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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肇事辩护律师

上海交通肇事辩护律师-刘军律师团队
办案经验丰富,帮助过50313人,好评数165,回复速度快

盈恒瀛律师团队由作为全国盈科上海分部部门负责人的刘军律师带领,团队经办过超千起交通事故等方向案件,期待与您缘聚!君若信任,我定不负!我们只做行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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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判定原则

1. 当驾驶员明确了解到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时,却选择驾驶车辆或者放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 2. 在交通事故当事人眼中,他们对于此次事件并无任何责任,因此选择驾驶车辆迅速驶离事故现场; 3. 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能存在酒后驾驶或者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在报警之后仍然拒绝履行现场等待处理的义务,选择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然而在离开之后又返回现场; 4. 尽管交通事故当事人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但是在完成这一过程之后,并未进行报警处理,并且无故离开医院; 5. 交通事故当事人虽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但是在为伤者或亲属提供虚假姓名、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之后便离开医院; 6.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接受相关调查期间采取逃匿手段,试图逃避法律责任; 7.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离开事故现场之际并不承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人员应当知晓当时所发生的情况; 8. 经过多轮协商仍然无法达成共识或者在未经协商的前提下,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个人真实信息,同时也有充足证据表明其是被迫离开现场的。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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