處理單元33收到該交易資訊時,即可省略確認該商家是否為該商家白名單中的該等商家其中之一的動作。
之後,如圖2的步驟S3,當該商家透過該商家終端裝置2向該信託專用數位支付系統3批次請款時,該處理單元33即會根據該交易資訊包含的該商家識別資訊,轉入與該交易金額對應的一款項至該商家指定的一商家帳戶。
且如圖2的步驟S4,該處理單元33可根據該金融機構與該信託業者的一約定期日(例如當天或特定日期),根據該交易資訊包含的該交易金額,從該信託業者指定的一信託帳戶轉出與該交易金額對應的該款項至該金融機構指定的一收款帳戶。
此外,當該處理單元33判斷該行動支付額度在預設的一使用期限到期時尚未用完時,就將該行動支付額度歸零,並按時再次提供屬於該使用者的該行動支付額度供該使用者使用;或者,該處理單元33也可以不將該行動支付額度歸零,並按時再次提供屬於該使用者的該行動支付額度供該使用者使用,在此情況下,該行動支付額度將可能逐次累積而持續增加。
綜上所述,本實施例根據該信託業者與該委託人預先約定給予該使用者的該行動支付額度,讓該使用者可透過該使用者終端裝置1使用該行動支付額度在特定的商店以數位支付進行消費,解決該使用者需等待信託業者(受託人)轉入款項後才能進行消費的問題。此外,現有的數位支付機制要求數位支付的使用者與數位支付的扣款帳戶的所有者需為同一人,但本實施例可讓數位支付的使用者與扣款帳戶(信託帳戶)的所有者可以是不同人,而解決信託帳戶的受益人(該使用者) 無法以信託帳戶做為數位支付的扣款帳戶,因而不能以數位支付進行消費的問題,並解決現有數位支付機制無法應用(支援)以信託帳戶做為扣款帳戶的問題,確實達到本新型的功效與目的。
再者,本新型還具有下列優點:
1、透過該信託專用數位支付系統3可促進通路共享、資金互通,滿足使用者或委託人便利支付的需求。
2.透過該信託專用數位支付系統3介接特約商店,讓使用者有更多適合的特約商店可以選擇,而不限於與信託業者簽約的特約機構。
3.透過該信託專用數位支付系統3,可提升信託市場整體款項清算與撥付之作業效率。
4. 透過該信託專用數位支付系統3,信託帳戶之財產使用者可直接以預先約定的「信託支付權益之額度」(即上述的行動支付額度)進行數位支付消費,並以約定之期間進行信託帳戶之清算,可確保支付之目的與對象,又可確保清算款項不被挪用(信託目的)。
5. 透過該信託專用數位支付系統3,解決信託(總)帳戶為委託人之統一編號,信託財產的使用者無法逕自使用信託(總)帳戶進行行動支付之問題。
惟以上所述者,僅為本新型之實施例而已,當不能以此限定本新型實施之範圍,凡是依本新型申請專利範圍及專利說明書內容所作之簡單的等效變化與修飾,皆仍屬本新型專利涵蓋之範圍內。
1:使用者終端裝置2:商家終端裝置3:信託專用數位支付系統31:通訊單元32:儲存單元33:處理單元S1~S4:步驟
本新型之其他的特徵及功效,將於參照圖式的實施方式中清楚地顯示,其中:圖1是本新型信託專用數位支付系統的一實施例包含的主要元件方塊示意圖;及圖2本實施例實現信託專用消費扣款與數位支付的主要流程步驟。
1:使用者終端裝置
2:商家終端裝置
3:信託專用數位支付系統
31:通訊單元
32:儲存單元
33:處理單元

Claims (4)

  1. 一種信託專用數位支付系統,其能與一使用者的一使用者終端裝置和商家的一商家終端裝置通訊,並包括:一通訊單元,其能與該使用者終端裝置及該商家終端裝置建立通訊管道;一儲存單元;及一處理單元,其與該通訊單元及該儲存單元電連接,以透過該通訊單元與該使用者終端裝置及該商家終端裝置通訊,並存取該儲存單元;其中該處理單元根據一信託業者與一委託人的約定,按時提供屬於該使用者的一行動支付額度並將該行動支付額度記錄於該儲存單元,且該處理單元令該使用者終端裝置的一行動支付應用程式顯示該行動支付額度;該處理單元收到該使用者終端裝置或該商家終端裝置傳來一包含該使用者的一使用者識別資訊、該商家的一商家識別資訊及一交易金額的交易資訊時,該處理單元根據該交易資訊包含的該使用者識別資訊,從該儲存單元記錄的該使用者的該行動支付額度中扣除該交易金額,並令該行動支付應用程式顯示更新後的該行動支付額度;其中,該交易資訊是該使用者終端裝置的該行動支付應用程式掃描該商家終端裝置提供的一商家支付碼而產生或者該商家終端裝置掃描該使用者終端裝置的該行動支付應用程式顯示的一使用者支付碼而產生;該處理單元根據該交易資訊包含的該商家識別資訊,轉入與該交易金額對應的一款項至該商家指定的一商家帳戶;該處理單元根據該交易資訊包含的該交易金額,從該信託業者指定的一信託帳戶轉出與該交易金額對應的該款項至一收款帳戶。
  2. 如請求項1所述的信託專用數位支付系統,其中,該處理單元從該使用者的該行動支付額度中扣除該交易金額後,還傳送一交易成功訊息至該使用者終端裝置的該行動支付應用程式及該商家終端裝置。
  3. 如請求項1所述的信託專用數位支付系統,其中,該處理單元判斷該行動支付額度在預設的一使用期限到期時尚未用完時,將該行動支付額度歸零。
  4. 如請求項1所述的信託專用數位支付系統,其中,該處理單元產生並提供該商家支付碼給該商家或者要求該商家終端裝置提供能被該行動支付應用程式掃描的該商家支付碼;該使用者支付碼是由該處理單元產生並提供給該行動支付應用程式或者由該行動支付應用程式產生;該處理單元收到該交易資訊並根據該交易資訊包含的該商家識別資訊中包括的一商家名稱,確認該商家名稱是儲存在該儲存單元的一商家白名單包含的複數個商家名稱其中之一時,該處理單元才接受該交易資訊並根據該交易資訊包含的該使用者識別資訊,從該儲存單元記錄的該使用者的該行動支付額度中扣除該交易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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