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经证”,全名:《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要作为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运输业增值税纳税人异地经营时征收管理的证明。
上述纳税人发生适用异地申报的纳税行为时,需在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证明,并持外经证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报验登记纳税人需按规定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税款,当经营活动终结或外经证到期时,需回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核销外经证。
但是从2017年9月开始,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180天的固定有效期。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1.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下图),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
2. 首次在业务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营业执照。
3. 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下图)。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相关信息会反馈到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1.先填写预缴情况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2.在异地预缴税款属于“本期已缴税额”,申报时可以抵应纳税额
再填写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上述已预缴税款体现在第28行“分次预缴税款”中,根据报表逻辑关系计算,不会形成重复交税。