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房屋的买卖以及股权的转让而言,当标的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内时,我们将收取0.3%的费用;若按照此比例计算后的费用不足200元人民币,则将按照200元人民币进行收取。而当标的金额介于50万元人民币到500万元人民币之间时,我们将收取0.25%的费用;当标的金额介于500万元人民币到1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时,我们将收取0.2%的费用;当标的金额介于1000万元人民币到2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时,我们将收取0.15%的费用;当标的金额介于2000万元人民币到5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时,我们将收取0.1%的费用;当标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时,我们将收取0.05%的费用。
2、对于其他类型的经济合同,当标的金额在2万元人民币以内时,我们将收取1%的费用;当标的金额介于2万元人民币到5万元人民币之间时,我们将收取0.8%的费用;当标的金额介于5万元人民币到10万元人民币之间时,我们将收取0.6%的费用;当标的金额介于10万元人民币到50万元人民币之间时,我们将收取0.5%的费用;当标的金额介于50万元人民币到100万元人民币之间时,我们将收取0.4%的费用;当标的金额介于100万元人民币到200万元人民币之间时,我们将收取0.3%的费用;当标的金额介于200万元人民币到300万元人民币之间时,我们将收取0.2%的费用;当标的金额介于300万元人民币到400万元人民币之间时,我们将收取0.1%的费用;当标的金额超过400万元人民币时,我们将收取0.05%的费用。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公证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与、遗赠和提存公证;
(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三)证明民事协议;
(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