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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719465A - 交易安全保障系统和方法 - Google Pa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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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719465A
CN1719465A CNA2004100627141A CN200410062714A CN1719465A CN 1719465 A CN1719465 A CN 1719465A CN A2004100627141 A CNA2004100627141 A CN A2004100627141A CN 200410062714 A CN200410062714 A CN 200410062714A CN 1719465 A CN1719465 A CN 171946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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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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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由于网上购物的买卖双方往往不能相见以检查商品或者最后成交,因此网上购物安全便成了电子商务的一大问题。本发明提供了一个过第三方协助买卖双方安全地进行网上交易的系统和办法。交易之前买卖双方达成成交的具体条件,称为支付条件,并将这一条件记录在一个公正第三方的网站上,买方将交易款项保存在该公正第三方处。该公正第三方核实双方约定的支付条件满足之后,便可将款项支付给卖方。本发明的系统和方法可以有效地帮助买卖双方安全地进行网上交易。

Description

交易安全保障系统和方法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网上安全支付系统和方法。
背景技术
互联网的发展创造了许多商机,其中最为重要的商机之一就是网上购物这一新兴产业。网上购物给客户提供了选择货物、对比价钱、方便快速、足不出户即可获得所需产品等许多的便利,因而必将成为重要的主流购物方式之一。
根据有关权威机构的统计,美国网上购物的成交量约为每月百亿之巨。美国上网人数为全世界各国上网人数之首,是世界互联网第一大国。中国2003年有上网人数8,000万人,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互联网国家。中国商人为了争取互联网上的商机,已经在过去短短的几年中建立了许多水平较高的电子商务网站,包括阿里吧吧、淘宝、雅宝、易趣网、一拍网等。
虽然中国有自己的电子商务网站,上网人数也相当可观,但中国的电子商务成交量却一直不尽人意。中国现在还没有可靠的电子商务成交量的统计数据,但是据各方面的资料显示,中国电子商务总成交额在每年600亿美金,中国电子商务成交量与美国电子商务成交量相差悬殊。中国电子商务界一般把这一现象归罪于所谓的电子商务“三座大山”。这三座大山即配送系统的不健全、网上支付的不方便、和对网上交易安全的担忧。由于欧美国家互联网用户没有以上三个问题的困扰,因此欧美国家的电子商务在过去几年中得以快速地发展。欧美国家有相当完备的信用卡支付系统以及比较健全的网上电子支付方式,使电子商务可以大行其道。
欧美国家普遍使用的网上支付方式包括信用卡支付、银行转账、电子钱包、数字现金等方式。这些支付之所以能够方便地用在电子商务中,归根结底是因为欧美国家有一套相当健全的信用体制,即买方付钱后不担忧卖方不发货,而卖方发货后也不担忧买方不付钱。如果买卖任何一方违背了信用体制要求其所承担的义务,则该方将丧失其信用,从而使该方在以后的经济生活中寸步难行。例如,该方购置物业时将得不到银行贷款等。因此,买卖双方都尽量尽其义务以保持其信用记录的良好。
欧美国家网上购物所使用的常见方法是用信用卡支付。欧美国家的信用卡系统是一个带有核算中心的系统,核算中心同时也起到支付行和代收行之间的纠纷解决机构的作用。所以如果支付双方之间有任何分歧,可通过一系列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解决,而用户无需担心自己的利益得不到保证。使用信用卡支付的具体方法如下。
买方将自己的信用卡号通过卖方的网站提供给卖方。一般来讲,买方还应输入自己的地址或者信用卡的有效期限,以确认自己就是持卡人。卖方收到卡号后,通过其核算中心向发卡银行申请款项预留,一旦被批准,卖方便可以发货,货款会从发卡行通过核算中心之支付到卖方的代收银行。这一支出方式是为网下交易而设计的,但是。因为信息是通过加密的连接传递的,所以安全性没有太多的问题。这一过程一般只需要几秒钟的时间即可完成。使用信用卡支付之所以在欧美国家受欢迎主要是因为它方便可靠,不需要特别的计算机软硬件,而且,使用信用卡支付本来就是欧美国家最为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因此,从人们的习惯上更容易接受这种支付方式。信用卡支付也有其不足的地方,比如,其费用较高。一般一次支付费用是货款的2%至3%。由于网上支付的风险较大,费用一般更高一些,有时可高达百分之十五。所以有的商家如果有其他的办法,会尽量使用其他方法,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接受信用卡支付。
对于中国的具体情况而言,信用卡支付还存在一个切实的问题,就是持卡人一般不愿意将自己的卡号交给商家。假如商家的人员知道了信用卡号及其他的相关信息,则可以在其他的地方用该卡号进行消费。因此,在中国使用信用卡支付这一方式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
欧美国家电子商务所使用的另外一个支付方式是网上转账。由于各银行同属一个规范化、自动化、可靠性都非常高的电子结算系统,网上转账既方便可靠又费用极低。由于网上转账节省了银行需要提供人工服务的费用,银行一般最为愿意提供这种服务,并且往往愿意为其客户免去电子转账所需要的费用。
欧美国家还发展了一系列的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电子支付技术。这些技术包括数字现金、电子钱包、智能卡、电子支票等。数字现金是一种以数值形式存在的货币。它把现金数值转换成为一系列加密的数字,由买方在其开户银行中用等值的现金购得,并存储在其计算机的硬盘中。买方在网上购买商品时,与同意接受数字现金的卖方通过互联网联机并将数字现金通过卖方的公匙加密后传给卖方以完全支付。卖方收取数字现金后,与发放此数字现金的银行清算,并取得买方所支付的费用。在实际使用中,卖方一般先核实买方所发出的数字现金之真伪,并实际从发放银行取得款项之后才会送货,以确保其本身的利益不受损失。
数字现金在美国电子商务小额支付中被广泛应用。据称到2000年底,在10美元以下的电子商务交易中,已有60%使用的是数字现金。但数字现金的使用在美国之外没有得到广泛应用,主要其对电子计算机软硬件要求较高,需要很可靠的存储设备才可以确保其安全。例如,如果用户的计算机硬盘损坏,则其硬盘上所存储的数字现金就会丢失,如同丢失钞票一样无法挽回。对于一个普通的网上消费者来说,买一批数字现金存放在自己的硬盘上以备使用,似乎不是一个吸引人的支付方式。同时,数字现金主要保护的是卖方的利益,因为卖方在其发货前可以通过发放数字现金的银行的计算机系统核实数字现金的真伪并完成清算。对于买方,如果卖方收到钱后不发货,买方就很难得到救济。因此,这一系统在信用系统不够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很难得到广泛的应用。在中国数字现金没有得到大规模的推广。
电子钱包是一种银行发行的支付软件系统。使用时用户通过该软件将用户的银行卡、银行账号上其可支配的款项支配给卖方。其本质实际上相当于信用卡、借记卡支付,不同之处在于整个的支付过程是使用买方的银行提供给买方,并安装在买方电子计算机上“电子钱包”软件而进行的。其优点是安全可靠,并可保护买方的银行数据不被泄漏。但这种方法的缺点在于用户要预先向银行申请,获准后要安装电子钱包软件后方可进行支付,对于不经常在网上购物的用户不方便。同时对于信誉较低的商家,如果其收款后不发货,或者货物质量不能令买家满意,则买家就无法得到救济。
除了以上各种支付方式之外,欧美国家也出现了许多专门为网上电子商务支付而设计的服务。例如,美国就有可以通过发e-mail而完成支付的paypal.com。纵观以上各种支付方式,读者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些支付方式之所以在电子商务中被接受主要是因为欧美国家有一个健全的信用体制。就是说,买方只须通过较为安全的方式将款项支付给卖方,而不用担心卖方收到款项后不发货或者对其卖出的货物不负责任。同时买方也相信卖方不会在获得其各种个人信息之后盗用这些信息。然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其信用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健全,照搬在欧美国家已经争取得成功的支付方式并不能解决这些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的燃眉之急。
中国电子商务的“三座大山”之一,配送困难,近几年已经随着众多的配送公司的出现逐渐得到解决。而支付困难和交易安全问题却始终得不到彻底解决。中国电子商务界只好退而求其次,创造了许多非常规的电子商务模式。例如,使用货到付款,网上宣传、展览,网下交易等等各种折衷的方式。虽然这些方法似乎绕过了支付难和网上交易安全这两个难题,但是实际上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这样的电子商务方式没有能够充分发挥电子商务速度快、效率高、费用少的优势,使电子商务失去了其所应该具有的特色。比如,纯粹的电子商务应该是不受地域限制的,而这种方式却受到地域的严重限制。纯粹的电子商务应该是足不出户的,而这种折衷的方式往往需要消费者走出家门去亲自购货。只不过是买方已经在网上对产品预先进行了一定的了解。
在中国实现网上支付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信用卡支付还没有能够得到广泛的认可,银行电子转账也还没有全面实现。其症结在于中国各银行之间的结算系统还没有完全实现电子化。中国的结算系统是由上百家电子核算中心和六千余家手工核算中心构成的。这些核算中心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整个系统如同一个疲惫的庞然大物,行动一下费时费力,无法满足电子商务的需求。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政府几经努力而建立了如金卡、银联等在内的支付网关系统,朝解决网上支付难问题迈进了一大步。但是金卡、银联等支付网关只在少数几个沿海大城市中起到了协助各商业银行在当地的分行之间的结算的作用,还不能彻底地解决网上支付困难的问题。
网上支付难的第二个症结是信用卡、借记卡等银行卡系统的不健全。除了外国品牌的信用卡,如visa卡、万事达卡之外,中国的信用卡系统是无中心信用卡系统。发卡行和代收行之间不经过核算中心而直接互相联络。在这一个系统中,一家商店的收卡机POS需要得到各家发卡行的认可方收取各发卡行的卡。有些银行为了使其客户的收卡机POS能够方便地收取各银行所发行的信用卡,便拌起了外国支付系统中的信用卡代理人(processingagent)的角色。也就是说,这家银行与各个发卡银行建立关系,从而使其客户的收卡机能收取各个银行所发行的信用卡。这里应该指出的是,中国各银行所发行的信用卡、借记卡等虽然其管理机制不同,在购物时其使用的方法却是相同的。对于收卡的商户来讲,都是将卡号及密码等信息通过其代收行传输给发卡行,以确认持卡人的身份并最终获得支付。
无中心系统信用卡有许多弊端。比如,有些银行所发行的信用卡和借记卡的卡号是16位数字的,而其他银行所发行的信用卡和借记卡的卡号却是9位或12位数字的。因此使用起来极不方便。因为没用一个统一的结算中心,如果发卡行和代收行的客人之间就某一笔交易产生了任何纠纷,则会出现双方争执不下,无法解决的局面。这对于良好的信用机制的建立非常的不利。
除了这一系统本身的发展不健全之外,支付难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就是网络世界中有许多的不法分子,他们会用各种方法获得他人的信用卡号及密码等从事不法活动,给买卖双方造成损失。他们设计了许多专门获取他人账号和密码的所谓“木马网站”、“木马软件”等。一个没有防备的用户登录到一家这样的木马网站上,选取了网站上所供选择的“商品”并决定购买时,将会输入信用卡号和密码等。这些数据将会被网主盗取。这些不法分子可以自己在其他网站上使用这些卡号购物,或者将这些卡号出售给第三人从事不法活动,损害持卡人的利益。曾有报道称,某一犯罪集团获取了上百张信用卡的卡号,并威胁发行信用卡的公司说要出卖这些卡号。发行信用卡的公司不得不采取断然行动,将几百张信用卡同时作废。此事给发行信用卡的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电子商务的第三座大山是网上交易安全不能保障。但是究其原因,所谓交易安全有两个方面,其一,买方使用银行账号、卡号等是否会被不法分子获取并使用。其二,交易双方是否会守信用地依约行事。也就是说,这实际上同于支付难中所讨论的最后一个问题。
要彻底地解决支付和安全的问题才能使电子商务得到大跨步的发展。换言之,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待于一个安全方便而又保证买卖双方合法利益的支付方式的出现。而本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提供一个适用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安全可靠的支付方式。这种支付方式的系统和方法将在本专利的具体
实施例中加以说明。
发明内容
本发明提供了一个在网上进行支付的系统和方法,这个系统和方法可以用于解决互联网上的电子商务发展所遇到的支付难和交易安全的问题。本发明的方法是由一个服务商作为买卖双方的中间人来管理买卖双方的支付过程。由买卖双方约定一个卖方最后收到款项的条件,称作支付条件。买卖双方将支付条件记录在服务商提供的网站上,买卖双方之后可以随时上网查阅该记录的具体内容。然后,买方将款项支付到服务商的公信账户上,由服务商跟踪确认支付条件是否已经满足,如果满足,便立即将款项支付给卖方,否则款项应立即退还给买方。支付条件由双方从服务商的网站上的许多现成条件中选取,或由双方商讨后决定。比方说支付条件可以是“买方签收后5天内没有投诉的”等。双方一旦开始支付过程便不可反悔,算买方的用于支付的款项被锁定,并不能抽回或支配,直到过程结束为止。支付条件可以是简单的或者复杂的,但一般是电脑系统可以自动跟踪的。这样整个的支付过程就可以自动化,可以不需要人的参与,从而降低成本。我们对本发明的系统和方法参照下面的实施例作详细介绍。
附图的简单介绍
图1本发明的系统简图。
具体实施方式
本发明的系统包括一个装有软件系统的电脑硬件系统,如图1所示,此软件系统包括数据库系统101、数据库外层系统102、管理系统104和用户介面系统103。数据库系统101用于存储用户的信息及账目。数据库外层系统102是建立于数据库系统101之上的一个方便操作的软件系统,是本发明的系统的操作者介入并控制本发明的系统内的数据及流程的软件介面。用户介面系统103是本系统的使用者及用户获得相关信息、建立个人账号、并管理其账户的软件系统。“系统”在本文件中指的是包括数据库系统101、数据库外层系统102、管理系统104和用户介面系统103在内的使本发明得以实现的电脑软件的集合。
本发明中数据库系统101、数据库外层系统102及数据库系统中的数据统称为“数据库”。本发明的系统之所以使用了数据库外层系统102主要是为了操作方便并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在有的实施例中可以不使用数据库外层系统102而直接使用数据库系统101。数据库系统101是使用低层数据库语言写成的核心数据库,通过低级数据库指令可以直接管理数据库中的数据。数据库外层系统102是使用高级语言写成的界面,使用这个界面的用户不必具体理解数据库本身的结构,也不必熟悉低级的数据库指令就可以对数据库的内容进行管理。在实际使用中,操作该系统的公司的职员可以只通过数据库外层系统102而管理数据库。这样就不会轻易地打乱数据库本身的结构和对数据库中的数据造成损害。
我们可以用汽车作比喻说明这一数据库的结构。数据库系统101就好像一辆原始的手动档汽车,司机要懂得一些有关发动机功率、扭矩等方面的基本道理才能操作,不小心就可能使发动机或变速箱等器件造成损坏。而数据库外层系统102则类似于一个装有自动档的现代化汽车。原始汽车的所有的传动元件如离合器、变速箱等自动挡汽车一样不少,但是汽车司机却感觉不出来这些器件的存在,因为一切都已经有一套系统自动进行控制。司机无论怎样开自动汽车,也很少会损坏离合器和变速箱等元件。本发明的数据库外层系统102就像一辆自动车,不要求使用者有低级语言的能力,而且即使操作不当一般也不会造成损坏。
本发明的系统并不介入买卖双方的交易本身,只介入交易成交后的支付环节。在使用本发明的系统进行支付之前,用户之间已经就其希望完成的交易相关的具体成交内容,如价钱、送货方式、送货时间等及使用本发明的系统进行支付达成了协议。使用本系统的用户一般有最少一个是卖方、最少一个是买方。比方说,如果买卖双方在拍卖网上成交,则这种协议可以是在拍卖网上达成的,或是在买方访问过卖方的网站之后经双方交流协商而达成的。使用本发明的系统进行支付的协议一般是在本系统之外达成的,但有时也可以通过本发明的系统达成。
这里所说的就使用本发明的系统进行支付而达成的协议可以是一个具体的协议,也可以是一个非具体的协议。如果是具体协议,则双方已经拟定了完成支付的具体支付条件。如果是非具体协议,则双方均同意使用本发明的系统进行支付,而没有拟定具体的完成支付的支付条件。所谓的支付条件就是在款项到达卖方之前所应该发生的具体事件。比方所,“由买方在收到货物并验货后签发收据”就是一个具体的事件,这一事件可以作为支付条件而使用。如果买卖双方同意了以上这项支付条件,则只有在买方收到货并验收签字之后,货款才会被支付给卖方。而且在买方收到货并验收签字之后,货款一定要支付给卖方。
根据本发明的原理,支付条件是买卖双方都认可的,是货款最终支付给卖方的条件。作为卖方的用户可以在将其所出售的商品放上拍卖网或其自己的商务网站之前进入到本发明的系统中,以设定其希望使用的或建议使用的支付条件。卖方用户可以从本发明的系统中所提供的众多现成的支付条件中选取适用于他的支付条件,或者自己制订一个支付条件并将此条件提供给本发明的系统中。卖方用户是通过用户介面系统103与本发明的系统进行交流的。也就是说,卖方用户可以通过用户介面系统103来选择本发明的系统中所预先设定的支付条件中的一个条件作为其所希望使用的支付条件,或者通过用户介面系统103向本发明的系统提供其自行设定的支付条件。卖方可以将本发明的支付方式以及其所选择的支付条件,通过拍卖网站或电子商务网站一并提供给买方,由买方选择是否使用本发明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比方说,卖方在其商务网站上或者拍卖网站上的“支付方式”一栏中,可以提出如“Mastercard、Visa、安全支付(本发明的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等的选择以供买方选择。以上不同的选择可以用不同的超链按钮的方式显示在网页上。如果买方选择希望了解本发明的支付方式,或者了解卖方所建议使用的支付条件,可以通过点击相关的超链结进行查阅。这一超链结所相连的URL被指上一个介绍本发明的支付方式以及具体的支付条件的网页上。此网页可以是存储在卖方的网站上、拍卖网的网站上,或者操作本发明的系统的服务商的网站上。
如果是存储在本发明的系统的服务商的网站上,则这一网页是可以通过用户介面系统103进行查阅的。如果双方同意使用本发明的方式进行支付,则可以点击相关的按钮访问本发明的服务商的网站的用户介面系统103,并登录或者注册为用户。如果买方同时同意了使用卖方所提供的具体支付条件,则买方可根据其所同意的支付条件开始启动支付操作。如果买方没有同意具体的支付条件,而是仅仅同意使用本发明的系统进行支付,则买方和卖方必须拟定支付条件。买方并可根据这一支付条件开始启动支付操作。
本发明的系统可以包括一个从交易成交的网站上自动获取资料并将其存入到服务商的数据库中的功能。这些资料可以包括用户在交易成交的网站上输入的个人资料以及所涉及的交易的资料。比如在一个具体的实施例中,用户在点击介绍服务商的服务内容的超链结以获得服务商的服务内容介绍时,系统可以通过阅读交易成交的网站上记载的具体内容,自动将相关的信息记录下来。阅读交易成交的网站上记载的内容可以使用选择阅读软件进行。选择阅读软件(Parsing Program)可以根据其设计将不同形式、次序多变的资料读取出来、并按不同的要求将它们排列成一定的形式。本发明感兴趣的信息包括用户的姓名、地址、出生年月、email地址、交易内容等。等用户点击接受本系统的方法作为支付方法并进入注册页以后,这些信息会被存储到这个客户档案中,用户只要选择用户名和密码便可以完成注册过程,无须输入其他的任何信息。这样就为用户节省了许多宝贵的时间,使用户更加愿意用本发明的系统。如果用户已经是本系统的用户,用户点击接受本系统的方法作为支付方法就会被引导进入登录页,这时系统中已经存有用户的某些私人资料,这些自动获取的新资料可以用来对比旧资料,或者更新已存的资料。这里所说的登录页和注册页都是用户介面系统103的一部分。
根据本发明的原理,买卖双方可以选择或者拟定不同的支付条件。但是,为了保证买方向卖方支付,不管买卖双方用了什么样的支付条件,买方必须在支付过程开始后首先将货款支付给服务网站。具体来讲是支付给操作本发明的系统的服务商在银行所开立的公信账户上。服务商在确认买卖双方所拟定使用的支付条件已经满足之后,将会把款项支付给卖方。如果条件不成熟,则应该立即将款项退还给买方。
以上所称的公信账户是服务商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但账户中的款项并不是服务商的资产,而是服务商暂时为用户管理的款项。服务商有义务随时按照客户的指示将属于用户的款项支付到用户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用支票、现金、转账等方式支付给客户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在一些具体实施例中,服务商也可以把客户的款项与自己公司的运营资金放在同一个账户上,只要服务商的帐目上清楚地显示出客户的账目具体内容就不会乱帐。
买方用户可以在一个具体的支付过程的开始阶段将款项打入公信账户,也可以在没有具体支付目的的情况下将款项打入公信账户。买方用户的无具体支付目的的款项为自主款项,买方客户可以自由支配自主款项的使用和支付走向。买方客户有具体支付目的,并且支付过程已经开始的款项为托管款项,买方客户在支付过程未完结前,对托管款项无支配权。在支付过程已经完成,支付条件成熟以后,服务商将会将款项划入卖方名下,买方对款项从此失去权利。对于支付过程已经终了,但支付条件未成熟的款项,其托管状态解除,买方对款项重新行使支配权。系统会发通知给买方和卖方告知支付未完成,并告知支付条件不成熟的具体原因。
在以上所描述的支付过程中,不管款项是在买方名下的自主款项,买方名下的托管款项,还是卖方名下的款项,这些款项实质上都被保存在服务商的一个或几个公信账户上。这些款项的状态不同只是表示在服务商的账目中,并存储在系统的数据库里,而这些状态可以由用户通过用户介面系统103,或者服务商通过管理系统104等进行查询及追踪。根据本发明的原理,只要用户在公信账户上有钱,本发明的用户之间可以互相支付款项,无需每次重新将款项支付到公信账户上去。这种互相之间的支付给用户之间提供了简单便利的支付方式。如果用户需要向系统内的其他用户支付,则需要登录到系统中他的账户上,并发出向系统中用户支付的指示即可。这种支付可以是无条件的简单支付,也可以是有支付条件的支付。简单支付在系统内部是即时完成的,并且是不可逆转的。一切简单支付一旦完成,款项将从支付方的账户上减去,而被加到被支付方的账户上去。而有支付条件的支付过程,则在上面的几个段落中已经介绍了。
如果用户需要将其款项支付到系统以外的账户上,用户需要登录到其账户上并向系统发出支付指示。在另外一些实施例中,用户可以使用手机短信等方式,通过各种媒体向系统发出可以验证确切来源及真实性的支付指示。系统接到这些支付指示之后,首先对其确切来源及真实性进行验证,如果这些指示的来源正确并且真实性没有问题,系统将根据这些指示将款项支付到相应的账户上。在一些实施例中,系统可以在收到这些指示的时候使用客户记录在服务网站上的通信方式立刻发出系统收到支付指示的通知,并请求用户如果对这些支付指示有任何怀疑应及时与系统或服务商取得联系。在一些实施例中,系统在支付指令完成以后向用户发出一个确认通知将支付指示完成的具体内容告知用户。
以上所提的支付指示一般应包括接受支付的账户之开户行、帐户户头、号码、支付金额等内容。支付的具体方法一般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进行。在有银行电子转账的情况下,应尽量使用电子转账。因为这种转账方式最为方便,并且可以与本发明的系统衔接,实现全面自动化。
本发明的用户介面系统103通过数据库外层系统102或者直接地与数据库系统101相联接。用户可以通过用户介面系统103建立用户账户,并管理该账户上的个人信息以及对账户进行操作。本发明的用户在使用本系统之前,应该通过本系统的用户介面系统103建立一个用户账户。账户的建立需要用户提供至少包括账户名及个人密码在内的信息。账户名可以是相关用户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e-mail地址、或任何字符串。在一些实施例中,系统首先要求用户使用其手机号码作为用户名。在另外一些实施例中,系统要求用户使用其e-mail地址作为其用户名。密码是只有用户本人知道,并用于验证用户身份的字符串。用户建立账号后,可以使用其账户名和密码登录到其个人账户,并对其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用户账户分为买方账户、卖方账户和买卖账户。根据实际需求不同,买方账户、卖方账户和买卖方账户可设定不同的要求。比如,用户只要提供用户名及密码就可以建立账户,但若卖方用户希望将其帐上的款项电汇到银行中的某一账号,则需要另外填写相关的银行名称、户头账号及其他信息。如果买方需要用信用卡、借记卡等支付,则需要在具体的支付操作时,提供其卡号等信息。如果某个账号上既包括买方账号所需的必要信息,又包括卖方账号所需的必要信息,则该账户为买卖账户。其用户可以用该买卖账户根据其需要进行收款和支付等各种操作。
用户登录其账户以后,可以对其账户进行如下操作:授权支付、拟定支付条件、确认支付条件已经成熟、确认支付条件可以改变、确认支付条件未成熟并拒绝支付、提出退款请求、要求从服务商的公信账户向用户在银行的其他账户支付款项等。
本发明的系统是由一个服务商来操作的。服务商一般是提供支付服务的中介公司、电子商务公司、或者银行。这个系统提供了用户可以选择的在用户之间进行支付的支付条件。用户也可以在本系统所提供的支付条件之外另行拟定其他的支付条件,并将这些条件提供给服务商,由服务商来监督这些条件是否已满足,并决定是否最后完成支付。双方同意某一支付条件之后,买方便可把款项支付到服务商的一个公信帐号上。等拟定的条件满足之后,服务商毫无选择地将款项划入卖方的账号上以完成支付。
在一个实施例中系统预设许多的支付条件供买卖双方选择。这些支付条件可以包括立即支付,即由买方无条件地向卖方支付款项。这种是最简单、最直接的支付方式。也可以设定在卖方向买方及服务商发出已经发货的某个天数之后支付。但此天数之前收到买方拒付申请时,服务商应该立即停止支付,并调查买方基于发出拒付申请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据这一条件进行的一个具体的支付过程实例可以包括如下步骤。买方和卖方商定某一商品的成交方案为买方立刻将款项支付到服务商的公信账户,并经服务商通知卖方。卖方得到通知后立刻发货,并保证于N天后送达买方指定的地址。如果N+N1天后,服务商尚未收到买方的拒付请求,服务商将会将款项支付给卖方。如果卖方未在限期内发货,则服务商应将款项退还给买方。如果在N天内,买方未收到商品,则可以立即通知服务商停止支付。如果在N+N1天之内买方发现商品与网上所展示的不同或有质量问题,买方可以立即通知服务商停止支付。这种通知通过包括发手机短信、登录其在服务商的系统上开立的账户并修改相应栏目的状态、发e-mail、打电话等方式提出。服务商应该立刻停止支付,并对买方所指之情况进行调查。
如果买方指称商品未按时到达,则可以通过调查配送公司的配送记录来证实这件事的真实与否。如果配送公司可以提供买方已签字的配送回执,则买方的拒付申请不予支持,应将款项立即支付给卖方。如果配送公司不能提供买方已签字的配送回执,则可以认为商品未送达,款项应返还给买方。使用这一支付条件可以有效地保护买方和卖方的利益。
另一种支配条件是在卖方收到配送公司所递送的成交的商品时,买方要使用其已在服务商网站上登记过的手机向服务商发送其收到商品的确认消息,或者登录其账户并修改相关栏目的内容以确认卖方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这种修改一旦完成,款项应该立刻支付给买方。系统会向卖方发出确认买方已经收到商品的通知,买方也可以通过发e-mail向服务商确认其已收到商品的确认消息。所有这些消息都经过服务网站的系统处理,并与买卖双方所同意的支付条件对照确认无误后,即可使用发手机短信、手机彩信MMS、e-mail、打电话等方式发出放货指示,通知送货人信息已核实,可以将货物交给买方。为了免去配送公司每送一件货物必须向服务商提供送货人的联系方式,本发明的方法是在买方收到货物以后向服务商发出确认消息时一并将送货人的联络方法通知服务商,服务商即可使用该方式通知送货人可将商品留给买方。在一个具体的实施例中,服务商可以要求买方发出以下方式的手机短信作为确认消息给服务商的特定短信号码:
(服务商追踪号)+“已验收”+(送货人联络方式)。
以上两个括号中的内容以每次交易的具体内容来替换。比方说,在一次具体交易中,服务商的追踪号码为12345,买方验货后问得送货员之手机号码为13XXXXXXXXX,则确认消息短信的具体内容为:
“12345已验收13XXXXXXXXX”。
服务商的服务器在收到以上确认消息短信后立即发出放货指示短信给13XXXXXXXXX机主-送货人-可以将货物留给买方以完成交易。
在以上这一例子中,如果买方问知送货员无线e-mail地址为songhuo@xxxx.com,则确认消息短信的具体内容为:
“12345已验收songhuo@xxxx.com”。
服务商的服务器在收到以上确认消息短信后,立即向songhuo@xxxx.com发出e-mail放货指示,指示送货人可以留货给买方。使用本例子中的方式确认支付条件已成熟的同时,服务商就可以将款项支付给卖方,支付过程完成。
在这一例子中,买方也可以用发e-mail或者其他的方式以服务商所规定的格式,将已送货的确认消息发送给服务商的服务器。服务商的系统可以设定为可以接受使用各种媒体所发送的确认消息。比如,根据本发明的原理所设立的某个系统可以设定为可以接受用e-mail、手机短信、手机彩信MMS等方式所发出的确认消息。只要这种消息的格式符合服务商所设定的格式要求,并经过发出人身份认证的,服务商都可以予以处理。
认证发出人的身份可以用许多方法完成。这些方法包括发出人在服务商所提供的服务网站上直接发出确认消息时使用密码登录,发出人使用手机短信或手机彩信确认消息时,其发出之号码与其预先记录在服务商的数据库中的手机号码相互对照。如果是同一号码,则可认为发出人的身份确实。这是因为手机短信或手机彩信中所显示的发出手机号码一般是可信的。如果发出人使用e-mail的方式发出确认消息,则服务商需要通过发出人预先记录在服务商的数据库中的联络方式与发出人取得联系。比如,向其记录在先的手机号发出短信或彩信,或向其e-mail地址发出e-mail等。服务商可以在其消息中加入一个密码。这个消息要求收受人收到后将密码通过某个方式发回服务商的服务网站上,并说明前一个确认消息的确是他发的以认证其身份。这种做法的必要性是因为e-mail的发出人地址往往是可以伪造的。所以,第一次的确认消息如果是以e-mail的方式发出的,则其发出人的身份仍然需要得到进一步验证方可。
在另一个实例中,买方在配送员出具的电子签署装置上签署以确认卖方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这一实例中,递送货物的配送员必须携带一种电子签署装置,该装置可以通过无线讯号与其公司的总机相连接,或者与服务网站的系统相连接。这种装置也可以是没有任何无线联系的装置。如果该装置可与服务商的系统取得无线联系,则服务商公司可以随时与配送员取得联系。如果该装置是没有任何无线联系的装置,则配送员回公司之后可以将该装置上的内容下载到其公司的电脑上,其公司电脑可以与服务商的系统相联系并交换信息。
以上所介绍的支付条件都是在服务商不使用任何人力,只依靠其系统软件直接可以完成的。由电脑直接认定某一个支付条件是否已经满足并在确认这些条件满足后自动向卖方支付是本发明的思想的一部分。这样做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国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市场上,大多数成交的商品价值都较低。比如在中国,B2B,B2C的商品每次成交额平均在人民币在300元。对这么小的交易额,只有使用电脑自动作业来完成操作才有可能使服务商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如果由人力来追踪并操作这些交易,那么服务商只能获得较低的利润。不过,根据本发明的基本原理也可以应用人工进行较大额的安全支付,这种支付方式也落入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本发明的另一方面是由用户共同认可支付条件。这些条件可由各种方式产生,如从服务商预设的多个条件中选取,或由用户自己拟定支付条件,并将这些条件提交给服务商。这些条件既可以是人工验证核实的,也可以是由电脑自动核实的,但人工验证核实更适用于大宗的交易,而电脑自动核实则更适用于小额而件数较多的交易。
根据本发明的基本原理,用户介面系统103中应该允许用户更换其用户密码,并鼓励用户经常这么做以保证账户的安全。在一个具体的实施方案中,系统可以设有某一账户密码尝试多次失败后被锁定的机制,以保证系统中的服务密码不被黑客软件破解。当账号锁定后,用户可以与服务商通过电话等方式取得联系并经身份验证后,可以重新获得新密码并登录入其账户,对账户进行管理。为了提高系统的信誉度,可以尽量不鼓励用户改变其用户名,或者设定用户不可以改变用户名,除非出现了某些特殊的情况,比如用户用以注册的手机号码丢失,而又无法重新获取的情况。因为手机号码是本发明的系统确认用户的方式之一,可以允许用户在这种情况下改用新的用户名。
本发明的另外一个方面是买方向服务商的公信账户上进行支付的方式。当前的电子商务支付方式很多,在发达国家多种支付方式都在同时使用,给广大用户提供了很大的方便。但是在发展中国家这些新支付方式还没有被广泛接受。传统的支付方式还被用在电子商务中。在本发明中,由买方向服务商所设立的公信账户支付这个过程,可以由传统的支付方式或现代化的支付方式完成。无论买方使用何种支付方式将款项支付到服务商的公信账户上,这种支付方式都符合本发明的支付系统的要求,并涵盖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中。
传统的支付方式包括邮局汇款、电汇、银行转账、直接向账号中存款等方式。如果使用传统的支付方式,在支付过程中支付方(买方)应该用某种形式标明所支付的款项之用途、账号、追踪号等,以便服务商及时将款项与某一交易挂钩。这样有利于服务商快速方便地处理大量的支付流量。服务商可以用人工处理的方式来处理这些支付信息,也可以用计算机自动处理。人工处理这些买方向服务商的公信账户的支付过程可以用下面的例子来描述。
服务商将其公信账户号码通知给买方,买方将款项经银行转账、邮局汇款、电汇、直接向账号中存款等传统方式进行支付,并将凭证交予服务商。凭证上可以记载着所支付的款项之交易的追踪号码。服务商先验证这些款项是否已经在公信账号中出现,如果已经出现,则按照凭证上追踪号码将款项记入相关的交易账户上去。另一种方式则是买方将其在服务商处的账号之用户名记录在凭证上,或者将用户名和追踪号一起记录在凭证上。参考这些记录服务商可以快速地将凭证与账户挂钩。
如果买方向服务商的公信账户上支付款项的时候没有等待支付的交易,则这种款项为自主款项,买方可以自由处置其去向。在这种情况下,服务商只须将这笔入账记在这个客户的名下便可。
服务商在可能的条件下,与其所设立公信账户的开户行应建立电子银行服务关系。这种电子银行服务关系可以使服务商通过互联网管理其公信账户,并获得其账户的相关信息。服务商可以利用此系统自动获得某一笔打入的款项的相关信息。例如,如果买方用电汇的方式汇入款项,并在留言中讲明其用户名或者其成交交易之追踪号,这些信息将被记录在服务商在银行的公信账户上,并可通过软件经电子银行服务获取。这样服务商就可以利用其服务系统的管理软件自动登录到其开设的公信账户上获取信息,并将不同的入帐记录在不同的用户名下。
用户也可以使用电子转账等现代支付方式向服务商的公信账号进行支付。这些适当的支付方式有许多种,比如,通过银行进行电子转帐,用借记卡、信用卡在网上转账,用电子钱包、数字现金支付等方式。这些支付方式一般需要很短的时间就可以完成,并可通过电脑进行跟踪。因此,这些方式给服务商的账户管理提供了方便。这些通过电子方式支付的具体过程也是多种多样的。下面就每一种支付手段举例说明。
借记卡、信用卡支付的过程基本上是一样的。服务商提供一个网上的支付介面网页,买方将自己的借记卡、信用卡号、地址等输入介面网页的相应栏目中,服务商将这些信息加密后通过互联网及网关传送到借记卡、信用卡的许可中心并获得付款许可。在欧美国家,信用卡的许可中心往往也是一个许多发卡银行所公认的结算中心。在中国,这一个许可中心往往就是发卡行本身。得到许可中心许可后,款项将会自动从买方的信用卡、借记卡账户转到服务商的公信账户上。
本发明的一个方面就是对用户信息的保护。为确保用户的账号密码、信用卡号、借记卡号等较为敏感的信息不被泄露,系统应该将这些信息加密后直接传送到用户的银行或者结算中心,即使服务商的的工作人员也没用机会得知这些信息,更不会把这些信息透露给卖方或其他第三方。所以,系统应该提醒买方正确输入其个人信息及敏感的数字,因为如果买方输入不正确,服务商将无法帮助买方确认这些消息的正确与否。
电子钱包支付方式需要服务商的公信账户有收取电子钱包支付的功能,而且需要支付方或买方在其使用的电脑上安装一个特别的电子钱包软件。这一软件可与买方在银行开立的电子钱包账户直接以加密的方式联系。在具体的支付过程中,用户将服务商的公信账户密码及相关的追踪号输入到某电脑的电子钱包软件中的相关栏目中,并将这些信息传送到其银行。银行验证其身份后,就会把相应的款项转入服务商的公信账户上。对于这种支付方式,由于用户不经过服务商之网站直接将其个人信息发给其银行,而整个过程又是通过加密的软件进行的,服务商的员工一般不会获得这些信息。发行电子钱包的银行一般向收款方提供相应的通知,告知与其结算的款项的数量和用途等。这样,服务商就可以快速自动地将收到的款项与交易挂钩。
数字现金支付方式在国内已经有些应用。使用过程是买方在发行数字现金的银行购买一定数量的数字现金,这些数字现金实际上是一些经过加密的数码串,代表一定量的现金。这些数字现金被储存在买方的电脑硬盘上,支付时将这些数字现金发送给收款方及服务商,由服务商与发行数字现金的银行进行最后结算。由于数字现金本身并不包括支付方个人信息,因此本身就是安全的。同时,由于数字现金的支付方在发送数字现金时一并将支付的目的,如服务商的追踪号等信息,发送给服务商,服务商即可方便地使用其系统自动将收到的款项与某一交易挂钩。
无论买方是如何将款项支付给服务商的,根据本发明的原理,这些款项一般都被集中到一个或几个服务商在银行开具的公信账户上。每收到一笔款项,服务商将会按照本发明的原理在其数据库中建立一个相关的纪录。这些记录可以与某一个用户账户相联系,如果在收到这些款项之前,服务商的数据库中已有一个具体交易的追踪号,并且买方提供了该具体交易的追踪号,则服务商的系统会将该记录与这一具体的交易的追踪号相联系。用户的账户上的金额与追踪号中金额相一致的部分便被标志为托管款项。

Claims (10)

1.一种网上安全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由买卖双方就支付所必须的支付条件达成协议;
将支付条件记录在一个服务网站上;
由买家向服务网站支付货款;
服务网站核实支付条件是否成熟,如成熟将货款支付给卖家,如不成熟,则将货款退还给买方。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使用电脑软件从交易成交的网站上自动获取有关交易的具体内容资料,并记录在所述的服务网站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交易成交的商务网页上建立有关所述支付方法的第一超链结,及与所述第一超链结相连结的网页,所述网页介绍所述支付方法的具体内容。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交易成交的商务网站上建立第二超链结,以及与所述第二超链结所连的网页,所述网页为支付服务网站之主页,或登录页,或注册页。
5.一种网上安全支付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系统包括:
一个支付网站;
一个建立于促成交易成交的商务网站的网页上与支付网站相连的超链结,点击所述超链结可导致显示相应的内容介绍网页以介绍支付网站的功能;
一个建立于所述商务网站上的买家认可超链结,点击此超链结可将买家与卖家之间所生产的账单的最少一部分内容传输到所述支付网站的记忆单元中,使所述部分内容最终成为支付网站数据库的内容的一部分。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安全支付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买家认可超链结还导致一个所述支付网站上的网页显示,所述网页是登录页或者注册页。
7.一种用于网络交易的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此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由卖方确定买方支付前卖方所须履行的卖方义务,并记录在一服务网站上;
由买方确认并接受如卖方履行所述卖方义务,则买方必须支付;
由买方将货款及佣金支付到所述服务网站的公信帐户上;
由卖方履行所述卖方义务;
由所述服务网站自动跟踪监视所述义务是否成功履行,如成功履行则将货款支付给卖方帐户。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卖方义务是从所述服务网站上所预先设定的多个义务组合中选择出来的。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由所述服务网站自动跟踪监视所述义务是否成功履行的步骤由以下方法完成:
由卖方将货物递送到买方指定的地点;
由买方确认货物与卖方预先的描述一致并符合要求;
由买方立即与所述服务网站确认卖方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由买方立即与所述服务网站确认卖方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步骤包括:
买方登录所述服务网站并修改相关栏目内容以确认卖方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或买方通过发出电子邮件以确认卖方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或买方通过向服务网站相关的手机短信号码发送手机短信或其他电子信号以确认卖方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或买方在配送员出具的电子签署装置上签署以确认卖方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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