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I493771B - 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 - Google Pa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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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
本發明是關於一種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尤指一種可在充放電元件故障而產生異常膨脹時,為使用者提供警示功能的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
一般而言,電子裝置多會在其內部裝設一可充放電的元件,例如電池,從使用安全性的角度觀之,電池則是其中一種最有可能發生潛在危險的元件。有些電池在發生故障或是在到達其使用壽命後,即容易產生異常的膨脹,或甚至爆裂、爆炸的問題,所產生的危害輕則毀壞電子裝置本身,重則波及該電子裝置的使用者,讓該電子裝置的使用者遭受炸傷、灼燙傷等傷害,除了造成物品、財產上的損失,也對人身安全構成威脅。然而電池總是被完善地包覆、設置於電子裝置之中,因此當電池在故障初期時所產生的輕微異常膨脹並無法被主動發現,經常在爆裂或爆炸等傷害被真正造成之後,才了解電池其實早已發生故障,然而針對以上情形,一直以來只能事後彌補,無法對上述情形預防於未發之時。又,上述的電子裝置多為人們需經常攜帶在身邊而近身使用的種類,例如:手持行動通訊裝置。因此如何對上述傷害防範於未然,以盡可能地避免電子裝置嚴重毀壞,或是有效地保障人們使用電子裝置時的人身安全,是現今應當努力著手改進的首要課題。
緣是,本發明人有感上述問題之可改善,乃潛心研究並配合學理之運用,而提出一種設計合理且有效改善上述問題之本發明。
本發明之主要目的在於提供一種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係具有一充放電元件,以解決其中如電池之充放電元件故障時所產生異常膨脹無法被早期預先發現的問題,所述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包括:一基座,具有至少一第一基座接觸側,所述第一基座接觸側設有一第一基座卡接部;一蓋體,具有至少一第一蓋體接觸側,所述第一蓋體接觸側設有一第一蓋體卡接部,且所述第一蓋體卡接部與所述第一基座卡接部對應組接,使所述蓋體與所述基座共同形成一容置空間,用以供所述充放電元件設置;以及一連動組件,具有一圍擋部、一位於該圍擋部的兩端的第一端部及第二端部,所述連動組件經由所述第一端及第二端而可圍擋所述充放電元件地設置於所述容置空間內,其中所述第一端部連接所述第一基座卡接部與所述第一蓋體卡接部的其中之一,用以於所述充放電元件發生異常膨脹時,所述充放電元件擠壓所述圍擋部以產生形變,從而經由所述第一端部帶動所述第一基座卡接部與所述第一蓋體卡接部的其中之一自卡合位置移動至非卡合位置。
為達上述目的,本發明更提供一種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係用以設置一充放電元件,所述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包括:一基座,具有至少一第一基座接觸側,所述第一基座接觸側設有一第一基座卡接部;以及一蓋體,具有至少一第一蓋體接觸側,所述第一蓋體接觸側設有一第一蓋體卡接部,且所述第一蓋體卡接部與所述第一基座卡接部對應組接,從而使所述蓋體與所述基座共同形成一容置空間,用以供所述充放電元件設置;其中所述第一基座卡接部及所述第一蓋體卡接部的其中之一還延伸出一延伸部件,所述延伸部件可圍擋所述充放電元件地延伸至所述容置空間內,其中當所述充放電元件發生異常膨脹時,所述充放電元件擠壓所述延伸部件以產生形變,從而經由形變後的所述延伸部件帶動所述第一基座卡接部與所述第一蓋體卡接部的其中之一自卡合位置
移動至非卡合位置。
綜上所述,蓋體與基座的組合即相當於電子裝置的殼體,而透過以上的技術內容,當充放電元件異常膨脹時,可讓所述第一基座卡接部與所述第一蓋體卡接部的其中之一自卡合位置移動至非卡合位置,進而導致殼體的蓋體與基座無法密合,達到警示、告知使用者的目的。
為使能更進一步瞭解本發明之特徵及技術內容,請參閱以下有關本發明之詳細說明與附圖,然而所附圖式僅提供參考與說明用,並非用來對本發明加以限制者。
10‧‧‧基座
101‧‧‧基座底部
1010‧‧‧凹陷部
11‧‧‧第一基座接觸側
111‧‧‧第一基座卡接部
12‧‧‧第二基座接觸側
122‧‧‧第二基座卡接部
20‧‧‧蓋體
201‧‧‧蓋板部
21‧‧‧第一蓋體接觸側
211‧‧‧第一蓋體卡接部
211a‧‧‧限位槽
22‧‧‧第二基座接觸側
222‧‧‧第二蓋體卡接部
30‧‧‧連動組件
31‧‧‧第一端部
32‧‧‧第二端部
33‧‧‧圍擋部
331‧‧‧緩衝件
40‧‧‧固定件
50‧‧‧延伸部件
51‧‧‧緩衝件
B‧‧‧充放電元件
CR‧‧‧容置空間
S‧‧‧殼體
SP‧‧‧空隙
圖1A為本發明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關於第一實施例的俯視角的立體分解圖;圖1B為本發明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關於第一實施例的仰視角的立體分解圖;圖1C為本發明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關於第一實施例的警示結構作動前的立體組合圖;圖1D為本發明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關於第一實施例的之警示結構作動後的立體示意圖;圖2A為本發明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關於第一實施例的依據圖1C的剖切線的剖視圖;圖2B為本發明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關於第一實施例且依據圖2A的局部放大剖視圖;圖2C為本發明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關於第一實施例的且依據圖2A且在警示結構作動後的示意剖視圖;圖3為本發明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關於第二實施例的剖視示意圖;圖4A為本發明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第三實施例的剖面示意圖;圖4B為本發明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第三實施例且依據圖4A在警示結構作動前的局部放大剖視圖;
圖4C為本發明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第三實施例且依據圖4A在警示結構作動後的局部放大剖視圖;以及圖5為本發明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依據第二實施例及第三實施例所衍生之第三實施例之剖視示意圖。
請參閱圖1A、圖1B及圖1C所繪示,本發明提供一種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可應用的電子裝置的種類例如可為:手持行動通訊裝置(標號略,如圖1C所繪示),但是手持行動通訊裝置僅作為其中之一種實施範例,故不以此為限。而所述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可用以設置一充放電元件B,充放電元件B可為用以供應此電子裝置電源的元件,例如:可充、放電式的鋰電池,但不以此為限。而將可作為電源的充放電元件B設置在本發明之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之中時,可在充放電元件B因故障而產生異常膨脹時發揮警示的功能,所述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至少包括:一基座10、一蓋體20以及一連動組件30。
請參閱圖2A、圖2B及圖2C所繪示,所述基座10可透過卡接的方式而與蓋體20相互組接,換言之,基座10與蓋體20的結合,相當於一種電子裝置的殼體S,是以由此類推,基座10大致相當於殼體的下殼體(標號略),蓋體20則相當於殼體的上殼體(標號略)。
請參閱圖1A、圖1B、圖2A、圖2B及圖2C所繪示,基座10可具有至少一第一基座接觸側11,第一基座接觸側11是由基座10的某一側的側壁所定義,為了可與蓋體20卡接,在所述第一基座接觸側11上還進一步設有第一基座卡接部111。同理,蓋體20為了要能夠與基座10卡接,也同樣具有至少一第一蓋體接觸側21,類似地,蓋體20的第一蓋體接觸側21可被蓋體20的某一側的側壁所定義,且第一蓋體接觸側21與第一基座接觸側11
相互對應,使第一蓋體接觸側21上的第一蓋體卡接部211可與第一基座卡接部111對應組接,換言之第一蓋體接觸側21是一朝向外部的外側壁,第一基座接觸側11是一朝向內部的內側壁,殼體S上相對於第一蓋體卡接部211與第一基座卡接部111卡接處(圖2A的左端部位)的一端(圖2A的右端部位)可為基座10與蓋體20彼此樞接之處(圖略)或是彼此干涉配合之處,但是不以此為限,其中如是彼此樞接之處,蓋體20對基座10而言相當於一可沿扇形軌跡開啟的掀蓋;如是彼此干涉配合之處,如圖1A所示,蓋體20可開設有一大致橫向的限位槽211a,基座10可設有可與該限位槽211a相配合的限位柱(圖略),此限位柱也是大置朝橫向延伸,且可類似於第一基座卡接部111,組裝時蓋體20的限位柱可先插/卡入限位槽211a,之後再由第一蓋體卡接部211與第一基座卡接部111卡接以完成蓋體10與基座20的組裝,因此只要蓋體20與基座10之間最後的結合、固接是由第一蓋體卡接部211與第一基座卡接部111決定,基座10與蓋體20之間尚有哪些其他組接用結構,以用來配合第一蓋體卡接部211及第一基座卡接部111則不加以限定。換言之,在此所示範的基座10與蓋體20之間,是屬於一種單側卡接的連接、固定關係。蓋體20與基座10彼此組接後可共同形成一容置空間CR,容置空間CR可用以供所述充放電元件B的設置。
請參閱圖1A、圖1B、圖2A、圖2B及圖2C所繪示,在以上基座10與蓋體20之間屬於單側卡接、或較佳地稱為單側彈扣卡結的實施範例之下,所述連動組件30主要是設置在基座10與蓋體20兩者組接後所形成的殼體S的內部中,換言之,連動組件30即被設置在容置空間CR之中。請參閱圖2A、圖2B及圖2C所繪示,連動組件30具有一圍擋部33、一位於圍擋部33的兩端的第一端部31及第二端部32,所述連動組件30可圍擋所述充放電元件B地設置於所述容置空間CR內,換言之,連動組件30基本上
是設置於容置空間CR之中,但是連動組件30如何設置在容置空間CR之中基本上也不加以限定,只要連動組件30被設置於容置空間CR中的同時,又可被拉撐以保持本身的張力並圍擋著充放電元件B即可,承上,其中較佳的方式為,第一端部31連接於第一基座接觸側11與第一蓋體接觸側21兩者的其中之一,在本實施例中則以第一端部31連接於第一蓋體接觸側21作為示範,如此可了解到第一蓋體卡接部211的所在位置相對於第一基座卡接部111而言,是較為內部且位在容置空間CR之中,而且第一蓋體卡接部211呈相當於卡勾母槽的卡接結構還朝向第一基座接觸側11,以與第一基座卡接部111中相當於公卡勾的卡接結構相互配合,如此一來,當充放電元件B發生異常膨脹時,充放電元件B即可藉由膨脹而擠壓所述圍擋部33或連動組件30整體,並使連動組件30整體產生形變,從而再經由所述第一端部31帶動所述第一蓋體接觸側21的第一蓋體卡接部211自卡合位置移動至非卡合位置。
此外,可配合圖2A、2B及2C所繪示,要附加說明的是,以上所示範的第一蓋體接觸側21是位在第一基座接觸側11的內側,然而並不以此為限,第一蓋體接觸側21也可以位在第一基座接觸側11的外側(圖略)。第一蓋體卡結接部211與第一基座卡接部111兩者所扮演的公、母角色可相互交換。
又,再配合圖2B所繪示,卡合位置的定義為當第一蓋體卡接部211可卡接、卡扣於第一基座卡接部111時,第一蓋體卡接部211的卡接結構本身所在位置。而關於非卡合位置的定義,可配合圖2C所繪示,則為當第一蓋體卡接部211無法卡接、卡合於第一基座卡接部111時,第一蓋體卡接部211的卡接結構本身所在位置,進一步言之,可由圖2B至圖2C所繪示,第一蓋體卡接部211被連動組件30的第一端部31以朝容置空間CR以內的內部方向牽引拉動後,此時在圖2C時第一蓋體卡接部211的所在位置
即為非卡合位置,此時第一蓋體卡接結構211無法與第一基座卡接結構111產生相互卡接的連接效果。而當然,第二端部32在殼體內部將如何連接則不加以限定,其中較佳的方式為,第二端部32固接於基座10及蓋體20兩者的其中之一的內部,以圖2A而言,第二端部32則是固接於蓋體20靠右側端部的內壁(標號略)。
請再參閱圖2A、圖2B及圖2C所繪示,較佳地,本發明所使用的連動組件30,其圍擋部33還可以包含有一緩衝件331,當連動組件30圍擋於充放電元件B時,緩衝件331也可連帶地接觸於充放電元件B,較佳地,緩衝件331可為一泡棉,如此一來,當充放電元件B的故障程度輕微,而所產生的異常膨脹尚屬輕微時,泡棉可被充放電元件B壓縮,以提供空間上的裕度,以允許充放電元件B在容置空間CR中的輕微膨脹,而當充放電元件B的故障程度嚴重,因而導致充放電元件B的異常膨脹程度過大,進而使膨脹程度超過泡棉壓縮後所能提供的空間裕度時,膨脹後的充放電元件B即可達到擠撐圍擋部33乃至於達到牽動整個連動組件30的效果,以使連動組件30經由第一端部31帶動第一蓋體接觸側21及其第一蓋體卡接部211從卡合位置移動至非卡合位置,從而達到使基座10與蓋體20兩者的組接呈被解開的狀態,以達到早期告知、警示使用者關於充放電元件B的故障情形,避免因持續使用而容易產生的潛在危險。
請參閱圖2A、圖2B及圖2C所繪示,較佳地,其中在基座10的一基座底部101還可設有一固定件40,固定件40可用以固定充放電元件B,其中固定件40可為雙面膠,使充放電元件B可被黏著於基座底部101上,以避免充放電元件B在容置空間CR之中到處任意滑動。此外,固定件40可以不存在,但在基座底部101之中則局部凹設有一凹陷部1010,充放電元件B則可直接跨設於此凹陷部1010的上方,凹陷部1010的功能及目的與緩衝件331類似,是為了要讓初期故障而只產生輕微膨脹的充放電元件B
能有適當的空間裕度以容納其初期故障時輕微脹大的體積。又,其中一個較佳的實施方式為,基座底部101已凹設有凹陷部1010,而凹陷部1010上還可跨設有一固定件40,換言之,固定件40與凹陷部1010同時存在,且固定件40在固定所述充放電元件B時,凹陷部1010及位在固定件40的下方,除了具有可用來固定充放電元件B的固定件40之外,還同時具有凹陷部1010,以便為初期故障的充放電元件B,提供可用以容納其輕微體積脹大的裕度空間。是以固定件40與凹陷部1010可視情況同時使用於或不同時使用於本發明之警示結構,換言之,兩者可以擇一存在或同時存在。另外,當充放電元件B設置於容置空間CR之中,且被連動組件30的圍擋部33所圍擋著時,蓋體20的一蓋板部201還可以與圍檔部33之間間隔有一間隙SP,如此當充放電元件B膨脹時,才可讓連動組件30有可被脹撐的空間,以使連動組件30在被脹撐後,可經由其第一端部31牽引第一蓋體接觸側21及其第一蓋體卡接部211,一如由圖2B至圖2C所繪示,在充放電元件B異常膨脹而擠撐連動組件30後,可發現,圖2B空隙SP所佔容積在圖2C之中則已因被充放電元件B及被充放電元件B所擠撐的連動組件30佔據而明顯較小。
在前述第一實施例之中所示範的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為使用在屬於單側卡接的基座10及蓋體20之情況,然而在本實施例之中,請參閱圖3所繪示,則為關於將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使用在屬於雙側卡接的基座10及蓋體20之情況。基座10除了仍具有前述第一實施例中所提及的第一基座接觸側11、第一基座卡接部111之外,還可具有一第二基座接觸側12,換言之,第二基座接觸側12與第一基座接觸側11分別位在基座10相對兩側的側壁上,同時第二基座接觸側12亦設有一第二基座卡接部122。類似地,蓋體20除了仍具有前述第一實施例中所提及的第一蓋體接觸
側21、第一蓋體卡接部211之外,還可具有一第二蓋體接觸側22,第二蓋體接觸側22與第一蓋體接觸側21彼此相對設置,同時第二蓋體接觸側22也設有一第二蓋體卡接部222。連動組件30的第二端部32可連接於第二基座卡接部122及第二蓋體卡接部222的其中之一,以本圖3而言,則以第二端部32連接於第二蓋體接觸側22作為示範,但不以此為限,如此的連接方式,可用以於充放電元件B因故障而發生異常膨脹時,讓發生異常膨脹的充放電元件B得以擠撐圍擋部33以使連動組件30整體產生形變,從而使連動組件30可經由第二端部32牽引、帶動第二蓋體接觸側22,從而導致第二蓋體卡接部222自卡合位置移動至非卡合位置。當然,以上第二端部32在帶動第二蓋體卡接部222移動的同時,第一端部31也正在帶動第一蓋體卡接部211從卡合位置移動置非卡合位置,因而使基座10與蓋體20之間的卡接關係被解開,如此使用者即可從卡接關係被解開的基座10與蓋體20而得知充放電元件B目前已有一定程度的故障,須盡早更換正常的電池,以避免對使用者或電子裝置本身產生進一步的危害。又由於以上第二實施例的示範是以第二基座接觸側22位於第二蓋體接觸側12的外側的狀況而呈現。是以基於第二蓋體接觸側12也可位在第二基座接觸側22的外側,以及第二基座卡接部222與第二蓋體卡接部122所扮演的公、母卡接角色可相互置換之等效觀點,在此第二實施例所舉之第二端部32可連接於第二基座接觸側12及第二蓋體接觸側22的其中之一,用以在充放電元件B發生異常膨脹時,可擠撐連動組件30的圍擋部33以產生形變,從而經由第二端部32帶動第二基座接觸側22的第二基座卡接部222與第二蓋體接觸側12的第二蓋體卡接部122兩者的其中之一自卡合位置移動至非卡合位置。
請再參閱圖4A、圖4B及圖4C所繪示,本實施例與前述實施
例主要不同之處在於,第一基座卡接部111及第一蓋體卡接部211的其中之一還可一體成型地延伸出一延伸部件50,因此本延伸部件50可以是第一基座卡接部111及第一蓋體卡接部211兩者其中之一的一部份,故延伸部件50的材質可以與蓋體20或基座10的材質相同,且基本上延伸部件50可以是剛性較強的塑件,例如ABS,但不以此為限。類似地,延伸部件50可圍擋充放電元件B地延伸至容置空間CR內,換言之,只要延伸部件50能夠圍擋充放電元件B,則延伸部件50在容置空間中將如何延伸或設置,並不加以限制。按照以上的原則,使本發明可在當充放電元件B發生異常膨脹時,充放電元件B即可擠壓或擠撐到延伸部件50以使延伸部件50產生形變,從而經由形變後的延伸部件50帶動第一基座卡接部111及第一蓋體卡接部211兩者的其中之一自卡合位置移動至非卡合位置。
較佳地,延伸部件50還可包含有一緩衝件51,且緩衝件51接觸於充放電元件B,緩衝件51較佳地可為泡棉,但不以此為限。且延伸部件50可進一步於容置空間CR中延伸至基座10及蓋體20兩者的其中之一,並一體成型地連接於基座10及蓋體20兩者的其中之一的內部。蓋體20還包含有一蓋板部201,蓋板部201與圍擋著充放電元件B的延伸部件50之間還可間隔有一間隙SP。間隙SP可提供一空間裕度,以讓延伸部件50能在此足夠的空間裕度之下發生形變。
請再參閱圖5所繪示,類似於圖3,其中基座10具有一第二基座接觸側12,第二基座接觸側12設有一第二基座卡接部122。蓋體20具有一第二蓋體接觸側22,而第二蓋體接觸側22設有一第二蓋體卡接部222。然而主要不一樣之處在於所述的延伸部件50可延伸至容置空間CR中,並可一體成型地連接於第二基座卡接部122及第二蓋體卡接部222兩者的其中之一。其中當充放電元件B發生異常膨脹時,充放電元件B可擠壓或擠撐延伸部件50
以產生形變,從而經由形變後的延伸部件50帶動第二基座卡接部122與第二蓋體卡接部222兩者的其中之一自卡合位置移動至非卡合位置。換言之,在本第三實施例中,是以延伸部件50替代前述實施例的連動組件30,然而因為此處的延伸部件50主要可為第一基座卡接部111(或第二基座卡接部122可類推)及第一蓋體卡接部211(或第二蓋體卡接部可類推)兩者其中之一的一部份並選擇性地自該兩者一體成型地延伸而出,故可為同樣材質,因此本實施例其實存在著取消前述實施例中所述連動組件30的意味,使延伸部件50實際上應屬於基座10及蓋體20兩者的其中之一的一部份,並可自該兩者其中之一再進一步延伸而出,以圍擋充放電元件B。除了以上延伸部件較為不一樣之處,其餘特徵結構皆可自第一實施例或第二實施例相互搭配組合而類推,故不再於此贅述。
綜上所述,可再參閱圖1C及圖1D,由此手持行動通訊裝置(標號略)的外部觀之,可了解本發明可在基座10與蓋體20內部的電池(圖略)故障、發生異常膨脹時,而使基座10與蓋體20分開,從而讓使用者了解內部電池已發生異常膨脹,應及早更換,以避免發生可能的潛在危險,而手持行動通訊裝置之中,關於能導致讓使用這注意到如圖1C至圖1D外觀結果的各元件之間作動的情形已如前所述,惟,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之較佳可行實施例,凡依本發明申請專利範圍所做之均等變化與修飾,皆應屬本發明之涵蓋範圍。
10‧‧‧基座
101‧‧‧基座底部
1010‧‧‧凹陷部
11‧‧‧第一基座接觸側
111‧‧‧第一基座卡接部
20‧‧‧蓋體
201‧‧‧蓋板部
21‧‧‧第一蓋體接觸側
211‧‧‧第一蓋體卡接部
30‧‧‧連動組件
31‧‧‧第一端部
33‧‧‧圍擋部
331‧‧‧緩衝件
40‧‧‧固定件
B‧‧‧充放電元件
CR‧‧‧容置空間
S‧‧‧殼體
SP‧‧‧空隙
Claims (20)
- 一種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係用以設置一充放電元件,所述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包括:一基座,具有至少一第一基座接觸側,所述第一基座接觸側設有一第一基座卡接部;一蓋體,具有至少一第一蓋體接觸側,所述第一蓋體接觸側設有一第一蓋體卡接部,且所述第一蓋體卡接部與所述第一基座卡接部對應組接,從而使所述蓋體與所述基座共同形成一容置空間,用以供所述充放電元件設置;以及一連動組件,具有一圍擋部、一位於該圍擋部的兩端的第一端部及第二端部,所述連動組件可圍擋所述充放電元件地設置於所述容置空間內,其中所述第一端部連接所述第一基座卡接部與所述第一蓋體卡接部的其中之一,用以於所述充放電元件發生異常膨脹時,所述充放電元件擠壓所述圍擋部以產生形變,從而經由所述第一端部帶動所述第一基座卡接部與所述第一蓋體卡接部的其中之一自卡合位置移動至非卡合位置。
- 如請求項1所述之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其中所述圍擋部還包含有一緩衝件,所述緩衝件接觸於所述充放電元件。
- 如請求項2所述之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其中所述緩衝件為一泡棉。
- 如請求項1所述之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其中所述第二端部固接於所述基座及所述蓋體的其中之一的內部。
- 如請求項1所述之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其中所述基座具有一第二基座接觸側,所述第二基座接觸側設有一第二基座卡接部,所述蓋體具有一第二蓋體接觸側,所述第二蓋體接觸側設有一第二蓋體卡接部, 所述第二端部連接於所述第二基座卡接部及所述第二蓋體卡接部的其中之一,用以於所述充放電元件發生異常膨脹時,擠壓所述圍擋部以產生形變,從而經由所述第二端部帶動所述第二基座卡接部與所述第二蓋體卡接部的其中之一自卡合位置移動至非卡合位置。
- 如請求項1所述之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其中所述基座的一基座底部還設有一固定件,所述固定件用以固定所述充放電元件。
- 如請求項1所述之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其中所述基座的一基座底部還凹設有一凹陷部,所述充放電元件跨設於所述凹陷部的上方。
- 如請求項1所述之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其中所述基座的一基座底部還凹設有一凹陷部,所述凹陷部上還跨設有一固定件,所述固定件用以固定所述充放電元件。
- 如請求項6或8所述之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其中所述固定件為一雙面膠。
- 如請求項1所述之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其中所述蓋體還包含有一蓋板部,所述蓋板部與圍擋著所述充放電元件的所述圍擋部之間間隔有一間隙。
- 一種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係用以設置一充放電元件,所述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包括:一基座,具有至少一第一基座接觸側,所述第一基座接觸側設有一第一基座卡接部;以及一蓋體,具有至少一第一蓋體接觸側,所述第一蓋體接觸側設有一第一蓋體卡接部,且所述第一蓋體卡接部與所述第一基座卡接部對應組接,從而使所述蓋體與所述基座共同形成一容置空間,用以供所述充放電元件設置;其中所述第一基座卡接部及所述第一蓋體卡接部的其中之一還延伸出一延伸部件,所述延伸部件可圍擋所述充放電元件地延伸 至所述容置空間內,其中當所述充放電元件發生異常膨脹時,所述充放電元件擠壓所述延伸部件以產生形變,從而經由形變後的所述延伸部件帶動所述第一基座卡接部與所述第一蓋體卡接部的其中之一自卡合位置移動至非卡合位置。
- 如請求項11所述之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其中所述延伸部件還包含有一緩衝件,所述緩衝件接觸於所述充放電元件。
- 如請求項12所述之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其中所述緩衝件為一泡棉。
- 如請求項11所述之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其中所述延伸部件進一步延伸至所述基座及所述蓋體的其中之一,並連接於所述基座及所述蓋體的其中之一的內部。
- 如請求項11所述之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其中所述基座具有一第二基座接觸側,所述第二基座接觸側設有一第二基座卡接部,所述蓋體具有一第二蓋體接觸側,所述第二蓋體接觸側設有一第二蓋體卡接部,所述延伸部件延伸至所述容置空間中並連接於所述第二基座卡接部及所述第二蓋體卡接部的其中之一,其中當所述充放電元件發生異常膨脹時,所述充放電元件擠壓所述延伸部件以產生形變,從而經由形變後的所述延伸部件帶動所述第二基座卡接部與所述第二蓋體卡接部的其中之一自卡合位置移動至非卡合位置。
- 如請求項11所述之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其中所述基座的一基座底部還設有一固定件,所述固定件用以固定所述充放電元件。
- 如請求項11所述之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其中所述基座的一基座底部還凹設有一凹陷部,所述充放電元件跨設於所述凹陷 部的上方。
- 如請求項11所述之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其中所述基座的一基座底部還凹設有一凹陷部,所述凹陷部上還跨設有一固定件,所述固定件用以固定所述充放電元件。
- 如請求項16或18所述之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其中所述固定件為一雙面膠。
- 如請求項11所述之電子裝置的警示結構,其中所述蓋體還包含有一蓋板部,所述蓋板部與圍擋著所述充放電元件的所述延伸部件之間間隔有一間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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