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up one dir, main page]

TW202535928A - 治療化膿性汗腺炎之方法 - Google Patents

治療化膿性汗腺炎之方法

Info

Publication number
TW202535928A
TW202535928A TW114100086A TW114100086A TW202535928A TW 202535928 A TW202535928 A TW 202535928A TW 114100086 A TW114100086 A TW 114100086A TW 114100086 A TW114100086 A TW 114100086A TW 202535928 A TW202535928 A TW 202535928A
Authority
TW
Taiwan
Prior art keywords
week
dose
day
jubezinumab
subject
Prior art date
Application number
TW114100086A
Other languages
English (en)
Inventor
莫那 阿卡巴里
大衛 A 威廉斯
怡諾 龐
曉洪 黃
戰天宇
耿子乾
韓煜
印撒 溫茲恩伯格
Original Assignee
美商艾伯維有限公司
德商艾伯維德國有限及兩合公司
Priority date (The priority date is an assumption and is not a legal conclusion. Google has not performed a legal analysis and makes no representation as to the accuracy of the date listed.)
Filing date
Publication date
Application filed by 美商艾伯維有限公司, 德商艾伯維德國有限及兩合公司 filed Critical 美商艾伯維有限公司
Publication of TW202535928A publication Critical patent/TW202535928A/zh

Links

Classifications

    • AHUMAN NECESSITIES
    • A61MEDICAL OR VETERINARY SCIENCE; HYGIENE
    • A61PSPECIFIC THERAPEUTIC ACTIVITY OF CHEMICAL COMPOUNDS OR MEDICINAL PREPARATIONS
    • A61P17/00Drugs for dermatological disorders
    • A61P17/10Anti-acne agents
    • AHUMAN NECESSITIES
    • A61MEDICAL OR VETERINARY SCIENCE; HYGIENE
    • A61PSPECIFIC THERAPEUTIC ACTIVITY OF CHEMICAL COMPOUNDS OR MEDICINAL PREPARATIONS
    • A61P29/00Non-central analgesic, antipyretic or antiinflammatory agents, e.g. antirheumatic agents; Non-steroidal antiinflammatory drugs [NSAID]
    • CCHEMISTRY; METALLURGY
    • C07ORGANIC CHEMISTRY
    • C07KPEPTIDES
    • C07K16/00Immunoglobulins [IGs], e.g. monoclonal or polyclonal antibodies
    • C07K16/18Immunoglobulins [IGs], e.g. monoclonal or polyclonal antibodies against material from animals or humans
    • C07K16/24Immunoglobulins [IGs], e.g. monoclonal or polyclonal antibodies against material from animals or humans against cytokines, lymphokines or interferons
    • C07K16/244Interleukins [IL]
    • C07K16/245IL-1
    • AHUMAN NECESSITIES
    • A61MEDICAL OR VETERINARY SCIENCE; HYGIENE
    • A61KPREPARATIONS FOR MEDICAL, DENTAL OR TOILETRY PURPOSES
    • A61K39/00Medicinal preparations containing antigens or antibodies
    • A61K2039/505Medicinal preparations containing antigens or antibodies comprising antibodies
    • AHUMAN NECESSITIES
    • A61MEDICAL OR VETERINARY SCIENCE; HYGIENE
    • A61KPREPARATIONS FOR MEDICAL, DENTAL OR TOILETRY PURPOSES
    • A61K39/00Medicinal preparations containing antigens or antibodies
    • A61K2039/54Medicinal preparations containing antigens or antibodies characterised by the route of administration
    • AHUMAN NECESSITIES
    • A61MEDICAL OR VETERINARY SCIENCE; HYGIENE
    • A61KPREPARATIONS FOR MEDICAL, DENTAL OR TOILETRY PURPOSES
    • A61K39/00Medicinal preparations containing antigens or antibodies
    • A61K2039/545Medicinal preparations containing antigens or antibodies characterised by the dose, timing or administration schedule
    • CCHEMISTRY; METALLURGY
    • C07ORGANIC CHEMISTRY
    • C07KPEPTIDES
    • C07K2317/00Immunoglobulins specific features
    • C07K2317/30Immunoglobulins specific features characterized by aspects of specificity or valency
    • C07K2317/31Immunoglobulins specific features characterized by aspects of specificity or valency multispecific
    • CCHEMISTRY; METALLURGY
    • C07ORGANIC CHEMISTRY
    • C07KPEPTIDES
    • C07K2317/00Immunoglobulins specific features
    • C07K2317/60Immunoglobulins specific features characterized by non-natural combinations of immunoglobulin fragments
    • CCHEMISTRY; METALLURGY
    • C07ORGANIC CHEMISTRY
    • C07KPEPTIDES
    • C07K2317/00Immunoglobulins specific features
    • C07K2317/70Immunoglobulins specific features characterized by effect upon binding to a cell or to an antigen
    • C07K2317/76Antagonist effect on antigen, e.g. neutralization or inhibition of binding

Landscapes

  • Health & Medical Sciences (AREA)
  • Chemical & Material Sciences (AREA)
  • Organic Chemistry (AREA)
  • General Health & Medical Sciences (AREA)
  • Life Sciences & Earth Sciences (AREA)
  • Medicinal Chemistry (AREA)
  • Animal Behavior & Ethology (AREA)
  • Public Health (AREA)
  • Veterinary Medicine (AREA)
  • Pharmacology & Pharmacy (AREA)
  • Nuclear Medicine, Radiotherapy & Molecular Imaging (AREA)
  • General Chemical & Material Sciences (AREA)
  • Chemical Kinetics & Catalysis (AREA)
  • Genetics & Genomics (AREA)
  • Pain & Pain Management (AREA)
  • Biochemistry (AREA)
  • Proteomics, Peptides & Aminoacids (AREA)
  • Molecular Biology (AREA)
  • Immunology (AREA)
  • Rheumatology (AREA)
  • Biophysics (AREA)
  • Engineering & Computer Science (AREA)
  • Bioinformatics & Cheminformatics (AREA)
  • Dermatology (AREA)
  • Medicines That Contain Protein Lipid Enzymes And Other Medicines (AREA)
  • Medicines Containing Material From Animals Or Micro-Organisms (AREA)

Abstract

本揭露係關於治療對象之化膿性汗腺炎之方法,包含向對象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

Description

治療化膿性汗腺炎之方法
化膿性汗腺炎(HS)係一種使人衰弱的發炎性皮膚病,其特徵性臨床表現是再發性或慢性疼痛、化膿性病灶(即深部結節、膿腫、及鼻竇)、及疤痕,最常見於頂漿腺區域或身體的間擦區域(例如腋窩、乳房下、腹股溝、及肛門生殖器區域)。病灶通常有惡臭,有膿性分泌物,可能導致患者嚴重失能及社會恥辱,並對其生活品質造成深遠影響。據報導,HS患者會出現憂鬱、焦慮、及自殺風險增加的情況,且此種疾病常對患者的性健康造成不良影響。HS通常與合併症相關聯,諸如肥胖、代謝症候群、糖尿病、發炎性關節炎、多囊性卵巢症候群、及克隆氏症。
據估計,全球HS盛行率在< 1%至4%之間。初次出現HS後,診斷時間通常會出現大幅延遲(平均7.2年)。中度至重度HS大約佔新診斷出的HS患者之40%。
目前尚無已知的HS治療方法或預防措施。如同北美及歐洲HS臨床管理指南所述,治療方案包括醫療干預,諸如局部療法(例如去角質及換膚)、局部抗生素(例如克林黴素)、全身性抗生素(例如克林黴素、四環素、利福平)、消炎療法(例如皮質類固醇、二胺苯碸、環孢素A)、荷爾蒙(例如抗雄性激素及雌激素)、維生素A酸(例如異維甲酸、阿維A)、生物製劑(例如阿達木單抗、英利昔單抗)、止痛劑(例如非類固醇消炎藥物、類鴉片)、及手術治療(例如去頂、切除、雷射)。除阿達木單抗及塞庫金單抗外,此等醫學治療未獲授權用於治療HS,且大多數尚未充分研究。因此,對於安全且有效的HS新療法的需求尚未得到滿足。
本揭露係關於治療對象之化膿性汗腺炎之方法,包含向對象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本文所述之方法提供一種用於投予魯吉珠單抗以治療對象之化膿性汗腺炎的有效且安全的給藥方案。
因此,在一個態樣中,本揭露係關於一種治療對象之化膿性汗腺炎之方法,其包含向對象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其中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第一劑量及第二劑量的魯吉珠單抗,其中第一劑量包含約300 mg至約600 mg(例如約300 mg、約400 mg、約500 mg、或約600 mg)魯吉珠單抗,且第二劑量包含約300 mg魯吉珠單抗。
相關申請案之交互參照
本申請案主張於2024年1月3日申請之美國臨時申請案第63/617,327號、2024年3月7日申請之美國臨時申請案第63/562,501號、及2024年9月24日申請之美國臨時申請案第63/698,216號之優先權,其各者之內容以全文引用之方式併入本文中。 序列表XML 之參考
本申請案含有以XML格式電子提交之序列表。序列表XML以引用方式併入本文中。所述XML檔案建立於2024年12月19日,名稱為AVR-81825_SL.xml,大小為3,652位元組。
本揭露描述意外發現:向患有中度至重度化膿性汗腺炎之人類對象投予第一劑量的約300 mg至約600 mg(例如約300 mg、約400 mg、約500 mg或約600 mg)魯吉珠單抗及第二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誘導臨床反應。
如本文所揭示,本揭示案係關於以下實施例。
實施例1.一種治療對象之化膿性汗腺炎(HS)之方法,其包含向該對象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第一劑量及第二劑量的魯吉珠單抗,其中該第一劑量包含約300 mg至約600 mg魯吉珠單抗,且該第二劑量包含約300 mg魯吉珠單抗。
實施例2.如實施例1之方法,其中該對象係患有中度至重度HS之患者。
實施例3.如實施例1或2之方法,其中該對象係成人患者或青少年患者。
實施例4.如實施例1至3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對象在基線時膿瘍及發炎性結節(AN)總計數≥ 5,且在至少2個不同解剖區域中存在HS病灶。
實施例5.如實施例1至4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對象未接受過針對HS之生物療法。
實施例6.如實施例1至4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對象已用針對HS之先前生物療法治療且對該療法不具耐受性或反應不足。
實施例7.如實施例6之方法,其中該先前生物療法包含針對HS之抗TNF治療。
實施例8.如實施例1至7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第一劑量包含約300 mg至約500 mg、約300 mg至約400 mg、約400 mg至約600 mg、約400 mg至約500 mg、或約500 mg至約600 mg魯吉珠單抗。
實施例9.如實施例1至7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第一劑量包含約300 mg、約400 mg、約500 mg、或約600 mg魯吉珠單抗。
實施例10.如實施例1至9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在第0週(第1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一劑量。
實施例11.如實施例1至10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在第1週(第8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二劑量。
實施例12.如實施例1至11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在第0週(第1天)投予該第一劑量的魯吉珠單抗及在第1週(第8天)投予該第二劑量的魯吉珠單抗。
實施例13.如實施例1至12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在第0週(第1天)投予該第一劑量的魯吉珠單抗、在第1週(第8天)投予該第二劑量的魯吉珠單抗、及在第2週(第15天)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及此後每週投予。
實施例14.如實施例1至12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在第0週(第1天)投予該第一劑量的魯吉珠單抗、在第1週(第8天)投予該第二劑量的魯吉珠單抗、及在第2週(第15天)或第3週(第22天)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及此後每隔一週投予。
實施例15.如實施例1至12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在第0週(第1天)投予該第一劑量的魯吉珠單抗、在第1週(第8天)投予該第二劑量的魯吉珠單抗、自第2週(第15天)開始每週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並持續一時間段、及在該時間段之後每隔一週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
實施例16.如實施例1至12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在第0週(第1天)投予該第一劑量的魯吉珠單抗、在第1週(第8天)投予該第二劑量的魯吉珠單抗、自第2週(第15天)開始每週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並持續一時間段、及在該時間段之後每隔一週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
實施例17.如實施例1至16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第一劑量包含約300 mg魯吉珠單抗。
實施例18.如實施例17之方法,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a)在第0週(第1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一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b)在第1週(第8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二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及(c)在第2週(第15天)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及此後每週投予。
實施例19.如實施例17之方法,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a)在第0週(第1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一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b)在第1週(第8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二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及(c)在第2週(第15天)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及此後每隔一週投予。
實施例20.如實施例17之方法,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a)在第0週(第1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一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b)在第1週(第8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二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c)自第2週(第15天)開始每週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並持續一時間段;及(d)在該時間段之後每隔一週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
實施例21.如實施例17之方法,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a)在第0週(第1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一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b)在第1週(第8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二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c)自第2週(第15天)開始每隔一週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並持續一時間段;及(d)在該時間段之後每週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
實施例22.如實施例1至16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第一劑量包含約600 mg魯吉珠單抗。
實施例23.如實施例22之方法,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a)在第0週(第1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一劑量的約600 mg魯吉珠單抗;(b)在第1週(第8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二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及(c)在第2週(第15天)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及此後每週投予。
實施例24.如實施例22之方法,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a)在第0週(第1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一劑量的約600 mg魯吉珠單抗;(b)在第1週(第8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二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及(c)在第2週(第15天)或第3週(第22天)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及此後每隔一週投予。
實施例25.如實施例22之方法,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a)在第0週(第1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一劑量的約600 mg魯吉珠單抗;(b)在第1週(第8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二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c)自第2週(第15天)開始每週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並持續一時間段;及(d)在該時間段之後每隔一週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
實施例26.如實施例22之方法,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a)在第0週(第1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一劑量的約600 mg魯吉珠單抗;(b)在第1週(第8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二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c)自第2週(第15天)或第3週(第22天)開始每隔一週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並持續一時間段;及(d)在該時間段之後每週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
實施例27.如實施例1至26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魯吉珠單抗係藉由皮下注射投予。
實施例28.如實施例1至27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對象達到選自由下列所組成之群組之終點中的一或多者:(1) HiSCR 50;(2)數字評定量表(NRS) 30;(3) HiSCR 75;(4) HiSCR 90;(5)引流瘻管計數自基線減少>1.5;(6)引流瘻管計數自基線減少> 21.3%;(7)引流通道(dT)自基線沒有增加;(8)完全消除dT;(9) IHS4-55;(10) IHS4-75;及(11) IHS4-90。
實施例29.一種治療患者之中度至重度化膿性汗腺炎(HS)之方法,其中該患者對一或多種TNF阻斷劑反應不足或不耐受,該方法包含向該患者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在第0週(第1天)皮下投予600 mg的起始劑量,隨後在第1週(第8天)皮下投予300 mg,且此後每週一次皮下投予300 mg。
實施例30.一種治療患者之中度至重度化膿性汗腺炎(HS)之方法,其中該患者對一或多種TNF阻斷劑反應不足或不耐受,該方法包含向該患者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在第0週(第1天)皮下投予600 mg的起始劑量,隨後在第1週(第8天)皮下投予300 mg,且此後每週一次皮下投予300 mg,其中該患者達到選自由下列所組成之群組之終點中的一或多者:(1) HiSCR 50;(2)數字評定量表(NRS) 30;(3) HiSCR 75;(4) HiSCR 90;(5)引流瘻管計數自基線減少>1.5;(6)引流瘻管計數自基線減少> 21.3%;(7)引流通道(dT)自基線沒有增加;(8)完全消除dT;(9) IHS4-55;(10) IHS4-75;及(11) IHS4-90。
通過閱讀此專利申請案,本揭示案之另外的益處對於本領域中熟習此項技術者將是顯而易見的。在以下段落中描述之本揭示案之實施例意欲說明本發明,且不應該被認為縮小本發明之範疇。
本文所述之方法提供一種用於投予魯吉珠單抗以治療對象之化膿性汗腺炎的有效且安全的給藥方案。魯吉珠單抗(雙可變域免疫球蛋白(DVD-Ig))係一種獨特的分子,與目前可用的IL-1途徑抑制劑不同,其特異性地中和IL-1α及IL-1β,而不干擾IL-1途徑中IL-1RA介導之調節功能。在發炎之臨床前模型中,同時阻斷IL-1α及IL-1β比單獨抑制任一細胞介素具有更好的療效(Wu et al. Nat Biotechnol.2007; 25(11):1290-7)。本揭露證明魯吉珠單抗對IL-1α及IL-1β兩者之抑制改善了與HS相關聯之徵象及症狀。鑑於其獨特的作用機制,魯吉珠單抗在治療HS方面具有臨床優勢,而此種疾病經核准之治療方案很少,且需求未得到滿足。 魯吉珠單抗
魯吉珠單抗(亦稱為「ABT-981」)係一種雙可變域免疫球蛋白(DVD-Ig),其包含結合人類IL-1β之外部可變域(VH1及VL1)及結合人類IL-1α之內部可變域(VH2及VL2)。
魯吉珠單抗包含兩條相同的輕鏈及兩條相同的重鏈,以類似於IgG1抗體的模式透過完整的分子間及分子內二硫鍵共價地附接。魯吉珠單抗之重鏈及輕鏈序列如表1所示。 表1
輕 鏈 DIQMTQSPSS LSASVGDRVT ITCRASGNIH NYLTWYQQTP GKAPKLLIYN AKTLADGVPS RFSGSGSGTD YTFTISSLQP EDIATYYCQH FWSIPYTFGQ GTKLQITR TV AAPDIQMTQS PSSVSASVGD RVTITCRASQ GISSWLAWYQ QKPGKAPKLL IYEASNLETG VPSRFSGSGS GSDFTLTISS LQPEDFATYY CQQTSSFLLS FGGGTKVEHK R TVAAPSVFI FPPSDEQLKS GTASVVCLLN NFYPREAKVQ WKVDNALQSG NSQESVTEQD SKDSTYSLSS TLTLSKADYE KHKVYACEVT HQGLSSPVTK SFNRGEC (SEQ ID NO: 1)
重鏈 EVQLVESGGG VVQPGRSLRL SCSASGFIFS RYDMSWVRQA PGKGLEWVAY ISHGGAGTYY PDSVKGRFTI SRDNSKNTLF LQMDSLRPED TGVYFCARGG VTKGYFDVWG QGTPVTVSS A STKGPQVQLV ESGGGVVQPG RSLRLSCTAS GFTFSMFGVH WVRQAPGKGL EWVAAVSYDG SNKYYAESVK GRFTISRDNS KNILFLQMDS LRLEDTAVYY CARGRPKVVI PAPLAHWGQG TLVTFSS AST KGPSVFPLAP SSKSTSGGTA ALGCLVKDYF PEPVTVSWNS GALTSGVHTF PAVLQSSGLY SLSSVVTVPS SSLGTQTYIC NVNHKPSNTK VDKKVEPKSC DKTHTCPPCP APEAAGGPSV FLFPPKPKDT LMISRTPEVT CVVVDVSHED PEVKFNWYVD GVEVHNAKTK PREEQYNSTY RVVSVLTVLH QDWLNGKEYK CKVSNKALPA PIEKTISKAK GQPREPQVYT LPPSREEMTK NQVSLTCLVK GFYPSDIAVE WESNGQPENN YKTTPPVLDS DGSFFLYSKL TVDKSRWQQG NVFSCSVMHE ALHNHYTQKS LSLSPGK (SEQ ID NO: 2)
在上表1中,輕鏈及重鏈可變區以粗體顯示,且連接子以下劃線顯示。
魯吉珠單抗之額外描述可參考WHO Drug Information, Vol. 30, No. 2, 2016之第291至293頁,其內容以全文引用之方式併入本文中。 定義
在本文中闡述數值範圍之情況下,明確考慮了該範圍內之每個中間數字具有相同的精確度。例如,對於範圍6至9,考慮了除了6及9之外之數字7及8,且對於範圍6.0至7.0,明確考慮了數字6.0、6.1、6.2、6.3、6.4、6.5、6.6、6.7、6.8、6.9及7.0。
除非上下文另外清楚地指出,否則單數形式「一個/種(a/an)」及「該(the)」包含複數指示物。
如在本文中在片語如「A及/或B」中所使用之用語「及/或」意欲意謂「A及B」、「A或B」、「A」或「B」。
術語「約」通常係指本領域中熟習此項技術者認為等同於所闡述值(即,具有相同的功能或結果)之數字範圍。在許多情況下,用語「約」可包括捨入至最接近的有效數字之數字。在某些情況下,用語「約」可用於表示落入所闡述值之± 20%內的值,例如在所闡述值之± 15%、± 10%、± 7.5%、± 5%、± 4%、± 3%、± 2%或± 1%內。
用語「基線」意謂就在投予研究療法之前對靶向變量之第一量測結果。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則術語「包括(comprise、comprises及comprising)」使用之基礎如下:清楚地理解該等術語應被解釋為包含性地而非排他性地,使得該等術語指示包含所闡述特徵但不排除一或多個其他此類特徵。
術語「患者」、「個體」、「個人」及其類似者係指人。
本文所使用之用語「治療」意指投予魯吉珠單抗足以降低或改善化膿性汗腺炎(HS)或其一或多種症狀之嚴重性及/或持續時間。
如本文所使用,用語「有效量」或「治療有效量」係指足以降低或改善化膿性汗腺炎(HS)或其一或多種症狀之嚴重性及/或持續時間的魯吉珠單抗的量。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可例如減少膿瘍及發炎性結節(AN)總計數,以及膿瘍計數沒有增加且引流瘻管計數沒有增加。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可例如降低最嚴重的皮膚疼痛(最大每日疼痛),由皮膚疼痛之患者整體評估(GPA)評估。在一些實施例中,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可足以使對象或患者達到選自由下列所組成之群組的臨床反應中的一或多者:(1) HiSCR 50;(2)數字評定量表(NRS) 30;(3) HiSCR 75;(4) HiSCR 90;(5)引流瘻管計數自基線減少>1.5(例如>2.5、>3.0、或>4.2);(6)引流瘻管計數自基線減少>21.3%(例如>34.1%、>44.1%、或>68.3%);(7)引流通道(dT)自基線沒有增加;(8)完全消除dT;(9) IHS4-55;(10) IHS4-75;及(11) IHS4-90。 劑量
在一個實施例中,本揭露係關於一種治療對象之化膿性汗腺炎之方法,其包含向該對象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第一劑量及第二劑量的魯吉珠單抗,其中該第一劑量包含約300 mg至約600 mg魯吉珠單抗,且該第二劑量包含約300 mg魯吉珠單抗。
第一劑量可包含約300 mg至約600 mg魯吉珠單抗。例如,第一劑量的魯吉珠單抗可包含約300 mg至約550 mg、約300 mg至約500 mg、約300 mg至約450 mg、約300 mg至約400 mg、約300 mg至約350 mg、約350 mg至約600 mg、約350 mg至約550 mg、約350 mg至約500 mg、約350 mg至約450 mg、約350 mg至約400 mg、約400 mg至約600 mg、約400 mg至約550 mg、約400 mg至約500 mg、約400 mg至約450 mg、約450 mg至約600 mg、約450 mg至約550 mg、約450 mg至約500 mg、約500 mg至約600 mg、約500 mg至約550 mg、或約550 mg至約600 mg魯吉珠單抗。
在一些實施例中,第一劑量可包含約300 mg、約350 mg、約400 mg、約450 mg、約500 mg、約550 mg、或約600 mg魯吉珠單抗。在某些實施例中,第一劑量可包含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在某些實施例中,第一劑量可包含約600 mg魯吉珠單抗。
在一個實施例中,在第0週(第1天)向對象投予第一劑量。在一個實施例中,在第0週(第1天)向對象投予第一劑量的約300 mg至約600 mg(例如300 mg、400 mg、500 mg、或600 mg)魯吉珠單抗。例如,在一個實施例中,在第0週(第1天)向對象投予第一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在另一個實施例中,在第0週(第1天)向對象投予第一劑量的約600 mg魯吉珠單抗。
在一個實施例中,在第1週(第8天)向對象投予第二劑量。在一個實施例中,在第1週(第8天)向對象投予第二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
在一個實施例中,治療對象之化膿性汗腺炎之方法包含向對象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其中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在第0週(第1天)投予第一劑量的魯吉珠單抗及在第1週(第8天)投予第二劑量的魯吉珠單抗。在一個實施例中,在第0週(第1天)向對象投予第一劑量的約300 mg至約600 mg(例如300 mg、400 mg、500 mg、或600 mg)魯吉珠單抗,且在第1週(第8天)向對象投予第二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在一個實施例中,在第0週(第1天)向對象投予第一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且在第1週(第8天)向對象投予第二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在一個實施例中,在第0週(第1天)向對象投予第一劑量的約600 mg魯吉珠單抗,且在第1週(第8天)向對象投予第二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
在一個實施例中,治療對象之化膿性汗腺炎之方法包含向對象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其中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在第0週(第1天)投予第一劑量的約300 mg至約600 mg魯吉珠單抗、在第1週(第8天)投予第二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及在第2週(第15天)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及此後每週投予。
在一個實施例中,治療對象之化膿性汗腺炎之方法包含向對象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其中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在第0週(第1天)投予第一劑量的約300 mg至約600 mg魯吉珠單抗、在第1週(第8天)投予第二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及在第2週(第15天)或第3週(第22天)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及此後每隔一週投予。
在一個實施例中,治療對象之化膿性汗腺炎之方法包含向對象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其中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在第0週(第1天)投予第一劑量的約300 mg至約600 mg魯吉珠單抗、在第1週(第8天)投予第二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自第2週(第15天)開始每週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並持續一時間段、及在該時間段之後每隔一週向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
在一個實施例中,治療對象之化膿性汗腺炎之方法包含向對象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其中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在第0週(第1天)投予第一劑量的約300 mg至約600 mg魯吉珠單抗、在第1週(第8天)投予第二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自第2週(第15天)或第3週(第22天)開始每隔一週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並持續一時間段、及在該時間段之後每週向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
時間段可以是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或32週。例如,在一個實施例中,時間段可以是12、13、14、15、或16週。
在一個實施例中,治療對象之化膿性汗腺炎之方法包含向對象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其中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a)在第0週(第1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一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b)在第1週(第8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二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及(c)在第2週(第15天)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及此後每週投予。
在一個實施例中,治療對象之化膿性汗腺炎之方法包含向對象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其中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a)在第0週(第1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一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b)在第1週(第8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二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及(c)在第2週(第15天)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及此後每隔一週投予。
在一個實施例中,治療對象之化膿性汗腺炎之方法包含向對象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其中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a)在第0週(第1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一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b)在第1週(第8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二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c)自第2週(第15天)開始每週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並持續一時間段;及(d)在該時間段之後每隔一週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時間段可以是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或32週。例如,在一個實施例中,時間段可以是14週。
在一個實施例中,治療對象之化膿性汗腺炎之方法包含向對象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其中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a)在第0週(第1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一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b)在第1週(第8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二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c)自第2週(第15天)開始每隔一週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並持續一時間段;及(d)在該時間段之後每週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時間段可以是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或32週。例如,在一個實施例中,時間段可以是14週。
在一個實施例中,治療對象之化膿性汗腺炎之方法包含向對象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其中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a)在第0週(第1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一劑量的約600 mg魯吉珠單抗;(b)在第1週(第8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二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及(c)在第2週(第15天)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及此後每週投予。
在一個實施例中,治療對象之化膿性汗腺炎之方法包含向對象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其中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a)在第0週(第1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一劑量的約600 mg魯吉珠單抗;(b)在第1週(第8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二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及(c)在第2週(第15天)或第3週(第22天)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及此後每隔一週投予。
在一個實施例中,治療對象之化膿性汗腺炎之方法包含向對象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其中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a)在第0週(第1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一劑量的約600 mg魯吉珠單抗;(b)在第1週(第8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二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c)自第2週(第15天)開始每週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並持續一時間段;及(d)在該時間段之後每隔一週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時間段可以是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或32週。例如,在一個實施例中,時間段可以是14週。
在一個實施例中,治療對象之化膿性汗腺炎之方法包含向對象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其中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a)在第0週(第1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一劑量的約600 mg魯吉珠單抗;(b)在第1週(第8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二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c)自第2週(第15天)或第3週(第22天)開始每隔一週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並持續一時間段;及(d)在該時間段之後每週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時間段可以是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或32週。例如,在一個實施例中,時間段可以是13或14週。
額外的例示性劑量及劑量方案如下表2所示。 表2劑量及劑量方案
第一劑量 (mg) 第二劑量 (mg) 額外劑量 (mg) 額外劑量之頻率
300第0週(第1天) 300第1週(第8天) 300 第2週(第15天)及此後EW
300第0週(第1天) 300第1週(第8天) 300 第2週(第15天)及此後EW並持續一時間段;接著EOW
300第0週(第1天) 300第1週(第8天) 300 第2週(第15天)及此後EOW
300第0週(第1天) 300第1週(第8天) 300 第2週(第15天)及此後EOW並持續一時間段;接著EW
600第0週(第1天) 300第1週(第8天) 300 第2週(第15天)及此後EW
600第0週(第1天) 300第1週(第8天) 300 第2週(第15天)及此後EW並持續一時間段;接著EOW
600第0週(第1天) 300第1週(第8天) 300 第2週(第15天)或第3週(第22天)及此後EOW
600第0週(第1天) 300第1週(第8天) 300 第2週(第15天)或第3週(第22天)及此後EOW並持續一時間段;接著EW
EW:每週;EOW:每隔一週
在一個實施例中,至少一劑魯吉珠單抗經由皮下注射(SC)投予。在一個實施例中,第一劑量及/或第二劑量的魯吉珠單抗經由皮下注射(SC)投予。在一個實施例中,所有劑量的魯吉珠單抗皆經由皮下注射(SC)投予。
在一個實施例中,本文提供一種治療患者之中度至重度化膿性汗腺炎(HS)之方法,包含向患者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其中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在第0週(第1天)皮下投予600 mg的起始劑量,隨後在第1週(第8天)皮下投予300 mg,且此後每週一次皮下投予300 mg。
在一個實施例中,本文提供一種治療患者之中度至重度化膿性汗腺炎(HS)之方法,其中該患者對一或多種TNF阻斷劑反應不足或不耐受,該方法包含向該患者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在第0週(第1天)皮下投予600 mg的起始劑量,隨後在第1週(第8天)皮下投予300 mg,且此後每週一次皮下投予300 mg。
在一個實施例中,本文提供一種治療患者之中度至重度化膿性汗腺炎(HS)之方法,包含向患者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其中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在第0週(第1天)皮下投予600 mg的起始劑量,隨後在第1週(第8天)皮下投予300 mg,且此後每週一次皮下投予300 mg,其中患者達到選自由下列所組成之群組之終點中的一或多者:(1) HiSCR 50;(2)數字評定量表(NRS) 30;(3) HiSCR 75;(4) HiSCR 90;(5)引流瘻管計數自基線減少>1.5(例如>2.5、>3.0、或>4.2);(6)引流瘻管計數自基線減少>21.3%(例如>34.1%、>44.1%、或>68.3%);(7)引流通道(dT)自基線沒有增加;(8)完全消除dT;(9) IHS4-55;(10) IHS4-75;及(11) IHS4-90。
在一個實施例中,本文提供一種治療患者之中度至重度化膿性汗腺炎(HS)之方法,其中患者對一或多種TNF阻斷劑反應不足或不耐受,該方法包含向患者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其中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在第0週(第1天)皮下投予600 mg的起始劑量,隨後在第1週(第8天)皮下投予300 mg,且此後每週一次皮下投予300 mg,其中患者達到選自由下列所組成之群組之終點中的一或多者:(1) HiSCR 50;(2)數字評定量表(NRS) 30;(3) HiSCR 75;(4) HiSCR 90;(5)引流瘻管計數自基線減少>1.5(例如>2.5、>3.0、或>4.2);(6)引流瘻管計數自基線減少>21.3%(例如>34.1%、>44.1%、或>68.3%);(7)引流通道(dT)自基線沒有增加;(8)完全消除dT;(9) IHS4-55;(10) IHS4-75;及(11) IHS4-90。
在一個實施例中,至少一劑魯吉珠單抗藉由多次注射遞送。在一個實施例中,所有劑量的魯吉珠單抗皆藉由多次注射遞送。在一個實施例中,多次注射包含至少兩次(例如2、3、4、5或6次)注射。例如,在一個實施例中,在第0週(第1天)藉由四次150 mg注射遞送600 mg的第一劑量或起始劑量。在一個實施例中,多次注射可分佈在一時間段中,例如1小時時間段、3小時時間段、6小時時間段、12小時時間段、18小時時間段、24小時時間段、30小時時間段、36小時時間段、42小時時間段、48小時時間段、3天時間段、4天時間段、5天時間段、6天時間段、或7天時間段。 患者選擇
在一個實施例中,本揭露中描述之方法用以治療患有中度至重度化膿性汗腺炎之對象。
在一個實施例中,使用本文描述之方法治療之對象係成年(≥18歲)患者。在一個實施例中,使用本文描述之方法治療之對象係成人或青少年(≥16歲)患者。
在一個實施例中,使用本文描述之方法治療之對象在基線前至少6個月已診斷為中度至重度化膿性汗腺炎(例如透過對象之病史及訪談判定)。
在一個實施例中,本揭露中描述之方法用以治療具有以下一或多者之對象:(1)膿瘍及發炎性結節(AN)總計數≥ 5;(2)基線時至少兩個不同解剖區域中存在HS病灶;(3)基線時至少1個HS受累解剖區域歸類為Hurley II級或更高級;及(4)基線時引流瘻管計數≤ 20。在一個實施例中,本揭露中描述之方法用以治療具有以下所有情況之對象:(1)膿瘍及發炎性結節(AN)總計數≥ 5;(2)基線時至少兩個不同解剖區域中存在HS病灶;(3)基線時至少1個HS受累解剖區域歸類為Hurley II級或更高級;及(4)基線時引流瘻管計數≤ 20。
在一個實施例中,對象先前未接受過任何生物療法,亦即未接受過針對HS之生物療法(「bio-naïve」)。在一個實施例中,對象先前未曾暴露於抗IL-1或抗IL-1 1型受體生物製劑(例如阿那白滯素(anakinra)、卡那單抗(canakinumab)、利納西普(rilonacept)、或貝美克單抗(bermekimab))。
在一個實施例中,使用本文描述之方法治療之對象已用針對HS之先前生物療法治療,且對該療法的反應不足(「bio-IR」)。例如,在一個實施例中,對象對於針對化膿性汗腺炎的一或多種抗TNF治療失敗。一或多種抗TNF治療失敗可定義為以下情況之一:使用至少一種TNF拮抗劑治療至少12週,但反應不足或失去反應,或對至少一種TNF拮抗劑不耐受。因此,在一個實施例中,使用本文描述之方法治療之對象儘管用至少一種TNF拮抗劑治療至少12週,但仍反應不足或失去反應,或對至少一種TNF拮抗劑不耐受。 臨床反應
在一個實施例中,治療對象之化膿性汗腺炎之方法進一步包含在投予一或多次劑量的魯吉珠單抗之後(例如,在投予第一劑量或第二劑量的魯吉珠單抗之後)測量對象之至少一種臨床反應(或臨床終點)。在一個實施例中,在投予各劑魯吉珠單抗之後一週測量臨床反應。在某些實施例中,在投予最後一劑魯吉珠單抗之後一週測量臨床反應。在某些實施例中,在投予1、2、3、4、5、6、7、8、9、10、11、12、13、14、15、或16劑魯吉珠單抗之後(例如,在投予第一劑量或第二劑量的魯吉珠單抗之後)一週測量臨床反應。
臨床反應(臨床終點)可包含:(1)HiSCR 50(定義為膿瘍及發炎性結節(AN)總計數自基線減少至少50%,且相對於基線膿瘍計數沒有增加,引流瘻管計數沒有增加);(2)基線NRS ≥ 3之對象中最嚴重皮膚疼痛(最大每日疼痛)自基線減少至少30%且減少至少1個單位,由皮膚疼痛之患者整體評估(GPA)(數字評定量表[NRS] 30)評估;(3)HiSCR 75(定義為AN總計數自基線減少至少75%,且相對於基線膿瘍計數沒有增加,引流瘻管計數沒有增加);(4)HiSCR 90(定義為AN總計數自基線減少至少90%,且相對於基線膿瘍計數沒有增加,引流瘻管計數沒有增加);(5)引流瘻管計數自基線減少>1.5(例如>2.5、>3.0、或>4.2);(6)引流瘻管計數自基線減少>21.3%(例如>34.1%、>44.1%、或>68.3%);(7)引流通道(dT)自基線沒有增加;(8)完全消除dT;(9)IHS4-55(定義為國際化膿性汗腺炎嚴重程度評分系統(IHS4) [結節(發炎性)數目× 1] + [膿瘍數目× 2] + [引流通道數目× 4])自基線減少至少55%;(10)IHS4-75(定義為IHS4 [結節(發炎性)數目× 1] + [膿瘍數目× 2] + [引流通道數目× 4])自基線至少減少75%;及/或(11) IHS4-90(定義為IHS4 [結節(發炎性)數目× 1] + [膿瘍數目× 2] + [引流通道數目× 4])自基線減少至少90%)。
在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之後,對象可達到一或多種上述臨床終點。在一個實施例中,對象在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之後達到HiSCR 50。在另一個實施例中,對象在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之後達到HiSCR 75。在另一個實施例中,對象在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之後達到HiSCR 90。在另一個實施例中,對象在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之後達到NRS30。在另一個實施例中,對象在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之後引流瘻管計數自基線減少>1.5(例如>2.5、>3.0、或>4.2)。在另一個實施例中,對象在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之後引流瘻管計數自基線減少> 21.3%(例如>34.1%、>44.1%、或>68.3%)。在另一個實施例中,對象在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之後引流通道(dT)自基線沒有增加。在另一個實施例中,對象在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之後達到dT的完全消除。在另一個實施例中,對象在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之後達到IHS4-55。在另一個實施例中,對象在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之後達到IHS4-75。在另一個實施例中,對象在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之後達到IHS4-90。在一個實施例中,對象在投予至少一劑(例如,1、2、3、4、5、6、7、8、9、10、11、12、13、14、15、或16劑)魯吉珠單抗之後達到一或多種上述臨床終點。在一個實施例中,對象在投予9個劑量的魯吉珠單抗之後達到一或多種上述臨床終點。在另一個實施例中,對象在投予16個劑量的魯吉珠單抗之後達到一或多種上述臨床終點。 實例1 :第II 期研究M20-262
進行一項第2期、隨機、雙盲、平行組、安慰劑對照、劑量範圍、多中心研究(M20-262),以評估魯吉珠單抗(Luti)對抗TNF療法失敗之中度至重度化膿性汗腺炎(HS)成年對象之功效及安全性。
目標:研究評估了魯吉珠單抗300 mg每週(EW)、300 mg每隔一週(EOW)、及100 mg EOW之於安慰劑用於治療抗TNF療法失敗之中度至重度HS成人對象之徵象及症狀之安全性及功效。
研究群體及招募之對象數目:對總共153名抗TNF療法失敗之中度至重度HS對象進行隨機分組。129名對象完成研究藥物治療,24名對象因各種原因中止研究藥物治療。大多數患者(70.6百分比)患有嚴重的基線Hurley 3期疾病(HS之最廣泛形式),其特徵是疤痕、病灶、及竇道。
關鍵合格準則:對象在篩選時年齡至少≥ 18歲,且在基線前至少1年臨床診斷為HS(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對象在基線時AN總計數≥ 5,且在至少2個不同解剖區域中存在HS病灶。對象曾針對HS抗TNF治療失敗,定義為以下情況之一:儘管使用≥ 1種TNF拮抗劑治療至少12週,但反應不足或失去反應(試驗主持人認為)或對≥ 1種TNF拮抗劑不耐受。證明對TNF拮抗劑的不耐受時,無需最低使用時間。 研究設計:
1所示,研究包含35天的篩選期、16週的雙盲安慰劑對照治療期、及9週的追蹤期(最後一劑研究藥物之後10週[投予於第15週])。
符合所有資格準則的對象在基線時以1:1:1:1的比例集中隨機分配到4個治療組之一(計劃每組N=40),並依基線時跨所有受影響解剖區域的最嚴重Hurley分級(< 3或3)進行分層: 第 1組(Luti 300 mg EW):魯吉珠單抗300 mg皮下(SC) EW 第 2組(Luti 300 mg EOW):魯吉珠單抗300 mg SC EOW(基線及第1週係300 mg SC的負荷劑量,隨後在第2週300 mg SC及此後EOW) 第 3組(Luti 100 mg EOW):魯吉珠單抗100 mg SC EOW(基線及第1週係100 mg SC的負荷劑量,隨後在第2週100 mg SC及此後EOW) 第 4組(PBO):安慰劑SC EW
第1組的對象在基線及第1、2、3、4、5、6、7、8、9、10、11、12、13、14、及15週給藥300 mg魯吉珠單抗。
第2組的對象在基線及第1週給藥300 mg魯吉珠單抗,隨後在第2、4、6、8、10、12、及14週給藥300 mg魯吉珠單抗,並在第3、5、7、9、11、13、及15週給藥安慰劑。
第3組的對象在基線及第1週給藥100 mg魯吉珠單抗,隨後在第2、4、6、8、10、12、及14週給藥100 mg魯吉珠單抗,並在第3、5、7、9、11、13、及15週給藥安慰劑。
第4組的對象在基線及第1、2、3、4、5、6、7、8、9、10、11、12、13、14、及15週給予匹配的安慰劑。
主要功效目標係評估抗TNF療法失敗的成年對象中,相較於PBO,各魯吉珠單抗組在第16週達到HiSCR 50的比率較高。
終點:主要終點係在第16週達到化膿性汗腺炎臨床反應(HiSCR) 50。HiSCR 50定義為膿瘍及發炎性結節(AN)總計數自基線減少至少50%,且相對於基線膿瘍計數沒有增加,引流瘻管計數沒有增加。
次要終點係在第16週達到基線NRS ≥ 3之對象中最嚴重皮膚疼痛(最大每日疼痛)自基線減少至少30%且減少至少1個單位,由皮膚疼痛之患者整體評估(PGA)(數字評定量表[NRS] 30)所評估。
亦評估額外終點,以評估魯吉珠單抗相較於安慰劑之反應深度。例如,在第16週亦評估達到HiSCR75、HiSCR90、及國際化膿性汗腺炎嚴重程度評分系統(IHS4)終點(IHS4-55、IHS4-75、及IHS4-90)之情況,除了結節及膿瘍之外亦動態評估引流瘻管/通道。達到HiSCR 75及HiSCR 90定義為相對於基線,AN總計數各別減少≥ 75%及≥ 90%,且膿瘍計數沒有增加,引流瘻管計數沒有增加。達到IHS4-55、IHS4-75、及IHS4-90定義為IHS4 [結節(發炎性)數目× 1] + [膿瘍數目× 2] + [引流通道數目× 4]自基線各別減少至少55%、75%、或90%。 實例2 :II 期研究M20-262 結果
II期M20-262研究之最終功效及安全性結果(包括安全性追蹤期的數據)報告如下。 功效:
Luti 300 mg EOW及EW顯示出高反應率,各別有98.5%及89.3%之機率優於安慰劑。預先指定之分析顯示,Luti 300 mg EOW組之反應率高於300 mg EW組。由於在第3週觀察到Luti 300 mg EOW與Luti 300 mg EW之間的差異(兩組對象在評估前接受相同劑量),對重要基線因素進行調整後的事後分析估計,Luti 300 mg EOW與EW組的反應率類似。
Luti 300 mg EOW及EW劑量在第16週時的次要終點及選定之額外終點亦顯示出比PBO更高的反應率(詳情見表3)。比較300 mg EOW及EW組:EOW組在HiSCR 75之預先指定分析中優於EW組;EW組在HiSCR 75之基線調整後事後分析及HiSCR 90之高嚴格性終點(在預先指定之分析及基線調整後分析中)皆優於EOW組。 主要及次要終點:
Luti 300 mg EOW及300 mg EW在主要終點(第16週時的HiSCR 50)上皆顯示出比PBO更高的反應率,與PBO相比,觀察到治療差異為正的後驗機率各別是98.5%及89.3%。使用Cochran-Mantel-Haenszel (CMH)測試之敏感度分析顯示出一致的結果(表3)。
在第16週的次要終點及額外終點中亦觀察到Luti 300 mg EOW及Luti 300 mg EW之更大功效(表3)。 表3.第16週功效結果
終點 (皆在第16 週) 反應(%) 反應(%) ;治療差異Δ 對PBO [95% CI]
PBO N = 40 Luti 100 mg EOW N= 37 Luti 300 mg EOW N= 37 Luti 300 mg EW N=39
主要終點:HiSCR 50 2
預先指定之貝葉斯方法 35.0 27.0 ∆: -7.7 [-27.6, 12.7] 59.5 ∆: 23.8 [2.2, 44.3] 48.7 ∆: 13.4 [-7.8, 34.0]
預先指定之 CMH 4 35.0 27.0 ∆ -8.0 [-23.2, 5.6] 59.5 ∆ 24.5 [9.1, 39.5] 48.7 ∆ 13.7 [-1.3, 28.8]
基線調整後 1 38.6 33.7 Δ: -4.8 [-26.3, 16.6] 51.1 Δ: 12.5 [-9.6, 34.6] 51.0 Δ: 12.4, [-9.4, 34.2]
次要終點:皮膚疼痛NRS30 3
預先指定之貝葉斯方法 N = 31 12.9 N = 27 22.2 ∆: 9.1 [-10.2, 29.0] N = 29 34.5 ∆: 20.9 [0.3, 41.5] N = 23 34.8 ∆: 21.3 [-0.7, 43.8]
所選之額外終點:HiSCR 75 2
預先指定之貝葉斯方法 17.5 16.2 ∆: -1.1 [-17.9, 15.7] 45.9 ∆: 27.8 [7.9, 46.9] 38.5 ∆: 20.5 [1.4, 39.3]
基線調整後 1 18.9 20.5 Δ: 1.6 [-16.2, 19.4] 37.5 Δ: 18.6 [-1.1, 38.4] 47.2 Δ: 28.3 [8.5, 48.1]
所選之額外終點:HiSCR 90 2
預先指定之貝葉斯方法 5.0 8.1 ∆: 3.1 [-8.4, 15.5] 13.5 ∆: 8.4 [-4.4, 22.4] 25.6 ∆: 20.2 [5.4, 35.9]
基線調整後 1 6.3 10.1 Δ: 3.8 [-8.5, 16.1] 13.9 Δ: 7.6 [-5.9, 21.0] 31.4 Δ: 25.1 [8.7, 41.5]
1 調整基線因素的事後分析:目前的吸菸狀況(是 /[曾經使用或從未使用 ])、因失去反應而中止先前抗 TNF療法的原因(是 /否)、引流瘻管計數、皮膚疼痛 NRShsCRP 2HiSCR 50/75/90 AN總計數(膿瘍及發炎性結節計數之總和)自基線減少至少 50%/75%/90%,且膿瘍計數沒有增加,引流瘻管計數沒有增加。 3皮膚疼痛 NRS30:在基線 NRS ≥ 3之對象中,皮膚疼痛 NRS(數字評定量表)自基線減少至少 30%且減少至少 1個單位。 4Cochran-Mantel-Haenszel 測試。
2期結果顯示,在第16週達到HS臨床反應(HiSCR 50)之主要終點中,先前抗TNF療法失敗之中度至重度化膿性汗腺炎(HS)成人每隔一週接受300 mg或每週300 mg的魯吉珠單抗(ABT-981)的反應率(各別是59.5百分比,標稱p=0.027;及48.7百分比,標稱p=0.197)高於安慰劑(35.0百分比)(表4)。
除了在主要終點中達到較高反應率之外,儘管大多數患者患有嚴重疾病,該試驗亦顯示,相較於安慰劑,接受每週300 mg及每隔一週300 mg的魯吉珠單抗治療的患者經由NRS30及HiSCR75(HS臨床反應之較高臨限值)達到較高的皮膚疼痛改善率(表4)。 表4.所選終點之結果如下:
終點 (皆在第16 週) 反應(%) 反應(%) ;治療差異對PBO # P+
PBO (N=40) Luti 100 mg EOW (N=37) Luti 300 mg EOW (N=37) Luti 300 mg EW (N=39)
主要 HiSCR 50 35.0 27.0 ∆: -9.7 p=0.345 59.5 ∆: 24.1 p=0.027 48.7 ∆: 13.8 p=0.197
次要 皮膚疼痛NRS30* N=31 12.9 N=27 22.2 ∆: 9.4 p=0.330 N=29 34.5 ∆: 21.8 p=0.039 N=23 34.8 ∆: 19.8 p=0.066
額外 HiSCR 75 17.5 16.2 ∆: -2.2 p=0.795 45.9 ∆: 28.2 p=0.005 38.5 ∆: 21.0 p=0.031
# 針對分層因子(基線Hurley分級<3及3)調整之Cochran-Mantel-Haenszel測試 +所有p值皆係標稱 *在基線皮膚疼痛NRS≥3之患者中進行分析
2期結果亦顯示,與接受安慰劑治療之患者相比,接受魯吉珠單抗300 mg EOW及300 mg EW治療之患者在第16週時引流瘻管計數顯示出更大改善(表5)。 表5
參數,LS均值;差異對安慰劑 安慰劑 (N = 33) 魯吉珠單抗 100 mg EOW (N = 28) 魯吉珠單抗 300 mg EOW (N = 32) 魯吉珠單抗 300 mg EW (N = 35)
自基線之變化*
引流瘻管計數 -1.5 -2.5 ∆ -1.0 P = .374 -4.2 ∆ -2.6 P = .013 -3.0 ∆ -1.5 P = .162
自基線之變化百分比* (基線≥3之患者) (N = 16) (N = 22) (N = 21) (N = 22)
引流瘻管計數 -21.3 -34.1 ∆ -12.7 P = .523 -68.3 ∆ -47.0 P = .025 -44.1 ∆ -22.8 P = .253
*由MMRM(混合效應模型重複測量分析)報告,模型中包括治療、訪視、訪視互動治療、分層因子(基線最嚴重Hurley分級)、及基線測量。 基線定義為首次給藥研究藥物或隨機分組(若未給予研究藥物)之前的最後一個非缺失值。 分析中包括非缺失基線值且至少有一個基線後值之患者。 EOW,每隔一週;EW,每週;PBO,安慰劑
亦評估達到引流通道(dT)之完全消除或沒有增加的情況。較大比例的接受魯吉珠單抗300 mg EW及300 mg EOW治療的患者(NRI-MI)在第16週之dT自基線沒有增加(各別是79.5%、83.8%之於安慰劑(65.0%))且完全消除dT(各別是28.2%、29.7%之於安慰劑(17.5%))。因此,在此難以治療的HS患者群體中,使用魯吉珠單抗治療比安慰劑顯示出較大的dT改善。
與接受安慰劑治療之患者相比,接受魯吉珠單抗300 mg EOW及300 mg EW治療之患者在第16週時的IHS4-55、IHS4-75、及IHS4-90反應率也較高( 11)。 隨時間推移之功效
基於預先指定之分析,每次訪視時達到HiSCR 50、基線NRS ≥ 3中皮膚疼痛NRS30、HiSCR 75、及HiSCR 90之反應率及95%信賴區間(CI)各別列於 2 、圖3 、圖4 5。 基線調整療效分析
執行事後分析。在調整重要基線協變量之後,對於HiSCR50( 6),Luti 300 mg EW第16週的估計療效類似於Luti 300 mg EOW,且對於HiSCR 75( 7)及HiSCR 90( 8)高於Luti 300 mg EOW,支持將HiSCR75作為3期研究的主要終點。基線協變量由LASSO(最小絕對收縮及選擇算子)識別(Tibshirani (1996) 58(1):267-288)。 安全性:
所有劑量大致上係安全且耐受性良好的。沒有報告嗜中性球減少症事件,且沒有觀察到第3或4級嗜中性球減少症之實驗室評估。任何不良事件(AE)、嚴重不良事件(SAE)、感染、或嚴重感染皆無劑量相依性趨勢。 結論:
對於治療TNF-IR群體之HS,Luti 300 mg EOW及Luti 300 mg EW兩者在主要終點、第二終點、及所選之額外終點方面,皆顯示出比安慰劑更大的療效。所有劑量大致上係安全且耐受性良好的,沒有出現與劑量相關之治療期間發生之不良事件(TEAE)。 實例3 :第III 期研究M20-465
進行一項第3期、全球、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多中心研究,旨在評估魯吉珠單抗每週300 mg SC(在基線600 mg SC的負荷劑量之後)相對於安慰劑對中度至重度HS成人及16歲及以上青少年對象之療效及安全性。未接受過針對HS之生物療法(bio-naïve)的對象及已用針對HS之先前生物療法治療但對此療法反應不足(bio-IR)的對象皆符合資格。Bio-naive對象之招募率最多係70%。
目的:第1時期之主要目的係評估魯吉珠單抗每週300 mg之於安慰劑在所有參與者中治療16歲及以上對象之中度至重度化膿性汗腺炎(HS)之徵象及症狀的療效及安全性。
第2時期之主要目的係:(1)評估在第1時期接受魯吉珠單抗之對象中持續使用魯吉珠單抗300 mg EW或改用魯吉珠單抗300 mg EOW的療效及安全性;及(2)評估在第1時期接受安慰劑之對象改用魯吉珠單抗的益處。
對象數目:納入約1280名對象並以1:1的比例隨機分配到2個治療組之一(活性治療組約640名對象,安慰劑組約640名對象)。 合格準則:1.    對象在篩選訪視時必須≥ 18歲或≥ 16歲(當地允許的情況下)。 2.    對象必須在基線前至少6個月診斷為中度至重度HS,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即透過對象之病史及訪談)。 3.    對象基線時的AN總計數必須≥ 5。 4.    對象在基線時必須在至少兩個不同解剖區域存在HS病灶。 5.    基線時至少1個HS受累解剖區域歸類為Hurley II級或更高級。 6.    對象基線時的引流瘻管計數必須≤ 20。 7.    除HS外,對象不得有可能干擾HS評估之活動性皮膚疾病病史,包括在基線訪視後4週內需要全身性治療的皮膚感染(例如細菌、真菌、或病毒)。 8.    對象在篩選期內(首次給藥研究藥物之前)的實驗室數值必須符合以下準則: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2 ×正常上限(ULN);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 ≤ 2 × ULN;血清總膽紅素≤ 2.0 mg/dL,與吉爾伯特症候群相關之間接膽紅素單獨升高的對象除外;白細胞(WBC)總計數≥ 3,000/µL;絕對嗜中性球計數(ANC) ≥ 2,000/µL;血小板計數≥ 100,000/µL;及血紅素≥ 9.0 g/dL。 9.    對象不得有任何證據顯示:B型肝炎病毒(HBV)或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HBV感染定義為:針對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 Ab)陽性(+)之對象(及根據當地要求規定之B型肝炎表面抗體[HBs Ab]陽性[+]之對象),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 Ag)陽性(+)測試或HBV DNA聚合酶鏈反應(PCR)定性測試偵測到敏感性。HCV感染定義為:在具有抗HCV抗體(HCV Ab)之任何對象體內可偵測到HCV RNA。 10.  對象不得有抗HIV抗體(HIV Ab)測試陽性。 11.  對象不得患有活動性TB或符合TB排除參數。 12.  對象在基線前2週內不得有任何活動性全身性感染或臨床重要感染之證據,由試驗主持人評估。 13.  對象不得有需要持續免疫抑制的器官移植史。 14.  對象在過去5年內不得有惡性腫瘤病史,成功治療之非黑色素瘤皮膚癌(NMSC)或局部子宮頸原位癌除外。 15.  對象在過去6個月內不得有藥物或酒精濫用史。 16.  對象不得對研究藥物(及其賦形劑)及/或同類的其他產品之成分有過敏反應史或顯著敏感性。 17.  對象在基線前12週內不得進行任何大型手術,或在研究進行期間計劃進行手術(例如髖關節置換術、動脈瘤切除術、胃結紮術)。 18.  對象不得有既往病史或有臨床上顯著併發醫學病況,諸如近期[過去6個月內]心肌梗塞、腦血管意外、或任何其他原因(包括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危及安全性或干擾對象參與本研究,或會使對象成為不適合接受研究藥物的候選者,或會使對象因參與規程而面臨風險的任何身體、心理或精神狀況)。 19.  對象由首席試驗主持人根據篩選期間執行的病史、身體檢查、實驗室資料、及12導程心電圖(ECG)結果判定為整體健康狀況良好。 20.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對象必須實施至少1種規程指定之避孕方法,且自研究第1天到最後一次給藥研究藥物後至少10週有效(當地可能要求採取2種避孕方法)。無生育能力的女性對象不需要採取避孕措施。 21.  所有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對象在篩選訪視時的血清妊娠測試必須呈陰性,且在首次給藥研究藥物之前在基線時的尿液妊娠測試必須呈陰性。所有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對象在研究期間或最後一次給藥研究藥物後約10週內不得懷孕、哺乳、或考慮懷孕。 22.  對象先前不得暴露於抗IL-1或抗IL-1 1型受體生物製劑(例如阿那白滯素、卡那單抗、利納西普、貝美克單抗)。 23.  對象必須在首次給藥研究藥物前或首次給藥研究藥物前藥物之至少五倍平均終末消除半衰期(mean terminal elimination half-life)中止具有免疫抑制潛力的生物療法(如洗除程序中所指定)。指定之洗除期如下;若以下未指定,生物療法必須在藥物之至少5倍平均終末消除半衰期或基線前3個月(以較長者為準)中止:依那西普(etanercept)為≥ 4週;阿達木單抗(adalimumab)、英利昔單抗(infliximab)、賽妥珠單抗(certolizumab)、戈利木單抗(golimumab)、阿巴西普(abatacept)、托珠單抗(tocilizumab)、及伊科奇單抗(ixekizumab)為≥ 8週;塞庫金單抗(secukinumab)為≥ 16週;優特克單抗(ustekinumab)、古賽庫單抗(guselkumab)、及瑞莎珠單抗(risankizumab)為≥ 12週。 24.  對象在基線前12個月內或直到B細胞計數恢復到正常水平之前必須未接受過任何細胞去除療法(包括但不限於抗CD20(例如利妥昔單抗))的治療。 25.  對象在基線訪視前14天內不得使用也可用於治療HS的處方局部療法(包括局部抗生素)。 26.  對象在基線訪視前4週內必須未接受過也可用於治療HS的全身性、非抗生素、非生物療法(例如JAK抑制劑、胺甲蝶呤)。因非HS適應症而服用二甲雙胍之對象必須在基線訪視前至少28天採用記錄在案的穩定劑量及給藥方案,並不能調整其方案直到第52週評估完成之後。 27.  對象在基線訪視前14天內必須未接受過針對HS或任何其他發炎性病症的任何全身性(包括口服)抗生素治療。 28.  對象必須願意並被要求在基線前至少14天開始對其HS病灶進行每日消毒清洗。允許之消毒清洗僅限於以下中之一者:葡萄糖酸氯己定、過氧化苯甲醯、苯扎氯銨、芐索氯銨、或稀釋漂白水放入洗澡水中。 29.  正在使用非類鴉片鎮痛劑(包括乙醯胺酚(撲熱息痛)或布洛芬治療HS或非HS相關疼痛的對象必須在基線訪視前至少14天採用穩定劑量及給藥方案,並預計保持穩定直到至少第16週訪視。否則,對象在基線訪視前14天內必須未接受過口服鎮痛劑,包括但不限於類鴉片、抗癲癇劑(例如加巴噴丁(gabapentin))、三環劑(例如去甲替林(nortriptyline))、或選擇性血清素去甲腎上腺素再攝取抑制劑(例如度洛西汀(duloxetine)、文拉法新(venlafaxine))。關於HS相關疼痛的允許止痛療法,請參閱併用藥物部分。 30.  對象在首次給藥研究藥物(基線)前4週內必須未接受過任何活疫苗,或在參與研究期間(包括最後一次給藥研究藥物之後至少10週)預計不需要活疫苗接種。可投予JYNNEOS疫苗(活性減毒非複製型疫苗)。 31.  對象在首次給藥研究藥物前的30天內或藥物之5倍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必須未接受過任何其他試驗藥物之治療,或目前不得納入另一項臨床研究。 研究設計:
9所示,研究包含35天篩選期、16週雙盲安慰劑對照治療期(第1時期)、36週雙模擬延長治療期(第2時期)、及最後一次給藥研究藥物之後的10週追蹤期,且可選擇參加單獨的長期延伸研究。 第1時期
在第1時期期間,符合所有資格準則之對象以1:1的比例隨機分配到兩個治療組之一: (1)  魯吉珠單抗:基線(BL)時給藥600 mg魯吉珠單抗SC的負荷劑量,隨後在第1週給藥300 mg魯吉珠單抗SC及此後EW給藥至第16週(第1時期的最後一次給藥在第15週)。 (2)  安慰劑 第2時期
在第2時期期間,在第1時期分配到魯吉珠單抗治療組並完成第16週研究之對象以1:1的比例(在第16週依HiSCR 75分層)重新隨機分配到兩個治療組之一: (1)  自第16週開始魯吉珠單抗300 mg SC EW至第52週(第2時期的最後一次給藥在第51週)。 (2)  自第16週開始魯吉珠單抗300 mg SC EOW至第52週(第2時期的最後一次給藥在第51週)。
在第1時期分配到安慰劑組並完成第16週研究之對象在第16週以600 mg SC的負荷劑量起始魯吉珠單抗,隨後在第17週300 mg SC及此後EW直至第31週。自第32週開始,將此等對象以1:1的比例(在第32週依HiSCR 75分層)重新隨機分配到兩個治療組之一: (1)  自第32週開始魯吉珠單抗300 mg SC EW至第52週(第2時期的最後一次給藥在第51週)。 (2)  自第32週開始魯吉珠單抗300 mg SC EOW至第52週(第2時期的最後一次給藥在第51週)。
所有完成第52週關鍵研究之對象皆符合納入長期延伸研究的資格。
劑量原理:在第0週投予600 mg負荷劑量以提供更快的起效,達到魯吉珠單抗穩態暴露,而不超過已在HS中安全測試的最大暴露量( 10)。
功效終點:主要功效終點係在第16週達到化膿性汗腺炎臨床反應75 (HiSCR 75)。HiSCR 75定義為膿瘍及發炎性結節(AN)總計數自基線減少至少75%,且相對於基線膿瘍計數沒有增加,引流瘻管計數沒有增加。
次要功效終點包括:(1)基線時NRS ≥ 3的患者在第8週達到NRS30(在HS相關皮膚疼痛之患者整體評估中數字評定量表[NRS]自基線減少至少30%且減少至少2個單位)。NRS30係基於在24小時回想期中最嚴重的皮膚疼痛(最大每日疼痛)。(2)第16週時引流瘻管自基線之變化;(3)第16週時化膿性汗腺炎影響評估(Hidradenitis Suppurativa Impact Assessment, HSIA)情緒領域(Emotional Domain)自基線之變化;(4)第16週時化膿性汗腺炎影響評估(HSIA)自基線之變化;(5)第16週時化膿性汗腺炎症狀評估(HSSA)最差引流評分自基線之變化;(6)第16週時成人患者皮膚科生活品質指數(Dermatology Life Quality Index, DLQI)自基線之變化;(7)在第16週達到HiSCR 90(相對於基線,AN總計數減少至少90%,膿瘍計數沒有增加,引流瘻管計數沒有增加);(8)第16週時化膿性汗腺炎影響評估(HSIA)活動能力領域(Mobility Domain)自基線之變化;(9)第16週時HSSA自基線之變化;(10)第16週時HS相關氣味(異味)自基線之變化,基於HSSA問題8;(11)在第16週達到HiSCR 50(相對於基線,AN總計數減少至少50%,膿瘍計數沒有增加,引流瘻管計數沒有增加);及(12) HS復發之發生率,定義為在前16週(第1時期)期間相對於基線AN計數至少發生一次≥ 25%增加,且最小絕對值增加2。
除了上文所列者之外,上文列出之主要及排名次要的功效終點的所有變數也會在評估的所有計劃訪視中進行分析。
此外,在計劃訪視時評估以下終點並測量評估結果:(1) AN計數自基線之百分比變化;(2)引流瘻管計數自基線之百分比變化;(3) AN計數自基線之變化;(4)國際化膿性汗腺炎嚴重程度評分系統(IHS4)評分自基線之變化;(5) HS相關皮膚疼痛之患者整體評估中數字評定量表[NRS]自基線之變化;(6)達到IHS4-55(IHS4評分相對於基線減少至少55%);(7)對變化的患者總體印象總計(PGIC – HSSA總計)達到「顯著改善」或「非常顯著改善」;(8)相對於基線對嚴重程度的患者總體印象總計(PGIS-HSSA總計)達到≥1級改善;(9) Euro-QoL 5維5級健康狀態(EQ-5D-5L)自基線之變化;(10)工作生產力及活動受損(WPAI)自基線之變化;(11)患者報告結果測量資訊系統(PROMIS)簡表v1.0–睡眠障礙4a(針對成人對象)或PROMIS兒科SF4 v1.0睡眠障礙(針對16至17歲青少年對象)自基線之變化;(12)醫院焦慮及抑鬱量表(HADS)抑鬱分量表自基線之變化;(13) HADS抑鬱分量表自基線之變化;及(14)針對16至17歲青少年對象之兒童DLQI (CDLQI)自基線之變化。
安全性終點:對治療期間發生之不良事件(TEAE)、嚴重不良事件(SAE)、特別關注之不良事件(AESI)、導致停藥之不良事件(AE)進行評估。
記錄生命徵象、實驗室測試、ECG、及身體檢查結果。
應瞭解以上實施方式及隨附實例僅僅為說明性且不應視為限制本發明之範疇,本發明之範疇僅僅由隨附申請專利範圍及其等效物定義。
對揭示之實施例之各種改變及修改對於本領域中熟習此項技術者而言將顯而易見。在不脫離本發明之精神及範疇之情況下,可進行此類改變及修改,包含但不限於與本發明之化學結構、取代基、衍生物、中間體、合成、組合物、調配物或使用方法相關的彼等改變及修改。
1]係描述II期M20-262研究之示意圖。對象被隨機分組成四個治療組。對象每週給藥一次,最後一次給藥在第15週。BL =基線;EOW =每隔一週;EW =每週;PBO =安慰劑;SC =皮下;W =週。 [ 2]顯示每次訪視時HiSCR 50之反應率及95%信賴區間(CI) (NRI-MI)。 [ 3]顯示每次訪視時基線NRS ≥ 3中NRS30之反應率及95%信賴區間(CI) (NRI-MI)。 [ 4]顯示每次訪視時HiSCR 75之反應率及95%信賴區間(CI) (NRI-MI)。 [ 5]顯示每次訪視時HiSCR 90之反應率及95%信賴區間(CI) (NRI-MI)。 [ 6]顯示每次訪視時HiSCR 50之調整後反應率及95%信賴區間(CI)。 [ 7]顯示每次訪視時HiSCR 75之調整後反應率及95%信賴區間(CI)。 [ 8]顯示每次訪視時HiSCR 90之調整後反應率及95%信賴區間(CI)。 [ 9]係描述III期M20-465研究之示意圖。BL =基線;EOW =每隔一週;EW =每週;HCP =健康護理提供者;LTE =長期延續。 *注意:在BL及第1、2、4、6、8、12、16至21、23、25、27、29、31、32、33、35、37、39、41、43、45、47、49、51週時,劑量投予由指定之HCP給予。在第3、5、7、9、10、11、13、14、15、22、24、26、28、30、34、36、38、40、42、44、46、48、及50週時,劑量投予由對象自行注射。 +第52週僅是研究結束後的現場訪視,此次訪視時並沒有給予對象任何劑量。 [ 10]顯示在具有或不具有600 mg的負荷劑量下每週(EW) 300 mg的預測藥物動力學(PK)曲線。 [ 11]顯示第16週時達到ISH4-55、IHS4-75、及IHS4-90。CI,信賴區間;EOW,每隔一週;EW,每週;IHS4,國際化膿性汗腺炎嚴重程度評分系統;Luti,魯吉珠單抗;NRI,無反應者插補;NRI-MI,合併多重插補之無反應者插補。IHS4 55/75/90定義為IHS4 [結節(發炎性)數目× 1] + [膿瘍數目× 2] + [引流通道數目× 4]自基線各別減少至少55%、75%、或90%。使用NRI-MI以處理IHS4-55之缺失數據,NRI用於處理IHS4-75/90。
TW202535928A_114100086_SEQL.xml

Claims (30)

  1. 一種治療對象之化膿性汗腺炎(HS)之方法,其包含向該對象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第一劑量及第二劑量的魯吉珠單抗,其中該第一劑量包含約300 mg至約600 mg魯吉珠單抗,且該第二劑量包含約300 mg魯吉珠單抗。
  2. 如請求項1之方法,其中該對象係患有中度至重度HS之患者。
  3. 如請求項1或2之方法,其中該對象係成人患者或青少年患者。
  4. 如請求項1至3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對象在基線時膿瘍及發炎性結節(AN)總計數≥ 5,且在至少2個不同解剖區域中存在HS病灶。
  5. 如請求項1至4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對象未接受過針對HS之生物療法。
  6. 如請求項1至4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對象已用針對HS之先前生物療法治療且對該療法不具耐受性或反應不足。
  7. 如請求項6之方法,其中該先前生物療法包含針對HS之抗TNF治療。
  8. 如請求項1至7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第一劑量包含約300 mg至約500 mg、約300 mg至約400 mg、約400 mg至約600 mg、約400 mg至約500 mg、或約500 mg至約600 mg魯吉珠單抗。
  9. 如請求項1至7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第一劑量包含約300 mg、約400 mg、約500 mg、或約600 mg魯吉珠單抗。
  10. 如請求項1至9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在第0週(第1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一劑量。
  11. 如請求項1至10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在第1週(第8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二劑量。
  12. 如請求項1至11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在第0週(第1天)投予該第一劑量的魯吉珠單抗及在第1週(第8天)投予該第二劑量的魯吉珠單抗。
  13. 如請求項1至12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在第0週(第1天)投予該第一劑量的魯吉珠單抗、在第1週(第8天)投予該第二劑量的魯吉珠單抗、及在第2週(第15天)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及此後每週投予。
  14. 如請求項1至12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在第0週(第1天)投予該第一劑量的魯吉珠單抗、在第1週(第8天)投予該第二劑量的魯吉珠單抗、及在第2週(第15天)或第3週(第22天)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及此後每隔一週投予。
  15. 如請求項1至12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在第0週(第1天)投予該第一劑量的魯吉珠單抗、在第1週(第8天)投予該第二劑量的魯吉珠單抗、自第2週(第15天)開始每週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並持續一時間段、及在該時間段之後每隔一週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
  16. 如請求項1至12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在第0週(第1天)投予該第一劑量的魯吉珠單抗、在第1週(第8天)投予該第二劑量的魯吉珠單抗、自第2週(第15天)或第3週(第22天)開始每隔一週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並持續一時間段、及在該時間段之後每週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
  17. 如請求項1至16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第一劑量包含約300 mg魯吉珠單抗。
  18. 如請求項17之方法,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 (a)    在第0週(第1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一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 (b)   在第1週(第8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二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及 (c)    在第2週(第15天)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及此後每週投予。
  19. 如請求項17之方法,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 (a)    在第0週(第1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一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 (b)   在第1週(第8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二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及 (c)    在第2週(第15天)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及此後每隔一週投予。
  20. 如請求項17之方法,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 (a)    在第0週(第1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一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 (b)   在第1週(第8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二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 (c)    自第2週(第15天)開始每週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並持續一時間段;及 (d)   在該時間段之後每隔一週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
  21. 如請求項17之方法,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 (a)    在第0週(第1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一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 (b)   在第1週(第8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二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 (c)    自第2週(第15天)開始每隔一週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並持續一時間段;及 (d)   在該時間段之後每週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
  22. 如請求項1至16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第一劑量包含約600 mg魯吉珠單抗。
  23. 如請求項22之方法,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 (a)    在第0週(第1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一劑量的約600 mg魯吉珠單抗; (b)   在第1週(第8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二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及 (c)    在第2週(第15天)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及此後每週投予。
  24. 如請求項22之方法,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 (a)    在第0週(第1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一劑量的約600 mg魯吉珠單抗; (b)   在第1週(第8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二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及 (c)    在第2週(第15天)或第3週(第22天)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及此後每隔一週投予。
  25. 如請求項22之方法,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 (a)    在第0週(第1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一劑量的約600 mg魯吉珠單抗; (b)   在第1週(第8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二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 (c)    自第2週(第15天)開始每週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並持續一時間段;及 (d)   在該時間段之後每隔一週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
  26. 如請求項22之方法,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 (a)    在第0週(第1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一劑量的約600 mg魯吉珠單抗; (b)   在第1週(第8天)向該對象投予該第二劑量的約300 mg魯吉珠單抗; (c)    自第2週(第15天)或第3週(第22天)開始每隔一週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並持續一時間段;及 (d)   在該時間段之後每週向該對象投予約300 mg魯吉珠單抗。
  27. 如請求項1至26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魯吉珠單抗係藉由皮下注射投予。
  28. 如請求項1至27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對象達到選自由下列所組成之群組之終點中的一或多者: (1)   HiSCR 50; (2)   數字評定量表(NRS) 30; (3)   HiSCR 75; (4)   HiSCR 90; (5)   引流瘻管計數自基線減少>1.5; (6)   引流瘻管計數自基線減少> 21.3%; (7)   引流通道(dT)自基線沒有增加; (8)   完全消除dT; (9)   IHS4-55; (10) IHS4-75;及 (11) IHS4-90。
  29. 一種治療患者之中度至重度化膿性汗腺炎(HS)之方法,其中該患者對一或多種TNF阻斷劑反應不足或不耐受,該方法包含向該患者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在第0週(第1天)皮下投予600 mg的起始劑量,隨後在第1週(第8天)皮下投予300 mg,且此後每週一次皮下投予300 mg。
  30. 一種治療患者之中度至重度化膿性汗腺炎(HS)之方法,其中該患者對一或多種TNF阻斷劑反應不足或不耐受,該方法包含向該患者投予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其中該治療有效量的魯吉珠單抗包含在第0週(第1天)皮下投予600 mg的起始劑量,隨後在第1週(第8天)皮下投予300 mg,且此後每週一次皮下投予300 mg,其中該患者達到選自由下列所組成之群組之終點中的一或多者: (1)   HiSCR 50; (2)   數字評定量表(NRS) 30; (3)   HiSCR 75; (4)   HiSCR 90; (5)   引流瘻管計數自基線減少>1.5; (6)   引流瘻管計數自基線減少> 21.3%; (7)   引流通道(dT)自基線沒有增加; (8)   完全消除dT; (9)   IHS4-55; (10) IHS4-75;及 (11) IHS4-90。
TW114100086A 2024-01-03 2025-01-02 治療化膿性汗腺炎之方法 TW202535928A (zh)

Applications Claiming Priority (6)

Application Number Priority Date Filing Date Title
US202463617327P 2024-01-03 2024-01-03
US63/617,327 2024-01-03
US202463562501P 2024-03-07 2024-03-07
US63/562,501 2024-03-07
US202463698216P 2024-09-24 2024-09-24
US63/698,216 2024-09-24

Publications (1)

Publication Number Publication Date
TW202535928A true TW202535928A (zh) 2025-09-16

Family

ID=94478850

Family Applications (1)

Application Number Title Priority Date Filing Date
TW114100086A TW202535928A (zh) 2024-01-03 2025-01-02 治療化膿性汗腺炎之方法

Country Status (2)

Country Link
TW (1) TW202535928A (zh)
WO (1) WO2025147499A1 (zh)

Family Cites Families (5)

* Cited by examiner, † Cited by third party
Publication number Priority date Publication date Assignee Title
CN103079594B (zh) * 2010-06-03 2016-04-13 艾伯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用于治疗化脓性汗腺炎(hs)的用途和组合物
US12435150B2 (en) * 2019-01-11 2025-10-07 Novartis Ag Anti-CD40 antibodies for use in treatment of hidradenitis suppurativa
JP2023522196A (ja) * 2020-04-16 2023-05-29 ヤンセン バイオテツク,インコーポレーテツド 化膿性汗腺炎の治療
WO2022200339A1 (en) * 2021-03-22 2022-09-29 UNION therapeutics A/S Treatment of hidradenitis suppurativa with orismilast
US20240294626A1 (en) * 2021-06-22 2024-09-05 Novartis Ag Bispecific antibodies for use in treatment of hidradenitis suppurativa

Also Published As

Publication number Publication date
WO2025147499A1 (en) 2025-07-10

Similar Documents

Publication Publication Date Title
US20240010718A1 (en) Method of treating inflammatory bowel disease with a combination therapy of antibodies to il-23 and tnf alpha
US20250171530A1 (en) Method of Treating Inflammatory Bowel Disease with a Combination Therapy of Antibodies to IL-23 and TNF Alpha
AU2022203888A1 (en) Treating Hidradenitis Suppurativa with IL-17 antagonists
US20220372129A1 (en) Method of Treating Inflammatory Bowel Disease with a Combination Therapy of Antibodies to IL-23 and TNF Alpha
JP2023138982A (ja) インターロイキン-17(il-17)アンタゴニストを使用して腱障害を治療する方法
CN115702023A (zh) 化脓性汗腺炎的治疗
TW202535928A (zh) 治療化膿性汗腺炎之方法
JP7410256B2 (ja) 化膿性汗腺炎の治療のための汎elr+cxcケモカイン抗体
CA3257386A1 (en) METHOD FOR TREATING TENDINOPATHY USING INTERLEUKIN-17 (IL-17) ANTAGONISTS
WO2024077113A1 (en) Methods of treating fatigue in ulcerative colitis
JPWO2020012244A5 (zh)
US20220403018A1 (en) Methods of treating lichen planus using interleukin (il-17) antagonists
TW202500184A (zh) 治療潰瘍性結腸炎之方法
JPWO2021224823A5 (zh)
JPWO2023084488A5 (z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