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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I387909B - 電子裝置之觸控式螢幕 - Google Patents

電子裝置之觸控式螢幕 Download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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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I387909B
TWI387909B TW097141433A TW97141433A TWI387909B TW I387909 B TWI387909 B TW I387909B TW 097141433 A TW097141433 A TW 097141433A TW 97141433 A TW97141433 A TW 97141433A TW I387909 B TWI387909 B TW I38790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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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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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uch screen
screen display
electronic device
switch
display
Prior art date
Application number
TW097141433A
Other languages
English (en)
Other versions
TW200925962A (en
Inventor
Chao Chen
Jason Griffin
Norman Ladoueur
Original Assignee
Research In Motion Ltd
Priority date (The priority date is an assumption and is not a legal conclusion. Google has not performed a legal analysis and makes no representation as to the accuracy of the date listed.)
Filing date
Publication date
Application filed by Research In Motion Ltd filed Critical Research In Motion Ltd
Publication of TW200925962A publication Critical patent/TW200925962A/zh
Application granted granted Critical
Publication of TWI387909B publication Critical patent/TWI387909B/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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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06COMPUTING OR CALCULATING; COUNTING
    • G06FELECTRIC DIGITAL DATA PROCESSING
    • G06F3/00Input arrangements for transferring data to be processed into a form capable of being handled by the computer; Output arrangements for transferring data from processing unit to output unit, e.g. interface arrangements
    • G06F3/01Input arrangements or combined input and output arrangements for interaction between user and computer
    • G06F3/016Input arrangements with force or tactile feedback as computer generated output to the 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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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PHYS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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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

電子裝置之觸控式螢幕
本申請案一般係關於觸控式螢幕裝置及用於為此類觸控式螢幕裝置提供觸覺回應之配置。
可攜式電子裝置已獲得廣泛使用並可提供各式各樣的功能,其包括(例如)電話、電子訊息傳遞及其他個人資訊管理器(PIM)應用程式功能。可攜式電子裝置可包括數個類型之裝置,其包括諸如簡單蜂巢式電話、智慧型電話、無線PDA及具有無線802.11或藍芽能力之膝上型電腦的行動台。此等裝置在自唯資料網路(例如Mobitex與DataTAC)至複雜語音與資料網路(例如GSM/GPRS、CDMA、EDGE、UMTS及CDMA2000網路)的各式各樣網路上運行。
諸如PDA或智慧型電話的裝置一般旨在手持使用與攜帶方便。更小的裝置一般係可攜性需要的。一觸控式螢幕輸入/輸出裝置在此類手持式裝置上係尤其有用,因為此類手持式裝置係小並因此在可用於使用者輸入與輸出裝置的空間上受限制。此外,可取決於正在實行的功能與操作來修改觸控式螢幕輸入/輸出裝置上的螢幕內容。
觸控式螢幕輸入/輸出裝置係由具有一觸敏覆蓋物之一顯示器(例如一液晶顯示器)構成。然而,此等輸入/輸出裝置遭受與使用者互動及回應相關的固有缺點。特定言之,此類觸控式螢幕輸入/輸出裝置無法針對正指示輸入提供使用者需要的觸覺回授,提供不良使用者經歷。
因此,需要輸入/輸出裝置之改善。
依據一態樣,一種電子裝置可以包含一基底及一連接至該基底且可相對於此移動之觸控式螢幕顯示器。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可以包含一顯示裝置及一覆蓋該顯示裝置之觸敏輸入表面。該電子裝置包括一回授機構,該回授機構包括一可相對於該基底移動用於對造成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之移動之一力向該觸敏輸入表面之施加作出回應而致動之開關。操作組件係連接至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用於該電子裝置之操作。
依據另一態樣,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可以包含一用於為該顯示裝置及觸敏輸入表面提供機械支撐之顯示器支撐物,該顯示裝置與該觸敏輸入表面佈置於該顯示器支撐物上。
依據另一態樣,該回授機構可以包含至少一槓桿,其用於對起因於施加至該觸敏輸入表面之該力的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之移動作出回應而移動該開關。
依據另一態樣,該回授機構可以包含一對槓桿臂,其自靠近該開關之處朝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之相反側延伸用於對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之移動作出回應而移動該開關。
依據又一態樣,該回授機構可以包含四個槓桿臂,各槓桿臂自該開關朝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之一個別角落延伸用於對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之移動作出回應而移動該開關。
依據具體實施例,該等槓桿臂可以對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朝該基底之移動作出回應而繞(例如)個別樞軸梢樞轉,且在樞轉時可以在該開關之一下側下面延伸用於朝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移動該開關。當該觸敏輸入表面上缺少一施加力時該等槓桿臂可以與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間隔開。一偏壓元件可以佈置於各槓桿臂與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之間。該回授機構可以包含一其上佈置該開關之平台。採用由薄材料所形成之鉸鏈可以將該等槓桿臂鉸接在一起且其可以為一整體。該等槓桿臂之每一者可以包括佈置於該基底與該開關之間之升降指,該等槓桿臂之一之升降指插入該等槓桿臂之另一個之升降指之間。該開關一般可以相對於該基底居中且可為一圓頂型開關。
依據另一態樣,可以提供一種觸控式螢幕顯示器,其包括一基底,一連接至該基底且可相對於此移動之顯示裝置,一覆蓋該顯示裝置之觸敏輸入表面,及一回授機構。該回授機構可以包含一可相對於該基底移動用於對造成該觸敏輸入表面及該顯示裝置之移動之一力向該觸敏輸入表面之施加作出回應而致動之開關。
應明白,為解說之簡單與清楚起見,在認為合適之處,可在圖式之中重複參考數字以指示對應或類似元件。此外,提出許多特定細節以便透徹瞭解本文所說明之具體實施例。然而,熟習此項技術者應瞭解,可不使用此等特定細節來實施本文所說明之具體實施例。在其他執行個體中,未詳細說明為人熟知的方法、程序及組件以便不混淆本文所說明之具體實施例。而且,該說明並非欲視為限制本文所說明之具體實施例的範疇。應瞭解範例性視圖(尤其是圖2及4至13中所顯示之視圖)並非按比例繪製且係基於解釋與瞭解之目的而提供。
本文所說明之具體實施例一般係關於一種具有一顯示器之可攜式電子裝置。可攜式電子裝置之範例包括行動或手持式無線通信裝置,例如呼叫器、蜂巢式電話、蜂巢式智慧型電話、無線記事本、個人數位助理、無線賦能筆記型電腦及類似者。
該可攜式電子裝置可以為具有先進資料通信能力之一雙向通信裝置,該等先進資料通信能力包括透過一收發站之網路與其他可攜式電子裝置或電腦系統通信的能力。該可攜式電子裝置亦可具有允許語音通信的能力。取決於藉由該可攜式電子裝置所提供的功能性,其可以係稱為一資料訊息傳遞裝置、一雙向呼叫器、一具有資料訊息傳遞能力的蜂巢式電話、一無線網際網路器具或一資料通信裝置(具有或不具有電話能力)。該可攜式電子裝置亦可係一不具有無線通信能力的可攜式裝置,例如一手持式電子遊戲裝置、數位相簿、數位相機及類似者。
參考圖1至3,一般藉由數字20指示一電子裝置(其在本具體實施例中係一可攜式電子裝置)。電子裝置20包括一基底22及一連接至該基底22且可相對於此移動之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包括一顯示裝置26及一覆蓋該顯示裝置26之觸敏輸入表面28。該電子裝置20包括一回授機構26,該回授機構26包括一可相對於該基底22移動用於對造成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移動之一力向該觸敏輸入表面28之施加作出回應而致動之開關28。操作組件係佈置於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與該基底22之間用於該電子裝置20之操作。觸敏輸入表面28係經由控制器34而連接至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一處理器40。
現在參考圖3,其中顯示一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一範例性具體實施例之方塊圖。可攜式電子裝置20包括許多組件,例如控制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總體操作之處理器40。透過通信子系統42實行通信功能,包括資料與語音通信。藉由可攜式電子裝置20所接收之資料可以藉由依據任何適合解壓縮技術(例如,YK解壓縮及其他熟知技術)與加密技術(例如,使用諸如資料加密標準(DES)、三重DES或高級加密標準(AES)之加密技術)操作之解碼器44來解壓縮與解密。通信子系統42自無線網路1000接收訊息且將訊息傳送至無線網路1000。在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此範例性具體實施例中,依據全球行動通信系統(GSM)及一般封包無線電服務(GPRS)標準組態通信子系統42。該GSM/GPRS無線網路係全球性使用並且預期此等標準將最終由增強型資料GSM環境(EDGE)與通用行動電信服務(UMTS)所取代。新標準仍在進行定義,但相信其將具有與本文所說明之網路行為的相似點,並且熟習此項技術者亦應瞭解本文所說明之具體實施例係意欲使用未來所開發的任何其他適合標準。連接該通信子系統42與該無線網路1000之無線鏈路表示一或多個不同的射頻(RF)通道,其依據針對GSM/GPRS通信所指定之定義的協定來操作。採用更新的網路協定,此等通道能夠支援電路交換式語音通信與封包交換式資料通信兩者。
雖然在一範例性實施方案中與可攜式電子裝置20關聯的無線網路1000係一GSM/GPRS無線網路,但在變化實施方案中其他無線網路亦可與該可攜式電子裝置20關聯。可採用的不同類型之無線網路包括(例如)資料中心無線網路、語音中心無線網路及可透過相同實體基地台支援語音與資料通信兩者的雙模式網路。組合的雙模式網路包括(但不受限於)分碼多向近接(CDMA)或CDMA2000網路、GSM/GPRS網路(如上所述)及未來第三代(3G)網路,如EDGE與UMTS。資料中心網路之某些其他範例包括WiFi 802.11、MobitexTM 及DataTACTM 網路通信系統。其他語音中心資料網路之範例包括個人通信系統(PCS)網路,如GSM與分時多向近接(TDMA)系統。該處理器40亦與額外子系統交互作用,例如一隨機存取記憶體(RAM)46、一快閃記憶體48、具有輸入表面28之顯示裝置26、一輔助輸入/輸出(I/O)子系統50、一資料埠52、一揚聲器54、一麥克風56、短程通信58及其他裝置子系統60。
該可攜式電子裝置20的某些子系統實行通信相關功能,而其他子系統可提供"常駐"或裝置上功能。舉例而言,可將該顯示器28與該輸入表面用於通信相關功能(例如輸入一文字訊息以用於透過該網路1000傳輸)與裝置常駐功能(例如一計算器或任務列表)兩者。
已完成網路註冊或致動程序之後,該可攜式電子裝置20可透過該無線網路1000來傳送與接收通信信號。網路接取係與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用戶或使用者關聯。為了依據本具體實施例識別一用戶,可攜式電子裝置20使用一SIM/RUIM卡62(即,用戶識別碼模組或可移除使用者識別碼模組),其欲插入至一SIM/RUIM介面64中以便與一網路通信。該SIM/RUIM卡62係一類型之傳統"智慧卡",其除了別的以外可用以識別該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一用戶及用以個人化該可攜式電子裝置20。在本具體實施例中,不具有SIM/RUIM卡62時可攜式電子裝置20並不針對與無線網路1000之通信完全操作。藉由將SIM/RUIM卡62插入至SIM/RUIM介面64中,用戶可以接取所有預訂服務。服務可包括:網頁瀏覽與訊息傳遞,例如電子郵件、語音郵件、短訊息服務(SMS)及多媒體訊息傳遞服務(MMS)。更高級服務可以包括:銷售點、現場服務及銷售業務自動化。該SIM/RUIM卡62包括一處理器與用於儲存資訊的記憶體。一旦SIM/RUIM卡62插入至SIM/RUIM介面64中,其便耦合至處理器40。為了識別用戶,SIM/RUIM卡62可以包括某些使用者參數,例如國際行動用戶識別碼(IMSI)。使用該SIM/RUIM卡62之一優點係一用戶不必受任何單一實體可攜式電子裝置所限制。該SIM/RUIM卡62亦可針對一可攜式電子裝置儲存額外用戶資訊,包括記事簿(或日曆)資訊與新近呼叫資訊。或者,亦可將使用者識別資訊程式化於快閃記憶體48中。
可攜式電子裝置20係一電池供電裝置且包括一用於接收一或多個可再充電電池68之電池介面66。在至少某些具體實施例中,電池68可為具有嵌入式微處理器之智慧型電池。電池介面66係耦合至一調整器(未顯示),其協助電池68將電力V+提供至可攜式電子裝置20。雖然目前技術使用電池,但諸如微燃料電池之未來的技術可以將電力提供至可攜式電子裝置20。
該可攜式電子裝置20亦包括一作業系統70與軟體組件72至82,其係在下面更詳細地說明。該作業系統70與藉由該處理器40執行的軟體組件72至82通常係儲存於諸如該快閃記憶體48之一持久儲存器中,其可替代地係一唯讀記憶體(ROM)或類似儲存元件(未顯示)。熟習此項技術者應明白作業系統70與軟體組件72至82之部分(例如特定裝置應用程式或其部分)可以暫時載入至諸如RAM 46之揮發性儲存器中。如熟習此項技術者所熟知,亦可包括其他軟體組件。
控制基本裝置操作之軟體應用程式72的子集(包括資料與語音通信應用程式)通常係在該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製造期間安裝於該可攜式電子裝置上。其他軟體應用程式包括一訊息應用程式74,其可以為允許該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一使用者傳送與接收電子訊息之任何適合的軟體程式。如熟習此項技術者所熟知,存在訊息應用程式74之各種替代者。已由使用者傳送或接收之訊息通常係儲存於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快閃記憶體48中或可攜式電子裝置20中之某一其他適合的儲存元件中。在至少某些具體實施例中,所傳送與接收之訊息之某些可以遠離裝置20儲存,例如儲存於與可攜式電子裝置20通信之一關聯主機系統之資料儲存器中。
該等軟體應用程式可以進一步包括一裝置狀態模組76、一個人資訊管理器(PIM)78及其他適合的模組(未顯示)。該裝置狀態模組76提供持久性,即該裝置狀態模組76確保重要的裝置資料係儲存於持久記憶體(例如該快閃記憶體48)中,使得當該可攜性電子裝置20關閉或斷電時,該資料不會遺失。
該PIM 78包括用於組織與管理使用者所關注之資料項目(例如(但不受限於)電子郵件、聯絡人、日曆事件、語音郵件、約定及任務項目)之功能性。PIM應用程式具有經由無線網路1000傳送與接收資料項目之能力。PIM資料項目可以經由無線網路1000與採用主機電腦系統所儲存及/或與主機電腦系統關聯之可攜式電子裝置用戶之對應資料項目無縫整合、同步及更新。此功能性相對於此類項目,在該可攜式電子裝置20上建立一鏡射的主機電腦。當該主機電腦系統係該可攜式電子裝置用戶的辦公室電腦系統時,此可尤其有利。
可攜式電子裝置20亦包括一連接模組80及一資訊技術(IT)政策模組82。連接模組80實施可攜式電子裝置20與無線基礎架構及授權可攜式電子裝置20與之介接之任何主機系統(例如企業系統)通信所需要之通信協定。
該連接模組80包括一組API,其可與該可攜式電子裝置20整合以允許該可攜式電子裝置20使用與該企業系統關聯的任何數目之服務。該連接模組80允許該可攜式電子裝置20建置與該主機系統之一端對端安全、經鑒認通信管。針對其藉由該連接模組80提供接取之一應用程式子集可用以將來自該主機系統之IT政策命令傳遞至該可攜式電子裝置20。此可採用無線或有線方式進行。接著可以將此等指令傳遞至IT政策模組82以修改裝置20之組態。或者,在某些情況下,亦可透過有線連接進行IT政策更新。
其他類型之軟體應用程式亦可安裝於可攜式電子裝置20上。此等軟體應用程式可以為第三方應用程式,其係在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製造之後添加。第三方應用程式之範例包括遊戲、計算器、公用程式等。
可以透過無線網路1000、輔助I/O子系統50、資料埠52、短程通信子系統58或任何其他適合的裝置子系統60之至少一個將額外應用程式載入至可攜式電子裝置20上。此應用程式安裝靈活性增加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功能性且可以提供增強型裝置上功能、通信相關功能或兩者。例如,安全的通信應用程式可致能電子商務功能及欲使用該可攜式電子裝置20實行的其他此類財務交易。
該資料埠52致能一用戶透過一外部裝置或軟體應用程式來設定偏好並藉由提供資訊或軟體下載至該可攜式電子裝置20(而非透過一無線通信網路)來延伸該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能力。例如,可使用替代的下載路徑來透過一直接並因而可靠且受信任之連接將一加密密鑰載入至該可攜式電子裝置20上,以提供安全的裝置通信。
該資料埠52可以為致能該可攜式電子裝置20與另一計算裝置之間之資料通信的任何適合埠。該資料埠52可以為一串列或一並列埠。在某些執行個體中,該資料埠52可以為一USB埠,其包括用於資料傳輸之資料線與一供應線,該供應線可提供一充電電流以給該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電池68充電。
短程通信子系統58在不使用無線網路1000之情況下提供可攜式電子裝置20與不同系統或裝置之間之通信。例如,子系統58可以包括用於短程通信之一紅外線裝置及關聯電路與組件。短程通信標準之範例包括藉由紅外線資料協會(IrDA)所開發之標準、藍芽及藉由IEEE所開發之802.11標準系列。
使用中,接收到的信號(例如文字訊息、電子郵件訊息或網頁下載)係藉由通信子系統42來處理且係輸入至處理器40。處理器40接著處理接收到的信號用於輸出至顯示器26或替代地輸出至輔助I/O子系統50。用戶亦可(例如)結合控制器34、顯示器26及(可能)輔助I/O子系統50使用輸入表面28來編寫資料項目,例如電子郵件訊息。應明白一觸控在觸敏輸入表面28上之位置經由控制器34與主處理器40通信以用於決定一觸控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34上之位置。輔助子系統50可以包括諸如以下者之裝置:滑鼠、追蹤球、紅外線指紋偵測器或具有動態按鈕按壓能力之滾輪。亦可提供一鍵盤,例如一文數鍵盤及/或電話型鍵盤。可透過該通信子系統42在該無線網路1000上發送一編寫的項目。
對於語音通信,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總體操作係實質上類似,不同之處為接收到的信號係輸出至揚聲器54,且藉由麥克風56產生用於傳輸之信號。替代語音或音訊I/O子系統(例如語音訊息記錄子系統)亦可實施於可攜式電子裝置20上。雖然主要透過揚聲器54實現語音或音訊信號輸出,但亦可使用顯示裝置26來提供額外資訊,例如呼叫方之識別碼、語音呼叫之持續時間或其他語音呼叫相關資訊。
再次參考圖1與2,基底22係外罩84之部分,外罩84亦包括一與基底22間隔開且框住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框架86。側壁88在基底22與框架86之間延伸。依據本範例性具體實施例,側壁88一般垂直於基底22與框架86延伸。基底22包括一板(未顯示),其係針對(例如)以上所說明之電池68與SIM/RUIM卡62之插入與移除可釋放附接。應明白,可(例如)噴射模製該基底22、該等側壁88及該框架86。框架86係經定大小及經成形用以框住一其中曝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用於藉由使用者與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輸入表面28接觸之輸入及用於在顯示裝置26上顯示輸出的視窗。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係朝框架86偏壓(如圖2所示)且框架86維持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在外罩84內。因而,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係可在外罩84內移動且係受外罩84約束。預期可藉由環繞邊緣之邊緣支撐物來支撐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邊緣。依據圖1所顯示之具體實施例,該框架86一般係矩形,不過可以為其他形狀。例如,該框架86之角落可以為圓形的。
藉由用以為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提供結構支撐且抑制造成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損壞或破裂之彎曲的一剛性顯示器支撐物89來支撐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顯示器支撐物89可由任何適合的材料形成且可以包括另外功能組件,例如印刷電路板。應明白,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係組件之裝配件,該等組件包括覆蓋該LCD顯示裝置26之觸敏輸入表面28(本文中亦稱為輸入表面28)及包括諸如一背光(未顯示)之可選組件的其他組件。
如以上所指示,可攜式電子裝置20包括回授機構30,回授機構30包括開關32以及用於在藉由使用者按壓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輸入表面28上而施加一力時將觸覺回授提供至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使用者的其他組件。依據本具體實施例,開關32係機械圓頂型開關32且在圖2中係顯示處於未受壓縮或非致動狀態下,然而,開關32可以為任何適合的機械開關。開關32係佈置於可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方向上遠離基底22移動之開關平台90上。因而,開關32亦可與開關平台90一起朝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移動。四個槓桿臂92之每一者自其上佈置開關32之開關平台90之下側朝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個別角落延伸。槓桿臂92之每一者係可繞由一個別樞軸94所提供之一個別支點樞轉,該個別樞軸94具有三角形斷面且佈置於基底22與個別槓桿臂92之間,如圖2所示。因而,各樞軸94在一個別槓桿臂92之相反端之間與該個別槓桿臂92之一側接觸。槓桿臂92係各經成形用以靠近開關平台提供一靜止表面96用於在不向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施加力時靜止在基底22上且提供一突出部分98用於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在基底22之方向上位移時鄰接倚靠顯示器支撐物89。擋塊99在槓桿臂92之端附近自基底22延伸用於限制槓桿臂92與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朝基底22之位移。擋塊99不受限於圖式中所顯示之方形形狀之擋塊且可以採用任何適合的形式。樞軸94係定位於靜止表面96與突出部分98之間用於在靜止位置(如圖2所示)與樞轉位置(如藉由圖3之右手側處之槓桿臂92最好顯示)之間樞轉。一個別偏壓元件100在顯示器支撐物89與突出部分98之間延伸且係連接至顯示器支撐物89與突出部分98用於使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朝框架86偏壓。
現在應明白各槓桿臂92係可繞由個別樞軸94所提供之支點樞轉以造成開關平台90與開關32在基底22與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間移動。亦應明白針對最佳化性能選擇各樞軸94沿著個別槓桿臂92之長度之位置以用於遠離基底22朝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移動開關32。因而,藉由一藉由使用者按壓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上所施加之力的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位移造成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與突出部分98接觸。藉由使用者按壓在觸敏輸入表面28上靠近角落之一之處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一角落附近施加一力造成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樞轉使得向其施加該力之該角落朝個別突出部分98移動且鄰接個別突出部分98,造成個別槓桿臂92之樞轉。槓桿臂92之樞轉導致開關平台90與開關32遠離基底22朝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位移以由於壓縮在顯示器支撐物89上而致動開關32。藉由擋塊99限制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在基底22之方向上之位移範圍。藉由使用者按壓在觸敏輸入表面28上靠近其中心之處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中心附近施加一力造成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朝突出部分98之位移。依據本具體實施例,將該力直接施加至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中心時,使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位移,導致開關32之致動而槓桿臂不樞轉,因為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係在基底22之方向上位移,造成將偏壓元件100壓縮至與突出部分98鄰接。
包括上面參考圖3所說明的處理器40及其他組件的組件係容置於該外罩84內以提供該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功能性。
如以上所指示,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包括顯示裝置26與覆蓋顯示裝置26用於針對使用者輸入提供一圖形使用者介面之觸敏輸入表面28。當一使用者觸碰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或沿著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滑動手指時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產生信號,導致處理器40處命令之起始。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針對使用者互動提供一圖形使用者介面。因而,該顯示裝置26提供圖形表示,其可藉由與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觸敏輸入表面28的使用者互動來選擇或操控。
開關32可以提供另外輸入,因為藉由使用者按壓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輸入表面28上而施加一足夠力的開關32之致動可以產生至處理器40之另外信號輸入。該另外信號可以造成處理器40處命令之起始,該起始為獨自的或起因於來自開關32之信號與來自觸敏輸入表面28之信號的組合。因而,處理器40處所起始之命令可為由使用者交互作用所造成的來自觸敏輸入表面28之信號之結果或來自觸敏輸入表面28之信號與來自開關32之信號之組合之結果。使用者交互作用可為(例如)使用者觸碰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或使用者沿著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滑動手指。手指沿著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不同滑動動作亦可導致處理器40處所起始之不同命令。
預期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使用者可以藉由與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使用者互動造成在處理器40處起始命令而不致動開關32。例如,使用者可以觸碰或沿著觸控式螢幕顯示器滑動手指造成信號之產生及命令之起始而不施加足夠力以使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位移以造成壓下開關32。
現在參考圖4與5以說明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在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外罩84內之移動。首先參考圖4,顯示依據一範例性具體實施例之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簡化斷面側視圖,在該範例性具體實施例中藉由(例如)使用者在箭頭"A"之方向上將手指按壓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觸敏輸入表面28上施加一力。如圖所示,使用者按壓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上靠近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一側之處,導致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樞轉以便位於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向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施加力所在之相同側上之偏壓元件100得以壓縮。從該圖式應明白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上施加一力時,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倚靠框架86之下側沿著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相反側上之一邊緣樞轉。在圖4之範例中,壓縮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右手側上之偏壓元件100且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鄰接突出部分98A且造成槓桿臂92A之樞轉直到槓桿臂92A鄰接擋塊99A。
結合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右手側上之槓桿臂92A之樞轉,藉由槓桿臂92A使開關平台90與開關32位移,造成開關32之致動。
現在參考圖5之範例,在該範例中藉由(例如)使用者在箭頭"B"之方向上將手指按壓在觸敏輸入表面28上大約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中心處施加一力。如圖所示,使用者按壓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上,導致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朝基底22之位移以便壓縮所有偏壓元件100。從該圖式應明白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係朝基底22位移同時維持與基底22一般平行對齊。因而,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鄰接突出部分98之每一者且致動開關32。
在本範例中,靠近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之中心施加該力且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所得位移造成開關32之致動而槓桿臂92之任何者不樞轉且因此開關32不相對於基底22移動,因為致動開關時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鄰接突出部分98。
基於解釋之目的,繼續參考圖2、4及5。在圖2中,不向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輸入表面28施加力,且因此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係處於其中其係朝框架86偏壓之靜止位置。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與開關32朝彼此相對位移距離"d"導致開關32之致動。在本具體實施例中,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係在靠近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任何角落之處位移類似距離"d",以與個別突出部分98接觸。現在參考圖5,施加至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之中心之力"B"導致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在各角落處位移距離"d",且在中心處位移類似距離"d"。因而,使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位移,導致缺少槓桿臂92之樞轉之情況下之開關32之致動。然而,在圖4中,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一側上將力"A"施加至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因而,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在與施加該力所在之側相反之側上倚靠框架86之下側樞轉,如以上所說明。在圖4所顯示之視圖中,向其施加該力之的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右側係位移距離"d",以與突出部分98A接觸。然而,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左側處之位移係可忽略的。應明白當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與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右手側上之突出部分98接觸時,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中心處之位移係大約"d"。開關平台90與開關32遠離基底22移動的同時,槓桿臂92A允許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進一步位移,直到槓桿臂92A與擋塊99A接觸。因而,開關32朝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之中心及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中心朝開關32之總相對移動係"d",以致動開關32。應再次明白可針對回授機構30之適合的性能選擇樞軸94之位置,且樞軸94無需沿著個別槓桿臂92居中定位。
現在參考圖6、7及8以說明依據另一具體實施例之一可攜式電子裝置20。本具體實施例之許多特徵係類似於以上所說明者,且因此本文未進一步說明。然而,本具體實施例之回授機構30不同於以上所說明之回授機構。再者,可攜式電子裝置20包括回授機構30,回授機構30在本具體實施例中包括開關32及用於在藉由使用者按壓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輸入表面28上而施加一力時將觸覺回授提供至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使用者的其他組件。依據本具體實施例,開關32係機械圓頂型開關32,且在圖6中係顯示處於未受壓縮或非致動狀態下。開關32不受限於圓頂型開關且可為任何適合的機械開關。開關32係佈置於可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方向,於遠離基底22移動之開關平台90上。因而,開關32亦可與開關平台90一起朝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移動。四個槓桿臂92之每一者自開關平台90之與其上佈置開關32之側相反之側,朝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個別角落延伸。槓桿臂92之每一者係可繞由一個別樞軸94提供之一個別支點樞轉,該個別樞軸94具有三角形斷面且佈置於基底22與個別槓桿臂92之間,如圖6所示。應明白槓桿臂92也可繞樞軸梢而非三角形斷面樞軸94樞轉。槓桿臂92係各經成形,以靠近開關平台90提供一靜止表面96,以用於在不向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施加力時靜止在基底22上。在本具體實施例中,如同最初所說明之具體實施例不提供突出部分。實情為,採用發泡體偏壓元件之形式之一個別偏壓元件102係佈置於各槓桿臂92與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顯示器支撐物89之間,且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處於靜止位置(缺少至輸入表面28之施加力)時,係與個別槓桿臂92及顯示器支撐物89兩者接觸。雖然將偏壓元件說明為一發泡體偏壓元件,但可以使用任何適合的偏壓元件。
如圖所示,樞軸94係定位於靜止表面96與偏壓元件102之間用於在靜止位置(如圖6所示)與樞轉位置(如藉由圖7之左手側處之槓桿臂92最好顯示)之間樞轉。再者,擋塊99係提供於基底22與槓桿臂92之間用於限制槓桿臂92與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朝基底22之位移。擋塊99不受限於圖式中所顯示之擋塊且可以採用任何適合的形式。在本具體實施例中,偏壓元件係連接至個別槓桿臂92用於使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朝框架86偏壓。
應再次明白各槓桿臂92係可繞由個別樞軸94所提供之支點樞轉以造成開關平台90與開關32在基底22與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間移動。因而,藉由一藉由使用者按壓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上所施加之力的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位移造成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壓縮偏壓元件102。藉由使用者按壓在觸敏輸入表面28上靠近角落之一之處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一角落附近施加一力造成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樞轉使得向其施加該力之該角落朝基底22移動且壓縮個別偏壓元件102,使個別槓桿臂92樞轉直到個別槓桿臂92鄰接個別擋塊92。槓桿臂92之樞轉導致開關平台90與開關32遠離基底朝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位移以由於壓縮在顯示器支撐物89上而致動開關32。藉由使用者按壓在觸敏輸入表面28上靠近其中心之處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中心附近施加一力造成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位移及所有偏壓元件102之壓縮。依據本具體實施例,將該力直接施加至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中心時,使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位移,導致開關32之致動。
繼續參考圖7與8以說明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在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外罩84內之移動。首先參考圖7,顯示依據一範例性具體實施例之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簡化斷面側視圖,在該範例性具體實施例中藉由(例如)使用者在箭頭"C"之方向上將手指按壓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觸敏輸入表面28上施加一力。如圖所示,使用者按壓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上靠近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一側之處,導致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樞轉以便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倚靠框架86之下側沿著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相反側上之一邊緣樞轉。在圖7之範例中,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樞轉,造成槓桿臂92B樞轉至與擋塊99B鄰接。結合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左手側上之槓桿臂92B之樞轉,藉由槓桿臂92B使開關平台90與開關32朝顯示器支撐物89位移,造成開關32之致動。
現在參考圖8之範例,在該範例中藉由(例如)使用者在箭頭"D"之方向上將手指按壓在觸敏輸入表面28上大約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中心處施加一力。如圖所示,使用者按壓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上,導致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朝基底22之位移以便壓縮所有偏壓元件102。從該圖式應明白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係朝基底22位移同時維持與基底22一般平行對齊。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位移造成所有偏壓元件92之壓縮及開關32之致動。在本範例中,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造成偏壓元件102之壓縮以及開關致動後槓桿臂92彎曲至與擋塊99接觸。因而,將一力施加至中心時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係在中心處位移大約與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一側附近施加一力時在該等側處之位移距離相同的距離。
在圖6中,不向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輸入表面28施加力且因此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係處於其中其係朝框架86偏壓之靜止位置。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與開關32朝彼此相對位移距離"d"導致開關32之致動。在本具體實施例中,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係已經與偏壓元件102接觸。現在參考圖8,壓縮偏壓元件102時,施加至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之中心之力"D"導致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在各角落處位移距離"d"且在中心處位移類似距離"d"。或者,壓縮偏壓元件102且彎曲槓桿臂92。因而,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在開關32致動後進一步位移至總位移"d"。然而,在圖7中,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一側上將力"C"施加至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因而,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在與施加該力所在之側相反之側上倚靠框架86之下側樞轉,如以上所說明。在圖7所顯示之視圖中,向其施加該力的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左側係位移距離"d"以造成槓桿臂92B樞轉,使開關32遠離基底22且朝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位移。因而,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中心係位移大約"d"且開關32係位移大約"d"。開關32朝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之中心及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中心朝開關32之總相對移動係"d"以致動開關32。應再次明白可針對最好性能決定樞軸94之位置且樞軸94無需沿著個別槓桿臂92居中定位。
現在參考圖9至11以說明依據又一具體實施例之一電子裝置。本具體實施例之許多特徵係類似於先前所說明之具體實施例中之特徵且因此本文未進一步說明。然而,本具體實施例之回授機構30不同於以上所說明之回授機構。再者,可攜式電子裝置20包括回授機構30,回授機構30在本具體實施例中包括開關32以及用於在藉由使用者按壓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輸入表面28上而施加一力時將觸覺回授提供至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使用者的其他組件。開關32可以為(例如)機械圓頂型開關32且在圖9中係顯示處於未受壓縮或非致動狀態下。開關32係可遠離基底22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方向上移動。在本範例性具體實施例中,兩個槓桿臂92自開關32之一下側朝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個別側延伸,其中其係定位於開關32與基底22之間。槓桿臂92之每一者係可繞定位於槓桿臂92之端間之一個別樞軸梢104樞轉,如圖9所示。可以選擇樞軸梢104之位置以提供回授機構30之適合的操作。槓桿臂92係各經成形用以在其上定位開關32的其一端上提供一個別支撐表面106。不向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施加力時該個別支撐表面106靜止在基底22上。參考圖10,顯示支撐表面106之俯視圖。各支撐表面106包括指形物108,其係交錯在另一支撐表面106之指形物108之間以針對開關32之位移支撐開關32。在本具體實施例中,各槓桿臂92係經成形用以在與具有支撐表面之端相反之端上提供突出部分98。當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係處於靜止位置(缺少至輸入表面28之施加力)時突出部分係與觸控式螢幕顯示器間隔開。再者,擋塊99在槓桿臂92之個別端附近自基底延伸用於限制槓桿臂92與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位移。
應明白各槓桿臂92係可繞個別樞軸梢104樞轉以造成開關32在基底22與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間移動。因而,藉由一藉由使用者按壓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上所施加之力的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位移造成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與兩個突出部分98之至少一個接觸。藉由使用者按壓在觸敏輸入表面28上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一側上施加一力造成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樞轉使得向其施加該力之該側朝基底22移動且與個別突出部分98接觸,造成個別槓桿臂92之樞轉。槓桿臂92之樞轉導致個別支撐表面106位移且因而導致開關32遠離基底22朝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位移以由於壓縮在顯示器支撐物89上而致動開關32。藉由使用者按壓在觸敏輸入表面28上靠近其中心之處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中心附近施加一力造成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位移至與突出部分98接觸,導致開關32之致動。
繼續參考圖11以說明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在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外罩84內之移動。圖11顯示依據一範例性具體實施例之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簡化斷面側視圖,在該範例性具體實施例中藉由(例如)使用者在箭頭"E"之方向上將手指按壓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觸敏輸入表面28上施加一力。如圖所示,使用者按壓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上靠近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一側之處,導致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樞轉以便顯示器支撐物89與向其施加該力的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相同側處之槓桿臂92之端上之突出部分98接觸。從該圖式應明白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上施加一力時,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倚靠框架86之下側沿著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相反側上之一邊緣樞轉。在圖11之範例中,由於力"E"係施加於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右手側上,所以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與右手側上之突出部分98接觸,造成個別槓桿臂92之樞轉。結合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右手側上之槓桿臂92之樞轉,藉由個別槓桿臂92之支撐表面106使開關32遠離基底22朝顯示器支撐物89位移,造成開關32之致動。
當在本具體實施例之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中心附近施加一力時,開關92致動後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係位移至與突出部分98接觸且造成槓桿臂92彎曲使得兩個槓桿臂92鄰接擋塊99。
在圖9中,不向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輸入表面28施加力且因此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係處於其中其係藉由偏壓元件(未顯示)朝框架86偏壓之靜止位置。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與開關32朝彼此相對位移距離"d"導致開關32之致動。在本具體實施例中,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在開關32致動之前與突出部分98接觸。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朝基底22進一步位移造成槓桿臂(或臂92)樞轉。將一力施加至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之中心時,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係在各側處位移距離"d"且在中心處位移類似距離"d",因為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與突出部分98接觸且使槓桿臂92彎曲。因而,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在開關32致動後進一步位移至總位移"d"。然而,在圖11中,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一側上將力"E"施加至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因而,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在與施加該力所在之側相反之側上倚靠框架86之下側樞轉,如以上所說明。在圖11所顯示之視圖中,向其施加該力的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右側係位移距離"d"以造成右側上之槓桿臂92樞轉,使開關32遠離基底22且朝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位移。因而,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中心係位移大約"d"且開關32係位移大約"d"。開關32朝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之中心及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中心朝開關32之總相對移動係"d"以致動開關32。應再次明白可針對最好性能決定樞軸94之位置且樞軸94無需沿著個別槓桿臂92居中定位。
現在參考圖12與13以說明依據又一具體實施例之一電子裝置。本具體實施例之許多特徵係類似於先前所說明之具體實施例中之特徵且因此本文未進一步說明。然而,本具體實施例之回授機構30不同於以上所說明之回授機構。再者,可攜式電子裝置20包括回授機構30,回授機構30在本具體實施例中包括開關32以及用於在藉由使用者按壓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輸入表面28上而施加一力時將觸覺回授提供至可攜式電子裝置20之使用者的其他組件。開關32可以為(例如)機械圓頂型開關32且在圖12中係顯示處於未受壓縮或非致動狀態下。開關32係可遠離基底22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方向上移動。在本範例性具體實施例中,兩個槓桿臂92自開關之下側朝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個別側延伸。槓桿臂92之每一者係可繞定位於槓桿臂92之端間之一個別樞軸梢104樞轉,如圖12所示。應再次明白可針對回授機構30之適合的操作與性能選擇樞軸梢104之位置。槓桿臂92係在其個別端處相互連接且係一整體,兩個槓桿臂92之間具有細化撓性材料部分以提供鉸鏈110。槓桿臂92係交錯以針對位移支撐開關32之指形物108。
參考圖13,顯示回授機構30之部分(包括槓桿臂92、樞軸梢104及指形物108)之透視圖。在圖13所顯示之範例中,槓桿臂92之一包括一單一指形物108,其係定位於槓桿臂92之另一個之兩個指形物108之間。應明白槓桿臂92與指形物108係由適於由鉸鏈110所提供之重複相對運動的塑膠材料構成。各槓桿臂92亦經成形用以在與包括指形物108之端相反之端上提供突出部分98。當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係處於其中其係藉由偏壓元件(未顯示)朝框架86偏壓之靜止位置時,突出部分98係與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間隔開。
應明白各槓桿臂92係可繞個別樞軸梢104樞轉以造成支撐開關32之指形物108之移動,因此造成開關32在基底22與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間移動。因而,藉由一藉由使用者按壓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上所施加之力的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位移造成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與兩個突出部分98之至少一個接觸。藉由使用者按壓在觸敏輸入表面28上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一側上施加一力造成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樞轉使得向其施加該力之該側朝基底22移動且與個別突出部分98接觸,造成個別槓桿臂92樞轉至與個別擋塊99接觸。槓桿臂92之樞轉導致指形物108位移且因而導致開關32遠離基底22朝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位移以由於壓縮在顯示器支撐物89上而致動開關32。藉由使用者按壓在觸敏輸入表面28上靠近其中心之處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中心附近施加一力造成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位移至與突出部分98接觸且進一步位移,導致開關32之致動。如同參考圖9至11所說明之具體實施例中,本具體實施例中之槓桿臂92在向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中心施加一力時彎曲,使得槓桿臂92與個別擋塊99接觸。
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與回授機構30(其包括可相對於基底22移動之機械開關32)為使用者提供所需觸覺回授。回授機構30提供開關32關於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相對移動,減少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上靠近一側或角落施加一力時致動開關32所需要之位移。因此回授機構30補償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一側或角落附近施加一力時其中心之位移相對於在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中心附近施加一力時其中心之位移的差。因而,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係朝開關32移動且開關32可以朝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移動。缺少此一補償機構時,靠近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一邊緣施加一力時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位移係靠近中心施加一力時觸控式螢幕顯示器24之位移的大約兩倍。
雖然本文所說明的具體實施例係關於該可攜式電子裝置之特定實施方案,但應瞭解此等具體實施例之修改與變更係在本申請案之範疇與領域內。例如,該可攜式電子裝置的許多特徵之大小與形狀可不同而仍提供相同功能。熟習此項技術者可能想到許多其他修改與變更。所有此類修改與變更係視為在本申請案之領域與範疇內。
20...電子裝置/可攜式電子裝置
22...基底
24...觸控式螢幕顯示器
26...顯示裝置/LCD顯示裝置
28...觸敏輸入表面
30...回授機構
32...開關
34...控制器
40...處理器/主處理器
42...通信子系統
44...解碼器
46...隨機存取記憶體(RAM)
48...快閃記憶體
50...輔助輸入/輸出(I/O)子系統
52...資料埠
54...揚聲器
56...麥克風
58...短程通信子系統
60...其他裝置子系統
62...SIM/RUIM卡
64...SIM/RUIM介面
66...電池介面
68...可再充電電池
70...作業系統
72...軟體應用程式
74...訊息應用程式
76...裝置狀態模組
78...個人資訊管理器(PIM)
80...連接模組
82...資訊技術(IT)政策模組
84...外罩
86...框架
88...側壁
89...顯示器支撐物
90...開關平台
92...槓桿臂
92A...槓桿臂
92B...槓桿臂
94...樞軸
96...靜止表面
98...突出部分
98A...突出部分
99...擋塊
99A...擋塊
99B...擋塊
100...偏壓元件
102...偏壓元件
104...樞軸梢
106...支撐表面
108...指形物
110...鉸鏈
1000...無線網路
現已參考附圖僅藉由範例說明本申請案之具體實施例,其中:
圖1係依據一範例性具體實施例之一可攜式電子裝置之俯視圖,基於解說之目的以虛像輪廓顯示某些隱藏的特徵;
圖2係圖1之可攜式電子裝置的簡化斷面側視圖(未按比例繪製);
圖3係圖1之可攜式電子裝置的某些組件(包括某些內部組件)的方塊圖;
圖4係圖1之可攜式電子裝置的簡化斷面側視圖(未按比例繪製),其顯示一施加至一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上之一點的力;
圖5係圖1之可攜式電子裝置的簡化斷面側視圖(未按比例繪製),其顯示一施加至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上之一點的力;
圖6係依據另一具體實施例之一可攜式電子裝置之簡化斷面側視圖(未按比例繪製);
圖7係圖6之可攜式電子裝置的簡化斷面側視圖(未按比例繪製),其顯示一施加至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上之一點的力;
圖8係圖6之可攜式電子裝置的簡化斷面側視圖(未按比例繪製),其顯示一施加至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上之另一點的力;
圖9係依據又一具體實施例之可攜式電子裝置之簡化斷面側視圖(未按比例繪製);
圖10係圖9之可攜式電子裝置之一部分之俯視圖;
圖11係依據圖9所顯示之具體實施例之可攜式電子裝置的簡化斷面側視圖(未按比例繪製),其顯示一施加至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上之一點的力;
圖12係依據又一具體實施例之一可攜式電子裝置之簡化斷面側視圖(未按比例繪製);及
圖13係圖10之可攜式電子裝置之一部分之透視圖。
20...電子裝置/可攜式電子裝置
22...基底
24...觸控式螢幕顯示器
26...顯示裝置/LCD顯示裝置
28...觸敏輸入表面
30...回授機構
32...開關
84...外罩
86...框架
88...側壁
89...顯示器支撐物
90...開關平台
92...槓桿臂
94...樞軸
96...靜止表面
98...突出部分
99...擋塊
100...偏壓元件

Claims (22)

  1. 一種電子裝置,其包含:一基底;一觸控式螢幕顯示器,其連接至該基底且可相對於此移動,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具有一顯示裝置及一覆蓋該顯示裝置之觸敏輸入表面;一回授機構,其包含一開關,該開關係:遠離該基底、朝該觸敏輸入表面移動;回應該觸敏輸入表面施加之力而致動,該力造成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相對於該基底之樞轉移動;操作組件,其連接至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用於該電子裝置之操作。
  2. 如請求項1之電子裝置,其中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包含一用於為該顯示裝置及該觸敏輸入表面提供支撐之顯示器支撐物,該顯示裝置與該觸敏輸入表面係佈置於該顯示器支撐物上。
  3. 如請求項1之電子裝置,其中該回授機構包含至少一槓桿,用於對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之樞轉移動作出回應而移動該開關。
  4. 如請求項1之電子裝置,其中該回授機構包含一對槓桿臂,其自靠近該開關之處,朝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之相反側延伸,用於對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之樞轉移動作出回應而移動該開關。
  5. 如請求項4之電子裝置,其中各槓桿臂係可相對於該基 底樞轉。
  6. 如請求項5之電子裝置,其中各槓桿臂係可繞一樞軸梢樞轉。
  7. 如請求項5之電子裝置,其中當該觸敏輸入表面上缺少一施加力時,各槓桿臂係與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間隔開。
  8. 如請求項7之電子裝置,其包含一佈置於各槓桿臂與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之間之個別偏壓元件。
  9. 如請求項5之電子裝置,其中各槓桿臂係可對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朝該基底之樞轉移動作出回應而樞轉。
  10. 如請求項9之電子裝置,其中各槓桿臂在該開關下面,於該基底與該開關之間延伸,用於在樞轉時朝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移動該開關。
  11. 如請求項9之電子裝置,其中該開關係可藉由各槓桿臂朝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移動。
  12. 如請求項5之電子裝置,其中該各槓桿臂包含一用於在該開關位移時支撐該開關之支撐表面。
  13. 如請求項12之電子裝置,其中該對槓桿臂係鉸接在一起。
  14. 如請求項13之電子裝置,其中該對槓桿臂係一整體,且係藉由一細化材料部分而連接在一起。
  15. 如請求項5之電子裝置,其中該對槓桿臂係在該開關下面鉸接在一起。
  16. 如請求項5之電子裝置,其中該對槓桿臂之每一者具有 佈置於該基底與該開關之間之升降指,該等槓桿臂之一之升降指插入該等槓桿臂之另一個之升降指之間。
  17. 如請求項1之電子裝置,其中該回授機構包含四個槓桿臂,各槓桿臂自該開關朝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之一個別角落延伸,用於對因施加至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之該觸敏輸入表面之力造成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之移動作出回應而移動該開關。
  18. 如請求項1之電子裝置,其中該開關係實質上相對於該基底居中。
  19. 如請求項18之電子裝置,其中該開關係一圓頂型開關。
  20. 如請求項1之電子裝置,其包含側壁及一框住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且藉由該等側壁連接至該基底之框架。
  21. 如請求項1之電子裝置,其包含在該基底與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之間延伸之撓性側壁。
  22. 如請求項21之電子裝置,其中該等撓性側壁係連續的,且圍繞該觸控式螢幕顯示器之周邊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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