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评估机构的选择是否公平、评估结果是否准确,是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问题。在如此高效率的征收中,被征收人是否还有机会行使评估机构选择权?评估结果有异议该如何救济?
1、评估机构选择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这一规定确立了被征收人在评估机构选择上的核心权利:协商选定是首选方式,投票或随机选定是补充方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
2、评估机构选择的程序要点
在静安区零星旧改中,被征收人行使评估机构选择权需把握以下程序要点:
参与协商环节。征收部门应当公布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被征收人应当积极了解各家机构的资质、业绩、信誉等信息,参与协商表达意见。
关注公示信息。评估机构选定结果、分户初步评估结果等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配合实地查勘。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做好查勘记录。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资料。
3、评估结果的异议救济
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法律提供了完整的救济路径:
申请复核评估。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复核并出具复核结果。
申请专家鉴定。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出具鉴定意见。
协商确定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结语:对于被征收人而言,评估机构选择权不是可以放弃的程序“添头”,而是保障补偿公平的第一道防线。从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到配合实地查勘确认房屋状况,从核对初步评估结果,到及时申请复核鉴定,每一个环节都蕴含着权利保障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