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权起诉股东。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具有诉讼权利。当股东未能充分履行出资义务、存在抽逃资金行为,公司可诉请股东履约或索回出资。
股东占用公司资金需担责:
1、及时足额出资,不允许抽逃;
2、遵循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
3、严禁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4、禁止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权益;
5、若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尽出资义务,将负连带责任。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包括:
1、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其补足出资;
2、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债权人可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
4、公司可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限制其利润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
5、有限责任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